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華無償援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下稱援助方)無償援助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國際援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援助方是指向我國提供無償援助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無償援助是指由商務部歸口管理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向我國無償提供的資金、技術、設備援助和人員培訓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門(下稱受援主管部門)是指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外事歸口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述的項目實施單位(下稱項目單位)是指直接接受並具體實施無償援助項目(下稱項目)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商務部歸口管理的接受援助方無償援助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商務部歸口管理援助方對華無償援助,代表我國政府與援助方商定國別方案,簽署原則性文件,協調與援助方的關係,制定項目管理辦法,監督項目實施,處理無償援助的相關事務。
第八條 受援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託指導、協調、管理、監督項目單位具體實施項目。
第九條 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協議的規定實施項目,接受受援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確保項目資金正確使用。
第三章 項目的申請、篩選和生效
第十條 申請項目應:
(一) 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二) 符合援助方對華援助優先領域、技術專長和資金規模等合作條件。
(三) 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示範作用。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編寫項目建議書(中、外文本),受援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商務部提交正式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受援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項目申請時,應提交項目中方配套資金方案,確保項目日常運行經費。
第十三條 商務部收到項目申請後,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項目評估、篩選,並在30天內將處理意見通知受援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項目協議前,受援主管部門應對協議文本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項目協議後,項目正式生效。
第四章 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項目協議後,函告受援主管部門,同時與受援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受援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根據需要,商務部可與援助方簽署年度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設立項目領導小組或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管理、監督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協議,設立項目管理辦公室。項目單位指定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下稱項目主任),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保持人員穩定。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協議及年度工作方案,在受援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施項目活動。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活動不得更改,如確需更改,須經商務部和援助方同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商務部和援助方根據項目協議對項目進行中期和終期評估,商務部和受援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五章 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應實行分級制和項目主任負責制。受援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託,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受援主管部門應與各項目單位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 受援主管部門應協助項目單位落實項目所需中方配套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協議規定的範圍和用途。如確需要更改資金使用用途的,須經商務部和援助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項目資金,不得將項目資金用於與項目活動無關的工資、獎金、福利等用途。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包括中方管理的項目受援資金和配套資金,均須按照我國現行財務制度,納入受援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的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受援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管理辦公室應與本項目單位的財務部門共同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單位負責人和項目主任具體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的監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按計劃結束後,受援資金如有結餘,須由商務部和援助方重新商定結餘資金的用途,受援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將結餘資金挪作他用。
第六章 項目的物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受援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協議採購項目所需物資。
第二十九條 按照項目協議採購或受贈的物資,項目單位應通過受援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免税申請。商務部審核後出具進口物資關税和國內物資增值税免税證明,項目單位按規定辦理項目物資免税手續。
第三十條 在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單位須建立受援物資台賬管理制度,對採購或受贈的物資和設備進行登記管理,嚴格按照項目協議規定的範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項目結束後,受援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並將受援資產納入本部門或本單位資產範圍統一管理。
第七章 項目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定期向商務部和受援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如有重大問題和突發情況,受援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須向商務部、援助方和受援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完成報告。
第三十三條 受援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協議的規定,推廣項目經驗和成果,注重項目可持續發展。
第八章 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受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項目的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項目的財務收支和效益情況進行國家審計,各受援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依法接受審計,並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於援助方要求中方提供公證審計報告的項目,由審計署或其授權和委託的審計機構,按照國際公認審計標準實施審計並出具公證審計報告。
第九章 項目的終止
第三十七條 項目活動根據項目協議的規定終止。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商務部商援助方後,通知受援主管部門終止項目的實施:
(一) 嚴重違反項目協議;
(二) 喪失實施項目能力;
(三) 騙取、挪用項目資金。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各受援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辦法及附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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