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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

辦法2.08W

城建檔案是保證工程質量併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工程日後改建、擴建、維護及災後恢復的重要依據。下文是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歡迎閲讀! 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使我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合肥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含道路、橋樑、鐵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線、河道等工程)的,必須按下列程序申報和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領取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提供建築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以及選用地意向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選址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要求,會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現場查勘,提出二個或二個以上選址比較方案;

(三)市規劃管理部門審議選址方案,大型建設項目報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根據審批意見,發給建設單位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地形圖和規劃用地佈置圖,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環保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有關人員,現場查勘規劃用地。市測繪部門實地測定用地位置和麪積。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規劃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設計方案或進行初步設計,並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由規劃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用地佈置圖、市測繪部門測制的地形圖(2份)、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請;

(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向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要求;

(三)規劃管理部門經現場查勘及圖紙審查後,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臨時建設工程,參照本辦法,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七條 需由市測繪部門放線、驗線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測繪部門發出放線、驗線通知書。

第八條 凡建設工程涉及消防、環保、園林、防洪、人防、抗震、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教育、通訊、民航、蔬菜、徵地、拆遷、商業網點、城建檔案、質量監督、招標等有關問題時,由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負責處理,向建設單位發出接水、接電、破路等有關聯繫單。建設單位須持聯繫單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事項,否則,上述有關單位不予辦理。

第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必須按下列期限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一)對於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在三週內提出選址建議方案;

(二)對於報審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管理部門在兩週內審核完畢;

(三)對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在兩週內辦理完畢(如圖紙、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從補齊之日算起);

(四)規劃管理部門超過上述期限不發出意見書、許可證或通知書的,報審單位即可視為批准,按所報內容實施,並有權要求規劃管理部門補發意見書或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擅自動工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及聯合辦公室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執行,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規劃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管理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發佈的《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聯合審批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建成區

中國的城市並不是地理學上的城市化區域,而是一個行政區劃單位,管轄以一個集中連片或者若干個分散的城市化區域為中心,大量非城市化區域圍繞的大區域。所以市的面積並不能反映城市化的區域即地理學意義上城市的面積。中國統計部門用建成區來反映一個市的城市化區域的大小。

具體指一個市政區範圍內經過徵用的土地和實際建設發展起來的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地段,包括市區集中連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區域城市有密切聯繫,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設施的城市建設用地(如機場、污水處理廠、通訊電台)。

從廣義上講,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範圍內,實際建成或正在建成的、相對集中分佈的地區。是城市建設發展在地域分佈上的客觀反映。包括市區集中連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到近郊區內、但與城市有着密切聯繫的其他城市建設用地。建成區標誌着城市不同發展時期建設用地狀況的規模和大小。中國的城市建成區一般不包括市區內面積較大的農田和不適宜建設的地段。

建成區為“城市建成區”的簡稱,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城市建成區範圍的劃定,要考慮自然地形、地貌、基層行政單位的管理界線等因素,以及城市各項用地的完整性,並儘可能與人口統計的地域範圍相一致。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儘管未同市區聯成一片,但同市區的聯繫十分密切,已成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視作城市建成區。城市建成區在單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鎮有不同的反映。

在單核心城市,建成區是一個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中連片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開發建設起來,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對一城多鎮來説,建成區就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所組成。劃分城市建成區可以反映一定時間階段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形態和實際使用情況,為分析研究用地現狀,合理利用建成區的土地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用地提供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