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商標代理是民事委託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為,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下文是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並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二)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三)代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務。
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書等文件,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商標代理組織印章。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託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
(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祕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十二條 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
(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組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商標代理的特點與作用商標代理的專業性和特殊性
商標代理作為知識產權法律中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 首先, 商標權並非依法自然產生.
其次,相當一部分商標代理業務屬於非法律性的專業事務。商標代理人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僅以 商品分類為例,按照《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共有42個大類,涉及幾萬種商品,中國又將其分為485個類似羣,體系龐雜,內容瑣細,且還不斷更新變化,對商品類別和類似羣的判斷,需要專門知識和長期實踐經驗才能準確地把握和判別。而企業由於缺少對於商標知識全面瞭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
商標代理人的主要業務範圍
商標代理人主要為企業從事以下代理活動:
1. 代理 商標 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前的 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 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2.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3.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4.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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