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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供銷社誡勉談話制度

一、誡勉談話對象:市聯社機關科級幹部、市直屬各公司正副經理,市直管基層社理監事會正副主任。

貴港市供銷社誡勉談話制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誡勉談話:

(一)由羣眾舉報或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雖構成違紀違規,但情節較輕,可不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組織發現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的。

三、誡勉談話一般由分管紀檢的領導主談,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

四、誡勉談話內容:

(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二)責成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或者檢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五、誡勉談話的要求:

(一)談話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被談話人,被談話人不得藉故推諉、拖延;

(二)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談話人泄漏舉報人的情況;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並經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察室存檔;

(三)被談話人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打聽、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談話人等;

(四)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談話情況。

六、談話後談話人應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瞭解,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