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合夥協議書
開發人:
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夥項目
合夥項目為******************項目,設計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及地下部分約 平方米,其中代建為 間。
本項目的合夥經營範圍以與 業主方簽約的合同為原則,雙方共同履行。
第二條 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採用合作開發、分工管理、共同經營,共同風險,共負盈虧的合作形式。合夥人 管理人員的身份參與。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項目完成為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本合夥項目包括籌資的保證金 元(如項目需要,按股權比例繼續出資)。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同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2、合夥人 以現金出資總投資的 %,佔股份的 %。
合夥人 以現金出資總投資的 %,佔股份的 %。
3、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及時在籌資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時,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月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財務清算報表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子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並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②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③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結合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雙方各派出負責人組成項目部或項目公司。其權限是:①處理好外部關係,證照等手續辦理、資金籌措、銀行貸款辦理工作;②工程建設合同的執行等事項;③具體負責財務管理、售樓,合夥債務的清算及支付。
2、合夥人的其他約定: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應公司協商;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③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項目己經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會計事務所(或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財務人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品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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