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委員會工作辦法
第一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諮詢委員會)是為某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加強法律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機構。
第二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某直公安司法機關、執業律師和專家學者中選聘7—9人組成。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由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予以聘任。
第三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受某人大常委會的領導,日常工作由某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聯繫和指導。法律諮詢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協助主任工作,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某人大常委會在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中任命。
第四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聘期與某人民代表大會屆別一致,特殊情況可屆中變動,聘任或辭聘須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五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的職責是:
1、討論研究某人大常委會受理的疑難信訪案件、上級機關交辦的疑難案件、某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彙報的案件、各某地(某)區人大常委會向某人大常委會請示的案件,並提出法律諮詢意見;
2、對某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擬定的司法個案監督案件提出法律諮詢意見;
3、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某人大常委會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
4、協助某人大常委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審查“一府兩院”報送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法律諮詢意見;
5、對全國和某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下發的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6、為某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人大各委、辦、室有關工作提出法律和政策依據;
7、為某人大機關舉辦法律知識講座講解有關法律知識等;
8、完成某人大常委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臨時交辦的諮詢任務。
第六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集中學習有關重要文件,通報全某法律監督工作方面的情況,聽取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工作和安排下步工作等。
第七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應某人大常委會的邀請,可經列席某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
第八條 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各委、辦、室需要向法律諮詢委員會諮詢的事項,均以書面的形式經內務司法委員會交法律諮詢委員會辦理。由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承辦人員,或者組織全體人員共同辦理。辦結後,形成書面意見報內務司法委員會,並留檔備查。法律諮詢委員會辦理法律諮詢事項的時限為一個月,有特別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第九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參加諮詢活動,邀請部門應向法律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的材料、資料。
第十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提供諮詢服務,應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服從某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的領導;
2、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事;
3、 保證工作質量,嚴守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
4、 不得利用某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組的身份從事與履行此項職責無關的事務。
第十二條 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要求解聘時,可以書面形式報告某人大常委會,經主任會議同意後,聘任關係即行終止。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法律諮詢委員會成員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充,對予以解聘的人員,書面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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