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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14篇)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

由於“導則”的方法比較具體,各項參數都可以落實,因而一般按照“導則”的規定計算應急事故池的容積。很多設計人員將按照“導則”中公式計算的結果,直接作為事故池的有效容積(“導則”和“規範”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積安全餘量要求。)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14篇)

確定應急事故池容積的諸多因素中有兩個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現行設計規範計算的這兩個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現行消防設計規範,根據消防給水流量和火災延續時間的乘積計算得到,而現行消防規範中規定的消防給水流量是設計必須保證最小流量,規範中規定的火災延續時間是設計中必須保證最小時間,因此,由兩者的乘積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設計必須保證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災時實際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規範設計的水質大得多。

對於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導則”,即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規範”中規定的“當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統設計理論,某一時段的降雨量,由匯水面積和設計暴雨強度決定,而暴雨強度計算中有個重要參數—設計重現期,是根據排水區域的重要性、經濟條件等因素來取值,而理論上可取無窮大。“當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對最大,沒有絕對最大,實際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現行消防設計規範都明確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也就是説消防要考慮短時間內第二起火災應對的事故池清空時間,現行規範或導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時間完全有可能受本企業或外協單位污水處理能力的限制而超過48h,因而短時間內第二次火災產生事故廢水,會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納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應急事故池容量計算依據所確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納不下事故發生時實際產生的廢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設在廠區地勢最低處,而且應在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在廠區圍牆開設門洞處採取預備沙包等措施,紡織事故池廢水外溢流淌至廠區外水體,同事因明確相應的臨時移動存儲設施(如有組織槽車轉運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網排水能力的設計也有與上述同樣的情況,其也有可能一時不能適應實際的排水流量而暫時外溢,此外,當事故池也為高於事故池進水口後,隨着也為上升,排水管網的排水能力逐漸減小(水量的實際坡降減小),這是附件地面暫時積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應急事故池儘可能位於雨水管徑大的管網末端附近。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

1.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履行作業審批手續並安全交底。

2.封閉作業區域並設置安全警示,進行設備安全檢查和安全隔離,進行機械通風和氣體檢測,對作業環境進行判定,確認環境安全方可進入,必須有人監護。

3.作業者要正確選擇並佩戴個體防護用品,並有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全過程持續監護。

4.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中二次事故特點突出,企業應加強應急方面的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應做到:

1.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3.定期進行演練,提高相關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4.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5.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首先做好自身防護。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2

事故應急池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範要求建設,並執行“三同時”驗收制度。事故應急池應按最大設計容積進行建設。對於建設型式,GB50483規定:應急事故水池宜採取地下式,並在條文解釋中明確了地下式水池有利於收集各類事故排水,以防止應急用水到處漫流,對於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採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關的用電設備應按照《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50052) -級負荷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人事故應急池。HJ169也提出廢水收集儘可能採取非動力自流方式。《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應急池位置設置應合理,應能確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過排水系統接人應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應急池的閥(閘)應打開。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並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事故池廢水監管

應急儲存設施內的事故廢水,應及時進行有效處置,做到回用或達標排放。對於進入事故應急池的廢水最終去向,《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50483-20xx)規定:對排人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並根據廢水水質情況,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回用、達標直接排放、限流進入污水處理站處理、採取其它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池的關係

環境監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業單獨設置事故應急池、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潔下水排放緩衝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設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與事故應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狀態下需要佔用時,佔用容積不得超過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確保事故發生時應急池及時空置。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3

一、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術要求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xx),要求評估企業是否採取了防止事故廢水排出廠界的措施,重點分析論證事故應急池現有防控措施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緩衝容量、與污水管線連接情況等指標確定企業風險等級,要求採取措施解決評估發現的問題。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將企業事故應急池等作為隱患排查重要內容,指導企業從應急池規範設置、事故廢水收集處理等方面進行排查,保障應急池切實發揮作用。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xx)明確了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要求,建立“單元-廠區-園區/區域”的事故廢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應急儲存設施及防止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統。

《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 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環境風險防範設施。

2、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在滿足容積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業建設時還需考慮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業,事故應急池建設時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防滲、防腐、防凍等措施;池內設置必要抽水設施(電氣按防爆標準選用),並與污水管線連接;事故應急池需建設必要的導液管(溝),使得事故廢水能順利流入應急池內,應急池位置及導液溝距離明火地點不應小於30m等;事故應急池一般宜採取地下式,以利於收集廢水防止漫流,而對於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採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與其相關的用電設備的電源需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xx)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當線路發生故障停電時,供電系統仍保證連續供電,即雙電源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入事故應急池。

二、事故應急池的監督管理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各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範要求建設。在事故應急池監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兩個管理部門。

其中,環保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企業事業單位有沒有設置事故應急池,事故應急池容積夠不夠,相關輔助系統及設施是否齊全三方面問題。《關於印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xx﹞34號)文件,在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章節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評估指標,明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具體評估要求;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事故應急池平面佈置是否安全合理,相關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機泵等相關設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等。例如,石化行業事故狀態下,事故應急池火災危險類別按甲類進行運行管理,事故應急池與防火堤距離不小於7m等。

1、新建、改建、擴建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紡織染整、污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範,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對未按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試生產,不得進行項目“三同時”驗收。

此外,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2、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建設事故應急池或結合環保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事故應急池。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可依據違反《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建設事故應急池並處罰款。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後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可依據《水法》第八十三四條“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規定,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並處罰款;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3、化工園區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化工園區,20xx年環境保護部下發《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xx﹞54號),要求園區完善防控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環境安全。

《江蘇省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規範(試行)》(蘇環辦﹝20xx﹞25號),明確園區企業要建設事故應急池,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足夠容積的事故應急池,容積大小一般為“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廢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出水量、輸送管道與設施殘留水量、事故時雨水量”等流體體積之和。

20__年發佈的T/CPCIF 0049—20__《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標準》明確了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建設原則、規模、建設內容等。此標準適用於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以及環境風險評價要求應設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其他園區可參照。

實際環境管理工作中,環保部門應按上述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事故應急池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依託污水處理廠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或單獨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並與各企業事故應急池聯通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能力。而對於因缺少事故應急池而導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園區,環境監管部門可督促園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並暫停受理入園項目的環評審批。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4

為使生產系統發生突發事故時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致流入外排水溝,確保外排水達標排放特制訂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規定:

一、必須將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流入或掃入外排水溝、落地肥料清理後可裝袋送入氨化渣肥庫。

二、該收集入池的液體三天內應按要求送入氨化吸收塔循環池使用,以確保應急池空池,處於備用狀態。

三、處罰:

1、廢液入池三天內達不到無水要求,推遲一天處罰車間100元,罰安全員50元。

2、應急池內水位較高不及時關閉進池閘板導致應急池水溢流,處罰車間100元,罰當班工長或值班主任100元、罰安全員50元。

3、造粒層溢流物料嚴禁用水沖洗、應用石粉摻和裝袋送入渣肥庫,清洗造粒噴頭的液體應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溢流,地面應保持乾淨不得有積液,否則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廢液未及時收集流入外排水溝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環保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了使公司生產廢水、事故及消防廢水得到有效接納、處置,避免各類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適用於公司事故應急池的管理。

3、職責

3.1EHS部職責

3.1.1負責制定公司級水污染防治相關規章制度。

3.1.2負責監督檢查事故池、雨水池和在線設施運行情況、運行記錄。

3.1.3負責組織公司級水污染事故應急演練。

3.1.4負責協調環保部門對事故池的監管。

3.2發電部職責

3.2.1負責所轄區域內各儲罐,儲槽、污水池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檢查;

3.2.2負責生產異常排污、超標排放及事故排污時及時通知EHS部門,並做好異常排污的接納、處理工作。

3.2.3負責跑、冒、滴、漏、串污染事故及異常排污、污染物超標排放原因的排查。

3.2.4負責事故應急池設施設備完好及穩定運行、並做好運行記錄和存檔。

3.4.3負責公司事故池的管理及事故狀態下事故水的切換。

3.5 技術支持部職責

3.5.1負責事故池相關設備的檢修,確保設備狀態正常;

3.5.2負責配合事故應急狀態下應急處置。

4、事故應急池管理

4.1事故應急池日常管理

4.1.1嚴禁隨意往事故應急池排放、傾倒超標廢水、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4.1.2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類等物料串入事故應急池系統。

4.1.3各生產部門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確保廢水及時排往污水處理系統處理,避免冒池串入雨水系統。

4.1.4生產裝置停工檢修或處理故障,應嚴格按停工檢修環保制度執行,文明停車、吹掃、排放,避免衝擊污水處理場。嚴禁將高含硫、含氨、酸鹼等污水及油品物料直排下水道。

4.1.5正常狀態下應保持事故應急池空池狀態,並確保相關設備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4.1.6事故應急池應及時清理池內雜物及淤泥,以免對污水處理系統產生不良影響。

4.1.7發電部對事故池內的污水應及時用泵送到污水處理場進行處理,確保事故池在正常狀況下處於低液位。

4.2事故應急池異常管理

4.2.1發電部部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池的管理和巡檢,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按相關規程及時處理,以免污染外部水體。

4.2.2當遇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開、停工、檢修、蒸汽吹掃或者事故狀態下,應加強現場巡檢,及時向EHS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4.2.3異常狀態下收集的消防水、生產廢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應儘快處理完畢,保持事故應急池處於低液位狀態。

4.2.4事故應急池相關附屬設備若有異常情況應及時維修,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4.2.5當排往事故池的廢水量較大,需要向其他事故池轉移廢水時,技術支持部部應配合增加臨時泵安裝及配管、沙袋圍築等

5、規範性引用文件

5.1《中華人民國保》(中華人民國令第22號)

5.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xx】113號

6本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相牴觸時,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6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危險源應結合礦井有關資料和技術參數,通過認真分析,認為礦井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危險源有: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聲等。

(一)粉塵危害粉塵包括煤塵、巖塵、水泥塵等。其中煤塵、巖塵、水泥塵可導致接觸人員患塵肺病。

1.採掘工作面在生產過程中,如鑿巖、爆破、運輸、轉載中皆可產生大量粉塵。

2.在井上皮帶運輸、轉載過程中過程可產生大量粉塵。

(二)有毒有害氣體危害井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導致接觸人員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並且甲烷還具有爆炸危險。

1.甲烷湧出主要來源是採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及採空區、地質破碎帶湧出。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主要來源於井下爆破、煤炭自燃及煤塵、瓦斯爆炸事故等。

3.硫化氫主要來源是有機物腐爛、含硫礦物水解、氧化、自燃及老空積水湧出。

(三)噪音危害噪音主要產生於礦井主通風機、壓風機房、主副井絞車房、洗煤廠、井下局部通風機、帶式輸送機、採煤機、破碎機、轉載機、掘進機、風鑽等設備工作時。噪音超過一定數值後就會造成環境污染,對從業人員聽力、情緒及工作效率造成嚴重影響。

二、防治職業危害事故措施

(一)預防煤塵爆炸事故措施

1.加強防塵工作的領導。各部門明確分工,落實防塵措施。

2.做好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職工充分認識到粉塵的危害。

3.井下作業場所的定點總粉塵及呼塵濃度要每月測定兩次。個體呼吸性粉塵採掘面每三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地點每六個月測定一次。粉塵分散度和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六個月測定一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一次。

4.設置完善齊全的防塵供水管路,保證防塵水量充足,水質清潔,各防塵地點水壓充足。

5.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水幕覆蓋全斷面,霧化效果良好;必須採用濕式打眼、煤層短壁注水,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沖洗巷幫;轉載點和卸載點必須安設完善的噴霧裝置並實現自動化;按照規定定期沖刷巷道。

6.掘進工作面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水幕覆蓋全斷面,霧化效果良好;必須採用濕式打眼、煤層短壁注水;放炮時實現自動噴霧降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沖洗巷幫;耙裝機必須安設完善的噴霧裝置並實現自動化;噴漿機必須與淨化水幕、除塵風機實現聯動;按照規定定期沖刷巷道。

7.在採區進、迴風巷,主要進、迴風大巷必須安裝淨化水幕,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正常使用。所有轉載點全部安裝完善的噴霧裝置。

8.井下總進、迴風巷,每月至少用水沖刷一次積塵,各採區進、迴風巷每週沖刷一次,採掘工作面每班沖刷一次,杜絕積塵。

9.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裝備及新工藝,大力提高防降塵效果。

(二)預防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措施

1.加強通風,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

(1)通風隊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主要通風機運行情況,確保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啟動備用通風機。凡因機電事故而突然停電造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將無風區內的所有人員撤至全風壓進風巷中,並設臵柵欄揭示警標。恢復通風必須按規程及措施規定進行,嚴禁無風作業、無風放炮。

(2)通風隊對礦井通風系統、通防設施等要建立巡查制度,每旬至少全面檢查測定一次礦井、主要進迴風巷及採掘工作面等地點風量,保證礦井通風系統合理,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必須滿足作業規程和措施的要求。

(3)加強局部通風管理,井下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自動切換。

2.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3.加強採空區管理。工作面採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閒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4.加強瓦斯排放和巷道貫通管理。杜絕盲巷,停風超過24小時的盲巷必須立即封閉。

5.堅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配備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設置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並定期標校。

7.杜絕失爆,提高供電質量,消滅無計劃停電停風。

8.凡接近採空區、廢棄巷道均需制定專門的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措施。

9.加強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按規定及時檢驗更換,保證完好和正常使用。

10.熟悉避火災路線,掌握救災的基本知識。

(四)噪音預防應對措施

1.保持設備經常性完好,發揮設備本身消音降噪的功能,如果設備發生故障,噪音指標超過國家環保標準時,要立即進行檢修,直到符合標準才可使用。

2.工作人員配備切實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3.在設備選型時選擇低噪音設備。

4.對職工進行定期體檢,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5.加強設備維修,減少設備老化帶來的噪聲。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制度,係指安全生產事故制度。應急制度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指導應急制度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制度的銜接關係,對應急制度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制度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並經實施應急制度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佈,印送與應急制度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制度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制度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制度,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制度,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制度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制度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羣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制度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制度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制度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範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制度的銜接關係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制度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制度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制度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制度演練工作。

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立即啟動應急制度。規範、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種損失。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8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佈,應明確事故發生後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佈,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週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並存檔。

六、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並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生產組長: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2)主任: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3)安全環境及職業衞生管理組織各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衞、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繫,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台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説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台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9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範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並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後的上報制度及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並報集團公司批准。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瞭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並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後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並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範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彙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彙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採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台帳。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本轄區內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按《建寧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試行)和《建寧縣建設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制度,並根據項目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制度。

第三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製度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制度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信聯繫方式情況;救援設備、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項目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發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在接到報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設局報告,同時啟動應急救援制度。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1

一、 適用範圍

適用在本校區發生的由於用明火、用電等原因引發的火災事故。

具體適用以下情況:

1.校園內易燃品起爆,用火不慎引起校舍、 儲藏財物或設備燃燒。

2.校園內用火不慎引起植被燃燒。

3.精神病人縱火。

4.敵對分子縱火。

5.由於其它單位個人失火殃及本校。

二、 處置原則

1、有指揮,有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2、有保障,做到謹慎從事,全體動員,及時向有關部門請求幫助和增援;

3、有措施,採取必要的措施,穩定案情,保護師生的人身安全和減少學校財產的損失;

4、有策略,根據案情的發展集思廣益,制定因應措施,力爭迅速控制或解決案情。

三、 指揮機構

處置事件領導小組

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發現情況的任何師生應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向學校領導報告,並儘可能做好應急處理。學校在接到情況彙報後立即成立領導小組,一般由校長擔任指揮。校長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時,副校長擔任臨時指揮。特殊情況下教務處或其他部門負責同志可以臨時擔任指揮。領導小組成員一般由校長、副校長和在校的所有中層幹部組成。

成立以下執行小組:

1、滅火行動組

2、通訊聯絡組

3、疏散引導組

4、安全防護救護組

四、 職責分工

單位各部門在處置事件中的具體分工:

1.校長室:負責聯絡各個部門的工作進度,根據案情的性質和進展決定如

何調配人員和物資。向上級機關部門彙報案情,請求增援。下設通訊聯絡組由各辦公室組長組成。

2.教務處:安全防護救護組,會同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同志到現場組織安排應急工作以及人員救護工作。

3.教導處、團支部:疏散引導組,負責教師學生的'安全撤離或疏散工作。如有傷員立即聯繫醫務人員或撥打120急救。

4.總務處:滅火行動組,負責消防器材的籌集,負責校產的轉移或保護工作。

5.工會:負責搶險人員的募集和常識宣傳工作。停止非消防用水,保證校內消防用水管道暢通。調動一切有利因素支援第一線。在校其它科室人員由工會組織待命。

6.傳達室:傳達室負責大門的交通和進出人員的管理,做到一絲不苟。

7.醫務室:處理輕傷。

五、 報警和接警程序

1. 發現火災立即使用通訊器材撥打119報警,同時第一時間向校長彙報。

2. 校長室通知所有行政幹部投入搶險指揮,領導小組自動成立,校長為指揮第一人,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指定指揮人選。

3.人事處負責通知學校教師員工投入搶險。

六、 應急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

1.總務處為各行動小組指揮人員準備多隻手提話筒。

2.教導處、團支部負責組織師生撤離火災現場至安全地帶,弄清火災現場的人員人數,核實傷情,彙報指揮小組。必要時準備攀登物品如樓梯、繩索等供受困者使用。聯繫醫務人員。

3.醫務室負責處理輕傷。

4.工會負責人負責召集教工。

七、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1.火情一旦發生立即報警119。第一時間向校長彙報成立滅火應急疏散領導小組。

2.教務處、總務處立即組織人員就近利用滅火器材控制火勢。

3.德育組通過校園廣播系統及時向全校師生報警。組織後援力量。

4.總務處負責滅火器材的增援和財產轉移。

5.教導處、團支部負責人員撤離疏散,並維持外圍秩序。

八、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1.火災伊始立即成立通訊聯絡組,有辦公室成員組成。向由校長組成的指揮中心彙報進展,向各個行動組瞭解情況,併發出搶險指令。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彙報情況,聯繫外援。

2.教導處、團支部、醫務室負責核查現場人員撤離情況和傷情,如有必要立即撥打120請求支援。必須掌握確切情況,如受傷人數以及危險程度,以免貽誤救治時機。

3.工會負責調動學校其它人員,配合防護救護,如學校內有可以用以應急的車輛和器材等,贏得儘可能多的時間和力量。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預防與控制本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礦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促進本礦的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根據上級職業衞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礦實際,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礦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佈

根據本礦各崗位存在的煤塵、矽塵、水泥塵、噪聲等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採煤一區、採煤二區、採煤三區、掘進一區、掘進二區、運輸工區、皮帶工區、巷修工區、通防工區、安裝工區、運轉工區、機廠等單位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職業病危害事故級別:

1、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

三、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地點、人數、可能引起職業危害事故的原因,調度室在做好詳細記錄的同時,立即報告礦領導並通知礦醫院進行救治處理。

2、礦醫院值班人員在接到礦調度室發出的有關職業危害事故的`通知時,應認真做好電話記錄,立即通知院長、值班醫師,並做好急救藥品、器械等準備。如礦緊急命令救護車出車時,值班人員有權直接調度值班司機在最短時間內趕到事故地點,值班司機接到命令後,應在3分鐘內出車,值班醫護人員應攜帶搶救物品隨車出發。

3、值班醫師接診事故患者後,應立即進行仔細全面而又重點的查體,迅速明確事故原因及病情,進行現場緊急救治。現場如不能確診時,在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自行確定回礦醫院或轉人民醫院或者兗礦總醫院治療,實施及時有效的救治,並將救治情況隨時報告礦調度室和礦領導。

4、職業危害事故發生後,安監站、調度室、醫院有關人員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分析事故原因,明確引起事故根源,進行封存或採取防範措施進行消除,避免其他人員再次接觸而造成事故的擴大。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的衞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報告簡要説明事故的單位、詳細地址、發生事故的時間、事故人數、有無死亡等。

5、安監站、調度室、通風工區、通防科、醫院有關人員要深入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基本查明與本次事故的情況,確定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造成本次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領導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再次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人員和職責

1、人員組成

總 指 揮:

副總指揮:

信息聯絡組:

警戒組:

救護組:

滅火組

物資供應組:

善後處理組: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負責本企業事故救援的指揮及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人員調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緊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力爭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3)向上級彙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急救經驗教訓。

(5)應急救援人員應服從統一調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得擅離崗位

二、培訓和演練

(1)公司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負責主持、組織公司每年進行一次按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模擬演練。各組員按其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完成演練,演練結束後由組長組織對"應急響應"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必要時對"應急響應"的要求進行調整或更新。演練、評價和更新的記錄應予以保持

(2)物資設備部負責對相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培訓。

三、應急物資的準備、維護、保養

(1)應急物資的準備:簡易單架、跌達損傷藥品、包紮紗布。

(2)各種應急物資要配備齊全並加強日常管理。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篇14

根據市政府《蘇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制度的決定》(蘇府〔20xx〕52號),結合建築行業的實際,制定本專項制度。

一、建立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簡稱指揮部)

(一)市局指揮部指揮網絡機構

1、指 揮:建設局局長

2、副指揮:建設局副局長

3、成 員:辦公室、質安處、城建處、建築業處、規劃設計處、綜合計劃處等處室負責人,安監站、質監站、城建監察支隊、建築管理處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

4、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

綜合協調組:由辦公室主任、質安處、建築業處、綜合計劃處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部指揮兼組長,辦公室主任為聯絡員。

現場搶險組:由質安處、城建處、規劃設計處、質監站、安監站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指揮部副指揮兼組長,質安處處長為聯絡員。

善後處理組:由質安處、安監站、城建監察支隊、建築管理處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發生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指揮部副指揮兼組長,安監站站長為聯絡員。

應急救援專家庫:從“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專家庫名單”中抽取選用。

(二)各市、區建設局根據各自的特點設立管轄區內的建築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三)各施工單位根據企業規模、項目特點,按照市政府《蘇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制度的決定》(蘇府〔20xx〕52號)的精神,分別建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制訂應急救援制度,並不斷完善制度,進一步落實責任,健全組織。

二、職責

(—)指揮部

1、按照“制度”迅速開展施救工作;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具體制定並組織實施防止事故擴大施救安全防範措施;

3、迅速組織預測、分析和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質;

4、制訂搶險救援方案(包括緊急調用各類物質、設備、人員、佔用場地),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報市總指揮部審定後實施;

5、負責迅速組建、調集現場搶險隊伍;

6、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轉送,物質轉移;

7、配合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8、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扶工作;

9、指導各市、區應急救援工作;

10、辦理市總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各應急救援組

綜合協調組:組織制訂並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施救安全防範措施;制訂搶險救援方案,報總指揮部審定;蒐集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和事故信息,彙總形成書面材料,報告給指揮部負責人;負責與現場搶險組、善後處理組的對內聯絡;負責向總指揮部彙報情況,與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各指揮部(或公安、衞生等部門)的對外聯繫。

現場搶險組:

參與制訂防止事故擴大的施救安全防範措施和搶險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技術專家掌握事故動態,控制和減少損失;負責統一調集、指揮現場施救隊伍,實施搶險救災;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羣眾撤離、傷員救治轉送和物資轉移。

善後處理組:

負責蒐集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資料,繪製事故現場示意圖,現場攝影攝像,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協助市善後處理指揮部做好相關工作;配合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扶工作;配合做好發佈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佈於眾。

三、本制度適用範圍、施救程序與要求

1、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重傷15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建築工程安全事故。

2、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以最快速度立即上報,局各處室、單位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刻向局長和分管局長報告(局值班電話:),並迅速上報市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市安委會辦公室(值班電話:)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值班電話:)。

3、在接到總指揮部啟動制度通知或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指揮部馬上開展工作,由綜合協調組、現場搶險組、善後處理組聯絡員通知有關組成成員和技術專家立即趕赴現場,按本方案履行職責、組織施救。

4、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生產技術安全等部門應全力以赴,配合指揮部工作,並提供全部資料和後勤保障條件。

5、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擔負救援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6、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支持的事宜,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

四、本專項制度是組織實施緊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