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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辦法

辦法2.08W

為加強保定市城區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防洪安全,發揮城區河道的綜合效益,特制定了關於保定市河道的保護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保定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辦法全文,僅供參考!

保定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辦法
保定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定市城區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防洪安全,發揮城區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所有河道以及依託河道建設的濱河公園。

第三條 保定市建設局是城區河道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城區河道設施建設、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二章 城區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四條 城區河道防洪規劃,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區河道的整治與建設,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土地變更的,應當徵求土地行政管理機關的意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不得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建設影響河道堤防功能正常發揮和防洪安全的項目。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管道、取水口、排水口、纜線等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堤防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並與河道主管機關簽訂責任書,確保城區河道堤防功能正常發揮,保障防洪安全。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派員到現場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河道主管機關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工程施工影響城區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發揮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責任書的要求進行清理。因施工造成城區河道堤防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未按責任書要求清理施工現場的,應當交納清理費用。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報告、質檢報告、竣工圖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及城建檔案主管機關備案。

第六條 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已修建的閘涵、泵站等設施,由河道主管機關進行管理。產權不明確的,要明確產權並辦理相關權屬移交手續。所涉管道、纜線,由產權單位定期檢查維護,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城市、村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建設規劃涉及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的,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第三章 城區河道保護

第九條 市政府組織三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城區河道的權屬確認工作。城區河道堤防確權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及護堤地(護堤地範圍從堤腳量起至堤防以外20米)。

第十條 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包括上款中規定的河道確權範圍,以及城區內無堤河道兩側各設5~8米寬的防汛搶險通道作為城區河道管理範圍。

第十一條 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河道行洪、排瀝、輸水、蓄水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劃,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第十三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一)在城區河灘地內鑽探、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二)在城區河道內固定船隻、修建水上設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準許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接受河道主管機關檢查監督;對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區河流故道、舊堤、既有工程設施的管理。城區河流故道、舊堤、既有工程設施,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確需填堵、佔用、拆毀的,必須報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設障者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六條 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責成設施管理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建有水利設施的橋涵以及其它橋涵,均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維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區河道上設置臨時排水泵點的,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向城區河道排水,必須服從防汛統一調度和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城區河道綠化養護與保潔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城區河道的綠化養護與保潔維護工作,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墾河道;

(二)擅自攔河築壩以及修建阻水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灘地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和樹木;

(四)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它障礙物,圈佔水域養殖、捕魚、炸魚、電魚,在非指定區域釣魚;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築和生活垃圾等;

(六)堆放、傾倒、掩埋、私接、排放污染物和生活、工業污水;

(七)在城區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 損毀城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

(九)在城區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放牧、開渠、採砂、採石、取土、打井、挖窖、挖築池塘、葬墳、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進行市場貿易活動;

(十)依樹搭建或者圍圈樹木,利用樹木和設施懸吊、系掛物品;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十二)損害花草樹木,採花摘果,採集籽種,踐踏綠地,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以及樹木上塗抹、張貼、刻畫;

(十三)擅自在公(遊)園綠地、甬道行駛停放各類機動車輛;

(十四)焚燒垃圾、樹葉等雜物;

(十五)損壞和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誌及各類設施;

(十六)寵物隨地便溺;

(十七)擅自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娛樂活動;

(十八)擅自取水引水;

(十九)擅自啟閉水閘,調控水位;

(二十)其它損害城區河道、綠化、設施、環境衞生和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區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河道主管機關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設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網及公共附屬設施)是指下列專有設施:

(一)河道設施:河道、護坡、橋樑、涵洞、攔水壩、水閘、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二)園林設施:花壇、雕塑、噴泉、碑刻、護欄、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三)衞生設施:公廁、垃圾箱;

(四)照明設施:照明燈、綠化燈、配電室及其附屬設施;

(五)健身、體育設施;

(六)其它經營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