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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精選8篇)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1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精選8篇)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2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一)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4

納税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5

納税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相關漫畫[3]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6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7

土地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税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8

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