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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範文(精選29篇)

公司章程範文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範文(精選29篇)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齲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章程範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税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5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於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於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於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6

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公司章程範文 篇7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獲取足夠的公司信息。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斷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於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後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除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除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序(查閲其他文件並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閲目的的表述,並依法送達給公司,但並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免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閲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閲。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説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閲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覆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覆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閲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覆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股東查閲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範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閲、複製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閲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閲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並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閲的範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閲的範圍,總的來説,准予查閲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於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閲賬簿的時候,只有通過查閲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於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閲會計原始憑證,處於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斷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斷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於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閲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閲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閲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公司章程範文 篇8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9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於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餘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人,每屆任期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日後辭職,在批准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併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並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餘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税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 9方共同出資,設立勞斯集友二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勞斯集友二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住所:xx市清城區蟠龍園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二手汽車貿易(評估、收購、保養與維護、銷售、售後服務)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六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3 分之 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4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勞斯集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x年 3月14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閲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於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發展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對房地產、酒店業、商貿(及物流)、餐飲投資管理、諮詢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銷策劃、(現代農業發展、農村土地整理)企業形象策劃、企業信息諮詢、企業管理諮詢。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 1000.00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20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財務公司借貸資金,其資金利息由所有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第 條 公司首次內部籌款100.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限時認繳。其中先生以胡市糖廠土地評估市價過户到公司户下,作為入股資金,不足金額以現金補貼,超出部分作為下次籌款資金。以後每次內部籌款,都以各股東入股出資比例限時認繳。每次繳款後,公司要向各股東提供繳款確認書,並由公司蓋章。所有股東互相監督確認繳款情況。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金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設總經理、業務部、辦公室、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 三位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所有股東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會選舉先生為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同時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選舉先生為總經理,選舉先生為副總理協助總經理開展各項工作,選舉為公司監事。

第三章 股東會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月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主要向股東彙報公司財務情況、投資計劃、工作進度等。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部分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選舉先生為總經理。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

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筆財務支出,都需有詳細記錄,附發票或收據,由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簽字審批後方能報銷入賬。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股東會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

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

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

三分之二以上)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

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非自然人股東)或簽名(自然人股東):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工程造價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公司英文名稱:

公司法定地址:xx市路號,郵編:,電話:

第三條 公司由下列x個出資人共同發起組成(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執業資格 住 址 身份證號

1、 註冊造價師

2、 註冊造價師

3、 註冊造價師

4、 註冊造價師

5、 註冊造價師或相關執業資格

……

第四條 公司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和管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

第五條 公司的性質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因業務質量問題涉及法律訴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風險基金承擔,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 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工程造價鑑定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50萬元以上),由出資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一)發起人出資共xx萬元,佔註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 註冊造價師

2、 註冊造價師

3、 註冊造價師

4、 註冊造價師

5、 相關執業資格

……

(二)一般出資人出資共xx萬元,佔註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 註冊造價師或編審資格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

第十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出資人協議規定的期限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資人繳足出資額後即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和資質條件規定的限額)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的增減及股份調整需經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股權的股東決議通過(需報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股東不得饋贈、抵押其出資額及其相應權益。股東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身份。

第十三條 股東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 股東要求轉讓股份或退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請求。退股人的權益處理由董事會決定(或在章程中明確約定)。

第四章 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應具備資質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身體健康,符合執齡規定,有較好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公司的權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存續期間,股東的出資、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公司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和權益,均為公司財產,由股東共有併為公司經營使用。

第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不得成為其他同類事務所的出資人;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性質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有衝突的活動。

第十八條 股東的權利:

(一)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東大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權查閲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九條 在公司依法設立時,發起出資人除享有第十七條全部權利以外,具有註冊造價師資格的發起人享有被選舉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額繳納出資;

(三)以其出資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和債務;

(四)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出資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六)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發起出資人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義務外,還承擔下列義務:

(一)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

(二)辦理公司經營資質和工商註冊登記有關事宜。

第五章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有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選聘和解聘董事會董事、監事、董事長;

(三)審議和決定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四)審議和通過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標準、程序;

(五)審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理;

(七)決定公司的借貸、擔保等事項和對外簽訂重大合同、協議;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代表四分之三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事項;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資人退股後的股份分配、股份轉讓和新出資人加入;

(五)本章程規定或應當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一般以發起人為首屆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負責本所的重要決策。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x年(一般為2-3年),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聘其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制定公司業務發展計劃和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等福利方案;

(十)決定董事長的報酬和獎勵;

(十一)批准董事長有關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和解聘的提議,並決定其報酬;

(十二)決定退股、轉讓股份及其權益處置等事項;

(十三)審議和決定公司專職人員的聘用;

(十四)股東大會授予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董事長每屆任期為x年(一般為2-3年) ,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長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長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經營管理能力、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長,經董事會半數以上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除其董事長職務。卸任董事長的股份作相應調減,調減下來的股份由股東大會進行分配。

(董事長職務實行無任期制的,應規定退休、卸任、罷免、改選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業務經營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和受董事會委託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會和辦公會;

(五)提出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人選,經董事會批准後聘任;

(六)提出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七)根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提出對員工的獎懲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八)審查和批准公司正常的財務開支;

(九)簽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x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執行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聽取和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董事會董事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機構設置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XX部等業務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業務拓展需要,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納税,並執行國家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並採用借貸記帳法。編制月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按章申報納税。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用款報銷制度;薪酬與獎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批與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税款和法定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上年度虧損後結餘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分配;

(三)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表決批准後實施;

(四)發生年度虧損時,可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

第八章 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承辦業務由公司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業務合同或委託協議書。公司依法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全體註冊造價師及專職人員應當做到:

(一)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

(二)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嚴格保守業務祕密;

(四)遵守迴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六)參加執業資格後續教育,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確保工作質量。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為公司管理和運作的基本原則:

(一)業務管理制度;

(二)質量控制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資獎金管理制度;

(六)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 合併、分立及出資人變動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由董事會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經股東大會通過後,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和向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協議的規定,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出資人的權益比例。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按合併協議約定)繼承。

第四十六條 增補新的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和本章程規定的出資人條件;

(二)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必須退股:

(一)股東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東全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股東被管理部門註銷執業資格;

(四)股東在出資中的權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執行;

(五)股東辭職或擅自離開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東被解聘;

(七)股東年齡超過65週歲;

(八)股東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九)股東沒有實際履行公司出資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或者出資人協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股東退股時,退股人應分享的權益可經過協商以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償還,應承擔的債務全部以現金彌補。股東退股後,對後續發生的並與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關的公司賠償事項仍負有責任。

第十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公司經營期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予以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條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並由股東大會以普通表決方式確定其人選。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解散的 ,由主管部門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之日三十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生效(股東需在章程通過決議上簽名)。

公司章程範文 篇16

根據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要求,公司董事會擬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註冊資本和股本總數條款,具體如下:

一、章程原第六條 內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93839.9518萬元。”

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93816.2458萬元。”

二、章程原第十九條 內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938,399,518股,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938,162,458股,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x年3月27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7

由於公司名稱和證券簡稱擬發生變更,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公司擬對《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

現修改為:“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原章程“第四條公司註冊名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現修改為:“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原章程其他各條款維持不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9月7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18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於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併、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並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製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並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的公司的剩餘財產;

(8) 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髮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於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範文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裏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0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1

(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 原章程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二、 原章程第六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2,986,746元。

三、 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產管理和經濟信息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修改如下: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文藝創作與表演,創意

設計,電影製片,電影發行,電影攝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影視設備、物聯網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資產管理,商務信息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四、 原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税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税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五、 原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六、 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原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的變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30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於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廣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4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

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 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天鴻工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中涉及專項審批的按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公司的宗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誠實守信,科學管理,努力開拓市場;為雲南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七條 公司的發展規劃:堅持為國家、為社會大眾服務的原則,積極

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力爭在短期內樹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公司的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註冊資金:本公司全體股東實際認繳的出資總額,人民 幣: 萬元。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

東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第十條 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 是法人的,由該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五、股東名錄

第十一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XX名,均為自然人股東。

1、 股東姓名:

住 所:

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股東姓名:

住 所:

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3、 股東姓名:

住所:

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4、 股東姓名:

住所:

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二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紅利;

3、 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有權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

4、 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 按規定轉讓出資;

6、 其他股東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 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 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 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五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

第十六條 出資人按規定期限於 年 月 日前繳足出資額,逾期 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己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驗證

並出具驗資證明,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額,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

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 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全稱、 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 東組成。

股東會成員名單: 、 、 、 。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 對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 對是否設立分公司做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

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算後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由執行董事提議召開,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也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

東召集、主持),執行董事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股東會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缺席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普通決議

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八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簽字由公司保 存。

(二)執行董事

第三十條 本公司暫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 責並行使董事會職權。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本屆執行董事為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減註冊資本方案;

7.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

第三十三條 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暫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對 公司的執行董事及高級職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本屆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

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

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經理負責,公司副經理及其它管理 人經公司經理提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現任經理由 擔任。 第三十八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 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 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和解聘其他管理 人員;

7. 決定職權範圍內所管員工的報酬待遇。

(五)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條件、義務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3.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

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者,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 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者;

6. 國家公務員而未脱離原職者。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3. 執行懂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5.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7.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9.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經理及其他由執行董事聘任的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的決議,不得超越執行董事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由執行董事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在接到申請起7日內做出決定。在批准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參與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為 。

十、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 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年召開下半年股東會20天前將財務會計報告 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 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 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壹拾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併或全部資產轉讓;

3、股東人數或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 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三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告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 清償。

第五十七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在出現第五十二條4、5款之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按有關程序申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九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 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剩餘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税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一條 公司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

報表和各種財務賬目,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驗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

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5

______有限公司於__年__月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______(登記事項1)、____(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加蓋公司公章)

公司章程範文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並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7

根據 有限公司股東於 年 月 日作出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的決定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8

根據 有限公司股東於 年 月 日作出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的決定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範文 篇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採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註冊股本為______股,即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______股,計______萬元,佔股本總數的______。其中:社會法人股______萬股,佔股本總數的______。內部職工股______萬股,佔股本總數的___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並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註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閲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於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並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准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户、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託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並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鑑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鑑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ⅰ⒑喜ⅰ⒆?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鮃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佔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鑑、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託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行權力,受委託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燬。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__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幫助複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説明並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閲;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税款,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餘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税後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於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後進行。分配股利時,採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採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製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註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並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佈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税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製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並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經___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