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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修的管理規定(精選3篇)

關於裝修的管理規定 篇1

一、裝修申報程序:

關於裝修的管理規定(精選3篇)

1、住户裝修住宅,必須提前7天向物業公司申報,填寫《住宅裝修申請表》,如實填報裝修項目、範圍、標準、時間、詳細的施工圖和提供施工隊伍名稱、營業執照、資質等級、法人代表的有效證件、施工負責人的有效證件(複印件)等,送物業公司審批。

2、審批通過後與物業公司簽訂《星河名居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3、按照《星河名居房屋裝修預交押金和收取綜合服務費的標準》收取押金。

4、工程完工後,經物業公司驗收,無違章或滲、漏、堵、損壞等情況.可退回押金;若有上述問題,從押金中扣除賠償費用和罰款,多退少補;完工半年內,如發現上述問題,由裝修户負責修復和賠償。

5、工程驗收合格後,物業公司收取管理押金的10%作為管理服務費,包括施工隊伍的管理、裝修人員出入證、施工許可證等。

6、住户裝修申請時必須繳清所有費用方可辦理裝修手續。

二、裝修範圍:

1、不擅自改變房屋的柱、樑、版、承重牆、屋面防水隔熱層,上下水管道、電路等;

2、屋面面積只許鑿毛,地面裝修材料不準用超重材料,地面裝修材料厚度不得超過50毫米;

3、不得封閉陽台、平台或改變陽台、平台的用途;

4、不得擅自改變原有外門窗的規格、形狀以及外牆面的裝飾;

5、空調室外分體機必須按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裝,打洞 時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以防外牆破損,並保證空調架必須按規定進行粉刷;

6、不隨意改動有線光纖線路、網絡線路,並留好檢測口;

7、禁止改動煤氣管道,若確需改動必須到成都市煤氣公司龍泉驛區營業所申請,由煤氣公司負責改動;

三、裝修施工管理:

1、裝修時間必須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不得擅自延長裝修時間,以免影響他人的休息,只有無噪音的工作經過向物業公司申請批准後方可按規定延長。裝修工程簽定施工協議最長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凡超過簽約時間一天按保證金1%交納違約金。

2、裝修垃圾應該及時的清運,按物業公司指定的位置和時間進行堆放、清運。

3、如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供電增容等,還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4、施工人員必須在物業公司保衞部根據相關規定備案登記,辦理出入證。

5、非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裝修應出據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委託書或相關書面證明;

四、違章裝修處罰: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停水、停電。

5、賠償經濟損失。

6、視情節扣除管理押金。

7、根據省、市、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進行。

五、未盡事宜皆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為準。

關於裝修的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裝修的管理規定 篇3

為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保持住宅優美整潔,使居民安居樂業,現對住宅區裝修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住宅裝修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1、住户裝修住宅,必須提前三天向物業管理部門申請,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如實填寫裝修項目、範圍、標準、時間、和施工隊伍名稱,裝修人員的姓名及身份證明覆印件。經物業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2、裝修人員進出小區,必須辦理小區出入證。

3、户主和施工隊負責人應同時在“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住宅裝修不得對房屋結構和美觀造成危害。

1、禁止改動或損壞房屋的柱、樑、板、混凝土牆、燃氣管道、屋面防水、隔熱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牆,必須經有關工程建設部門論證並簽字認可。另外,衞生間有防水層,嚴禁破壞。

3、允許對住宅樓地面、內牆面、天棚面進行表面裝修。但樓地面不得鑿除原水泥面層。

4、防盜網安裝在窗户裏側。

5、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不影響相鄰業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變進房門門洞的設計,不得阻塞樓梯通道和妨礙消防。

8、不得改變廚房、衞生間的結構和功能,禁止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裝修施工管理

1、為了您的財產、居住安全與舒適,裝修時請務必派人盯崗。

2、住宅裝修時間不能影響小區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裝修垃圾應堆放在不影響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裝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時清運,或者交由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清運,清運費由户主承擔。嚴禁從樓上拋棄垃圾或任何物品。嚴禁將裝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轉運到其他小區。

4、裝修施工用電、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違者按照規定給以處罰。因裝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滲、漏、停電、損壞他人物品等,應由裝修業主負責修復和賠償。

5、業主裝修前應按1000元/户,裝修公司按500/户交納裝修保證金。工程完工後,經物業管理部查驗,無違規情況,退回裝修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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