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律援助實施細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下文是廣東省法律援助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東省法律援助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體方案由各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每名律師每年應當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羣體的法律援助事項提供幫助。
第六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援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撫卹金、救濟金及養老金的;
(三)因公受傷或者工傷請求賠償的;
(四)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確定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但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具有免費獲得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減收費的標準繳付服務費。
法律援助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省司法廳提出方案,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撫卹、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和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申請人是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
第九條 持有本省有效暫住證的人員,可以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上述人員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辦理或者審理的,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權利。
第十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社會福利組織”是指:
(一)民政部門直屬管理的非營利性質的福利組織;
(二)依法成立,從事非營利公益事業的慈善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後,如果超出本機構受理能力,可以報請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辦理。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到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有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當地申請法律援助確有困難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並自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三條 有下列緊急或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當即決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也可以當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報法律援助機構核准:
(一)可能釀成社會混亂,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當事人面臨重大生命財產危險的。
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援助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事實、理由及訴求;
(三)證明及證據材料清單;
(四)其他受理法律援助事項需要掌握的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有關民政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的法律援助協議應當載明受援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投訴途徑,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職責。
第十七條 對受援人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告知受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重要意義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着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於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五,法律援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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