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管理制度(精選4篇)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篇1
1、礦井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2、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台賬。報告、圖件和台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
3、礦井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礦井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礦井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4、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
5、礦井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6、對重大技術問題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討論,制定實施方案報請總工程師批准。
7、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室,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於利用。
8、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介紹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9、研究礦井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採地地質特徵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10、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11、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礦井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礦井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12、估算和核實礦井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礦井瓦斯(煤氣層)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13、調查、研究礦井含煤地層*(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採利用價值。
14、在工作面回採或者掘進前宜採用“瞬變電發勘探”、“地面直流電法”等技術手段,對工作面範圍內的老窯採空區、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物探,儘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採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15、礦井應積極採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篇2
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 管理程序
廣西建築施工模板及作業平台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範
(db45t618-20xx)
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是關係到整個治理工程是否能順利進行的關鍵,因此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應做好如下工作:
a.要對是否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技術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是否執行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備設施交接、驗收、使用制度進行檢查。
b.各施工單位除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包含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外,對抗滑樁豎井開挖、危巖清除、高邊坡施工等還應編制專門的施工安全管理細則,每日上工前有安全培訓記錄和安全交底記錄、施工期間應有安全檢查記錄。
c.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場地地處高危險區域,應有針對性地編制有雨季地質災害防禦預案和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特別對泥石流溝道內施工、高邊 坡下施工、危巖體附近施工的必須編制兩預案),對上述預案未編制或編制不 合理的可要求其停工完善後再復工。
d.施工期間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體的安全檢測工作,業主代表要檢查個 施工點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和監測員,是否有安全檢查記錄和監測記錄。
e.應要求施工單位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並保證安全生產保障 體系的正常運轉、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與不安全因素,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f.對施工中發生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及時上 報,並協助事故調查組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認真吸取教訓,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意見;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g.對施工現場各種施工架、防護架、安全網等設施進行檢查,對不符 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做法要求及時糾正;施工臨時用電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 設計或方案,嚴禁拖地線和超負荷用電,應有專職電工管理用電;檢查施工現 場是否做好防風、防雷擊、防洪水、防地質災害措施
2、現場管理(危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安全技術)
現場標示牌、警示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沒有上牆
沒有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員不到位、沒有按設計進行防護隔離
交底人簽字 交底時間 年 月 日 班組長簽字 安全員簽字 被交底人簽字交底人簽字 交底時間 年 月 日 班組長簽字 安全員簽字 被交底人簽字
施工日誌沒有去安全工作記錄
1、 所有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企業安全生產的、戴好安全帽防護用具;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守則,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 不能擅自外出打獵、捕魚、游泳,不採食不知名的蘑菇、野果、野菜,上班前不喝酒。
3、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法勞動紀律'三違'行為。
4、 施工現場應拉好警戒線,現場內危險部分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禁止施 工影響區段車輛和行人通行。
5、 場地內的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妥善存放,嚴禁煙火靠近,配備乾粉滅火器, 並設有'禁止煙火'的安全警示牌。
6、 現場用電符合用電安全要求,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分別設置,各種電器 設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7、雷雨季節避免施工並做好防雨防雷措施。
8、施工機械、電氣設備非操作人員不得亂動。
9、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
10、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內存在的各種障礙物,如建築物、道路、溝渠、管線、舊基 礎、墳墓、樹木等,凡影響施工的均應拆除、清理或遷移,並在施工 前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
11、交接班時,作業人員對自己使用的的機器、工具應進行詳細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班長班前應佈置任務及交待使用設備,勞動組合,具體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執行班組安全工作規定。
12、危巖體施工時採用雙排腳手架和竹跳板對工作面進行全封閉式作業,在危巖施工平台的底部、正面及兩個臨空側面利用φ40mm 鋼管腳手架支架平台, 鋪設和捆綁竹跳板形成封閉的.作業系統,防止危石在解體過程發生崩落掉下。
13、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14、採用靜態爆破法必須注意: (1)應按實際施工的環境温度選擇破碎劑的型號,嚴禁錯用或互換使用。並 且裝運破碎劑的容器不得用有約束的容器,以免雨水侵入,發生噴出、 炸裂傷人。
(2)裝填炮孔時,操作人員要戴防護眼鏡,在灌漿到裂縫出現前,不得在近 距離直視孔口,以防發生噴出現象,傷害眼睛。
(3)破碎劑漿體稍具腐蝕性,工作完畢後應及時洗手洗臉,嚴防鹼性刺激皮 膚。如藥液碰到皮膚或進入眼睛,要立即用水沖洗
(4)攪拌後的漿體應在 3min 內填孔完畢,攪拌中發現漿體迅速升温且燙 變幹,應將漿體捨棄不用,若用人工攪拌時,必須戴橡膠手套。 (5)不同型號破碎劑不可混用,嚴禁勾兑其它化學品。
(6)嚴格防潮,拆包後儘量用完。
(7)嚴禁在雨天施工。
(8)靜態爆破安全距離 10m,施工前應搭好安全防護措施。
15、開挖土石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下進行作業。
16、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滑坡跡象(如裂縫、滑動等)時,應暫停施工,必要時,所有人員和機械要撤至安全地點,並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17、嚴禁在作業平台上超負荷堆放爆破石塊或其它材料,交接班時要將工作平 面上的石塊等堆卸物下落到山腳或其它安全地帶。
18、清除廢石用捲揚機運至山腳下平緩處堆放,廢石應用水泥漿固化。
19、土石方外棄時,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運輸車輛、交通量和現場狀況,確定運輸路線。現場應根據交通量、路況和環境狀況確定車輛行駛速度,並於道路明顯處設限速標識。
20、土石方運輸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速度均勻,不得忽快忽慢;在社會道路、公路上行駛時,不得遺撒,且應遵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道路 上行駛時,應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標識的管理規定。
21、保護治理危巖區的周邊環境及自然地形,限制不利於危巖穩定的人類活動。 坡腳需設一名安全崗哨,禁止人員通過。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篇3
1、及時瞭解掌握氣象信息,增強預防颱風、暴風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能力,防止坍塌、倒塌和觸電事故的'發生。
2、每次颱風、暴雨來臨之前,要認真組織檢查,重點檢查臨近山坡的建築物、道路,簡易排檔等,及時整改隱患。對來不及整改又涉及到人員安全的,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確保人員安全。
3、颱風、暴雨過後,要組織對現場進行復查,確認無隱患後,才能正常經營。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篇4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採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範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
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於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
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於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户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後擬批准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複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髮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髮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髮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後,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
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後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註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並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註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於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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