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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範文

通告2.17W

關於維護本市公園、風景遊覽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範文

一、遊人和駐公園、風景遊覽區內的各單位、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公園、風景遊覽區的有關規定,提倡“五講四美”,維護優良的秩序和優美的環境,同一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安全、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作鬥爭。

二、購票要順序排隊。進出公園和風景遊覽區和在園、區內參加各種活動,應循序行進,不準擁擠、起鬨,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租、退遊船,要順序排隊。上船、下船,必須經由碼頭。嚴禁超員乘船。不準私自轉租遊船。

四、非經公園管理部門同意,各種車輛不得進入。進入公園、風景遊覽區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五、在公園、風景遊覽區出售物品和經營收費活動,必須持有營業執照,經公園、風景遊覽區管理部門同意,在指定地點經營。

六、遵守靜園時間。靜園後,不準在園內逗留。不準翻越、拆毀園牆、柵欄。

七、愛護野生和展出的動物,不準捕獵,不準恫嚇或投喂、投打。不準在非釣魚區釣魚。

八、愛護樹木花草和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從重處罰。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准,不準在公園、風景遊覽區舉辦舞會或聚眾跳舞。

十、禁止播放反動黃色音樂、唱反動黃色歌曲;禁止傷風敗俗的活動。

十一、禁止在未開放的水面游泳、冰面滑冰;禁止在路面滑旱冰。

十二、嚴禁在名勝古蹟、古建築、古樹、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以及其他一切公共設施上塗抹、刻劃、粘貼。

十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准,嚴禁在園、區內燃放鞭炮、焰火。嚴禁在古建築、古松柏、草地、山林、灌木等易於起火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

十四、禁止進行損害園、區安靜或危及遊人安全的活動。嚴禁攜帶各種兇器、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園、區。

十五、對違反本通告者,任何人均有權批評、檢舉和扭送公安部門或公園、風景遊覽區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由公園、風景遊覽區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並開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