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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

細則1.5W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發揮着積極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北京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北京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
北京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20xx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20xx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20xx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養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於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xx〕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xx〕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准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准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週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週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xx〕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雲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範圍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於20xx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企業退休人員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鈎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鈎,疊加調整。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xx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多項條件的,疊加調整。

(1)20xx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户、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類地區、五地類區和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準調整。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標準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2.掛鈎調整: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鈎,按本人20xx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20xx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駐滇中央機關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暫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