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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企業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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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經濟轉型,很多企業都遭遇困境,不少創業多年的企業家都紛紛倒下、跑路,這裏面固然有宏觀經濟持續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跟法律有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如何防範企業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歡迎借鑑參考。

如何防範企業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企業融資的刑事風險

企業融資不外乎兩種途徑:向銀行融資或者向社會融資。這兩種融資方式如果操作不當,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1.向銀行融資的刑事風險

(1)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

向銀行貸款是傳統的主流融資渠道。早年間,由於不歸還銀行貸款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多,因為那時刑法只規定了一個“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必須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貸款企業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證明難度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一個新罪名——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有“欺騙手段”,騙用了銀行資金(包括銀行貸款、承兑匯票、信用證等),就構成犯罪。

何為“欺騙手段”?以財務賬冊為例,企業大多有兩本甚至三本賬,至少有對銀行的一本帳和對税務的一本帳,給銀行的報表跟給税務的報表不一樣就是“欺騙”。可怕的是,銀行放貸時明知道企業提供的報表不真實,甚至有時候還指導企業如何把報表做得符合銀行的條件,但到貸款還不了時,銀行告企業騙取貸款罪還是一告一個準。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釋對這個罪名的規定是隻要騙用過貸款,即使貸款還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業向銀行申請承兑匯票,必須要提供購銷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而這些交易往往是虛假的,這樣就構成騙取票據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詐騙罪。

向銀行融資,除了常見的貸款和開承兑匯票,還有一種是信用卡透支。刑法專門規定了一個信用卡詐騙罪,主要就是針對惡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屬於惡意透支,並且惡意透支只要超過1萬元錢就可以定罪。所以,對於銀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額度和期限,不能隨意透支,也不能無視銀行的催收。

(3)高利轉貸罪。

向銀行貸來的錢不能隨便用,尤其不能轉借給別人,真要轉借也不能貪便宜賺利差。那些專門做資金生意從銀行貸款放高利貸的行為不用多説,還有一些企業並不專門放貸,但有時候如果把從銀行貸出來的錢轉借給別人,並且在貸款利息的基礎上再加多點利息,這樣就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

司法解釋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是説賺了的利差有10萬元以上,就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2.向社會融資的刑事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當年東陽吳英集資詐騙案曾轟動一時,一審二審吳英都被判死刑,最後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條命。根據最高檢的數據,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訴的非法集資類案件數量已達到去年一年的量。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類案件之所以多發,主要是因為社會融資的利息很高,動輒兩三分月息,沒有多少企業能有這樣的利潤去支付如此高的財務成本,最後大多數企業只能是資金鍊斷裂,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一旦企業失信,不但集資對象會去告,擔保人也會去告,因為只要公安機關對集資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資犯罪,擔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擔或只承擔一小部分擔保責任。

目前很多民營企業一旦資金鍊出現問題,處理不好就會造成社會穩定問題,給政府帶來麻煩,那麼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這個罪名把老闆控制起來,給公眾一個交待,老闆最後人財兩失。

無論是向銀行貸款還是從民間借錢,如果把握不好,都會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因此企業要考慮資金週轉償還能力,把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安全邊際內,不能盲目擴張,“借雞生蛋”很可能會“雞飛蛋打”。企業融資負債要保證自己資金鍊不會破,這是關鍵。

二、企業結算的刑事風險

企業結算的刑事風險主要集中在開票問題上。企業對外銷售或者採購原材料都要跟對方企業進行結算,通常要憑票結算。企業要有發票進成本才能少交税,增值税專用發票還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因此企業結算便會涉及到發票問題。發票問題處理得不好就會涉及刑事責任風險,構成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1)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這個罪名是一個高壓線,起刑點低、判刑重。虛開增值税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沒有真實交易開票、部分真實部分不真實開大頭小尾發票、交易真實但開具發票方與供貨方不符,都屬虛開。

對於真實交易下開具發票方與供貨方不符的這種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國家税務總局的理論是,開票方與供貨方不符,就屬於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不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就不能抵扣税款,開具這種發票抵扣税款就屬於虛開發票。因此,幫別人開發票這種忙不能隨便幫。

(2)虛開發票罪。

這個罪名針對的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之外的普通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屬於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訂將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並設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經税務機關通知補繳仍不補繳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後,司法實踐中以逃税罪追究企業逃税責任的很少,而以虛開發票追究企業偷逃税責任的則有所增多,且這種案子往往是一查一個準。

虛開發票跟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一樣,也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所以,企業在日常經營結算中還是要注意發票的開具和取得發票入賬的問題,避免大額無真實交易的發票開具和入賬。

三、企業經營的刑事風險

不同類型的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如果嚴重違法違規,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風險、觸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生產型企業可能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商標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污染環境罪等,貿易型企業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走私罪、逃避商檢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涉及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罪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企業經營破產的還可能涉及虛假破產罪、妨害清算罪。下列罪名是不同類型的企業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1.行賄受賄、侵佔挪用犯罪

行賄犯罪。行賄包括兩個罪名,向國家幹部行賄是行賄罪,向非國家幹部行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兩個罪名一般的定罪量刑標準差別不大(向非國家幹部行賄量刑相對較輕,對國家幹部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直至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貪污受賄罪的量刑金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或許也會放寬,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總體上對行賄是從嚴的——以前對行賄犯罪政策上有一個口子,即只要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是可以減輕、免除處罰的,但新刑法規定是不能免除處罰了,包括罰金刑等都會從重。所以,在涉嫌行賄被調查時,務必要注意講清楚是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行賄、領導幹部是不是有索賄情節等。

受賄和挪用侵佔犯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犯罪,指的是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或者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民營企業主涉及到的主要是三種情況:一種是多股東合作的公司企業,股東間出現矛盾紛爭時會產生利用公安司法機關查處經營企業的股東是否存在受賄和侵佔挪用犯罪的問題;另一種情況是企業被其它企業併購,併購的企業認為被併購的企業有問題,也會告到公安司法機關要求查處原企業主是否存在受賄和侵佔挪用犯罪的問題;第三種情況是紀委和公安司法機關因某種原因,包括企業倒閉給政府造成麻煩,都會去查企業主是否有這方面的問題。

在目前經濟下行、利益之爭越加複雜的時候,尤其要注意此類風險的防範。一方面,和其它股東合作包括和其它企業併購時,務必把財務問題考慮交待清楚,以免被抓住把柄。另一方面,負責經營的股東在處理涉及到企業資金的問題時一定要程序到位,儘可能要有其它股東授權或同意用錢的書面依據,防止在股東間產生糾紛時其它股東不認賬,被構陷個人侵佔挪用犯罪、蒙受不白之冤。

2.合同詐騙和串通投標犯罪

合同交易是企業經營最為常見的經營行為,招投標也是非常典型的合同交易方式,因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詐騙罪、參與招投標觸犯串通投標罪是企業多見的刑事風險。

合同詐騙犯罪。很多時候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合同糾紛的界限並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詐騙的風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首先,刑法法條明確規定的詐騙騙取他人財物的事不能做。刑法規定,“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都是合同詐騙罪。

其次,一定要注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尤其是合同的簽訂。只要合同訂好,一般有問題也只是合同欺詐的問題。合同要訂得周密,合同標的有什麼瑕疵、合同可能有不能履行實現的問題,都提示到。就像今年發生的“青島大蝦”案件,小飯店老闆在長長的菜單下面標註了“按個計價”幾個字,儘管被曝光後鬧得沸沸揚揚,但最終就是個價格欺詐的問題,談不上是詐騙或者敲詐犯罪。

串通投標犯罪。目前很多重大交易都通過招投標完成,參與投標的企業為了提高中標率,就會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進行串通。在諸如公路、鐵路、地鐵、環保等重大工程領域,這已成為半公開的潛規則。

筆者曾辦理過一個串通招標案,是金華的一個環保工程項目,杭州一家行業內知名的擬上市企業,人家找他串標,他就配合,最後人家中標,他分了點好處費。但後來其它未中標的企業舉報了中標企業,他也被牽連了。筆者給他辯護,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路努力下來,最後法院給他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才總算不影響企業的上市。

根據刑法規定,串通投標包括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人和其它投標人串通,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比較多的就是所謂“圍標”,但少部分投標人之間串標同樣也構成串通投標罪。串通投標犯罪的門檻很低,要避免風險就不能主動去跟招標人、其它投標人串標,即便別人和你串標互通信息你也不能去分取好處,否則就涉嫌犯罪了。

四、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對策

企業總體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對策,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心中有法、敬畏法律”,“人之所畏、不得不畏”。

懂不懂法不是關鍵,關鍵還是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馬克思有一段名言:“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家就會大膽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他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死的危險。”

這話有些誇張,但確實很有警示意義。商人逐利無可非議,但如果眼睛只盯着利潤,心中無法,那就會鋌而走險。所以,心中有法、敬畏法律才是防範刑事風險的關鍵,要樹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底線思想,多想想犯罪的成本和代價,絕不能有僥倖心理。

2.要有個好的顧問律師,尤其是懂刑事法律的律師。

好的顧問律師就像企業的保健醫生,能夠幫助企業在目前這樣險惡的環境下平穩發展。一旦犯罪,企業主和企業都會面臨滅頂之災,因此顧問律師懂刑事法律對企業而言尤為重要。

筆者不專做刑事法律業務,但每年都不間斷做些刑事案件,以持續掌握刑事法律的變化、把握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在筆者辦理過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在出事前都有律師顧問,筆者接手案件以後,發現有的案件其實在老闆出事前給他一些提醒或者建議,做一些處理,就不會犯罪或者不會被定罪,但由於老闆沒有得到懂刑事法律律師的專業提示和建議,其犯罪交代真的是“滿紙荒唐言,一把心酸淚”。

因此,企業需要一個懂刑事法律的律師,專業人做專業事才能有效地防範刑事法律風險。

3.要及早應對,儘可能及時化解刑事風險危機。

企業的刑事風險,重在日常的防範,但由於種種原因,有些企業的刑事風險事實上已經產生,在特定情況下就會引發危機轉化為真正的刑事案件。從刑事風險演變成刑事案件,有一個引發危機轉化的過程,及時正確地應對可能就能化解危機,不致演變成刑事案件。

像有兩類常見的刑事風險即行賄和非法集資,很多時候在危機剛剛顯現時都還有一個可以進行危機處理的時間。以行賄為例,很多案件都是領導受賄先被查,領導再交待哪些企業也有錢送給他,而領導被查這樣的消息通常很快就會傳出來,此時送過錢的企業家就應該及早進行危機處理,包括是否考慮到辦案部門主動自首交代,爭取得到辦案部門的理解和寬容。如果一味消極等待,等到辦案部門對他進行立案調查,那是怎麼樣也要被斬一刀了。

所以刑事風險危機的化解非常重要,“罪與非罪”都有可能,就要看你有沒有意識、有沒有能力去化解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