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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1

一、入職程序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閲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複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5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閲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繫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説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户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户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祕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複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着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3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複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並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公司希望所有員工在風采工作的經歷是一段有益的經驗,並希望所有員工都是本商場事業的合作伙伴。公司並不願意解僱任何一位員工,但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會考慮終止與某位員工的聘用:

一、自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二、觸犯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三、違反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第二條 凡員工辭職,部門主管以上人員須提前一個月,其它人員提前15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直接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辭職的審批程序按照《權責劃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條執行。

第三條 核准辭職後,應即辦理交接手續,依次辦完《離職通知書》所列“應辦事項”,憑此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交接手續完全者,公司原銀奉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交接手續不清楚者,兩個月後交還。如辭職未經核准,或交接手續不清楚,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條 凡因第一條二項、三項而被公司解聘、開除者,由人力資源部填發《離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經核准後交離職人,依次辦理完所列“應辦事項”後,憑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但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一律不退。免職處理人員離職後,一律不退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

第五條 如果公司因為裁減人員而解僱員工,公司給予七天有薪水預告期,讓其另謀工作;在交接手續清楚的前提下,離職前一天,公司退還行為保證金和《經濟擔保書》;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人員,發滿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上班天數(包括預告期七天)計算薪水。

第六條 所有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後,有義務繼續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如因漏露了機密或其它報復行為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本公司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索賠。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一)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並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2、公司職員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3、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七日前提出。

(二)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

(三)離退休

1、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

四、移交、監交

(一)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後(附件三),並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

(三)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四)監交

1、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

五、其他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六、管理(如何做好員工管理工作)

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七、附則

1、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

3、附件名稱:

附件一: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件二:離職通知書

附件三:移交清冊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6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範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範圍:員工要求脱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係。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於日後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範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繫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繫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後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彙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後按規定自行銷燬。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彙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7

1、公司規定,員工申請辭職應滿一年方能辭職,且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交公司辦理的所有證件、勞保用品,且需領導簽字(清單)。

3、對於離職員工,公司規定實行離廠即給核算工資,但不同的離職方式,結算工資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不向公司辭職,私自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發工資)。

(2)向公司辭職但未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且立即要走的員工,公司給予結算工資時,以出勤天數結算“基本工資”。

(3)所有手續齊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時結清全部未發工資。

(4)在未滿一年辭職的員工還需承擔公司為其辦理的證件費用(N3證:650元,上崗證:50元等等)。

4、工資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工資結算當月月底打到員工的原有工資卡中。

5、試用期(三個月)內員工辭職特別規定。

(1)為防止試用人員隨意、故意或蓄意行為、不辭而別,浪費公司大量人力和物力,故新進員工凡在試用期內15天(含)辭職(退),無任何薪資結算。

(2)試用期辭職的員工以“基本工資”且按出勤天數計薪,在試用期一個月內(含)辭職(退),其薪資公司將以“基本工資”的60%,試用期二個月內(含)的員工“基本工資”按70%,試用期三個月內(含)的員工以“基本工資”80%。

6、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説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並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户清單,税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准後發佈。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範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係,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後,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後,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瞭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並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後,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瞭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後,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並報主管上級批准後,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後,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説明不續簽的理由,並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於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後,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並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後,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並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於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於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於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並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後,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於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並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説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係説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於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説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並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傢俱、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並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並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並加以説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並委託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籤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後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後,向離職員工説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籤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准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髮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後,應通知綜合服務部,並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籤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後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並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繫部門的聯繫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並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後,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製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後,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後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准後,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後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後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於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繫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複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複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户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係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後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後果。自離職生效日後,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係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瞭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瞭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後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髮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准),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後被發現由於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後,可以在離職後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並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並與公司解除工作關係。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餘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准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祕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後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並予以追繳。

第二條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准。

(三)為便於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後,由管理部在辦公平台上發佈公告(註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瞭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准後,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籤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户口及人事檔案關係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户口、檔案及人事關係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並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後,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並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係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12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後,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瞭解員工離職真相後,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儘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准後,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並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後,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於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髮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髮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篇13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祕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後,報行政部審核。

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後,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准後,由行政部保存,並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准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准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並安排該員工於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並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於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於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於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後,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並分別保存於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瞭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經管工作詳細説明;

《客户信息表》、《供銷關係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培訓資料原件;

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項目工作情況説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説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説明。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各類鑰匙;

借閲的圖書資料;

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並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後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採取以下措施:

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並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後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准後,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着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

屬於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後,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屬於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後,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於離職後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託書》委託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曆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後,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准後,對於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曆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後,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准後,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註,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後,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並於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准,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於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准。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