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條據 > 細則

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

細則6.44K

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終於出台。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
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脱貧攻堅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廳字〔20xx〕33號)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決打贏全省脱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晉發〔20xx〕2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11個設區市、58個貧困縣(區)黨委和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脱貧攻堅責任的落實。

第三條 脱貧攻堅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鄉村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省、市、縣三級成立脱貧攻堅領導小組,黨政主要負責人任“雙組長”;成立專項扶貧領導小組,實行分管扶貧負責人和分管行業負責人“雙組長”制,構建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攻堅的責任體系。

第二章 省級責任

第四條 省委、省政府對全省脱貧攻堅工作負總責,並確保責任制層層落實;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脱貧攻堅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政策措施,根據脱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脱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人向中央簽署脱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脱貧進展情況。

第五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總量和增幅“雙增長”機制,積極推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資金實施精準扶貧工作,總結推廣資產收益扶貧試點經驗,發揮山西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用,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脱貧攻堅任務相適應。

第六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加強對扶貧資金分配使用、項目實施管理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及時糾正和處理扶貧領域違紀違規問題。

第七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建立脱貧攻堅組織保障體系和扶貧資源動員機制,統籌整合各方資源,引導各方力量參與脱貧攻堅,構建政府、市場和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格局。

第八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脱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第九條 實行脱貧攻堅工作省級督查巡查辦法,綜合督查原則上每年一次,專項督查和巡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督促市縣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推動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基本方略落到實處、脱貧任務如期完成。

第十條 實行省級領導幹部聯繫貧困縣幫扶貧困村貧困户制度。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人雙籤脱貧攻堅責任書,除簽署脱貧責任書外,同時簽訂聯繫縣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其他省級領導幹部簽訂聯繫縣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對聯繫縣的脱貧攻堅工作負幫扶責任,指導幫助聯繫縣做好脱貧攻堅工作。

第十一條 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督導落實省委、省政府脱貧攻堅的決策部署;組織實施11個設區市、58個貧困縣(區)黨委和政府脱貧工作成效考核及第三方評估,組織落實重大涉貧事件處置反饋機制,有關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市級脱貧攻堅主體責任書、省級領導幹部與聯繫縣的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籤訂工作,壓實脱貧攻堅主體責任和幫扶責任。

第十三條 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負責貧困退出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擬退出的貧困縣進行專項評估檢查,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退出。36個國定貧困縣退出情況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四條 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建設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大數據平台,建立扶貧信息和行業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完善農村貧困統計監測體系。

第十五條 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工作職責,運用行業資源落實脱貧攻堅責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做到扶貧項目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優先保障、扶貧工作優先落實。

第十六條 省紀委監委對脱貧攻堅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對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進行集中整治和預防;省審計廳對脱貧攻堅政策落實和資金重點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三章 市級責任

第十七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承擔本地區脱貧攻堅主體責任,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十三五”脱貧攻堅規劃、年度減貧計劃,督導檢查、推進落實八大工程20項行動;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向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簽署脱貧責任書,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扶貧脱貧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協調域內跨縣扶貧項目,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脱貧目標任務完成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根據本地區脱貧攻堅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加大統籌整合力度,確保財政扶貧投入總量和增幅“雙增長”。

第二十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要確保市級扶貧機構隊伍建設與脱貧攻堅任務要求相適應,完善扶貧機構設置和職能,充實配強扶貧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按照隸屬關係和屬地原則,加強對各級駐村幫扶單位、駐村工作隊、駐村第一書記的管理,加強幫扶資金項目監管,推進落實幫扶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實行市級領導幹部聯繫貧困縣幫扶貧困村貧困户制度。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雙籤脱貧攻堅責任書,除簽署脱貧責任書外,同時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其他市級領導幹部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對聯繫點的脱貧攻堅工作負幫扶責任,指導幫助聯繫點做好脱貧攻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縣級脱貧攻堅主體責任書、市級領導幹部與聯繫點的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籤訂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脱貧攻堅綜合協調。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貧攻堅的決策部署,組織實施域內非貧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脱貧工作成效考核、評估,有關情況向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對貧困縣的退出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報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域內貧困村的退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整立改。

第四章 縣級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承擔本縣域脱貧攻堅主體責任,負責制定脱貧攻堅實施規劃,優化配置各類資源要素,組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做好脱貧攻堅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和推進實施等工作;組織落實重大涉貧事件處置反饋機制。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縣脱貧攻堅第一責任人,向市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簽署脱貧責任書,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扶貧脱貧進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實行縣級領導幹部聯繫幫扶貧困村貧困户制度。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雙籤脱貧攻堅責任書,除簽署脱貧責任書外,同時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其他縣級領導幹部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對聯繫點的脱貧攻堅工作負幫扶責任,指導幫助做好脱貧攻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鄉村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的指導意見,指導鄉鎮、村實施貧困村、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和退出工作,對貧困村、貧困人口精準識別和精準退出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保證貧困退出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指導鄉鎮、村加強政策宣傳,充分調動貧困羣眾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有效激發內生動力,把脱貧攻堅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户到人。

第三十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縣級扶貧機構隊伍建設,強化扶貧機構設置和職能,充實人員編制,改善辦公條件,確保與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抓黨建促脱貧攻堅,強化貧困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優配強穩定鄉村幹部隊伍;精準選配貧困村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貧困户幫扶責任人,建立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對駐村工作隊員、駐村第一書記按照在編幹部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區)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組織開展鄉鎮脱貧攻堅主體責任書、縣(區)及鄉鎮領導幹部與聯繫點的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籤訂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各級駐村幫扶單位與包扶貧困村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的簽訂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區)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域內貧困村退出標準和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批准退出;對貧困户退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整立改。

第三十四條 縣級政府要建立扶貧項目庫,以脱貧規劃為引領、重點扶貧項目為載體,制定資金整合方案並組織實施。積極探索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創新,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脱貧攻堅;建立健全扶貧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貧困縣黨委和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貧困縣約束機制的通知》(國開發〔20xx〕12號)、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關於陽光扶貧廉潔扶貧的若干規定》(晉脱貧攻堅組〔20xx〕8號),落實必須作為、提倡作為和禁止作為事項,嚴禁鋪張浪費、形式主義。

第五章 鄉村實施

第三十六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貧困村、貧困户脱貧的具體責任。做好人、財、物的統籌保障和扶貧項目申報、實施與管理等工作。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脱貧攻堅第一責任人,向縣(區)脱貧攻堅領導小組簽署脱貧責任書,每年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扶貧脱貧進展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實行鄉鎮領導幹部聯繫幫扶貧困村貧困户制度。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雙籤脱貧攻堅責任書,除簽署脱貧責任書外,同時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其他鄉鎮領導幹部簽訂聯繫點脱貧攻堅幫扶責任書,對聯繫點的脱貧攻堅工作負幫扶責任,指導幫助做好脱貧攻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扶貧對象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工作。負責對貧困村、貧困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動態管理;組織以村為單位制定脱貧規劃、以户為單位制定貧困户幫扶計劃並抓好推進落實。

第三十九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扶貧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宣傳和培訓,確保羣眾知曉度;做好羣眾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工作,引導羣眾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及時排查矛盾糾紛,預防涉貧事件發生。發動羣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激發脱貧致富的內生動力。

第四十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貧困村、貧困户退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年度貧困村退出計劃,對預退出貧困村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並公示後報縣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對貧困户退出標準和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批准退出,並在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予以脱貧標註。

第四十一條 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委)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脱貧相關數據採集和統計工作,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 村兩委應當在充分徵求羣眾意見基礎上,確定扶貧項目,並做好項目申報工作;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佈貧困識別和退出、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駐村第一書記要把幫助貧困户穩定脱貧並實現退出作為首要任務,把建強基層組織、維護鄉村穩定、提升治理水平等任務同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統一起來。

第六章 合力攻堅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大、政協應當積極參與支持脱貧攻堅。省人大及其會應根據脱貧攻堅需要,加強立法,依法監督;政協應對全省脱貧攻堅民主監督,建言獻策。

第四十五條 各級駐村幫扶單位要按照“單位包村、領導包帶、工作隊到村、黨員幹部到户、第一書記到崗”要求,實行“幹部當代表、單位做後盾、領導負總責”的工作機制。黨委(黨組)要主動承擔幫扶責任,制定幫扶計劃並組織實施;選優配強駐村工作隊和駐村第一書記,組織黨員幹部結對幫扶貧困户。駐村工作隊要協助村兩委摸清貧困底數,分析致貧原因,制定幫扶計劃,協調爭取幫扶資源,監督實施幫扶項目;協助村兩委貫徹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緊盯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細化實化幫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實,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不脱貧不脱鈎。

第四十六條 駐晉部隊應當積極參與支持地方脱貧攻堅,有條件的應當承擔定點幫扶任務。

第四十七條 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應當充分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和人才智力優勢,做好脱貧攻堅民主監督和人才智力支持。工商聯繫統應組織民營企業開展精準扶貧行動。

第四十八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和老促會、扶貧基金會、扶貧協會等社團組織,及各類企業、公民個人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支持和參與脱貧攻堅。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九條 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設立全省脱貧攻堅獎,表彰在脱貧攻堅中表現突出的先進人物。脱貧工作成效考核綜合排序靠前的貧困縣按照20%的比例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在脱貧成效考核中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或者脱貧攻堅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貧困縣黨政正職,在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可以就地提級。各級黨委和政府、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對落實脱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激勵,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對未完成年度脱貧目標任務以及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市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不負責任、情節嚴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對不勝任工作、沒有履行幫扶職責的駐村工作隊員、第一書記進行約談、召回。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出現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並對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其他有扶貧任務的縣(市、區)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山西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山西脱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

《細則》明確,省委、省政府對全省脱貧攻堅工作負總責,並確保責任制層層落實;實行脱貧攻堅工作省級督查巡查辦法,綜合督查原則上每年一次,專項督查和巡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市級黨委和政府承擔本地區脱貧攻堅主體責任,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十三五”脱貧攻堅規劃、年度減貧計劃,督導檢查、推進落實八大工程20項行動;縣(區)脱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域內貧困村退出標準和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批准退出;鄉鎮黨委和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貧困村、貧困户脱貧的具體責任。

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脱貧相關數據採集和統計工作,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直接責任。

為推動形成脱貧攻堅合力,《細則》明確了各定點扶貧單位、民主黨派各級組織、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的責任。其中,各級駐村幫扶單位要按照“單位包村、領導包帶、工作隊到村、黨員幹部到户、第一書記到崗”要求,實行“幹部當代表、單位做後盾、領導負總責”的工作機制。

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脱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細則》要求,脱貧工作成效考核綜合排序靠前的貧困縣按照20%的比例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在脱貧成效考核中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或者脱貧攻堅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貧困縣黨政正職,在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可以就地提級。

對未完成年度脱貧目標任務以及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市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不負責任、情節嚴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

對不勝任工作、沒有履行幫扶職責的駐村工作隊員、第一書記進行約談、召回。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出現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並對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