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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案例(精選6篇)

信函3.15W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1

答辯人(第一被告):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小集鎮xx村,法定表人:劉(總經理)。

民事答辯狀案例(精選6篇)

被答辯人(原告):xx市xx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xx公司、xx公司、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xx公司答辯如下:

對於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説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年在xx區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x、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温室每畝補貼x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並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温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並沒有真正兑現。本案原告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後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於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託與受託關係,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係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係,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xx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週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於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農產品有限公司

x3年5月8日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2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地址:x市x區x大街28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x市電冰箱廠廠長。

因原告宋訴被告x市電冰箱廠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x年購買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1台,x7年引起火災。被答辯人在提起產品質量賠償訴訟中隱瞞諸多重大事實,答辯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1.被答辯人購買的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已超過最長產品質量保證期。答辯人在其生產的電冰箱銘牌上明確標明該冰箱的最長使用壽命為10年。被答辯人 x年10月1日購買此台冰箱,到 x7年11月1日發生火災已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2年。

2.被答辯人私自更換電冰箱電源線,破壞冰箱原有的電路結構。答辯人生產的冰箱使用電源線為300v, 5x規格。由此造成電路負荷過重,引發火災。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法定代表人:劉

x8年2月1日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3

王離婚答辯狀20xx-04-21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下面就為您奉上這篇離婚答辯狀供您欣賞!

答辯人: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991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4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於20xx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20xx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後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於20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5

答辯人:X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

被答辯人:,女,53歲,漢族,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偽造,真實性不認可

x年至x年被答辯人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核算不規範,現金管理極度混亂。

x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為此,被答辯人耿耿於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偽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為x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為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偽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金交款單”純系偽造。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二是沒有銀行蓋章;三是表格制式從x年到x年全是統一格式,沒有變化;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金交款單為第二聯“貸方憑證”,應為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的虛假性。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偽造: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可能要承擔侵佔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核算不規範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為。通過審計發現,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為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佔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偽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並追究被答辯人偽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3

答辯人:康,男,漢族,58歲,幹部,住xx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錢。

x年12月7日,王樹森想借任守全的錢,但任守全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樹森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為同一天,金額為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樹森要錢,但王樹森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託,一直不願意還錢。x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併為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樹森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樹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為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將造成原告即向王樹森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4月  日

民事答辯狀案例 篇6

答 辯 人:顧,女,漢族,x年 10月 3日生,現住xx市太平鎮夾道村,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秦,男,漢族,x年9月14日生,現住xx市太平鎮秦河村048號,聯繫電話。

x年2月4日,被答辯人秦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顧返還借款及利息100200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 被答辯人秦起訴對象錯誤,被告不適格

答辯人的準確名字為“顧”而非起訴書上的名字“”, 答辯人的年齡是41歲,而非起訴書上的46歲。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因此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貴院理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被答辯人秦分別於x年4月1日和x年8月5 日借給範計雲共計30000元整。借條上明確無誤的寫着借款人是範計雲。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秦,借款人——範計雲。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範計雲請求還款的權利,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借條上以簽字“經手人”並納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該借款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承擔不利後果。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還款,但無證據證明將款借給了答辯人,不能認定答辯人、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三、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該借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3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範計雲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借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説是對被答辯人與範計雲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四、該借條並非原始借條,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即使答辯人就是債務人,由於該借條不是原始借條,而是x年1月17號答辯人新打的,當時答辯人是在被答辯人有目的誘導之下新打的欠條,對這個欠缺原始性和真實性的欠條,,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被答辯人必須向答辯人當庭賠禮道歉

被答辯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錯將答辯人告上法庭,給答辯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危害,並且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因此,被答辯人必須向答辯人當庭賠禮道歉。否則,答辯人將依法追究被答辯人的侵權責任。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該借款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顧

代理人: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顧

x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