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居住證暫行條例
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3條,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户條件的標準。
《條例》的公佈施行,必將對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重要作用。
快問快答
怎麼申領居住證?
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 、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條例明確: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 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領證要收費嗎?
居住證的年限是多久?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條例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對於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或者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或者篡改居住證信息都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城市的落户條件是怎樣的?
條例明確,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 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户制度。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户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持有居住證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以下6項基本公共服務:
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條例規定,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將享以下便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衞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另外,條例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 2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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