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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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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的訊問不能流於形式,而應當掌控訊問語言,注意歸納總結和運用訊問的方法技巧。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一:法庭訊問“敗筆”實錄

當前公訴人庭審訊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訊問走過場,沒有目的性。一些公訴人對庭審訊問不重視,認為反正後面還要舉證證明,即使被告人當庭不認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夠拿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那麼對被告人只能從重處罰。對於認罪的被告人,則更是拿着起訴書隨便問兩句,沒有體現出訊問的目的,成了讓被告人簡單的認罪表態。固然,大部分不認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過下面的舉證質證活動證明其構成犯罪的,但是,對不認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簡單地問幾句就匆匆收場不問,表示要通過運用證據證明犯罪,往往使人們產生疑慮:是不是公訴人沒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認罪的本領?還是被告人有關翻供或不認罪的説法的確是真的?否則公訴人為什麼不迴應?如:

公:被告人李某,剛才你向法庭説起訴書認定的不是事實,為什麼不是事實?

被:就不是事實。

公:你以前不是供認過的嗎?

被:以前供認是公安逼我説的,我不説,他們硬記的,也不給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實供述。

被:我説的是實話的。

公:審判長,由於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公訴人將在舉證階段通過證據證明他有罪。

在這裏,被告人既然已經翻供,且説公安人員逼供,就應當問清公安人員如何逼供、其對筆錄看過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如何説的,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其是否瞭解,是根本不知道,還是知道或者參與而只是能行為性質有異議等,而不應當急於退出訊問,顯得底氣不足。

2.訊問針對性不強,泛泛而問,隔靴搔癢。一些重大案件,應當圍繞案件的核心事實以及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詳細訊問,從而使旁聽人員和法庭全面瞭解案件的情況,如果泛泛而問,則達不到此效果,會讓人聽得雲裏霧裏,不得其詳。

3.訊問不講究方法,“強行”訊問,帶來牴觸情緒。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企圖讓所有被告人都當庭認罪,對於那些不認罪的被告人高聲指責訓斥,語氣生硬,甚至威脅被告人,這種訊問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訊問效果,反而會造成被告人及其旁聽的親屬對公訴人產生對抗、對立情緒,影響訊問效果,也影響公訴人的形象。

4.訊問軟弱無力,無法揭穿被告人的謊言,給下面的舉證活動造成困難。有的公訴人與上種情況正好相反,訊問語言軟弱無力,對於被告人不認罪和翻供行為束手無策,沒有制服的辦法,對於辯護人所進行的誘導性發問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辯護人的誘導下改變口供或做虛假陳述,也不表態説明儘管被告人不供認,下面公訴人還將通過出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結果造成法官聽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無法下判。

5.不問還明白,越問越糊塗,失去訊問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經很清楚,而公訴人在訊問時卻不得要領,沒有圍繞犯罪構成和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有條理地訊問,造成被告人供述頭緒混亂,讓人聽得糊里糊塗,失去了訊問效果。

6.被告人本來還認罪,不當訊問後反而不認罪,造成訊問失敗。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態是複雜、矛盾、猶豫與動搖的,他們既擔心認罪了罪責太重,又擔心在法庭上不認罪會被重判,因而會根據法庭上的問話情況決定自己的態度,這時公訴人尤其要注意訊問的方式方法,不要因問話的方式不當造成被告人不認罪。如一起共同盜竊案,被告人作為承繼的共犯,在他人將物品從某廠的車間裏盜出後,在圍牆處幫助同夥一起搬出工廠,然後銷贓。對這一情節,被告人始終是承認的。

公:被告人劉某,你認不認罪?

被:認罪。

公:那你把怎麼偷廠裏的東西的情況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沒有偷廠裏的東西。

公:你不是承認幫他們(同夥)偷東西的嗎?

被:我是幫他們把東西運到收購站去的,我不是偷東西的!

公:你幫助他人把偷來的東西運出工廠,也是共犯行為,不要抵賴!

被:我沒幫他們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們把東西偷好運到我這,我才幫他們去賣的!

顯然,被告人一直在迴避自己參與共同盜竊的行為,對“偷”這個字很敏感,認為如果定他共同偷東西會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為儘量説成是幫助轉移和銷售贓物的行為,但這只是其對法律的理解,畢竟對於在圍牆處幫助同夥將所盜竊財物一起搬出工廠這一行為他過去是供認的,而在公訴人的強調下,其乾脆採取了推脱的態度,否認過去的供述。其實公訴人只要讓其把過程陳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訊問的時候過早暴露要給其“定性”的目的。

7.訊問漫無邊際,抓不住要點,浪費時間。這主要是公訴人庭前沒有進行準備,在訊問時又不知哪裏是訊問的重點,於是東問一句西問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訊問漫無邊際,主要問題與次要問題摻雜在一起,浪費時間。

8.訊問重複,沒有重點。如果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已經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複訊問,而要把訊問的重點放到其沒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對其已經供述的內容再問一遍。而部分公訴人無論被告人認罪與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訊問提綱上的內容全部問一遍,不懂得隨機應變,不懂得及時根據庭審的情況調整訊問策略,造成了訊問重複,重點不突出。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二:如何掌控訊問語言

要實現訊問目的,取得良好的訊問效果,公訴人就應當掌控好法庭訊問的語言,為完成指控服務。

1.掌握“明知故問”的技巧。前文已經論及,公訴人在法庭上的訊問是一種“明知故問”,公訴人對被告人訊問的問題,應當知道已經具有充足的證據予以支持的答案,問話的目的,也是讓被告人將這一答案説出來,所以公訴人在訊問時就要做到不露聲色與痕跡地讓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説出來,而公訴人不要急於幫被告人將此話説出來。

2.不要面面俱到。公訴人的訊問要做到詳略得當,必要時根據被告人的答話及態度及時調整問話的內容,訊問要有針對性,簡潔明瞭。公訴人庭審訊問作為法庭調查的一部分,是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實,所以,對於被告人認罪的部分沒有必要再重複訊問,必要時,可以問:你在偵查階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實?或者對於一些案件的核心問題簡單訊問:你説你認罪,並且説過去的供述都是事實,那麼你確實收受了××送給你的8萬元錢,是不是?等等。對於不認罪的被告人,訊問應直接針對被告人不認罪、翻供及控辯雙方可能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這也是庭審訊問與偵查訊問的重要區別。

3.實則實之,偽則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被追訴的地位,案件處理結果對其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而在供與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經歷了較長的思想鬥爭,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當庭的態度各有不同。針對各種不同的情形,訊問時就要注意區別對待,能夠如實供述的,要讓其供述內容與起訴書認定的事實相吻合;對於不認罪的被告人,應找準要害情節展開訊問,緊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思路必須明確,要通過訊問讓其不能自圓其説,或者陷入前後矛盾、得出荒謬的結論,從而揭穿其謊言,使法庭和旁聽人員對其產生不信任感,對其供述不加採信。

4.問案件事實與過程,不急於辯論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訊問活動,是針對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要求被告人進行陳述,這一陳述主要是陳述案件的經過和被告人的行為,至於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犯罪,則是在事實確認之後的司法認定問題,因而在訊問中公訴人就不要急於問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否則容易觸動被告人的敏感神經,迴避問題、甚至拒不供認,如一些xx、受賄等案件,被告人對基本事實是承認的,但對案件定性存在異議,這時公訴人只要問明該事實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訊問時就使用了定性的語言,如:你受賄後有無為行賄人謀取得益?這樣直白的問話可能會導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賄,是禮尚往來,如此等等。

5.態度嚴肅,威而不怒。訊問被告人是法庭審理中的重要內容,是檢察人員代表國家支持公訴活動中的重要內容,因而公訴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對被告人的訊問活動,態度要嚴肅認真,語氣要威嚴但不盛氣凌人,更不能隨意訓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態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喪失風度,訊問語言要語意確定,不拖泥帶水。提問的語言表達要簡潔、清楚,使人能夠明確理解問話的意思,在訊問過程中,一般不宜反覆打斷被告人的答話,但被告人沒有圍繞問話內容進行陳述時,或者對事實過程的陳述過於繞彎子時,可以直接提問具體問題,讓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訊問的順序。對於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為了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可以根據對各被告人認罪情況的預測,對訊問被告人的順序進行調整,不一定按照起訴書對各被告人的排列順序進行訊問。一般情況下,法庭在個別訊問被告人時,都是按照起訴書給各被告人排列的順序,逐一傳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與發問的,但這個順序並非一成不變,公訴人可以在訊問之前先與審判長溝通,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實,要求調整訊問順序,取得審判長的支持與配合,一般讓認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訊問,再問不認罪的被告人,以爭取主動。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認罪,而其他被告人認罪,此時可以先分別訊問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訊問中,公訴人可以要求這三名被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組織、策劃、指揮犯罪的事實與情節加以供述,最後在訊問第一被告人時,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賴,但由於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對他的犯罪事實向法庭供認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辯解就會顯得蒼白無力,這也能使旁聽羣眾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確是在抵賴。

7.必要時對被告人進行對質。對質的方法,是在對每個被告人都訊問完畢的情況下,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情況,確認誰在做虛假供述,然後要求法庭將被告人帶上法庭後,先訊問如實供述的被告人該情節內容,在其供述後,再向不認罪的被告人訊問,該情節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釋等,使被告人在同夥面前不得不説出實情。

8.必要時補充訊問,不要懈怠。公訴人要及時進行補充訊問,以揭穿被告人謊言或者為後面的舉證打下基礎。法庭調查中,由於公訴人訊問在前,辯護人發問在後,很可能因辯護人的發問,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不正確的發問方式或內容,有可能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或證據的證明力。同時,當辯護人的發問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輕,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現前後不一致時,公訴人更應主動請求發問,以達到澄清事實的目的。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之後,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辯護人經常會抓住這個機會,向被告人問一些似是而非的問題,企圖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內容,進而在法庭辯論中使用這些內容攻擊案件的證據體系,或者根據這些內容得出與實際案情截然相反的結論。因此,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之後,不要認為完成了訊問任務就萬事大吉了,而要懷着高度的警惕認真傾聽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發問,不要懈怠,更不要對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發問聽之任之,一旦發現被告人的供述因辯護人的發問而發生了變化,就要立即進行補充訊問,讓被告人説清該問題,以正視聽。如某醫院副院長趙某受賄案的庭審中,針對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該醫院任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丁某承包醫院基建工程後,收受丁某賄賂10000元現金的事實,辯護人作了如下發問。

問:丁某與你是什麼關係?

答:朋友關係。

問:關係怎樣?

答:關係很好。

問:由誰承包醫院基建工程,你説了算嗎?

答:不算,主要是院長説了算。

問:這麼説,你並無決定權,是嗎?

答:對。

對於此種情況,公訴人立即要求補充訊問被告人。

問:當時(送錢時),你已認識丁某多長時間?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過兩三次飯。

問:認識不滿一月,接觸不過兩三次,單憑這種感情基礎,丁某會送你這麼多錢嗎?

答:不會。

問:在本醫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負責的什麼?

答:工程發包、確定建築公司,由我考察並提出建議,最後由醫院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問:由誰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議的權力?

答:對。

隨後的辯論中,辯護人儘管認為這起受賄事實是朋友饋贈、中介費,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但由於公訴人在補充訊問中,已將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沒有采納辯護人的意見,最終認定了公訴機關的指控。

9.針對不同的被告人,選擇不同的訊問語言。法庭上被告人的情況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質、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對於審判的態度等各有差異,這就決定了公訴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語言進行訊問,而應當根據被告人的不同特點,適當地選擇訊問語言,講求訊問策略。如對於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訊問時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使其能夠聽明白,而問話的方式也可以比較直截了當,直接問其事實過程;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問話時注意不要將隱私事宜直白地拿來訊問,一般可以採取“這個事……”而不直接説隱私的事,只要其聽得明白即可;對於一些文化程度較高、社會地位也較高的職務犯罪被告人,則不宜問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樣受賄的?你受賄的時候有沒有想到這是犯罪行為?”人人都很在意臉面,尤其是那些過去地位比較高、在法庭旁聽人員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對於這種問話方式,可能就會不能接受,進而產生對立情緒,有的被告人甚至為此橫下心來翻供或不認罪,為指控帶來麻煩,因此,一定要針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設計”確定訊問語言策略。

10.適時運用“反對”,對辯護人的誘導性發問予以制止。公訴人在訊問中要講究問話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誘導性訊問。同時,公訴人更要注意傾聽辯護人在向被告人發問時,有沒有誘導性的語言,對辯護人的誘導性等不當發問要及時作出反應,向法庭提出反對,堅決制止。誘導性的發問主要有以下幾種:(1)問題本身與本案無關,如辯護人問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從酒吧裏帶過女人回房間?”辯護人企圖以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證明其在案件中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故意,公訴人應當立即提出反對,指出這一問題與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該案中被xx沒有關聯性。(2)發問具有誘導性,暗示、建議被問者作出某種回答,如:“那筆錢你能貪污得了嗎?”意思是該貪污行為被告人無法完成,被告人聽到這樣的問話,一般都會順着杆爬地説:“是,我貪污不了。”因此,公訴人要及時提出反對。(3)要被問者作出結論性意見,如辯護人問被告人:“這説明你根本不想殺他,對不對?”(4)問題不清楚,有誤導性、模糊或泛指。(5)發問帶有詰難性,違反法律規定,如辯護人問被告人:“你説的都是事實嗎?沒有人在偵查階段對你誘供嗎?”(6)發問意在向被問者提供信息,或將卷內證人證言透露給被告人,或將前面庭審的內容透露給被問者,如辯護人問被告人:“行賄人説送給你的是銀行卡,不是現金,是不是?”當被告人已經明確給出了答案,由於不是辯護人想得到的,辯護人會追問:“你再想一想,是不是這樣的?你有沒有記錯?……”適時運用反對,要注意避免兩個極端:聽之任之型與驚弓之鳥型。聽之任之型,對辯護人的誘導性發問不聞不問,不加制止也不補充訊問,結果導致被動;驚弓之鳥型對辯護人的發問太過神經過敏,對於一些並無不妥的問題也胡亂提出反對,造成法庭以及旁聽人員的反感,得不到審判長的支持,自討沒趣,也影響公訴形象。

11.注意訊問用語禁忌。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除了態度嚴肅、語氣威嚴之外,還要注意用語的宜忌,避免説一些不該説的話,主要是:

(1)注意用語的準確性,常見公訴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説:“被告人,公訴人現在對你進行發問,你要如實回答。”這裏,“發問”一詞不準確,因為法庭上公訴人對被告人的問話,是“訊問”而不是發問,應當準確表達。

(2)當被告人前後供述不一時,不要問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為準?”因為此話的內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實的,應當以被告人當庭所認可的為準,這顯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實情況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這些都需要用證據去證明,而不能簡單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認可,而且公訴人一旦這樣問,被告人一般都會説:以今天所説的為準,而這一説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實的,因而公訴人這樣的問話方法,只能給自己下步工作帶來麻煩,所以不能這樣問。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這種問話方式顯然是受了港台電視劇的影響,但其實這種問話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誘導性發問的內容,不符合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對前一個問話已經確定的回答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問,比如:被告人已經承認自己殺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傷口是單刃鋭器造成損傷時,需要讓被告人回答有沒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猶豫時,公訴人可以問:“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訊問中儘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有的公訴人認為,在被告人翻供時,可以直接宣讀其以往的供述,以證明其當庭供述的虛假性,實踐中也有許多同志這樣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將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眾面前,證實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説謊。但這種做法的問題是,宣讀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動,畢竟屬於舉證環節的活動,如果直接拿到訊問環節來用,可能會招致辯護人或者法庭的反對,認為錯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對被告人進行誘導性發問,有指供之嫌。因此,為了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爭議,儘量不要問被告人:“你在××(階段)供述是……(供述內容),是不是?”而要通過其他訊問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後在舉證階段通過宣讀其以往供述並與其他證據印證,揭露其當庭供述的虛假性。

(5)不要威脅被告人。經常見到在被告人翻供時,會説受到了辦案人員的威脅,如果公訴人在法庭上過於嚴厲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實供述,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本來這話沒有問題,卻會被辯護人拿來説事:“請看,公訴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在這麼莊嚴的法庭之上,還在威脅被告人,可見被告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受到了怎樣的威脅!這説明他所説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實是成立的!”這種説法本身是沒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環境下被辯護人這麼利用,往往很有煽動性,尤其是當旁聽人員中被告人的親屬佔多數時,可能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三:訊問被告人的具體方法

在庭審前要熟悉案件中的所有證據和被告人已有的供述和辯解,掌握和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動態和辯解理由及被告人的心理狀況,把握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可能出現的問題,周密地擬定訊問被告人提綱,保證訊問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以免盲目訊問,造成被動。對於重特大案件,一案多被告人、一被告人多罪的案件要認真準備,慎重考慮;訊問時要注意條理,層次清楚,重點突出,講究邏輯性,既不能任由被告人自己供述,也不能無目的地訊問,想到什麼問什麼。如對故意犯罪,可按故意犯罪的幾個階段依次訊問,一般為故意的產生,犯罪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造成危害的後果。訊問時,還可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重點,如共同犯罪的個人罪責,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貪污罪中主體要件和手段等。涉及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的主要情節,對被告人的訊問應圍繞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不得超出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範圍。

1.開門見山法。即直接訊問要害問題。對於犯罪事實單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分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的案件,在庭審中可直接向被告人提出實質性的問題,明確要求其就全案的主要犯罪事實、情節當庭供述。對於已經掌握了大量證據、被告人對這些證據也認可的情況下,仍然推卸責任的案件,也可以使用這種方法。這種訊問方法能夠在較短時間內查明案件事實,縮短庭審時間,達到滿意的訊問效果。同時這種訊問應簡潔扼要,不要太長過多,不要糾纏枝節問題,不必事無鉅細、面面俱到。如1999年震驚全國的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開庭時,主要被告人林世元在法庭調查中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企圖逃避罪責。公訴人根據被告人的辯解情況,抓住重點,有針對性地直接訊問了幾個問題,步步緊逼,將林世元在虹橋工程中的失職行為全部展示在法庭面前:

公訴人:是誰出面與段浩簽訂總承包合同的?

林世元:是我。

公訴人:是誰與段浩、李孟澤等人談虹橋轉包?

林世元:是我。

公訴人:虹橋未竣工是誰安排搭便橋通行?

林世元:是我。

公訴人:是誰安排張碧基、孫立接收未驗收的虹橋?

林世元:是我。

公訴人:是誰同意虹橋可以正式通車的?

林世元:是我。

連續5個“是誰”,連續5個“是我”,形成了一個邏輯體系,使被告人不得不承認這件事與其自己密切相關。每一個看似簡單的發問內容連接起來,揭露了林世元編造的謊言,反映了事實的本來面貌。

2.迂迴曲折法。與直接訊問的方法相反,迂迴曲折法主要是先接觸枝節問題,然後向實質性問題過渡,進而瞭解事實全部真相。這樣抓住被告人對枝節性問題不在意的弱點,使其在放鬆警惕的情況下供述犯罪事實,這種訊問方法一般是針對被告人盲目畏罪,拒不回答的心理。如要問一個貪污案件的被告人,不要讓被告人一開始就瞭解問話的意圖,而應當先問清正常的財務程序,該筆賬按正規程序應該是什麼樣的,現在為什麼變成目前這個樣子了。迂迴設計問題,收集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先堵後路,然後縮小包圍圈,再問自己要了解的中心問題,往往當被告人意識到訊問的意圖時已經晚了。在措辭上,儘量不用一些帶有強烈入罪色彩的詞引起被告人的戒備心理,例如利用職權為某某謀取了何種利益?是不是收受了賄賂後就積極地為他人辦事了?這些“赤裸裸”的問話往往會帶來被告人的戒備、牴觸情緒,因而要儘量淡化指控色彩,問其收錢的時間和為他人辦事的時間相差多遠,等等,用客觀事實來建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聯繫。

3.揭露矛盾法。這是對不認罪或認罪態度不好的被告人常用的方法。在訊問中,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實質,使案件事實情況得到證明,從而有力擊潰被告人狡猾抵賴和無理辯解。抓住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以及自相矛盾之處進行訊問,揭露被告人翻供、不認罪妄圖減輕或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倖心理,促使被告人徹底交待犯罪實質性問題。即使被告人不供認,通過這樣的揭露訊問法,也可以使法庭和旁聽羣眾感到其辯解是在無理狡辯。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的審理中,首犯以自己沒有直接動手實施殺人行為為理由,不承認自己是本案的主犯,於是公訴人這樣訊問道:“你為什麼向兩名同案人指認被害人?”答:“因為他們不認識,所以我才指給他們看。”問:“你説你沒有親自動手,為什麼還要到現場去?”答:“如果我不去他們兩人也不認識,不知打誰。”經公訴人這樣訊問,有力證明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

4.層層剝筍法。即按犯罪的層次順次推進,由表及裏地訊問直至接觸犯罪實質。這種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對事實真相似供非供、遮掩躲閃的情況下使用,先問清與犯罪事實有關的問題,使被告人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然後再問及問題的實質,迫使被告人無法遮掩。遞進訊問法主要體現在層層深入,充分肯定、利用被告人每一層的口供後,步步固定其供述,但又引而不發,使口供易於變化的被告人無法改變口供,從而達到目的。如公訴人在訊問一販賣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始終供述只販賣給證人一次毒品就被抓獲了。

公訴人:你的那個139××××1234號碼的手機是不是你自己在用的?

被告人:是的。

公訴人:別人有沒有拿去用過?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你和證人李某(購毒品人)過去是否認識?

被告人:不認識。

公訴人:你以前有沒有向他販賣過毒品?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你説你與他從來沒見過又不認識,為什麼你和他在這次交易之前有過多次通話?

被告人:……(無語)

5.引而不發法。即對訊問的目的引而不發,含而不露,使被告人摸不透公訴人訊問的意圖,從而只能按照公訴人的問話進行真實的供述。這種方法由於訊問的意圖不外露,被告人不易警覺,不易產生狡辯現象,從而給訊問創造有利的條件。如在一盜竊案的庭審中被告人辯稱其沒有到過犯罪現場。

公訴人:你説你沒有去過犯罪現場,那麼×市(犯罪現場所在地區)你去過沒有?

被告人:從來也沒去過。

公訴人:也就是説起訴書上認定的那一户人家,你更不可能去過了?

被告人:對,我連那個市都沒去過。

公訴人:那你的指紋在他家中怎麼解釋?如果你去過×市,也到過×家中,那麼你的指紋留在那裏也正常,如果你連×市都沒去過,你的指紋難道會飛到人家家裏嗎?

被告人:……

6.當面對質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採取當面對質的方法,迫使不認罪的被告人認罪,或者無法解釋同案人對他的指證,前文已述。

7.借力打力法。即借辯護人對上一個被告人問話中的內容,作為下一個被告人的問題,揭露其虛假供述。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往往辯護人也比較多,而辯護人為了使自己當事人減輕責任,可能會極力擴大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責任,或者在問話中明確其他被告人的罪責,有時這種明確是客觀的,因而可以為我所用,借用辯護人已經問明白的話,解決公訴人需要費口舌問清的問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