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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管理條例

為了鼓勵社團活動的開展與壯大,規範社團活動。豐富廣大學生學生的課餘生活,加大社團活動的的影響範圍與輻射面。讓社團活動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由一枝獨秀向百花齊放發展,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應對複雜的社團活動管理,使社團活動更加規範有序進行。在學生會原有框架基礎上開設一個新的部門----社團活動管理中心。以規範有序,大膽創新,敢闖敢試的精神為指導,參考《東昇學生會幹部管理條例》,制定《社團活動管理條例(暫行)》。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是管理與監督社團的主要部門。職能如下

學校社團管理條例

社團管理中心保障社團的自主獨立。包括:工作和活動策劃開展的自主獨立。

招聘社員的自主獨立。換屆選舉的自主獨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員的利益。

二、協調各個社團的活動有序進行。

三、從大方面管理社團

四、審核社團的創建。

五、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有權強制解散不符合規定的社團。

六、社團活動管理中心隸屬於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接受社團活動管理中心的管理與監督,但不屬於團委學生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學生社團的創立,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規範社團活動。豐富廣大學生學生的課餘生活,加大社團活動的的影響範圍與輻射面。讓社團活動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由一枝獨秀向百花齊放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參考《東昇學生會幹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在學校各級黨團組織管理和指導下的羣眾性團體。具體的是指我校學生自願組成、或學校發起,學生自願參加,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活動是校園文化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社團應在學校各級黨團組織管理和指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前提,積極開展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有利於校風、學風建設,有利於校園文化健康、繁榮發展的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二章 鼓勵條件

第四條. 團委旗下注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提出協助其開展活動的要求,其中包括聯繫場地和必要的人員支持。

第五條. 團委旗下注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提出共享外聯成果的要求。

第六條. 新成立的註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尋求有關如何開展活動的經驗。

第七條. 在開展社團活動中有傑出表現的幹部或個人可以參與團委學生會一年一度的優秀幹部評選。

第八條. 在開展社團活動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員或幹部又符合條件可成為推優入團或入黨的人選。具體條件如下:

(一) 高中階段沒有不良記錄無記過處分。

(二) 思想品德良好,學習成績處於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 對社團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九條:學生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願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條:我校學生社團的社團的管理部門為我校團委,團委授權於學生會社團活動管理中心進行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 有規範的章程;

(六) 有自己的特色;

(七) 發起人或申請人員為東昇學校在校學生或老師;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第十二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未來的發展計劃書;

(六)社團創建申請表;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活動場所;

(二) 未來發展的目標和計劃。

(三)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四) 學生社團類別;

(五)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六) 組織機構和原則;

(七)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八)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九)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十)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 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二)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五條:從批准籌備之日起60日內,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登記管理機關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儘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佈成立。

第十六條:以下情況不得批准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10人的;。

備註:

社團人數及規模所設名稱,一至五人可稱為xx小組,五到十五人稱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稱為xxx社。二十五人以上可稱為xxx團。以上均可統稱為社團。

2.社團成員在上課時間有工作需求要離開學校或請假,要提前向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統一使用團委學生會的請假條外出。

3.社團的活動經費由社團自主募集,自主尋求贊助商,自主管理。社團活動管理中心只監督資金使用,不參與管理和使用。

4.活動如需場地可直接向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實際情況安排場地。

第四章 學生社團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各社團經批准成立,有組織開展社團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開展學生社團活動必須遵循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原則。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與校外單位聯合舉辦活動和邀請校外人員來校評價活動,必須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呈報主管部門審批。社團管理中心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學校團委審批,同意後呈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 社團活動一般限於課餘時間進行。任何社團成員參加社團活動,如與本級、班集體活動有衝突要請假,都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且統一使用團委學生例假請假條請假。

第二十一條 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前,必須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動計劃送交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後應及時做好總結和寫好相關報道(圖文)並以書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門備案,作為各項評優的依據。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准;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五)協調各社團間的活動時間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所在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冊,具體註冊辦法由各自行制定。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誌,但須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前,必須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動計劃送交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學生社團以學校名義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佈解散或註銷,應當承擔主要負責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六章 學生社團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學校撥款、會員費、校友捐款、及校外單位贊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條 學校社團的活動經費,一般由學校團委拔給。承擔全校性大型活動時,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審計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各社團向校團委申請經費,必須在活動前提交詳細活動計劃和經費預算,經校團委同意,方可開展活動並在活動結束後憑正式發票報銷。

第三十三條 各社團收取會員費,必須將收取標準和總數上報給校團委備案,在使用上必須合理地具有完備的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費只能用於社團活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則主管部門可視情節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拘罰另外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大者,可扭送公安機關。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三十五: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條 為了鼓勵學生社團朝着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學校對在社團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社團和成員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社團及成員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社團的處罰形式主要有:口頭批評、通報批評、停拔活動經費、整頓審查、吊銷許可證、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四 對社團成員的處罰形式主要有:口頭批評、通報批評、學校處分等。

第四十五條 對整頓審查的社團,在規定期限內有顯著進步的,可解除審查;屢教不改者吊銷許可證和勒令解散。

第四十六條:東昇學校團委和東昇學校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團”和“優秀社團”,對社團負責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範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各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進行整頓後仍未註冊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30人的(特殊團體經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慮降低人數要求)

(六)社團整個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七)未經審核登記而以社團形式活動者;

(八)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第四十九條 社團所受處分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註冊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所在班級並建議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條 社團成員所受獎罰均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級、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理由深圳市東昇學校團委和深圳市東昇學生會祕書處共同制定,報東昇學校黨委批准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6月22日起實施。本條例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以本條例為準;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我校學生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細則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