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文祕 > 規章制度

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以下簡稱“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管理,確保立項項目建設取得實效,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是指由國家民委組織評審並批准立項的本科教學改革與質量建設研究項目。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負責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家民委教改項目主要面向全國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擇優立項,旨在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學成果,不斷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質量,培養高素質人才。

第三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的組織實施,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規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求真務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圍繞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難點和熱點問題以及教育教學中的新情況開展研究與改革。

第四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立項的主要範圍與分類。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立項的主要範圍是民族院校的辦學定位與辦學特色、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教學資源共享、教學管理與教學質量保障、教育教學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

根據研究的內容,國家民委教改項目一般可分為8個類別。

1.綜合性研究:對民族高等教育教學改革中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的戰略性、全局性的研究與實踐,主要包括教育教學理念、高校發展戰略、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產學研用合作教育和重點工作推進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針對學科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和培養模式進行改革的項目,主要包括專業設置與調整、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理念、卓越人才培養、創新創業教育、學生學習分析與研究等方面的創新。

3.課程與教材建設:面向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教材建設、多媒體教學課件開發等方面的改革項目。

4.實踐教學改革:主要包括實踐教學體系與機制建設、創新性實驗計劃、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創新創業教育基地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大學生自主創業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

5.教育教學管理改革:促進高校科學管理的改革與實踐,主要包括教學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基層教學組織建設、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設、教學質量管理與監控體系、考試與評價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優質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共享等。

6.教學質量管理與評估:高校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探索與實踐,主要包括院系評估、學科專業評估、課程評估以及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庫的常態採集機制等。

7.師資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青年骨幹教師培養、高水平教學團隊和拔尖創新人才的培育、教師教育教學水平、科研創新和服務社會能力的提高、“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等。

8.其他與人才培養及教育教學改革與建設有關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按選題價值和預期成果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1.重點項目(含委託項目)是指對解決民族院校教育教學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有重大意義,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可望取得重大成果,並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或由國家民委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委託研究的項目。

2.一般項目是指對解決當前民族院校教育教學中重點問題、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有較大作用,能取得較好研究成果,並有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

第六條 一般項目完成時間一般1~2年,重點項目完成時間一般2~3年。

第七條 國家民委聘任成立專家組,在國家民委的協調指導下,負責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的規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評審、驗收、推廣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國家民委根據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和民族高等教育建設與改革的實際需要,發佈教改項目立項指南,為立項申報提供指導。

第九條 各民族院校根據國家民委公佈的立項指南以及各校申報限額,統一組織本單位的項目遴選和推薦申報工作。鼓勵院校聯合申報,鼓勵並接受相關教育機構和社會團體參與並贊助國家民委教改項目,不受理個人申報項目。

民族院校與其他院校或單位聯合申報時,民族院校應作為第一申報單位,並作為項目歸口管理單位。

第十條 項目主持人組織填寫《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項目申請書》)一式三份,由學校教改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推薦,經學校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統一報送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第十一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組原則上不超過5人,部分委託項目和院校聯合申報的重點項目根據任務需要可適當增加研究人員。項目主持人組織項目的申報與實施,每次限報一個項目,所申報的項目應避免重複立項。項目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近三年無教學事故或其他不良記錄。

2.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組織項目研究與實施的能力。

3.此前承擔的國家民委教改項目已按規定結題。

4.重點項目主持人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有相應研究基礎。

第十二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並採取會議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立項項目及其級別,並在國家民委門户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 個工作日。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由所在學校通知項目主持人按計劃實施。項目所屬學校要在建立健全學校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加強對項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導和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為項目的研究與實踐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家民委組織專家對有關立項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抽查或實地考察指導。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項目主持人在項目結題前至少半年以上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調整申請單》,經學校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民委審批備案:

1.變更項目主持人或主要參加人。

2.改變項目研究內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於特殊原因申請延期結題或中止項目研究。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國家民委將撤銷項目立項,中止項目研究,追回已撥經費,三年內取消申報本項目和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資格,並視具體情況減少項目所屬學校下一輪次申報項目的數額。

1.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2.研究內容有較大政治問題或不良影響。

3.未經申請批准,擅自做出重大變更或無故中止項目。

4.獲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違反財務管理制度。

6.項目所在學校把關不嚴,管理鬆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經費由項目所在學校資助或由項目組籌集。

第十八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中的委託項目由項目委託單位資助。

第十九條 項目資助經費由院校財務部門設立專門賬户並由院校主管教改項目的部門統一管理,項目所在學校要保證項目資助經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教改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應符合項目所在學校相關項目經費管理規定;委託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應符合委託單位相關項目經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院校教改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審核,對無故終止研究的項目停止核撥經費。

第五章 結題驗收與成果鑑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於項目期內統一組織所承擔項目的結題初步驗收後,由國家民委組織專家進行最終驗收,並評出優秀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申請結題驗收的項目主持人下載並填寫《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結題驗收書》(以下簡稱《結題驗收書》)。

第二十四條 結題驗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結題驗收書》一式三份,項目研究報告一份,項目成果一份(包括成果被採用、轉載及獲獎等情況的證明及其他可以説明研究成果的有關材料,如論文、教材、著作、課件、培養方案、獲獎證書等)。結題驗收材料的提交和報送根據有關通知的具體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立項要求,有關項目所提交的成果,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項:

1.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研究的目的及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項目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方法與具體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廣應用價值。

2.論文:圍繞研究內容在核心期刊發表2篇以上教研論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學改革和創新內容,須正式出版並被應用。

4.多媒體教學課件或軟件:須正式出版或被採用,説明其先進性、實用性、創新性和實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突出成果的社會效益和推廣應用價值。

6.其他:指導的學生獲得省部級以上(不含省部級)大學生學科競賽一、二等獎。

項目主持人必須有作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項目參加人必須有相關成果。

第二十六條 申請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1.未經批准變更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

2.未按計劃完成研究或改革內容。

3.必要的佐證材料不完整或數據虛假。

4.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無實用價值。

5.剽竊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權嫌疑。

6.違犯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條例或有不良政治傾向。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結題時間以國家民委通過驗收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 初次結題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可暫緩結題,項目主持人須提出延期結題(最多不超過1年)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教改項目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國家民委備案。待項目組根據專家組的結題評審意見完善相應材料、補充相應成果後,再次申請結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在最終結題驗收時被評為優秀項目的項目,由國家民委頒發優秀項目證書,由項目所在學校給予2萬元獎勵。

第三十條 需要進行成果鑑定的項目,可由學校或項目主持人向國家民委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成果鑑定材料(研究報告、研究成果主件)。成果鑑定採取會議評議或其他評議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成果鑑定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項目所在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鑑定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項目組成員迴避所承擔項目成果的鑑定。鑑定專家組應對項目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結果。鑑定結果由項目所在學校或項目主持人存檔保管。

第六章 成果推廣應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論文、軟件、課件、專利等)公開發表或出版時,應在醒目位置標註“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重點、一般)研究項目”和項目編號。國家民委教改項目研究成果歸屬國家民委和項目完成學校。

第三十三條 國家民委鼓勵相關高校採取積極措施和手段加強對教改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對深化民族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重要意義的項目成果,項目所在學校應及時宣傳、推廣,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