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決定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精選17篇)

決定1.73W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精選17篇)

責任單位:五常市文化體育局 稽查隊

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隊長、主管副局長、局長。

二、處罰權力行使依據

(一)《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規定: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併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2、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1、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等的;

2、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3、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4、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五)《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2、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3、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徵訂、銷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7、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六)《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註冊商標圖樣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的;

2、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3、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2、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3、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4、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7、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範圍經營的。

三、處罰範圍與標準

見《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四、處罰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條件:(1)具有立案管轄權(2)有初步證據證明的違法事實;(3)有明確的行為人;(4)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經稽查隊隊長審核後報主管副局長籤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現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文物保護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組織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稽查隊隊長審核後送局法制部門審查。

(三)審查

局法制部門承辦人A對報送的《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形成初步審查意見,由主管副局長核籤。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辦人並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承辦人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後的案件材料報局法制部門審查。

(四)審議與決定

審查終結,局法制部門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經局務會討論形成意見後報局長審批。

(五)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局法制部門承辦人B起草《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核後報主管局長簽發。局法制部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六)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公開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網站長期公佈。

六、處罰決定時限

違反文物保護的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經局長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七、監督檢查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於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八、責任追究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附件:1、印刷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處罰工作流程圖

2、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2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財政法規,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統稱財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處理。

第三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的五倍。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金;

(四)衝轉有關的賬目

第六條 隱瞞、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税金、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不足5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且佔全年應上繳税金、利潤、其他財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穎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佔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税收、動用國庫款項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違反規定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轉讓給集體,或者將預算內資金劃轉為預算外資金,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用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現象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嚴重違反國家財政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提高工資,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未構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分,個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給予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

(二)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者主動策劃違反財政法規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災、防災、撫卹、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四)塗改、偽造、毀滅帳表憑證的;

(五)阻撓、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屢查屢犯的。

第十五條 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經有關部門查出後,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小,情節輕微的;

(三)自己主動查出並及時糾正的;

(四)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第十六條 同期查出有兩種以上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應當按照最重的行為給予處罰、但是罰款應當合併計算收繳。

第十七條 對於違反財政法規,弄虛作假而騙取的先進榮譽稱號。應當由授予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對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在留用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個人交納的罰款,可以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罰款數額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作出決定的機關同意,可以分期交納。

第二十條 單位對處罰決定、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或者罰款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複查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應當在接至複查申請30日內進行復查。複查期間,處罰決定應當執行。

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的申訴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執行檢查處理的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不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的,應當追究經辦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財政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的施行細則由審計署、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3

為了保障公司各環節正常營運,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及員工各項利益,保持生產正常工作秩序,特規定如下:1、公司所有員工要做到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遲到1—5分鐘扣罰5元;5—10分鐘扣罰10元;遲到10—20分鐘扣罰3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處理,因遲到30分鐘一律不準請假,當天必需正常上班,遲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無全勤獎。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處罰30元,曠工一次按50元處理,管理人員100元。2、對在工作崗位上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嬉戲玩樂者、聚眾鬧事者、打架鬥毆者、不聽指揮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並給予100—500元罰款。如造成人身傷害的除承擔醫療、誤工、營養等費用外,還將交政法部門處理。3、在工作時間內嚴禁串崗、混崗、脱崗、睡崗、幹私活或進行非工作性上網、玩電子遊戲、下棋、打撲克等娛樂活動,一經發現每人次罰款30元;嚴禁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如有發現每人次罰款300元,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4、所有員工不準車間、倉庫重地吸煙,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5、班中和班前嚴禁飲酒,違者責令下崗,並罰款300元,同時追究其班組、車間領導的連帶責任,其中生產主管罰款100元,生產組長罰款150元。6、對工作中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設備、工具損壞、影響產量和質量、浪費材料能源等後果的,按造成的經濟損失的10%進行處罰。7、各部門要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衞生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或廢棄物,發現一次處罰10元/次。8、生產崗位的職工不準私自連班、頂班、換崗或到不屬於自己的崗位私自操作。違者至少給予100元對違反公司制度行為的處罰制度9、員工要做到人離機關,停止使用時要切斷電源,關閉工作燈,違反者處罰10元/次。13、對假報、虛報、瞞報出勤者扣除本人相應天數工資,並給予相應天數3倍的處罰,同時視情節分別給予班組長或考勤員、車間主任或單位領導每人次50元、20元的處罰,並通報全公司。10、對一個月內曠工3天以內者(含3天),除曠幾天工扣發本人幾天工資外,並給予本人曠幾天工罰款日工資幾倍的處罰。一次曠工超過三天以上者,經車間(處室)核准,分管領導批准,交人力資源處開除。全年累計曠工達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開除。11、管理層幹部要經常深入羣眾,虛心傾聽羣眾意見和建議,秉公辦事,平等待人,絕不允許任人唯親;要理直氣和,以理服人,絕不允許以職以權以勢壓人,對提意見者和反對過自己的人打擊報復。否則,由上一級領導分別給予批評、處分或撤職。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4

由於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胡衝及大區總監姚健工作失誤,導致產品跨區銷售到其他區域,造成客户經濟損失,對公司和客户後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以後提高各部門工作的效率,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一致決定:對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胡衝1000元人民幣處罰、大區總監姚健500元人民幣處罰以示警告,將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資扣除。

特此通知!

佛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5

趙xx同學之家長:

您的孩子趙(性別男),現就讀我校八年級1班,本學期經常違反校規校紀:不認真完成作業、不尊重老師,在班上公開對班主任葉琳老師直呼“學校又不是你家開的,你管不了我”這樣的言語,完全忽略老師的的存在。經我校老師耐心教育仍然沒有好的改變。現又在20xx年3月25日的物理課上,下課鈴聲還未停,老師也沒有宣佈下課,趙勇就不向任何人請示便徑直走出教室。以上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我校管理規定。根據《貴陽市花溪誠興學校學生違紀處罰制度》規定,決定對趙勇記嚴重警告處分。

若您對我校的決定有異議,您可以在本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貴陽市花溪區教育局提起申訴。

學生簽字:

家長簽字:

班主任簽字:

xx市花xx學校

年 月 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6

x有限公司: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20xx年2月27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進行了監測。經監測,外排煙氣二氧化硫濃度為216mg/m3(排放標準為50mg/m3),超標3.32倍。有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於20xx年3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棗環罰告字[20xx]第1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柒萬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棗莊市財政國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或棗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xx年4月13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7

____________:

本機關於 20xx 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

1名廚師未取得健康證明。

以上行為有  現場檢查筆錄(3.20)

為證。

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 ,決定予以你(單位) 8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      立即      改正違法行為。

罰款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 ××× ,地址   ×××路××號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北京市衞生局或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 15 內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書於 20xx 年 3 月 20 日 收到,衞生監督員簽名 丁××  王××

衞生監督員在處罰前已向我(單位)告知了        20xx年 3月 20日

權利,並聽取了我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簽收: 徐×× 衞生行政機關名稱並蓋章

20xx年3月20 日           20xx 年3月20日

備註:本決定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被處罰人,第三聯留存執法案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制定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8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你(單位)於年月日在從事的的行為,違反了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請□立即改正/□於 年 月 日前自行改正。 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罰款 元(大寫)的處罰。其中,罰款按以下方式履行:□當場收繳/□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 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被處罰人簽名或蓋章:

(執法單位公章)第一聯(執法單位留存)

年月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9

(____)經貿罰當字〔____〕第(____)號

被處罰人: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身份證號:____

家庭住址:____ 所在單位:____

職務:____ 單位地址:____ 聯繫電話:____

違法事實及證據:____(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____的規定,依據 ____的規定,決定給予____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見打√處):

□當場繳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____,賬號____,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經濟貿易管理執法人員(簽名):____ 、____

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0

學園總部驚悉山林基地事業部於近日組織的“神祕島夏令營”活動中產生重大失職,引發當事家長集體投訴,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學園聲譽之事件。

現緊急聲明,決議如下:

1、對山林基地直接當事教師及管理人員停職審查。

2、暫停山林基地所有對外活動,立即整改。

3、對當事家庭受損害權益給予全面保護。

4、學園總部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進駐山林基地,全面接管山林基地的管理權與經營權。

5、擇近期召開本次事件的新聞通氣會,向社會公佈事件真相,並向當事家長道歉。

對於這次事件,學園總部深表遺憾,並真誠道歉。

學園辦學十餘載,家長們的每一次問題反饋都是我們成長髮展路上的助力,它鞭策着我們不忘初心,以孩子為本,以教育為本。此次山林基地失職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破壞了學園多年積累的聲譽,我們與家長一樣十分痛心。

學園鄭重向社會承諾,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學園教育機構將引以為戒,開展自檢自查,孩子的保與教必須並重。細緻的生活照顧是一切課程進行的基礎,孩子有一個良好的身體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我們將深刻反思本次事件中不足的地方,在客觀環境、孩子照顧、課程設計中找到一個最適合的平衡點,把家長們的託付當做我們最重的責任,也誠懇邀請各位家長朋友們的監督。

學園

教育集團

20xx年8月19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1

11月2日、3日,我校發生了多起學生打架鬥毆事件,涉及八年級、九年級共四個班級,涉及人數眾多:八(1)班:劉偉、盧明貴、李振鵬、曾志剛;八(2)班:張德成、盧海松;八(3)班:李廣、陳盛寶、李斌;九(2)班:楊偉、管小飛、鄒少瑤,總共12人,劉偉、李廣、陳盛寶、楊偉四人還攜帶鐵棍,性質極其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在此次打架鬥毆事件當中,李廣同學頭部受傷,到宜黃縣醫院檢查、治療,現已出院,總共花費740元。

為嚴肅校紀、整頓校風,經學校研究決定,對以上同學和相關班級作出如下處理:

1、所有涉及的12名的同學記大過處理,如下次再參與打架鬥毆,學校將通知家長,勒令其退學。

2、劉偉等11位同學承擔檢查、治療費用740元。劉偉、陳盛寶、楊偉、管小飛、鄒少瑤5人每人承擔100元,共500元。盧明貴、李振鵬、曾志剛、張德成、盧海松、李斌6人承擔240元。

3、取消所有涉及到的班級第二次“流動紅旗”評比資格。

希望以上12位同學,能從中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校紀班規,做一個文明、好學的合格中學生。也希望其他同學引以為戒。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2

________:

對你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報稱的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案由)一案,我們經審查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不予處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決定不予處理。

(辦案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3

員工姓名:黃,現任公司外聯部專員,20xx年X月X日14時,經公司領導發現在公司佔用工作時間瀏覽開心網網站,並在此網中做與公司業務無關之事,嚴重違反了公司紀律。

為加強公司職業道德建設,嚴肅公司規範,根據公司制度及員工守則規定,將給予該名員工罰款處分,(罰款金額1元從當月工資扣除)以茲警告。

希望全體員工能引以為戒,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循公司規章制度,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4

x年xx月x日,公司製造部發生蒸鍍掉鍋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事故系人為失誤所導致。為了規範員工生產行為,提高員工作業責任意識,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現決定對以下人員進行處罰,以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此次事故責任人及賠償金額如下:

1. 事故直接責任人,200元;

2. 事故間接責任人、,各100元;

3. 經理、副經理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5

我公司x部門x員工在上班,利用公司電話無故撥打私人電話。如此個人佔用公司資源行為,違反了公司的員工規定第x條,在公司內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根據相應規定,為此公司決定對x處以 警告(或元罰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簽署人簽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6

近一段時間以來,我社全力推進規範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同時存在着一系列的問題:

一:今年春季,綜合工作部(客户服務中心)經理在辦理牧業有限公司執照年審工作時,由於疏忽造成延期,被工商部門處罰,考慮到當時合作社並沒有明文規定該項工作為其所管,事後,主動請求處罰並提交工作檢討,合作社綜合考慮決定對其處以200元罰款。

二:肉雞放養部經理在今秋具體的放養活動中對出現的基礎()質量問題未能客觀分析和及時上報並作出有效處理,給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另在對xx市場的具體業務過程中,質量意識淡薄,客户把關不嚴,政策宣講不力,甚至造成跑雞現象發生,鑑於事後認錯態度良好,兩項錯誤合二為一處以1500元罰款。

特此通報

專業合作社

20xx年11月14日

關於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7

李吉樹(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508815,高中學歷,羣眾,桂平市木樂鎮户籍),於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領到39集團軍203旅(駐地遼寧營口蓋州市)服役。該青年在入伍後,以部隊的氣候條件、生活環境以及訓練上都不能適應為藉口,先後10多次向部隊寫出書面退兵申請,並拒絕參加訓練,嚴重影響其他新兵思想,給部隊的管理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我市徵兵辦兩次派人赴部隊,會同部隊有關人員,先後4次與其談話做工作,講明利害,但該青年拒服兵役的態度依舊堅決。鑑於該青年拒服兵役的態度堅決,影響惡劣,經陸軍第39集團軍政治部研究決定,對李吉樹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對李吉樹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1.按照桂平市20xx年農村(或城鎮)户口義務兵年優待金標準5倍給予罰款5萬元,罰款上交市財政,列支民政優撫安置款項。限被處罰人在收到處罰決定30日內履行交清罰款,逾期不交,將依法申請桂平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兩年內不得將其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全市所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不得招聘和錄用;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學手續;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銀行系統禁止向其提供各種貸款業務;全市所有公私企業和單位不得招聘錄用此人。

3.將李吉樹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員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並上傳公安網備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20xx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