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公文寫作

2022年行政申訴狀(通用17篇)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2022年行政申訴狀(通用17篇)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xx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xx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2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x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從x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並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於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説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號第一條 受案範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覆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覆函標題來看,《關於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於行政亂作為。

2 、覆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覆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覆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籤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於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於“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覆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並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3 、覆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覆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覆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説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説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後,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後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於原告已於x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麼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20xx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覆?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03號覆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03號覆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衞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衞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裏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衞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不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覆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覆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覆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覆函説得一無是處,那麼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x年8月作出覆函後,在這17年的時間裏,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於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範,漠視羣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03號覆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03號覆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後,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羣體説話,而是迫於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瞭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20xx]03號覆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3

申訴人吳,男,19X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於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4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 *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範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於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於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於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後,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於乙縣管轄的 B村委合併,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餘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於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範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範圍原屬於*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於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於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 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 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 銀山…… 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後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幹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於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於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範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四)、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問題。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於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於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迴避。

(二)、原甲縣誌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説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其關於銀山、銀江之內容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內容,亦非正式版縣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來源於甲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註明其內容系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由此説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是真實存在的。複製版不是複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誌辦需要修正原縣誌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誌不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複製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誌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採信,那麼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裏?!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説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於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並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採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見》和 《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着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説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於申訴人(原A 大隊)所有,難道《A 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採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第二,當時的申訴人屬於生產大隊(A大隊),根據《六十條》的規定,生產大隊屬於鄉或公社的下一級組織。當時的B公社比A大隊地位高一級,其製作的《B公社62意見》代表“公社”的單方意志,體現基層政府的政權,必須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隊62決議》標題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此説明,該決議內容已經正式通過,它代表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對於當時的生產大隊能夠把村民會議內容手寫成如此規範的書面決議已經很不錯了,怎麼能苛求非要簽名蓋章不可!?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採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採信。

(四)、《五三協議》複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於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複印件,由於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複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採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後,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誌、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於B村委所有,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誌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係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説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持!

此致

*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1社社長: 2社社長:

3社社長: 4社社長:

5社社長: 6社社長:

7社社長: 8社社長:

9社社長: 10社社長:

11社社長: 12社社長:

年 月 日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5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xx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xx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6

申訴人:羅××,男,××歲,漢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漢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產權糾 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 屋 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雲藻 於19××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雲藻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 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 關鎮 (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 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 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 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 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 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改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 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 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 ,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 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 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 ”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 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 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王漢斌同 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 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 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 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 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 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 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 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 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拒絕受 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

一、《行政起訴狀》副本兩份;

二、××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7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複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行政申訴狀的結構如下: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5)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即有關證據的種類和件數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8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9

申訴人:蘇,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後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終24號( 作“撤訴處理” )《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事實與理由: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二、撤銷《 行政裁定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於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於3月18日擬了 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後20余天裏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於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於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於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後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 郵局投遞的 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願望頃刻間化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後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縱觀上訴的全過程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髮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着“黑” !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鑑,匡 扶公平正義, 依法 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於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謹致

尊敬的

申訴人:蘇呈

20xx.5.13

附件:

1、《行政裁定書》

2、《行政上訴狀》

3、《 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5、《強烈要求收回孟廣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0

申訴人吳,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於xx縣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

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申訴人吳 X年X月X日

相關知識

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複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 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製作年月日。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1

申訴人;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文件,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户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户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志強兩户芯魷卣鵯ㄎシā6?諼業牟枚ㄊ楹團芯鍪楣彩?復衞鏌恢泵惶嵛頁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户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説“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峯、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户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20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文件,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説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説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峯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2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理衝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歐,組長。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折橋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組長。

申訴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訴訟案提起再審,依法撤銷該案原判決,並改判撤銷被告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及其全體村民長期以來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強烈不服。認為該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當時特殊複雜的社會背景和官場腐敗的壓力下,法院沒有依法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屈從於壓力,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上存在嚴重錯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該錯誤判決,直接導致了時至今日長達十年的我方村民與相對方村民的對立,衝突和械鬥,至今無法也不可能平息。為糾正錯誤,正本清源,迴歸歷史本來面目,上述各申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懇請法院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審本案並依法改判。

申訴人的具體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對該案的基本事實審査和認定錯誤。

該案的關鍵焦點是——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是否存在"交叉重疊",是否屬於"爭議範圍",對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確認(見判決書第7頁第二段和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並不存在如判決書所述的"交叉重疊",也不屬於"爭議範圍",這在當地屬於公知的事實。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認定上述兩證兩山存在"爭議範圍",依據不足,而且明顯是違法行政的產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的四至範圍,該證書上均有明確的地名記載,這些地名是歷史形成的,無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證書中均記載有當時發證時負責登記人和校對人,這些人當時都還健在,相關歷史檔案中和國土局都有對上述地名的記載,按道理,核實上述兩證的四至範圍的地名並進而判斷上述兩山是否"交叉重疊"並不難。但是xx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而是僅讓雙方几個不具任何授權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圖上簽字確認"雙方爭議範圍"。上述認定“爭議範圍”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訴人方的三人中兩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圖)而且事後在庭審時他們對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訴人中三村民在x2年7月4日在“爭議範圍確認圖”上的簽名確認不具有合法性,因為該三人並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訴人的主體資格,他們既不是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訴人的授權代理人,他們的簽字確認並不具備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認定為申訴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3)上述申訴人中黃洪泰等三村民從未在任何程序中確認簽名的真實性,而且在庭審中黃洪泰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否認。(4)第三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竟然沒有任何申訴人的任何人在場,就被草率認定。

二、原判決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本案庭審中,對於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也是唯一證據——雙方對山林“爭議範圍”的確認,僅憑雙方几個村民在地圖上的簽名(見被告證據2)即予認可。但是上述證據在法庭並未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相關簽名人員並未出庭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證據在法庭中申訴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異議。因此,上述證據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決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中和自治縣人民法院在(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均引用了國務院林業部第10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作為裁決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因為本案並非該條規定適用的情形,而應適用上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裁決。因為本案爭議雙方的權屬證明是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

四、本申訴案中,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1)在x4年5月申訴人獲得了B4400452563號《林權證》,證明了申訴人xx村在“牛巖”擁有林權(該範圍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2)x2年4月5日,申訴人xx村從縣檔案館查得乳林證字第002621號,證實申訴人擁有該證範圍內的山林(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3)申訴人於x4年6月在縣國土局查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圖(彩色),該圖清楚顯示被法院判決劃歸第三人的山林地範圍在申訴人的行政村疆域內。證明法院的判決與國土部門確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完全衝突,導致更改了國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

綜上所述,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上都違背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基層平民百姓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糾紛和隱患,維護真正的長治久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糾錯,改判上述案件,申訴人全體村民將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此致

廣東省x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3

原告申訴人:陳,男,x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頭親村353號,身份證號:。因多次舉報南安市土地違法和公安局違法違紀問題,被報復陷害。“被釣魚執法”在福建省廈門監獄服刑,編號:。x年3月16日出獄。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隊於x年9月17日,以申訴人毆打他人為由,做出的南公決字()第04595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有客觀、公正、申訴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訴訟請求,南安市人民法院於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開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辦公室開庭審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號行政判決。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澤不願傳遞上訴狀,因此,人為的終止了申訴人的上訴的權利),入獄後,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監庭提出申訴。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監庭於x年8月中旬做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一份。申訴人認為審監庭的答覆,沒有客觀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訴。

申訴事項: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和審監庭的“通知”。2、請求依法重新審理本案,查清事實真象。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因此而造成的各項損失。

申訴事實與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申訴人毆打第三人(卓國明)的唯一證據,是隻憑本案中的幾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吳系人的證言證詞,就時本案進行判決(判申訴人敗訴)。申訴人認為法院在審理本案沒有深入調查取證,沒有查明事件的經過,沒有查證,證據的真實性,只偏聽偏信,第三人的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假證言,而沒有采信原告申訴人申辯和證人陳維生的證言,是枉法判決的。

x年9月16日9點許,第三人(卓國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黨委書記)帶領一幫人(他們分別是街道辦主任吳紫星,副主任陳永忠、副書記黃國昭、紀委書記卓金髮、武裝部長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長呂培陽、霞西村主任陳少輝)來到申訴人的家中,卓國明瞭為要在這些人面前是顯視其腐敗行為的合法性(非法買賣的村集體土地300多畝)就責問申訴人為何控告其非法買賣土地的問題?當申訴人駁斥了他們的罪惡勾當後,卓國明就又責問申訴人為何到泉州市委黨校,泉州市組織部狀告其喪失黨性人性的問題?申訴人説:“因為你和上訪人員,跪地對天發誓,就是腐敗,就是喪失黨性人性”。聽後卓國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燒,憤怒的對申訴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幹部説:“沒有此事”。並説要讓申訴人叫來證人證實,此時,剛好與卓國明,跪地對天發誓的陳維生,來到申訴人的家門口,他立即答:“我來了”,申訴人見陳維生來了很高興,就對陳維生説:“你來將你和卓國明國為什麼事,跪地對天發誓的經過説一遍給大家聽聽吧”。當陳維生要向他們講敍那天為何與卓國明發生跪地對天發誓的過程中,卓國明怕會當場揭穿其腐敗喪失黨性的行經,就説:“陳維生所説的不算,讓其他人來證明”。申訴人即説:“可以”。就叫陳維生打電話給見證人李再生(此人幫忙買香,見他們跪地對天發誓並見證的整個過程)讓其儘快來申訴人的家中,讓他來説給街道的領導們聽聽,卓國明是怎麼的喪失黨性人性的。此時卓國明感覺如果來讓李再生來申訴人的家中,會當場拆穿其腐敗行為的,就生氣的説:“與你無法溝通,我們走。”説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訴人認為此時此刻有這麼多的領導、又有紀委書記在場,正是揭露卓國明腐敗問題的大好時機,就伸手欲抓住卓國明的衣服,決意不讓其離開申訴人的家。然因卓國明帶來的利害關係人 太多,幫助卓國明爭脱了申訴人抓住的衣服,並順利的離開了申訴人的家。他們一行離開後,申訴人越想越氣,越覺得不對,申訴人認為卓國明是申訴人的控告對象,其到申訴人的家中對申訴人進行威脅、恐嚇、責問是嚴重的違法、違紀、違規的問題,於是申訴人於當天下午3點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紀委反映情況,下午(傍晚)6點左右,回到家中,申訴人的家人遞給申訴人一張柳城派出所的“傳票”。內容要求申訴人應於x年9月17日上午9點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協助調查,於是申訴人於9月17日9點準時來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鄭曉鑫、洪本川對申訴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在民警詢問清楚後,要讓申訴人簽字時,辦安民警鄭曉鑫接到一個電話後,即對申訴人説:“所長説筆錄不用作簽字,事情了結了。”並説所長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訴人當時,認為原本與所長也熟,就按他們的意思,沒有簽字,並和他們2人去了所長的辦公室,但是當時所説呂培陽不在辦公室,洪本川説:“不然我們去副所長張金令的辦公室喝茶聊天。”這樣我們就去了副所長張金令的辦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約12點左右的時候,兩名自稱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民警(後得知一叫黃志福一叫黃欽裕)來到張金令的辦公室,對申訴人説:“有人舉報你毆打他人現在你配合我們調查。”當時申訴人即告訴來人説:“我從9點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調查,現已查清,我沒有毆打他人,報案不是事實。”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民警黃欽裕,黃志福不聽申訴人的辯解,仍然以申訴毆打他人為由以五日拘留,申訴人認為其中必有鬼,當即要求依法申訴暫緩執行。辦案人員黃志福説:“申請暫緩執行要經過公安局局長審批,我無權答應你,但是可以幫你將申請暫緩執行的要求反饋給公安局局長傅慶生。”過後不久,黃志福回來對申訴人説:“傅局長説了你涉嫌毆打的是市委委員,街道的黨委書記,不管你是否毆打了他,都要先將你關五天再説。”並説:“局長説了如果你不服,你出來後,再去告他愛怎麼告就怎麼告隨便你。”就這樣,申訴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訴人認為市公安局時申訴人採取的拘留五日的行為明顯的是打擊報復的行為。因為申訴人曾因20xx年6月6日舉報市政法委書記卓為翻的兒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長,現任霞美派出所所長、 曾任逢華派出所所長卓為佳,參與經營黑網吧,被非法關押32天,申訴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銷案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因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為,申訴人就多次赴省進京上訪狀告、控告、市公安局的違法違紀問題,因此申訴人早已是政法系統特別是公安機關的某此腐敗貪官們的眼中釘、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訴人是明顯的假公濟私,公報私仇,打擊報復的行為。

申訴人認為第三人卓國明的報案方式看,顯然有背常理和規定,申訴人認為治安案件應當有個管轄權的範圍。假設卓國明真的被申訴人毆打了,這件事是因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也應當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糾紛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無須既向柳城派出所報案後,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報案,這樣難道不浪費警力資源嗎?難道這樣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沒有智慧?沒有能力?沒有辦案條件嗎?殺雞真的要牛刀嗎?可以想象這其中的奧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來。從市公安局給申訴人的答辨狀書中可以看出,在卓國明報案的訊問筆錄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話,可以證實卓因明根本沒有被申訴人毆打,也並沒有意思要陷害申訴人或都要與申訴人結仇的意思,這段話這樣描述:民警問:“為了進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傷情鑑定。”卓國明説:“我不想做什麼鑑定,我只是覺得胸口有點鬱悶。”申訴人認為此時的卓國明並沒有要對申訴人進行怎麼的陷害的打算,並且可以理解為他報案是因為一時的過激行為。只是在公安機關的堅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證明書》。公安機關也是基於這份假的《疾病證明書》和街道那幾名第三人的利害關第人的證言而對申訴人進行拘留的,這段很重要的筆錄,難道審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嗎?是法盲嗎?為何要忽視這段重要的話?根據有關規定,治安案件原則上以調解為主,特別是案件涉及土地問題的,因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則上以調解為主,實在無法求得當事人諒解的才使用拘留這樣的一種非常手段,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規定的原則,顯然公安機關對申訴人的拘留處罰是錯誤的。

在庭審中,當申訴人當庭揭穿這份《疾病證明書》為偽造時,審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而是宣佈立即休庭,舉證質證階段的程序不再進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訴人被公安機關釣魚執法關押於看守所後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個辦公室裏,採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形式繼續開庭審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對於一個被陷害失去自由,被關押帶着手銬的“原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維持市公安局對申訴人處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處罰決定,宣佈申訴人敗訴,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澤(分管7號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為刑事案件遞交上訴狀為由,拒絕為申訴人遞交上訴狀,因此,人為的剝奪了申訴人的上訴權利。

申訴人認為,當天申訴人與卓國明發生爭執過程中,自始自終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長呂培陽都在現場,如果當天申訴人的行為超出了法律、法規,也就是申訴人確實毆打了卓國明,當時有紀委書記卓全發,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長的呂培陽也都在現場,如果,當天、當時,申訴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他們對法律的認知是不能否定的,他們都有相當的法律專業水平,如果申訴人當時有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起碼作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長呂培陽,應當會履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發現有當場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員,應當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然而事實是當天、當時、並沒有被帶回公安機關調查。難道一個基層派出所所長的人民警察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嗎?難道派出所所長真的玩勿職守了嗎?或者難道他這個派出所所長也是用錢買來的不成?申訴人認為、所有的一切只能證明,當天申訴人與卓國明發生的爭執過程中並沒有超出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沒有發生毆打卓國明的行為發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沒有采納《疾病證明書》……對申訴人判決是採信證人證言……。”申訴人認為當時公安機關對申訴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證明書》和證人證言而如果法院的判決不是採信《疾病證明書》。而只採信這幾名卓國明的利害關係人的證言,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説法院只採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於第三人的利害關第人的證言而不採信普通證人陳維生的證言,顯然,也是有奧妙之所在的,陳維生是8個證人中唯一一個羣眾證人,也是唯一一個説真話的證人,而且,是唯一一個正式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證人,其餘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國明的辦室炮製的證人證言。審理法官不採信這名證人的證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麼?

申訴人認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程序違法,弄虛作假,張冠李戴,顯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審法庭組成人員(合議庭)通知書告知為審判長:洪江波,審判員陳明紅、黃文慶、書記員歐陽良税,然而,到了要開庭時,才臨時告知申訴人,審判員陳明紅換由王正平擔任,當時雖然申訴人也有疑問但是認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誰擔任本案的審判員都無關緊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躲躲閃閃張冠李戴,將明明沒有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員陳明紅寫進判決書,顯然又是一個陰謀,申訴人認為法院這種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於是我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x年7月26日距離一審判決近8個月的今天,才給申訴人寄來一份“行政裁定書”將審判員“陳明紅”改為“王正平”並解釋為“筆誤”申訴人認為判決書是法律文書,所有內容都應當真實有效,如果連最起碼的判決書也“筆誤”,申訴人認為法院還有什麼不能有誤的?這是個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麼“筆誤”可能就是一條人命了,真的“筆誤”不起,不能將法律當兒戲,這樣的答覆解釋無法令人信服。

申訴人認為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客觀公平、公正、應當查清事實真象,查清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申訴人認為對於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明顯有瑕疪,法院應當查明事實真象,如派出所所長呂培陽的證言,法院在審理時,不難發現他的證言是一份無奈的證言。還有其餘的6個卓國明的下級關係人的證言,也如同一人所敍,這一點難道法官沒有看出來嗎?庭審中申訴人多次提到這樣的證人證言不符合實際,要求法官依法,傳喚這些證人出庭進行當庭作證,然而不被法官採納,因此,申訴人認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本案的判決是枉法判決。

綜上,申訴人認為這是一起腐敗與反腐敗的審判,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是強權當權者與弱勢反腐敗羣體的較量,是列強與土地被掠奪者的較量,不應只看當權者隨手拿來的“口供證據”,而應當看到一個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羣體的控告者上訪者的無奈。拘留申訴人五天,對於一個曾經被判決15年有期徒刑的申訴人來説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麼,區區五天根本不算什麼,真的!為這樣5天的拘留狀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為看不慣這此執法者當權者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是凌駕於法律之上,隨意任意、胡作非為欺壓百姓的行為申訴人狀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為通過學習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權利,使自己合法權利不受列強的隨意踐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人民賦予的權力部門,如果人民養活,人民供養的機構,只為極少數的腐敗貪官們徇私枉法。這樣幫着惡霸強烈欺壓人民,與不孝子孫,又有什麼區別?我始終相信人民兩字,如果申訴人信任的人民機構,已經不能讓申訴人信任那就請這些權力部門刪去“人民”二字,申訴人一定會用自己的方式為自己討回公道。

因此申訴人懇請 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能確實站在維護法律尊嚴的高度。依法、依規重新審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決。同時懇請有關紀檢部門徹查被告及第三人的違法違紀問題。

舉報土地違法沒有錯!舉報公安機關腐敗行為沒有錯!舉報黨員幹部腐敗,喪失黨性、徇私枉法沒有錯!!!黑牢、冤獄不能白坐!!!

這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這是腐敗與反腐敗的鬥爭,您的審判有我們成千上萬的反腐敗戰士在看着!!

千萬別讓相信法律的農民失望!冤獄絕不能白坐!!!

申訴人:陳

x年11月15日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4

申訴人:楊,女,漢族,生於-2-4,原住xx市xx區中山三路號x,現暫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和平路管家蒼9號,法定代表人:唐,區長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中山三路128號,法定代表人:孫,董事長

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區體育村38號,法定代表:何,所長

申訴事項:不服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號通知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的決定,此決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轉黑白,對歷史事實裝聾作啞,漠視法律,睜着眼睛説瞎話,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是嚴重違法的枉法侵權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也損害侵犯了申訴人及另兩位家人(父親楊富元和妹妹楊琳,原户口當事人也即權力人)的合法權益。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具體侵權違法情況是:

1、-1-14,申訴人楊外公陳獲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其上載明:陳合法擁有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一棟兩層房屋。底層面積為3·8平方丈,摺合約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同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楊母親陳是陳子女,即使婚嫁後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陳於x年因風濕病去世。申訴人楊是陳長女,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出生,也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長大。

2、不知什麼原因,也不知什麼時候,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忽然變成了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訴人楊也變成了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他外公的兩層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於人口增多,申訴人楊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於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使用面積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靜生活被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據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號批覆所進行的所謂土地整治儲備活動所打破。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和申訴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也沒有談及歸還申訴人外公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產權事宜。相反,卻一味藉助行政強制力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

5、申訴人楊xx區中山三路38號附3-202號的拆遷房的户口頁上何地遷入一欄載明是“久居”,在載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申訴人的母親、申訴人、及妹妹的何處遷來一欄也載明“世居”,父親是從四川西昌鐵路機務段遷來。在申訴人出生時登記的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出現了幾個年代的不同變更地址,申訴人的那一欄住址正好載明“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在由何處遷來一欄,申訴人及申訴人的母親和妹妹都是載明“世居”,可見這變更後的幾個地址發生了變化,卻是屬於同一房屋性質的住址。

申訴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這棟房屋的產權證,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同是世居房,申訴人的房屋產權不見了,在裁決書中,對原產權一事視而不見,對享有這間房屋同等權力的另兩位户口中的當事人申訴人的父親和妹妹更是裝聾作啞、隻字未提。對三位户口中的當事人合法房屋產權存在故意侵權事實。

6、-3-17,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採取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提交《裁決申請書》的辦法,將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拖進了對申訴人施加行政強制力以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放棄權利的隊伍。

7、-5-19,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發出受理通知書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6-4,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又進一步作出了中區府拆執()67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對xx區中山三路38-3號2-2號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決定》。在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沒有依據民事法規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依據《物權法》完成徵收、沒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沒有依法依據政策規定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形下,將申訴人的房屋實行了強拆,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老百姓的房產,又進而容忍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對申訴人的權益實行強取豪奪,實在令人髮指。所以申訴。

二、支持申訴人認為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的觀點的理由是:

1、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諸多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

在裁決書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故意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視而不見,隻字不提。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不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c裁決內容虛假,無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矇手法。實際是容忍並容許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不承擔義務,從而引發和製造社會不穩定。

d根據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四款規定,申請專家鑑定的職權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決書中第二頁寫道:申請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了拆遷價格評估技術鑑定。

被拆遷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自己給自己鑑定審批、鑑定、裁決了,才會對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產權巧取豪奪一事欺上瞞下、一手遮天,更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濫用公權、爛下裁決了。

xx區政府也可以允許裁決的被申請人自己對自己裁決,對世居原地址的產權一事隻字未提,更未對確認申訴人世居住址上的產權證、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一事隻字未提。

e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作深入細緻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實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f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採信申訴人在《裁決申請答辯書》中的合理陳述,違背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三款“充分聽取”“複核”“採納~合理要求”的規定。偏聽偏信,有失政府誠信

g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從來就沒有和申訴人協商過解除租賃關係;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也僅僅對申訴人只進行等價值換房一種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該裁決已經明顯違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首先應裁決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與申訴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者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對承租人即申訴人進行安置,是由拆遷代辦人的拆遷委託方德威公司對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給予補償。由此表明,作為第三人也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早已取得了房屋產權的補償款。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按這一程序載明,不能對解除租賃關係達成協議,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已與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已經實施了房屋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人,申訴人仍然優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無權取得申訴人的優先權力,所以,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與承租人即申訴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與承租人發生關係的就是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所以《裁決書》完全枉法。

在裁決過程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裁決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該裁決的時間是-5-19,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在-3-17遞交的《裁決申請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裁決時限超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的規定;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遞交《裁決申請書》,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卻在-4-9發出受理通知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過“5個工作日”的規定。

d在x年4月14日調解記錄中,也因明顯違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關於調解的權力行使及過程要求的明文規定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被申訴人沒有理由違背上位法規的規定,而原審也沒理由對被申訴人的這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證據作出合法性的採信。

在調解記錄中,

第二頁枉説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強詞奪理,有意欺瞞愚弄被拆遷居民。

在拆許字()第28號中,

由被拆遷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簽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中,xx市xx區中山三路38號屬兩路口菜市場片區,該片區為xx市城投公司的危舊房改造項目,由德威公司代辦拆遷,由被拆遷人也是第三人房地產管理局(區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組織監管拆遷工作。被拆遷人監管拆遷人,最後裁決承租人,能自己裁決自己的房屋麼?而被申訴人在本案中強權欺壓,固意避諱不提,並諱疾忌醫。在行政訴訟中,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麼強有力的依據來説服一個對於法律有着執着信仰並處於學習中的申訴人,作為區政府的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對申訴人的裁決過程及裁決中可以包庇、袒護、搪塞的嗎?

申訴人不但不能在原地獲得原面積的原品質的房屋,同時還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同時還得拿出一大筆新的支出。何況還存在對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巧取豪奪!如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怎麼能規避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

2、為什麼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如此多的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關於這一點,只須查一查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的《裁決申請書》列舉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裁決申請書》中沒有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隻言片語;

b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提交應當提交的用於等價值交換的房屋的產權擁有、房價核定、房屋質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違背自願交易原則,強行單方通過委託評估形式及專家鑑定定價來估買申訴人的房屋,還以所謂等價值交換房屋的名義,試圖估賣和他們有着説不清關係的房屋給申訴人;

d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明顯違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凡此種種,無一不透射出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委託的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以下簡稱拆遷代辦方)對申訴人的欺負、欺凌、欺騙,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實在難以撇清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故意。

3、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事實尤其清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得到歸還,更談不上徵收、補償了。

4、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達的中區府拆執[]67號強制決定書以及由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兩路口房管所及申訴人下達的強拆通知書,被拆遷人不但自己裁決自己,還可以自己下命令強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違法事實,申訴人認為,其根源在於:三個被申訴人有故意侵吞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此外還有43平方米的房屋賠償及補償。此外還有對處於弱勢羣體的申訴人的欺騙、欺矇、欺瞞、壓迫、逼迫、強迫。

二、申訴人懇請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並按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1、三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進行的房屋裁決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是濫用職權;且同時還存在着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凸現其玩忽職守的特點。而從標的金額而言,根據申訴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法官對該案頒證依據的認定已嚴重違背法釋()20號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的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被申訴人的證據是:調解情況説明,並沒有實際調解;房拆()896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送達回證,並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也沒有送達材料,也沒有土地收購合同。

b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明文規定,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開脱。

c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備認定案件事實”。

d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對存在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

e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將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f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的土地整治儲備,可是卻沒有土地收購合同,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申訴及二審法官故意模糊這一點,不尊重人民權利,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已難辭其咎。企望用駁回訴訟請求的辦法來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贅述。

3、沒有依照《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和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訴人的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更不能強拆申訴人的房屋。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這一違法事實,卻諱莫如深,絕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適格的拆遷人。二審故意語焉不詳,不置一詞,是在故意糊弄過關。

5、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還故意淡化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家人的傷害的侵權事實。

在第三人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同時也是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遷工作存在諸多違法侵權事實:

1)早在被申訴人組織三方調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遷代辦方就惡意堵塞申訴人的廁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樓下,囤積了三個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熱天惡臭燻人,蚊蠅滿天,已嚴重危害到被拆遷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訴人附交當年堵塞廁所後的現場以及鄰居作證)

2)亂拆亂卸,到處是斷電線,人為製造安全隱患,因為x年6月21日,拆遷場地死了一個農婦,公安局作了現場勘察有備案記錄,居民無時不感到恐懼。

3)故意拖欠水費,使其自來水公司多次對申訴人居民下達停水通知;x年6月27日,上午,申訴人

發現自來水無故停了,打電話叫另一家的人給自來水公司查詢,自來水公司的人馬上派了人來檢查,又是拆遷辦在無故告之情況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無故停氣,還嫁禍於天然氣公司,天然氣公司第二天打電話告之證實從未停過申訴人們的氣。

5)在拆遷的幾個月,申訴人在恐謊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遷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訴人去看房子的這一個多小時中,在有拆遷施工人員在場的拆遷場地,申訴人家的門鎖被撬,無一財產損失,家被抄,拆遷方承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卻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隊取過證,110市公安局已備過案。

x年6月23日,拆遷方給別人散佈謠言,説申訴人已辦完手續了。第二天又託人來對申訴人謊説另一家已快辦了,就剩申訴人一家要強拆了。不斷恐嚇申訴人家人來與申訴人談條件。x年6月24日,拆遷方在街頭談論,説(申訴人)樓上一個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厲害,警視要把矛頭對向申訴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過道常飛落磚頭之類的東西,在這共有五個單元底下曾是兩層樓超市的樓房裏,樓上還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圍幾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處是懸掛着的斷的電纜電線,不知這天在房頂又在拆什麼東西,加之前幾天農婦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氣氛。

x年6月24日,在申訴人的這一幢大樓裏還有三家未搬遷安置,到處貼了嚴禁閒人入內的告牌,這兩天就常見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訴人的這幢樓裏串,當晚六點鐘,見一個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從樓上走下來,既不象拆房隊的。對剩下的兩户人家帶來莫名恐慌,當時除了婦女,還有老人學生,申訴人只有想方設法請求外緣關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證人身安全。

6)x年8月5日,申訴人到了輾轉把家檔搬至江北黃泥塝的倉庫裏,好不容易翻到了户口和失業證,看到了二十幾年前申訴人母親在世時為子女留下的嫁粧,幾牀被套和毛巾被,都被亂七八糟堆在那裏快發臭生黴了,衣服、鞋子、銻鍋、中藥、書籍

等都亂放在一個個的袋子裏,還長了許多蟲子,櫃子也爛了,供奉的佛像也毀損了,這些家檔在有錢人眼裏不算什麼,卻傾注了申訴人兩代人的心血和感情而留存下來的家檔啊,眼看着快發臭變質毀於一旦,申訴人已是欲哭無淚了。申訴人不懂通過“合法”的行政強拆,家裏的東西都作了合法公證,公安、法院、街道都來了人,把家檔搬運到倉庫毀損一事,申訴人問街道及户籍和xx區法院都不知情,當時不是有那麼多部門參與嗎?這個損失又將由誰來負責承擔?相信走到法律最後一道防線不會再裝聾作啞吧?

7.捏造事實經過,變本加厲,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記錄依據,表現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訴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中,編造x年12月27日記錄,編造申訴人的話,説申訴人對他們説了:申訴人已離婚父母已離婚,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申訴人是未婚,親生母親是病逝,也未曾説過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的話,只説過正因為面積小,申訴人的兩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顧到父親、房子屬於共有財產、父親妹妹都有權回來住的話,不能不顧他們應有的合法權力,在多次向許多部門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證實這點。

2)編造申訴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遷辦説的話,説她們講申訴人父親有精神病遺傳。申訴人父親是一位當過鐵道兵、開過多年火車、後從事工會後勤工作的共產黨員,從未患有精神病遺傳,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訴人,惡意誹謗,向法院捏造假證據。説申訴人的父親從不管申訴人兩姐妹也是瞎編,申訴人的父親從來就關心子女,三天兩頭過來看望,x年6月18日申訴人的家被抄、門鎖被撬掉時,也是由申訴人的父親來修的鎖。一直以來只有讓老人擔心,又何來父親不管之説!

1977年時申訴人家響應舊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層樓(52年是二層,由於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蓋了一層)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號,當時人多房小條件差,申訴人姐妹倆長期睡過路屋,1988年引起申訴人十七八歲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礙,故意與父母作對,自行辭職原來合同工作。這幾十年來,申訴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勞動為生活來源,即使下崗也努力工作,從未吃過低保,遵紀守法,扶老攜幼,樂於助人,而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卻大作文章,居心叵測説申訴人們有精神病遺傳,公然叫申訴人的家人去給申訴人開精神病證明,妄圖剝奪限制申訴人的民事權力,這已經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編造x年3月4日申訴人到拆遷辦的事實,更加暴露拆遷拆遷代辦方的奸商面目。

4)編寫x年4月14日的調解記錄,第一頁寫道是由申訴人一人蔘加不屬實,申訴人當時是委託了一位朋友隨同參加,並代表發了言。第二頁,提到按等價交換原則結清差價,説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這正是所謂的拆遷人也即拆遷代辦方有意抹殺xx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37號文件最好鐵證。

8.申訴人在拆遷行政訴訟的庭審及調解中,被拆遷人從未到場,只有在訴拆遷許可證的庭審中露面,對於申訴人真是當頭一棒,如夢初醒,代表被拆遷人xx區房地產管理局的人居然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xx區危舊房改造工作指揮部第七分指揮部)的執行人,申訴人一家的產權不會比香港迴歸還難吧?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渝國土管發[]76號第三條明文規定: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而事實卻是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護,進行了違法行政裁決,以及帶來了後面的連帶違法。

9. x年11月底,經過xx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強拆二審行政訴訟中組織調解,被拆遷人未到場,申訴人經法院調解,要求拆遷代辦方提供週轉房,在幾個月的商談過程中,直到x年5月,拆遷代辦方仍是拖延態度,假借過渡房名義再次玩耍申訴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強拆近三年,也無意解決的過渡房,最後乾脆答覆週轉過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申報、不知何時批准。

三年不安排過渡房和過渡資金和補償金,已違背編號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也沒有第四十四條因拆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強拆三年了,申訴人也沒有看到什麼過渡期限的協議,更沒有看到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綜上所述,由於本案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申訴法官置人民羣眾利益於不顧、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一味遷就,本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眾、弱肉強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虛設,更不是欺壓弱勢公民的幫兇,請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職權,維護髮揚司法和廉政的尊嚴,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物權法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對申訴人予以拆遷安置。

請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賠償。”第四十二條(政府)“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的規定,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其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對申訴人一家人予以拆遷安置。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應得到支持與滿足:

1、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及時予以歸還並依法徵收。

2、徵收辦法應依據《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11條3款進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代表簽訂這4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並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合法徵收並支付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

3、對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依據自願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後予以徵收。

4、根據公有房屋產權改革的規定,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和申訴人完善申訴人楊向該被申訴人租住的位於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的產權改革。

5、完成上述產權改革後,同理,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這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以實行合法徵收並支付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同理,依據自願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

6、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對申訴人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因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已經查明,申訴人進入裁決的房屋,其使用面積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還包括公共廚房及共用廁所。申訴人的實際情況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的這條規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擔的應給予申訴人的社會福利。

7、在構建社會和諧、共同富裕及維護人民尊嚴的前提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應當更多的調整執政思路。具體建言如後:

a政府不要過多地強調控制者的功能,而應當在管理者的功能上下功夫,提高管理者的信仰教育和道德素養;

b政府不應當容許並默認公共權力機關同時也不能從土地徵收中拿不該拿的錢;

c政府應當承擔對貧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會福利義務;上善若水,水流處下滋養萬物。

d對國有土地的徵收主體只能是政府;

e政府應當支持用商業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來解決徵收及補償,支持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從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並提升自己的執政水平。欺瞞與強制只能代表腐敗與無能,多發揚老前輩的精神,透明執政、民主執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對已對申訴人造成的種種損失,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辦理。真正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以人為本,以釋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文件是否一致,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程序是否中規中矩就可明白,申訴人的話是真實的,是實事求是的,是負責任的。在執着學習法制並走進司法程序的申訴人,不僅維護的是自己的生存權及尊嚴,同時也是為了履行作為一個合法公民的義務,這就是申訴人在艱難中前行的信仰。

此 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

x年6月14日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5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申訴代表人:任,男,1x年4月14日生,漢族,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上灣12社社員,現住渝北區回興街道興科大道182號1單元2—1號。聯繫電話:、

申訴代表人:王,男,1x年11月17日生,漢族,住渝北區回興街道金石小區15棟3單元6—2號。聯繫電話:

申訴人因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字第00286號)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定第00286號)

2、請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

申訴理由: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並應對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進行實體審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只將事實審查到上訴人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20xx)125號]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並請求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的事實,卻並未查明重慶市人民政府給申訴人所告知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經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國務院經數年的研究和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二審法院沒有查清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重要事實,即,重慶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訴人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二審法院也沒有查清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事實(重慶市法制辦有設置障礙之嫌),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申訴人根據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但國務院在收到申請後,沒有給申訴人作出任何回覆(由於當時國務院對此類案件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正處於研究中,沒有定論),由於法律規定不能對國務院進行行政訴訟,又因為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沒有時限,因此,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只能等待,申訴人多次向國務院郵寄了催促信,但始終未見回覆,在萬般無賴的情況下,申訴人才又轉向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國務院對徵用土地安置、補償爭議行政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進行長期研究,而重慶市法制辦公室在得到國務院的研究結果後也並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由此耽誤了申訴人的訴訟時間,這一事實真相法院有責任查明。在庭審中申訴人向一審法院法官出示了剛收到的(由於剛收到,申訴人無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慶市法制辦公室於x年9月6日給任作出的一份《答覆意見書》(編號:,新證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35號,申訴人根據《答覆意見書》獲得的文件),而且,國務院的這一通知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但法官對申訴人所提證據和依據不予審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將事實真相查明。申訴人在上訴時已將以上兩個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審法院進行了遞交,而二審法院在裁定時,也並未提及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而國務院在經過了幾年的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又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才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在這裏首先要明確的是,國務院在研究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時,申訴人無法參與更沒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並未告知申訴人以便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在這裏,被訴行政機關有故意設置障礙之嫌。

在一審和二審裁定中,法院對申訴人所提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其超過起訴期限系因不屬於起訴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認同的理由,都是申訴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災害、戰爭等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情形。”在本案中,當事人所誤訴期雖然不符合自然災害和戰爭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只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個事例,它並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審法院將自然災害和戰爭用作評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的唯一標準是嚴重錯誤的。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的最終裁決,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此類案件進行長期研究且最終“明確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和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不告知當事人的這一事件完全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誤訴期不是申訴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申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責任。因此,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情形,因此,所誤訴期必須扣除。

至於兩審法院都認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書》選擇了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行政訴訟的説法是完全錯誤的,第一,《行政複議法》所規定的複議和訴訟二者只選其一是要在複議程序必須暢通無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是《行政複議法》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國務院的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一個行政複議審查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一個複議的過程,既然申請了行政複議撤回行政複議都能再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在複議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國務院法制辦已經經徵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後,明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法院理所當然的是應當要受理申訴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至於訴期,申訴人在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國務院經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未及時將研究結果告知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扣除,因此,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訴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一步一步的進行維權的,但最終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濟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濟,那法律還怎麼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按照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裁定,那麼,他們的裁定豈不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時間是由於國務院對上訴人所申請的最終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的受案範圍進行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所致,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要進行長期研究且研究結果是“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的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申訴人對《重慶市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書》(渝府地裁[20xx10號)的起訴在複議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的情況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對申訴人的起訴應當受理。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對本案進行裁定時未將事實查清,沒有查清重慶市人民政府對申訴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的其中一條選擇,已被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予以了否定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這一重要事實。從而在裁定時作出了申訴人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向法院起訴的錯誤裁定。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沒有對本案的特殊情況進行審查,沒有注意保護起訴人的訴權權利,將已經只有一種救濟渠道的申訴人的訴權仍以有兩種救濟渠道的訴權進行裁定是嚴重錯誤和完全不負責任的,他們的裁定完全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訴人以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進行維權,卻既得不到行政救濟,又得不到司法救濟。因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本案一、二審法院的錯誤裁定,並責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實體進行審理。

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年 月 日

申訴代表人: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6

申訴人: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梆子井郵編:

法定代表人:楊電話:

被申訴人:xx市xx區三間房鄉政府

地址:xx市xx區三間房鄉東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訴人楊訴被申訴人xx市xx區三間房鄉政府(簡稱鄉政府)強行拆毀xx市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其全部廠房、資產侵權損害賠償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用長達五年時間,無中生有的以“xx公司與定東村委會簽訂的《租房協議書》有效(【20xx】行監字31-1號)”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檢察院(京二分檢行監[]18x0459號)重新採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行終字第437號)裁定書中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認定《關於xx市金剛石製品廠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改制方案的確認書》,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證據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申訴人認為,原判決、裁定、確認權利歸屬、責任承擔劃分發生了嚴重錯誤,再一次提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被申訴人鄉政府承擔強行拆毀xx公司全部廠房和設施、設備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對xx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財產損失的侵權責任。

2022年行政申訴狀 篇17

申訴人;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文件,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户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户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志強兩户芯魷卣鵯ㄎシā6?諼業牟枚ㄊ楹團芯鍪楣彩?復衞鏌恢泵惶嵛頁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户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説“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峯、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户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文件,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説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説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峯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