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五大亮點解讀
備受矚目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正式頒發了。我國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在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欣喜地説,這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我們黨制度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也是開黨內製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下文是關於20xx年最新黨內監督條例五大亮點的解讀,僅供參考!
20xx年黨內監督條例解讀亮點之一,首次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委作為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個委員會之一,不能等同於同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認識,一個原因是紀委的監督地位規定不清。按照監督條例規定,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從領導關係而言,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從職責劃分而言,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在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乃至查處違紀犯罪案件上有相對獨立性。
亮點之二,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架構是個“金字塔”,對權力的監督則應呈“倒金字塔”。權力有多大,對其監督的力也應有多大。如同汽車一樣,動力越大,制動功能就越要強大,否則必然出事。將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列為監督的重點,既是制約和預防,更是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
亮點之三,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從而為全面深入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點。按照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行使監督權,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改變了過去要求黨員和黨代表履行義務多,而保障其行使權利少的狀況,結束了各級黨代表一會幾天就終止其使命的歷史,這對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大的意義。
亮點之四,將各地在實踐中探索並總結的監督辦法和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條例第三章用10節的篇幅,分別對10項監督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巡視、詢問和質詢等,則成為制度監督的創新和亮點。比如巡視制度,既有利於解決“同體監督”軟弱無力和“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的問題,又有利於克服少數“一把手”腐敗過程中“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於監督,事後基本不是監督”的弊端。又如,實行述職述廉制度,可經常使領導幹部明白其權力的來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亮點之五,以黨的法規形式,確認輿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黨內監督條例中關於“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這對於整合監督資源,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意義重大。
黨的xx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以xx同志為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果斷決策,將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艱苦努力,條例最終誕生。
黨內監督條例的誕生,也來自現實的需要。李永忠説,一方面是“一把手”腐敗案件頻發,另一方面又存在“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的現象。現行體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門的紀檢機關很難對同級黨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實施及時有效的監督檢查;在查處的眾多腐敗案件中,同級紀委檢舉揭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和黨委班子違紀違法的案例也十分少見。
條例共分5章:“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共47條,6600餘字。“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則是貫穿條例通篇的主線。李永忠認為,條例有五個特點,引人注目:
第一次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另一特點;監督條例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責任,從而為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找到了好的切入點,對發展黨內民主有重大的意義;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監督辦法上升為制度,這是又一特點;專家指出,條例在監督條例中正式載明:“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這就以黨的法規形式,正式確認輿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其意義相當深遠。
“監督條例的出台,看起來是黨內法規建設的一小步,實質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格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一大步。”李永忠認為,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常流於形式;缺乏以制度為保障的監督,易走過場。條例的出台將對中國反腐敗進程產生深遠影響。
專家認為,監督條例規定的10項監督制度,將形成一張嚴密的監督之網,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行使將得到更嚴格規範。比如,在述職述廉方面,各省、市、縣的各級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向同級黨委全會述職述廉已漸成制度。“慕馬案”後,新一屆瀋陽市委大規模推行專項述廉,並取得良好效果,20xx年瀋陽市已經把述廉作為一項長期的制度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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