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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章程(通用3篇)

小公司章程 篇1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於澤鑑、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小公司章程(通用3篇)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其他印刷品印刷、製版;包裝裝潢印刷品製版、印刷;圖文設計、製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於澤鑑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着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做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小微企業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在工商聯指導下,由小微工商業和個體經營户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化小微企業發展研究與交流,指導小微工商企業經營者建立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彙集小微企業力量,積極推進小微企業發展進程。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聯及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住所;x區人民大街號xx大廈號房間

第六條 本商會註冊資金3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小微企業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配合委和人民政府開展正常活動,為會員服務並對其進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監督管理,提高遼源小微企業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新、疑、難問題,做到為其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關係,疏通經營渠道。

(三)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現代管理模式、市場行情、蒐集和整理研究各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提高會員的經營效益

(四)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鼓勵會員企業堅持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愛民、敬業、守法的精神。

(五)瞭解市場動態,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研究,組織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小微企業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小微企業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小微企業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祕書長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或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商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3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小公司章程 篇3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3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