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廠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小工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准。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週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説明書外,如為該説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後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藉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癒,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係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為準假。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准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准: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准。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准。
(三)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准。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閲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於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後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准後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於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着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着者。
4、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衞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塗寫牆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鬥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僱,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藉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准修訂之。
小工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嚴肅廠規廠紀,增強職工文明意識,確保安全文明生產,對安全文明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1、 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2元。
2、 工作時間亂串崗位罰款2元。
3、 上班不允許穿拖鞋、短褲、赤背或衣帽不整,違者每次罰款2元。
4、 在車間與班長、車間主任爭吵,相互打罵、吵鬧者一次罰款10元,寫出檢查。態度不好或一月內累計三次者予以解僱。
5、 酒後上班鬧事和影響工作者,每資罰款20元,寫出檢查。態度不好或一個月累計兩次予以解僱。
6、 生產樓(除辦公室外)內嚴禁吸煙,違者每次罰款10元。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經濟、行政及刑事責任。
7、 嚴禁帶兜進車間,班中禁止做私活,違者每次罰款10元。沒收衣物。
8、 偷盜公物或他人財物者,按實物價值10倍罰款,扣發工資,予以解僱。
9、 完不成當日生產任務的班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晚上加班者不記夜班費,完不成任務強走者每次罰款5元。
10、嚴禁帶小孩和外人進入車間,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元。
11、生產中不得聊天説笑、看書看報,不準會客、打電話、吃零食、睡覺,不得擅自離開生產崗位,不得在產品上坐、躺、踩、踏,違者每次罰款2元。
12、上班必須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佩帶工號牌,違法亂紀者每次罰款5元,塗改、遺失工號牌罰款2元。
13、嚴禁跨越或*坐任何機械部位,嚴禁隨意拆除、挪動設備,嚴禁擅自拆裝一切電器設施和變壓器、控制櫃、開關箱,新安裝的各種設備未經測試、試轉,不得擅自開動。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4、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設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5、不得在生產區內隨意使用臨時電線,如果急需使用,須經主管人員批准,並由電工接電,用後應及時按期限拆除。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6、各車間衞生由各車間負責打掃,設備、桌凳及半成品要擺放整齊。打掃不乾淨,每次對車間罰款20元,對清潔工罰款5元。
17、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使用電熨斗要做到“三絕緣”,停止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違者每次罰款2元。
18、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車間負責人負責關好門窗,鎖信車間大門,關閉總電源。違者每次對車間主任罰款50元。
小工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三)上班時間為每週六天,每天8小時,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上班時間嚴禁吵鬧、喧譁、打瞌睡及進行業務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衞。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脱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閒聊。
4、不準幹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衞
第十一條、全體員工要做好安全、消防、保衞工作。
(一)各單位主管在員工進廠前一定要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二)未經允許嚴禁員工操作自己不熟悉或不屬自己工作範圍的機器設備。
(三)嚴禁亂動電閘電線,工作時出現故障必須請電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四)工作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五)機器設備使用人員要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停機彙報有關領導或通知維修部門進行維修。
(六)機電設備部門要經常到車間巡視,發現設備運轉異常或漏電、漏水、漏氣現象要及時進行維修、上報。
(七)所有員工都要做好消防防範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八)門衞保安員值班時衣冠要整齊,服務要熱情,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落實出入廠物品的登記制度,有突出表現者,給予獎勵。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員工在工作期間的獎懲:
(一)服從車間主任管理、調動和各項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從管理、調動和工作安排的,輕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辦公室報到學習。
(二)對車間提出合理建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採納,給予表彰獎勵。
(三)上班認真、負責,且本崗位不出現重大失誤和設備故障的給予表彰獎勵。
(四)無責任心,造成設備故障、原材料浪費、影響生產的,給予一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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