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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寫作規範評述

公告是法定公文之一,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多年來,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有許多涉及公告,初步建立了公告寫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體系。本文擬對此試作評述。

公告寫作規範評述

 一、原則

 明確原則是制定規範的一個重要前提。概括起來,就是切實、合規。

 切實,即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應工作需要,並具有鮮明的特色。規範涉及工交、農林、商務、財税、金融、文教、科技、衞生、公安、司法、國防、外交等眾多領域,均是配合工作而定,使公告寫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四川省重大事故隱患公告辦法》、《大豐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巡查公告制度試行辦法》、《關於建立和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等都是為推行某些制度而擬定的規範,切合實際、各顯其長。在具體規定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如“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於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就突出了法院、檢察院各自的特點。不過,目前大段抄錄上位規範而未能結合實際加以細化,或者將外地的規範原封不動地“拿”過來的現象仍然存在,應當加以解決。

 合規,即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確定的制定規範原則,符合上位規範的規定。總的看來,規範是嚴把“合規”關的,但是與原有上位規範相牴觸或者與新發布的上位規範不一致的情況也個別存在。例如,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多由級別較高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授權主流媒體發佈,特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由特定的單位發佈(如拍賣公告由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發佈),上述主體已有明確規定。仍有與其不符的情形,如“公告適用於向校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 ××廣播電視大學(教育學院)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公告適用於向公眾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四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文處理辦法(暫行)》)即是。

二、架構

 這裏所講的規範,它不僅作為公文寫作規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來説也自成體系。

 需要強調的是,規範體系的架構是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建立的,並且以完整、嚴密為目標。完整,是指它由各個部分組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從性質上看,由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構成;從範圍上看,適用於國家、系統、地區、單位;從內容上看,有綜合、專項兩種;從事項上看,包括制定目的或依據、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具體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從制定程序上看,自上而下,由總而分,逐級設立。嚴密,是指其內容和形式諸方面相互結合、彼此銜接,處理周到。例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全國通用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而制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關於全面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章、規範性文件,由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採購信息更正公告、投訴處理決定公告等文種構成,貫穿於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與定標整個過程,對主體、媒體、事項、時間、程序等均有規定,此外各個系統、各地也結合實際制定了實施辦法或細則,構成一個比較完整、嚴密的體系。

 還應當看到,目前規範中尚有一些疏漏。有的公告日漸“走紅”,卻缺乏具體的規範。比如,現今拍賣公告滲透到人們的經濟和文化生活之中,卻帶有明顯的廣告化痕跡,勢必影響該文種的莊重性。主要原因在於寫作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缺乏拍賣公告“處理規則”或者“寫作指南”等最直接的規範。另外,有的規定未盡一致,即使有明文規定有時實際操作也與之相悖。例如,出於同一製作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命令(令)適用於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發佈金融規章”,卻用公告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XX〕第25號》)等金融規章,類似的疏忽應當避免。

三、規定

規定是規範的核心,要力求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

這裏擇要評析如下:其一,類型。公告有通用、專用兩大類型。通用型泛指人大、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文中的一般公告,有關規範對此分別作了規定,如“公告適用於發佈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其他重要事項”(《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專用型則專指某些特定事項(多是法定事項)的公告,如專利公告、行政許可公告,互聯網電子公告等。隨着社會分工的日益專業化,其類型不斷增多,對此規定將更加細密。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有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註銷登記公告等。其二,事項。有關規範對公告必須載明與不宜寫入的事項作了規定。如《山東省國税系統税收違法案件公告實施辦法》規定,税收違法案件公告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基本案情,主要違法事實、證據,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態度和違法行為的後果,適用税收法律、法規依據,税務行政處理、處罰結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及結果,案件執行方式、期限和結果,履行行政複議、訴訟程序情況,發佈公告的國税機關名稱和日期;不得泄露與税務違法行為無關的當事人情況和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其三,格式。目前公告的格式有常規式和樣本式兩種。前者屬於公文的通用格式,已有多個辦法、標準,被廣泛使用;後者多用於法定事項公告,項目齊全,佈局合理、便於操作,如《氣象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樣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文本(試行)》中的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樣本以及《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及債務重組公告格式指引》等。採用常規式、推行樣本式都有助於公告格式的規範化,寫作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恰當選用。其四,表達。許多規範對提出相關要求,如“公告字句要通達簡練,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税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相關條文,不得以税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代替公告”(《税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其五,發佈。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法院公告刊登辦法》就是專門為公告發布而制定的規章。大體説來,在時間上,一些規範對提前發佈、同時發佈、延遲發佈三種時限作了規定,如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在披露招募説明書的當日登載;在形式上,也明確了專用媒體、指定媒體、—般新聞媒體、實地發佈等不同情形,如專利公告登載於國務院專利局出版的《專利公報》,並在“中國專利網”上發佈;在次數上,針對特殊情況作出專門規定,如:“企業或單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税户以及其他經税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隨時公告。”(《欠税公告辦法(試行)》)。

 尚需指出,有的規定存在着文種劃分欠妥、事項過於籠統、格式不嚴密、表達欠準確、發佈未確定等缺憾,如審計結果公告至今沒有格式樣本,結果實際編寫中做法不一,直接影響該文種的嚴肅性,這些都有待於改進。

四、修改

 一般説來,規範的實施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當然,也要經常對其檢查,遇到因有關上位規範的修訂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或者因客觀實際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內容等情況,則應予以修改。

那麼,修改應持哪些原則?這裏提出兩點:適時、合宜。一方面,在時間上要適合時宜,不能過早或過晚。如XX年8月25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稿亦於XX年6月15日發佈,對專利公告的若干規定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當然,並不是説在時間上都把握得準,滯後的現象依然存在。如《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XX年10月22日發佈)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於XX年8月28日修正,並將土地的“徵用”易為“徵收”,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至今未改,顯然它亟須修訂。另一方面,對公告的主旨、事項、格式、語言、處理程序等的修改要符合實際,做得恰到好處。以行政公文中的公告為例。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首次將公告正式列入行政公文,規定“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國內國外周知時,用‘公告’”,其中“重大事件”範圍過窄,“國內國外周知”詞語累贅;1981年2月27日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國內國外周知”改為“向國內外宣佈”;以後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又做了相應修改,1987年2月18日發佈時將“重大事件”改為“重要事項”,1993年11月21日修訂時增加了“宣佈法定事項”的適用內容,這樣就顯得用詞恰當,表意嚴密。不過,也有修改失當的情形。如《深圳市總工會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是對《深圳市總工會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修改,其中規定“公開宣佈重要事項,用‘公告’;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這裏且不論工會公文該不該設公告以及所載事項,僅就“公開”一詞提出疑問。“公開”是面對大家而不加隱蔽的意思,而公告與通告的區別之一在於範圍的大小不同,並無公開與保密之分,顯然用詞欠妥,應當力求準確。

 順便説明,因有關上位規範廢止或者修改而失去制定依據,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實際情況變化而沒有必要繼續執行,新的規範已取代了舊的規範等,原有規範應當及時廢止,其理顯而易見,本文不加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