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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公司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八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九條公司招用員工於七天考察期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簽訂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試用期為0―3個月。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公司、員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公司原則上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部分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的應按公司規定流程填寫加班申請表並審批。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五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十七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公司用工當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員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九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準時參加早例會接受點名;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並按本公司考勤相關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辭職應當經公司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員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公司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不做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條按本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員工公佈。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3

一、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由工會主席任組長

二、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學校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規範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建設。

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主要任務:調解教職工與學校在人事安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法。

五、發現矛盾糾紛,應及時調處,做好資料的積累。

六、調解小組組長每學期召集一次調解員會議,瞭解工作情況。

七、加強協調配合,紮實推進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4

一.目的

為更好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規範勞保用品的管理,減少和預防職業病、工傷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

三、內容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組根據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保用品發放配發標準》,下發於各個部門並且每年進行更新,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更換。

3.3勞保用品的採購執行《採購控制程序》,由採購部依《分供方評審程序》對供方進行選擇評估,提供一般勞保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保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鑑定證。(特殊勞保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3.3公司對產生噪音、粉塵、有毒氣體的部門配置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為兩個月。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超過使用期限未損壞的,使用人繼續保留使用,損壞後再進行更換。

3.4勞保用品根據配發標準進行發放,職工領用勞保用品時履行領用登記手續。

3.5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勞保用品在更換時必須以舊換新,由部門進行統計更換,更換完畢後,將舊的勞保用品同統一放置於輔料倉,由輔料倉同一進行報廢處理,凡不交舊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額。

3.6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在規定有限使用期間,發現有丟失、損壞現象,個人進行賠償。

3.7職工離職後,必須上交所發的勞保用品,保存於部門。若離職後未上交,部門承擔新品80%的金額。

3.8行政人力資源部安全組每日對現場職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未按規定佩戴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0元/次,領班負連帶5元/次。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5

1、員工嚴格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

2、員工應注重儀表形象,保持髮型和服裝的整潔。

3、員工在無顧客的特殊要求下。洗頭時間不得少於40分鐘。

4、員工必須保持良好的坐姿、站姿,按規定輪換站牌,微笑接待顧客並以禮相待,出現空崗缺位,站牌時不許拿手機玩遊戲、發信息,否則將作懲罰。

5、員工必須配合店內工作要求,服從上級的合理調動分配。

6、員工服務工作完成後,應及時收拾整理所用物品、工具、設備及廢棄物。如:染碗、染刷、燙染圍布、墊肩、毛巾、工具車等,所有設備應及時沖洗,並放回原處。

7、不允許私自脱崗,如需外出,應向店長申請並同意後才可。

8、應向來店顧客問好,點頭微笑,如顧客需要幫助,應積極主動幫助顧客解決困難。

9、員工不能帶情緒工作,不能頂撞領導,上級安排的工作,個人認為不合理時。應先服從後上訴。

10、員工不可私自塗改營業單或將他人營業額計入自己單上。

11、顧客指定單調服務,員工無理由拒客,有任何意見應先服務好客人再上訴。

12、不能拿客用毛巾做其他用途,節省好毛巾,不能交替使用。

13、店裏開會,員工確實有事不能參加,事前應申請,不得無故缺席。

14、髮型助理不可私自向顧客介紹髮型師,把生客當成是某髮型師的熟客,應遵照店裏制度規定。

15、員工還沒到規定下班時間,不得以任何藉口拒客。

16、員工在客人面前應認同每位同事,不能互相排斥,以免影響到同事在客人心目中的信譽度、能力度、技術度。

17、上班時間員工應自帶水杯,不得私自用店裏的一次性水杯。

18、員工不準私自拿店內產品自用或者他用,也不準私自答應任何在本店接受免費服務,應先申請方可。

19、員工不得在店內或店門口打鬧,抽煙、吃零食、喝酒等(口香糖除外)。

20、員工在跟顧客服務時不準私自離開顧客,應坐在顧客旁陪同顧客聊天。

21、員工應與顧客聊天溝通,瞭解顧客的姓名、住址、電話及感受以便服務。

22、員工不準在店內講粗話髒話,應文明禮貌與同事相處。

以上制度必須遵守,否則將作出相應的處罰。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6

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7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就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於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與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與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與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與一定範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准、修訂與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就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與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範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與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8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並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於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鈎;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9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着裝要整潔大方,其餘工種職工着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製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脱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幹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閒談、喧譁,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台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範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鬥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准假後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後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衞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幹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閒談、喧譁,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幹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牴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關於勞動規章制度 篇10

第1條為規範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的行為,維護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武漢新特中醫院是在武漢市民政局註冊的民辦企業單位,武漢新特中醫院法人代表:陳雙發;業務活動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姑嫂樹長港路園丁苑1號;開辦資金:300萬元整;業務範圍:醫療衞生;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衞生局。

第3條武漢新特中醫院下設:醫務科、護理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醫院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温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4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醫院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4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醫院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醫院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單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醫院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單位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衞生與勞動保護

第49條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醫療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院長(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醫院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辭職獲准後,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醫院,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醫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醫療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説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醫院環境衞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醫院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醫院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醫院的商業祕密。

第55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醫療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醫療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醫療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醫療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導和相關醫務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導、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手術室、藥房、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醫院;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6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醫院,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醫療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醫院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醫院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9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醫院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醫院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衞生的;

(7)、浪費醫院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醫療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醫院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醫院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閲讀的;

(7)、私自調換牀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醫院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院保密制度,泄露醫院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員工違規違紀對醫院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