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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精選15篇)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精選1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範企業名稱,保護企業名稱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名稱的使用及企業名稱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企業名稱是指企業用以區別其他企業或組織的標誌。

第三條 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准設立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的同時,取得名稱權。

企業名稱權歸企業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本省實行著名字號制度,對著名字號實行保護。著名字號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認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企業名稱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糾正自己或者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登記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企業名稱。

第二章 企業名稱的構成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法組成,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是指企業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著名字號相同,也不得與冠以同一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的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經營業務。企業主要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的,在企業名稱中可以反映所從事的主要行業,或者使用概括性詞語反映經營業務。

第十條 使用概括性詞語反映或者不反映所從事的行業的企業名稱,其字號不得與冠以同一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字號相同。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為反映經營特點,可以在字號和行業詞語之間使用國家(地區)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第十二條 集團名稱由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字號、行業及“集團”字樣依次組成。

集團規模較大,並且核心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的,集體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徵。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名稱應當由集團名稱和企業組織形式組成。

集團成員企業的名稱可以使用集團字號;符合冠以集體所冠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條件的,可以使用集團名稱,但必須同時使用本企業字號。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另一企業的名稱,也不應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習俗的;

(四)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的;

(六)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的。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名稱、文字、字母、數字:

(一)國際組織名稱;

(二)政黨、宗教組織名稱;

(三)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

(四)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第三章 企業名稱的登記

第十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名稱。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核准冠以本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名稱。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企業名稱中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一)字號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可以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其他企業。

第二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可以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其他企業,必須是註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在全省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不滿兩年的,不得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條 企業名稱依申請在先原則核准。

第二十二條 設立企業或變更企業名稱,應當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或變更企業名稱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由全體出資人或者開辦企業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資格或身份證明;

(四)全體出資人的法人資格或者身份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股東投資的,還須提交投資各方的共同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應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十五條 已設立的企業依照本規定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應向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經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後,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業申請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四)有關證書、文件的複印件;

(五)其他有關文件。

企業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呈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關的審查報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准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經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預先核准或者呈報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未進行設立登記的,不得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對申請企業的名稱予以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企業營業執照註銷或變更企業名稱的,原企業名稱自注銷或變更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原企業名稱自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第四章 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預先核准或呈報核准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户、產品標識、產品包裝、信函以及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業名稱,必須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四條 使用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引起公眾誤認;

(三)仿冒他人名稱;

(四)其他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企業名稱轉讓後,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户企業;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三十七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反映該分支機構行業特點的字樣。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從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十八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機構與其所從屬企業不在同一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應當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使用“分公司”組織形式。

第四十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自企業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變更登記。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企業名稱不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的;

(二)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名稱的;

(三)未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四)企業名稱牌匾簡化未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的;

(五)企業印章、銀行帳户、產品標識、產品包裝、信函以及有關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的企業名稱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使用預先核准或者雖經核准但未予以變更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已核准的企業名稱,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假冒他人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轉讓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名稱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已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户、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户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户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户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3

一、處罰辦法

1.對拒絕遵守學校控煙規章的教職員工,否則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教職工在禁煙區內吸煙,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罰款10元,並在教師大會上通報批評;拒不悔改的,罰款30元,並責令其在教師大會上做書面檢討。

3.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學生,學校將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有吸煙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對來訪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不在學校吸煙,制止其不文明行為。對來訪客人,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煙區吸煙,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監督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一經發現也納入本人考核及處室考核。

6.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教工既執行上述規定外,還納入到個人年度考核中。

二、獎勵辦法

1.教職工以教研組、各處室為單位,遵守學校控煙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是評選優秀處室的條件之一。

2.對積極戒煙、恪守規定者應予於一定的物質支持和鼓勵。

①年度評選“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積極分子”。對能遵守學校控煙制度、並有突出表現的煙民教師給予積極肯定和鼓勵。

②年度評選“優秀控煙監督員”。對能認真履行監督員職責,鼓勵和幫助吸煙教職員戒煙的監督員給予積極肯定和獎勵。

③學校專設控煙工作獎勵項目。對積極參與學校控煙工作的所有教工發放獎勵,對不積極參與控煙工作、甚至違反學校控煙、禁煙規定的教工不發放。

永州市工商職業中專

20xx年3月10日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4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部門及人員

公司指定綜合部為公車管理部門,負責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具體包括:公司用車事宜記錄、車輛里程數油耗統計、車鑰匙及行車證的保管及交接。

三、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僅作為工作用途,嚴禁公車私用。

2、各部門因公外出申請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明確時間、地點,並由部門經理審核批准。長途出差用車,應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綜合部按照申請先後次序及工作重要性調整調度。

3、用車申請應在工作時間提交辦理,如遇特殊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電話請示公司負責人,綜合部在接到通知後安排用車,事後由用車申請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申請人用車前須檢查車況,比如水、油、潤滑油等是否滿足用車條件。

5、申請人用車完畢後,應及時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辦理車輛移交手續。

6、申請人還車時,應將油箱加滿或至少保證半滿狀態,並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車內外應保持清潔。

7、公司車輛必須當天歸還,車輛不得在外過夜。用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規定時間將公司車輛交回的,須電話通知車輛負責人,並在移交時補辦相關手續。

8、能夠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解決的問題,不宜申請使用公司車輛。

9、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須將駕駛證複印件報綜合部部備案。

10、公司車輛應由申請人駕駛,不得借他人使用。

11、用車申請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駕駛公司車輛。違反交通法規受到的罰款,由用車申請人或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部負責定期查詢公司車輛違章記錄並落實相關責任人);若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辦理維修與保險理賠並報公司綜合部,如負有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據情節輕重當事人負損失的10-20%的經濟賠償。

四、此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5

1、自20xx年3月1日起,有上班或加班的員工到食堂用餐一律免費。

2、公司提供免費用餐的範圍:在下午有上班的員工提供中餐,在晚上有上班的員工提供晚餐。

3、用餐員工必須服從人事行政部和食堂人員統一管理用餐,公司提供餐具,非食堂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餐具帶離食堂。

4、不到食堂用餐的員工,公司不給予餐費補貼。

5、需到食堂用餐的員工,必須在規定定餐時間內在定餐機刷卡定餐。沒有刷卡定餐的員工如到食堂用餐,經查實每餐扣款10元。

6、凡到食堂用餐的員工,必須在就餐機上刷卡,通過就餐機刷卡後才能用餐,刷卡不通過的,食堂不給予分餐。

7、新員工或未辦理用餐手續的員工,都必須到人事行政部辦理用餐手續後,才能到食堂用餐。

8、員工到食堂用餐時,必須按先後順序排隊在就餐機刷卡打菜,每人每次只允許打一份菜,不得代他人刷卡或打菜,違者每次罰款10元。

9、員工沒有刷卡定餐和向食堂定餐的,食堂將沒有預備用餐份額。

10、分廠或工區人員需要到食堂用餐的,由所屬部門主管在規定訂餐時間內與人事行政部辦理定餐卡等用餐手續。

11、員工刷卡定餐後,沒有到食堂用餐,每餐罰款10元,公司將在工資中按定餐次數扣除相應金額。

12、已刷卡定餐的員工,因公事需要離廠不到食堂用餐的,必須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向食堂取消用餐,否則每餐按10元計算。

13、已刷卡定餐的員工,因公司原因通知不用上班或加班的,沒有到食堂用餐的,必須有部門主管證實,員工不需要支付餐費。

14、員工通宵加班,第二天中餐需要用餐的,必須在當晚下班時刷卡定餐,如沒有刷卡定餐的,視為第二天中餐不在食堂用餐。如有特殊情況沒有定餐,必須經公司同意,併到人事行政部辦理用餐手續後,才能到食堂用餐。如辦理手續後,沒有到食堂用餐的,每餐罰款10元。

15、沒有上班或加班的員工,不能刷卡定餐,如有發現,每餐按10元計算,並在工資中按用餐次數扣除相應餐費金額。

16、沒有上班或加班的員工,要到食堂用餐的,必須直接向食堂報餐,並用現金支付給食堂餐標。

17、有上班或加班的員工享有優先用餐,沒有上班或加班的員工,必須等食堂先安排有定餐的員工的飯菜後,再安排給沒有定餐的員工,如果食堂沒有剩餘的飯菜,沒有定餐的員工自行安排用餐。食堂將不會重新安排飯菜。

18、不能浪費飯菜,不能將吃剩餘的飯菜倒在餐枱上,如有發現,每次罰款10元。

19、不隨地吐痰或亂丟食物等不良道德行為,如有發現,每次罰款10元。

20、不能有意或無意損壞食堂設施和餐具,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21、員工辦理定餐就餐卡時不需收取費用,員工必須自行保管好定餐就餐卡,如有丟失,補卡時收取工本費10元。

22、員工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將定餐就餐卡轉給他人使用,如私自將定餐就餐卡轉給他人使用的,每次用餐罰款20元,發生罰款的金額由持卡人負責支付。

23、員工在離職時必須將定餐就餐卡交還給人事行政部,如沒有交還的,將在工資中扣除費用金額10元。

24、員工未到就餐時間提前到食堂用餐的,視為早退取消全勤獎,並處罰每次10元。

三、辦理員工用餐須知

1、辦理用餐手續負責人:人事行政部 翁文全。

2、用餐地點:公司一樓食堂。

3、定餐時間:

中餐:上午9:30前。

晚餐:下午15:00前。

4、定餐地點:三樓前台。

5、用餐時間:

中餐 12:00

晚餐 17:30

四、人事行政部將定期進行檢查,如果食堂人員或員工違反以上規定的,公司將做出處理或處罰。

五、本規定於20xx年3月1日實施,20xx年2月15日修訂。

美星服飾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10日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6

一、商品入庫流程

1、採購部下定單時應該認真審核庫存數量,做到以銷定進。

2、採購部審核訂單時,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核定進貨數,杜絕出現庫存積壓,滯銷等情況。

3、訂單錄入後,採購部通知供貨商送貨時間,並及時通知倉庫。

4、當商品從廠家運抵至倉庫時,收貨員必須嚴格認真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完好,若出現破損、是原裝短少、鄰近效期等情況。收貨人必須拒絕收貨,並及時上報採購部;若因收貨員未及時對商品進行檢查,出現的破損,原裝短少、鄰近效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收貨員承擔。

5、確定商品外包裝完好後,收貨員必須依照相關單據:訂單、隨貨同行聯,對進貨商品品名、等級、數量、規格、金額、單價、效期進行核實,核實正確後方可入庫保管;若單據與商品實物不相符,應及時上報採購部;若進貨商品未經核對入庫,造成的貨、單不相符,由該收貨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入庫商品在搬運過程中,應按照商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進行搬運;在堆碼時,應按照倉庫堆放距離要求、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若未按規定進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損壞由收貨人承擔。

7、入庫商品明細必須由收貨員和倉庫管理員核對簽字認可,做到帳、貨相符。商品驗收無誤後,倉庫管理員依據驗收單及時記賬,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入庫時間、單證號碼、驗收情況、存貨單位等,做到帳、貨相符。若不按照該制度執行驗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8、按收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二、商品出庫流程

1、業務部開具出庫單或調撥單,或者採購部開具退貨單。單據上應該註明產地、規格、數量等。

3、倉庫收到以上單據後,在對出庫商品進行實物明細點驗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準確、無誤,方可簽字認可出庫,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4、出庫要分清實物負責人和承運者的責任,在商品出庫時雙方應認真清點核對出庫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等以及外包裝完好情況,辦清交接手續。若出庫後發生貨損等情況責任由承運者承擔。

5、商品出庫後倉庫管理員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賬並清點貨品結餘數,做到賬貨相符。

6、按出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倉庫盤點流程

1、盤點準備

倉庫主管將還未有自編碼的存貨通知支援中心補編編碼,並通知有關部門填制相關單據處理帳外物資。 營銷部、鞋業部和服裝部通知廠家和客户在盤點日期間停止送收貨品。 財務部將盤點日前已經審核生效的單據記帳。 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對貨品進行分區擺放,存貨以產品區、輔料區、產品待檢區、次品區、枱面輔料區、樣板鞋區分成六大區域分別得出存貨實存情況。

2、盤點進行

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初盤存貨,對存貨六大區域各指派1人擔任組長,2人配合。以盤點表記錄初盤結果。倉庫主管連同另外4名員工組成覆盤小組,對初盤結果進行復盤,出現差異倉庫自查原因。 倉庫主管將初盤數據輸入電腦,將《盤點單》打印提供給財務部,財務部組織公司人員組成抽盤小組,以2人為1組對各大區域進行抽盤工作。抽盤人員從實物中抽取20%複核初盤資料,從初盤資料中抽取30%對實物進行抽盤。抽盤量要求佔總庫存的50%。發現差異由倉庫主管重新盤點更正初盤資料。差錯率高於1%,倉庫主管對該區域貨品進行重新全盤。經覆盤通過的《盤點單》由財務部審核,並打印一式二份,由倉庫主管、財務主管簽字,各持1份。

3、盤點後期工作

倉庫主管將已審核《盤點單》導出為進、出倉單,電腦自動生成《盤盈單》和《盤虧單》。倉庫主管查找盤盈盤虧的原因,並將《庫存盤點彙總表》和差異原因查找報告交財務主管複核上交總經理審批後。財務部據審批結果審核《盤盈單》和《盤虧單》調整庫存帳。

4、盤點其他規定

盤點工作規定每月進行一次,時間為月末最後2天。頭天晚上8時開始至次日中午完成初盤和覆盤工作,下午進行抽盤工作。 參加盤點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負責,貨品磅碼、單位必須規範統一;名稱、貨號、規格必須明確;數量一定是實物數量,真實準確;絕對不允許重盤和漏盤。由於人為過失造成盤點數據不真實,責任人要負過失責任。 對於盤點結果發現屬於實物責任人不按貨品要求收發及保管財物造成損失,實物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7

第一條 責任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公司關於內部安全保衞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本園區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園區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園區得紀律和規定及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繫聯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衞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並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繫。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並明確重點保衞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並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並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範的行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誌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範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投訴,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10. 負責對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文件、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的相關制度並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彙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園區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於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對夜間送貨到園區的客户或司機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企業人員驗收貨物。

5. 在規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為上午 7︰50 —8︰50 ,中午11︰20 — 12︰20 ,下午3︰40 — 4︰40 ,晚班(站崗20分鐘送各企業)(特殊天氣不站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站崗的執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説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台。

5.3 對於進入園區的乘用車輛或外出的乘用車輛,在保安隊員視野5米之內時,必須行舉手禮。

5.4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公司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並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近發現火災隱患苗頭,並消除之。應熟記園區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衞室日常清潔衞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監督員工遵守安全守則,規章制度。保安每天下班前須將各類出庫單據收齊,送交相關部門備查。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後值班工作。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誌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按照保安隊長制定的周計劃訓練時間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8

一、責任單位

雁峯區非税收入徵收管理局

二、責任人

區非税收入徵收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當各自的工作任務。非税收入徵收管理責任人為局長、承辦人。

三、徵收管理依據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四、徵收管理範圍

區財政局是區非税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有關部門單位是區非税收入的執收單位。納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門單位,包括區級國家機關,履行或代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定額補助、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單位的派出機構。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徵收管理制度

1、實行以票管收。執收單位統一到區非税局申請領取非税執收票據。執收單位收取非税收入時,必須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財政票據,否則繳款義務人有權拒付。

2、非税收入專户管理。各項非税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區財政非税收入匯繳結算賬户。未經區財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私設收入過渡性帳户,也不得將屬於非税收入性質的資金繳入單位設在財政的其他資金帳户。

3、非税收入入庫管理。非税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按照“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模式進行規範管理。

根據“兩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規定分收入級次、科目類別或執收單位、收入項目定期劃繳國庫或財政專户。財政部門對執收單位實行綜合預算,根據單位工作和事業需要安排相關經費。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資金統籌的方案,經批准後將統籌資金轉為財政預算收入。

六、徵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採取直接徵收和委託徵收兩種方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執收單位的非税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直接徵收;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簽訂委託協議,並報非税收入管理局備案。採取委託徵收方式的,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行為實施嚴格監督,並承擔受委託徵收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非税收入,不得轉委託。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徵收窗口或執收點。

(二)非税收入採取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繳款方式。

1、直接繳款。執收單位在辦理收款業務時,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轉賬方式繳納非税收入款項的,繳款義務人須到其開户銀行辦理繳款手續,其中,繳款義務人開户銀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銀行的,非税收入應直接劃解財政部門在該代理銀行設立的“非税收入匯繳結算賬户”;繳款義務人開户銀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銀行的,資金繳入執收單位或繳款義務人選擇的非税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通過現金方式繳納非税收入款項的,由繳款義務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銀行繳款。

2、集中匯繳。集中匯繳只適用於按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湖南省非税收入專用收據》的非税收入執收單位。非税收入執收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湖南省非税收入專用收據》並收取款項後,由執收單位按日分收費項目彙總並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示範區“非税收入匯繳結算賬户”。

七、監督檢查

1、建立完善局務會制度,局內明確分工,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以示負責,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並歸檔保存。

2、局內對執收單位徵收非税收入情況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3局內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4、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5、接受區財政局有監督管理職能科室的監督檢查。

6、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八、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審核、批覆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户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徵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税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採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造成行政複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九、環節流程略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9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德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保證公司所有分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公司現有分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分公司是指各地方項目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公司)。 報銷管理規定

各種發票應該符合公司的相關規定(原始發票),否則不得報銷。當月費用必須在當月30日前將票據及相應的電子版本報銷單上交完畢。經公司財務負責人複核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

1)審批流程:報銷人(經辦人)填寫 → 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 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准

2)報款流程:審批確認 → 財務負責人 → 出納付款

3)報銷時間:每月30日前將當月報銷票據(電子版)上報財務(延期報銷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 1日至4日財務複核 → 5日至6日總經理審批 → 8日財務付款(電子支付)。

第一章 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差旅費用是指: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期間發生的,往來車、船、飛機、訂票費用;出差期間的工作餐費(享有出差補助的不予報銷);其他小額零星費用。此外的其他費用不屬於差旅費用的報銷範圍。

第二條 出差借款

出差借款應本着節儉夠用的原則申請,出差借款超過500元的應該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財務部門,並報部門批准,以便財務部門做好現金準備工作,否則財務部門可拒絕借款。

分公司負責人審核 公司財務部門審核 《出差申請表》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 員工因工出差,應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事先安排好出差期間的日程計劃,合理控制出差人數、任務、地點、時間等,填寫《出差申請表》(附件一),執行審批流程。無論領導和員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分公司負責人出差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 所有人員出差前,需填寫出差申請表,寫明出差任務、時間、地點,返回後三日內需撰寫出差報告,出差報告作為報銷附件。

第五條 出差人員須將出差申請表報送人事部門備案,作為考勤依據。無出差審批手續的人事部門一律按按曠工處理,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六條 出差差旅費用支出標準

(一)各分公司負責人以下(不含)員工出差原則上應乘坐火車,特殊情況經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報批時應註明詳細理由)。

(二) 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憑鐵路部門、公路部門或汽車公司的乘車票據報賬。火車訂票手續費不得超過10元/張。

(三)出差人員應按批准的出差地點路線乘車,如因私事未經批准繞道乘車,其繞道的車費不予報銷。 (四)住宿標準

第七條 兩名同行員工赴同一地點出差,原則上只按一人標準報銷住宿費,報銷標準以 級別高者為準,如因工作原因確實需要單獨住宿的,應該事先提出申請,經分公司負責人同意報財務審查後由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 員工到公司有宿舍的地區出差,原則上應住公司宿舍,不再報銷住宿費用

第二章 招待費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待費用指因工作需要而開支的接待、娛樂、禮品、公關等交際應酬費用。

第一條 業務費用發生後,應及時取得有公司全稱抬頭的税務發票和電腦小票 ,單筆支出200元(含),報請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單筆支出 300元(含),應該事前獲得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條 業務費用發生後應及時填寫《招待費用申請表》(附件二),將發票和消費清單 進行整齊、均勻的粘貼,按照相應審批標準和流程辦理報銷。

第三章 交通費管理規定

為節約開支,實現德森置業有限公司最終奮鬥目標,各分公司領導有責任督促本公司員工辦理業務時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現金借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分、子公司財務管理,規範借款與報銷流程,合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章所稱現金借款,指分公司員工因公司事務需要,向公司申請的各類臨時借款。 第二條 分公司駐外機構及特殊崗位的員工,經過審批,可以申請一定限額的備用金借款。

第三條 因公借款應提前辦理審批手續,出納收到手續完備、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請單》後,方可辦理。

第四條 因公借款審批流程

公司總經理

各分公司負責人審核簽字 公司財務部門審核

第五條 各分公司主管領導在借款審批單上簽字批准後,即自動成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對借款的償還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借款只能用於借款單上所申請的項目,不能挪作他用。 其它:本財務管理制度為公司暫行制度。

德森置業有限公司 20xx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德森置業有限公司員工出差申請表

(出差申請/借款/訂票/審批)

申請日期: / / No.:

領款人簽收:

經辦人:

附件二 得森置業有限公司招待費用申請表

招待費用申請表

上級主管領導: 分、子公司領導: 申請人:

注:招待費超過200元(含)的應該由分公司負責人事先批准;300元(含)以上的應由公司總經理事先批准。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0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處理公司在節假日及工作時間外的一些事務,除主管人員堅守崗位外,公司需另外安排員工值班。

第2條 值班處理事項

1.突發事件。

2.管理、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員工。

3.預防突發事件、火災、盜竊及其他突發事項。

4.治安管理。

5.公司臨時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3條 值班時間

1.工作日值班

週一至週五每日下班時到次日上午上班時。

2.休息休假日值班

實行輪班制,日班上午8:00至下午5:00,夜班下午5:00至次日上午8:00(可根據公司辦公時間的調整而變更)。

第4條 各部門根據業務情況自行安排本部門員工值班,並於月底公佈次月值班表。

第2章 值班紀律管理

第5條 值班室是公司的重要崗位部門,值班人員的工作狀態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安全和工作秩序,

第6條 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7條 值班人員應自覺保持值班室的環境衞生。

第8條 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值班室。

第9條 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在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接聽電話。

第10條 任何值班人員不得使用值班室電話撥打或接聽私人電話。

第11條 值班人員遇有特殊情況需換班或代班者,必須經值班主管同意,否則責任自負。

第12條 值班人員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並在交班前寫好值班記錄,以便分清責任。

第3章 值班事項處理

第13條 值班人員遇事可先行處理,事後再報告。如遇其職權範圍以外的事情,應立即通報並請示主管。

第14條 值班人員遇到重大、緊急事情時,應及時向上級業務指揮部門和公司領導彙報與請示,以便及時處理並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負責人。

第15條 值班人員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寫“報告表”,並於交班後送主管領導檢查。

第16條 值班人員收到信件時應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2.非職權所及的,視其性質立即聯繫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3. 對於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於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4章 值班津貼與獎懲

第17條 值班人員可領取值班津貼。具體數額參照《公司值班人員津貼費用規定》。

第18條 如果值班人員在遇到緊急事件時處理得當,公司可視其情節給予嘉獎。嘉獎分為書面表揚和物質獎勵兩個等級。獎勵辦法參見《公司值班人員津貼費用規定》。

第19條 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如擅離職守,公司應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者,應從重論處。

第20條 值班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並呈交領導批准,出差時亦同。代理值班人員應負一切責任。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制定和解釋,並報總經理審核批准。

第22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每年修訂一次。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1

一、職責

1、管理部:負責開通國內、國際長途電話的審批,電話的安裝、使用、維修、停機、電話費用結算等相關事項的統籌管理;

2、各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電話及控制電話費用;

3、財務部:負責電話費用的結算。

二、基本原則

1、每部電話安排專門負責人員,負責該部門電話的管理及控制費用;

2、公司內線電話用於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絡,任何人不得用內線電話聊天、談笑;

3、辦公電話原則上不得作私人電話使用;

4、辦公室電話主要用於工作聯繫, 提倡使用文明、簡捷的語言,以減少通話時間;

5、 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準使用本公司話機打市內電話和長途電

話。

三、電話號碼的申請與定位

1、部門因業務擴大增加人員需新增電話,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由管理部批准,管理部批准後聯繫專業人員進行電話安裝。

四、電話安裝

1、電話之初裝以開通內線為原則;

2、各部門電話號碼如需開通市話、國內長途、國際長途、來電顯示等其他需要另外收費的功能,需由申請部門填寫《電話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管理部批准,批准後方可開通相應功能。

五、電話移機、停機、停用號碼重新起用

1、各部門人員因工作原因發生辦公地點變動需要移機時,由部門人員告知管理部進行移機;

2、部門人員調整、人員變動等各種原因需要停止使用電話時,部門負責人需向管理部報停,號碼由管理部收回保管備用。

六、電話的故障維修管理

1、使用者如發現話機、線路等故障要及時向管理部報修, 非專業人士不得私自拆裝電話。

七、電話費用

每月由管理部按計費系統話費清單進行統計,繳納。

八、罰則

如有違反以上電話管理規定的,一經發現將進行考核處罰。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2

為規範公司辦公用品的申購、入庫、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盤存、交接程序,使之管理有序,責任明確,節儉節約,避免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公用品採購目的:

加強辦公用品的採購、領用和庫存管理流程,更高效及合理化的加強對辦公用品各項管理。

二、辦公用品範圍:

此規定所述辦公用品包括:各種辦公室所需耗材、辦公設備、辦公傢俱、電腦及配件、其他零星物品以及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大額資產等固定資產。

三、辦公用品採購計劃與申請

辦公室是全公司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採購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涉及辦公用品事宜均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加強管理。

1、辦公所需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電腦、電腦耗材及公司範圍內組織各項活動所需物品等均屬集中採購範圍。

2、辦公室根據最近三個月,各部門辦公用品的領用情況統計彙總,制定各部門的領用標準。

3、每月25日前各部門填寫次月《辦公用品及耗材申購單》報辦公室,辦公室依領用標準進行審核,超出標準的及新增加的辦公用品種類需經所需部門負責人報總經理簽字特批。

4、辦公室彙總各部門申購計劃數,於每月底交採購進入採購程序。

5、辦公用品的採購或者領用申請需要填寫《辦公用品申請單》。公司辦公用品的申請資格人為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自己部門的辦公需要,即使地提出採購申請。普通員工的辦公用品需要應當向自己的主管提出,由主管統一進行申請。

四、採購

1、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辦公用品及辦公設備耗材的品種,彙總清單填寫《申購單》交總經理室審批後由採購人員進行採購。

2、原則上辦公用品不進行零星採購,確因業務需要臨時採購的,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置。

五、保管

1、辦公用品與辦公設備耗材購入後,部分耗材直接由各部門根據計劃領回,其餘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2、辦公室做好:原庫存、進貨數、發出數與結存數的統計。

3、發放出去的辦公用品應當由辦公室做好相應的領用登記,明確領用部門,領用人,領用日期。

4、對於大件管理品實行保管責任制,實行使用人、領取人、保管責任人三合一的辦法,對保管責任進行歸屬。辦公室將根據不同時期的現實情況合理編定納入保管責任制的大件管理品目錄。現階段的大件管理品範圍暫定為:電腦及配件、電話機、計算機、訂書機。

5、對因個人工作失誤、非正常使用而對辦公用品造成重大異常損耗,將根據個人責任的程度,由責任人承擔所造成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認定分3等,含完全責任、一般責任和輕微責任,分別對應80%,50%,20%的損失賠償比例。)

六、領用

1、各部門根據申領計劃統一領用耗材類辦公用品時時,需在申領辦公用品發放登記簿上登記清楚。

2、各部門下屬員工領用時必須至辦公室填寫《領用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後,辦公室審核仍在月度計劃之內的才得以發放,超計劃領取拒絕發放,需要部門在次月申購計劃中申請。

七、辦公用品領用流程和庫存盤點管理

1、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庫管人員負責驗收,並負責保管和發放。

2、各部門申領物品,計劃內的物品在領料本子上簽字,計劃外的須在申購單上簽字。物品領用盡量做到以舊換新,減少浪費。每個月庫管人員根據領料單的領用情況,編制《當月計劃內辦公用品領用情況表》,經辦公室主管複核確認後,交採購員匯入物品採購計劃表“當月領用”一欄。

3、每月28號,庫管員需一併盤點計劃內物品庫存情況,由庫管員編制《計劃內物品庫存盤點》,以真實反映在採購辦公用品採購計劃表的“當月庫存”。計劃表中當月庫存數=上月庫存數+當月採購數-當月領用數,此當月庫存數必須和實際庫存盤點數目一致。

以上僅作參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可以做適當的調整。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3

一、要加強和重視對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對配電櫃、電閘要經常進行觀察、檢查、保證供電設備、儀器儀表的運轉轉正常。

二、配電櫃嚴禁非電工操作人員操作,所有人員不得亂動配電設施、儀器儀表、隨意拉開電閘,以免損壞儀器,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三、用電管理人員要遵守用電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帶電操作、要保障用操作人員自身安全,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四、用電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檢修電力線路。電線老化、要及時更換,防止發生漏電造成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

五、禁止非用電管理人員亂接電線,私用電爐,嚴格用電管理制度,發現有違犯用電制度的情況,要嚴肅處理,因私接電源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要依法嚴懲。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4

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機制,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創新化、強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員工培訓考核方法。

一、培訓領導機構

各單位上報培訓計劃,由人力資源部審定後實施,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並全面負責對各單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標準

(一)安環知識標準

1、掌握安全生產、環保方針、政策和公司安環的規章制度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2、懂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工藝及主要設備概況。

4、能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崗位的儀表設施、防護裝置、安全裝置等。

5、能準確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規程。

6、掌握一般職工的安環職責。

(二)生產技術和工藝知識標準

1、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

2、掌握本單位和本崗位工藝流程知識。

3、懂得設備性能、原理、維護保養及操作。

4、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防塵、防毒知識。

5、做到“四懂”,即懂知識、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即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三、考核辦法

本考核辦法只從安環知識和生產技術知識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加以考核。

1、各單位根據培訓時間要求組織培訓,結束後由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聯合出題考試,並負責考試管理和試卷評閲工作,全過程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考試成績彙總各方面評定出優(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並按單位(可按車間統計)算出優秀率和及格率,評閲完畢後公佈結果,並整理上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特殊情況下考試成績評定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變的形式)。

3、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各廠進行培訓考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監督。

(1)及格率達95%以上的,獎勵單位負責人人民幣200元,凡成績達95分以上的員工,將給予50元的獎勵。

(2)凡未及格人員進行待崗1—2個月處理,限期學習補考,期間只發個人崗位工資的60%,補考合格後上崗,否則予以辭退。

(3)對及格低於80%的,處罰其單位負責人200元。

4、各單位根據培訓及考核情況,按10%的比例,評選“崗位操作能手”,“最佳學習標兵”,“最佳創新成果”等,評選可個人申請或車間申報,經厂部審核,再上報公司審批。評選採用“逐級遞減法”確定人員,除發給榮譽證書外,還給予獲得者50元獎勵。

四、本考核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15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部20xx年9月1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複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歷複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我院住院病人複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複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複印病歷。

三、病歷複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3、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六、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複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複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複印病歷的,須攜帶掛號證(病歷號)、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證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複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病人的委託書,到醫務科登記填表後去病案室辦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室去複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醫患協調辦公室聯繫,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