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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活動物料協議(通用3篇)

租賃活動物料協議 篇1

甲方:

租賃活動物料協議(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相關物料以及甲方協助乙方舉辦 活動(以下簡稱:活動)之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舉辦的活動名稱、地點及時間

1、乙方此次舉辦的活動名稱為。

2、乙方此次舉辦活動的地點為。

3、乙方此次舉辦上述活動的具體時間為年月日。

二、雙方合作的具體相關事宜

1、在乙方舉辦活動的當天,甲方將半徑為1米的啟動球一個以及音響系統一套(即調音台一個、功放一個、麥克風兩個、麥克風支架兩個、麥克風收發器兩個、音箱箱體兩個)租賃給乙方使用,音響系統的具體管理及操作由甲方指派專門的調音師負責,乙方人員不得隨意接觸音響系統,並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啟動球的正確使用方法使用啟動球。活動結束後,甲方可自行將租賃物收回。

2、乙方舉辦活動當天的開幕儀式的簽到物料(包括但限於簽到本、簽到桌、簽到筆、名片箱、台花、胸花)及開幕式區域地毯由甲方負責提供;同時,甲方安排一名主持人和六名禮儀小姐幫助乙方舉辦活動當天的開幕儀式,主持人及六名禮儀小姐的具體人選由甲方根據自身情況負責安排確定。

三、相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租賃甲方本協議“第二條”中的相關物料及甲方協助乙方舉辦活動的費用合計為人民幣5600元(大寫:伍仟陸佰元整),乙方須於活動舉辦前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將該筆費用支付給甲方。

2、乙方須於活動舉辦前向甲方交付該押金在乙方按照第五條的約定付清水電費及按照第四條的約定拆除牆體廣告後,由甲方無息退還給乙方。

四、牆體廣告

作為對乙方舉辦此次活動的大力支持,甲方同意乙方在活動舉辦前及舉辦後的一定時期內在甲方指定的區域投放兩塊牆體廣告,具體相關事宜為:

1、牆體廣告的具體設計、製作、安裝、拆除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只負責提供相關場地給乙方。乙方在安

裝、拆除牆體廣告時,不得損壞牆體,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2、此次牆體廣告投放的位置為四號場館大門門頭廣告位,具體位置由甲方負責指定。

3、此次乙方許可甲方投放的兩塊牆體廣告的大小分別為12.65m x 6.50m、12.4m x 6.21m,乙方不得超規格投放牆體廣告,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投放。

4、此次牆體廣告投放的具體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租賃活動物料協議 篇2

出資方(甲方):

乙方:

為了支持和鼓勵在校研究生創新創業活動,為其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物質條件,依據《_________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管理辦法》,協議雙方就資助項目_________的研究,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負責對乙方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其項目管理所開展的相關工作。

二、甲方應保證經費及時到位並下發給乙方。經費分二期劃撥:首次劃撥資助金額的一半,甲方根據對獲資助項目跟蹤檢查的情況決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額度。

三、甲方不可對乙方提出超出資助項目範圍以外的其它科研要求。

四、甲方承諾為乙方的項目研究開發情報和資料保守祕密。

五、乙方保證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項目研究。

六、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如實反映項目進展,經費使用情況,不可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

七、乙方保證創新基金只用於所資助項目的科研開支;將研究開發經費挪作他用或故意造成項目開發不能按計劃完成,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全部所得經費。

八、乙方原則上應保證在預期時間內完成項目預期目標;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經甲方鑑定後,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者全部失敗,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九、由甲方組織的項目驗收小組負責對乙方完成的項目進行驗收。

十、甲方享有乙方研究成果的優先投資權,乙方與第三者進行科技成果轉讓應經甲方同意。

十一、乙方利用創新基金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乙方所屬院系所有。

十二、乙方發表,出版論文著作,應註明“本論文得到_________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資助”字樣。

十三、乙方畢業時,應向甲方提交兩本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以及能夠反映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結題報告

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三方各存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租賃活動物料協議 篇3

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供應商:公司(以下簡稱“供應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1.一般規定

1.1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中提及的其它協議或者文件,構成銀行購買產品相關的全部條款和條件。

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經本協議雙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者修訂均為無效。

1.2本協議中的“授權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協議各方人員(或一方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員的繼任者或上級)。

1.3本協議中的“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協議中的“產品”指銀行根據本協議向供應商採購的貨物,產品清單見本協議附件2。

1.5本協議中的“服務”指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的與產品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具體服務承諾見本協議附件2。

2.質量

2.1產品應符合其用途,質量良好並在原料或者工藝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

產品應符合約定的或者提及的標準、規格、設計、説明或者與樣品相一致。

如果產品需具備特殊的樣式或者等級,則該等產品也應與認可的或者公認的樣式或者等級規格相一致。

如果產品沒有規格或者樣品,所有的產品至少應具有通常的行業品質。

2.2供應商須在交付產品時一併提交一份質量保證書。

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該等證書,則供應商應向銀行承擔因此對銀行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和損失。

3.價格及支付條款

3.1產品清單、價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見附件2,供應商承諾產品價格不高於同期提供給其他銀行的價格。

3.2產品交付(請見第5.1條的規定)之前收到的發票應被視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發票均應對產品進行詳細的描述並標註銀行的協議編號、產品的名稱、單位價格、數量、賬户號以及銀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風險和所有權轉移

4.1產品的風險在供應商交付產品並經銀行簽署產品收據時轉移至銀行。

產品的所有權在銀行向供應商支付完畢該產品的價款之後,轉移至銀行。

4.2如果銀行提前支付款項以使供應商能夠購買原材料對產品進行加工,則該等原材料的所有權在銀行支付前述款項時轉移至銀行。

該等原材料的風險須由供應商承擔直至根據第5.1條的規定轉移至銀行。

4.3如果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從銀行的場所提取屬於銀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貨品,則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但是該等物品上的風險在供應商佔有或者控制該等物品時轉移至供應商。

5.交付

5.1當下列所有事件發生時,交付視為完成:

(a)就產品而言,全部產品被交付至本協議所列明的地點;

(b)就服務而言,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服務;

(c)供應商提供了第2.2條所要求的證書,和報關所需的裝船單據或者其它清單或者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應商已經取得銀行簽名的產品收據或服務完成的單據;

(e)就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產品而言,供應商進行了及時的補救。

5.2產品或服務交付時間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言至關重要。

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本協議的要求完成交付,則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並就該等產品或服務進行付款,並且銀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協議項下的交易。

如發生遲延交貨,按本協議附件2第4部分承擔違約責任,銀行無權僅以遲延為由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

5.3產品應進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裝,並標註編號、產品的淨重、毛重、皮重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條下的銀行簽名僅僅表明產品或服務已經被交付至銀行的場所,並不能表明銀行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也不表明該等產品或服務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產品的拒收和返還

6.1如果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本協議之約定,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銀行有權在知悉該等不符的情況後日內: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或者

(b)要求供應商自行承擔費用盡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換產品或重新履行服務以便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2如果在銀行按照第6.1(b)條的規定給予供應商更換或者修理產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務的合理機會之後,產品或服務仍然不符合本協議的要求,則在不損害銀行其它權利的情形下,銀行有權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

6.3如果銀行根據第6.1(a)條和第6.2條的規定拒收任何產品,則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成本和風險取回該等產品。

供應商須以現金補償銀行就該等產品支付的任何費用,並依據第6.2條的規定,支付銀行因收取更換後的產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7.檢查和測試

銀行或者其授權代表有權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測試,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如果在檢查和測試中發現產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問題,供應商應自行承擔費用及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保證

8.1如果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接受之後的個月內出現瑕疵,並且該等瑕疵是由於設計瑕疵、供應商的錯誤使用指示或者不當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藝,或者供應商違反其在本協議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一經銀行決定,供應商應根據銀行要求儘快修理或者更換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務。

8.2如果產品或服務在合理時間內不能被修理、更換或者重新提供,銀行有權要求供應商返還產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現金並取消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協議。

9.補償和第三方責任

9.1一經銀行要求,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其所承擔的與供應商在本協議下交付的產品或者實施的工作相關的、或者因產品瑕疵而產生的、或者由於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所導致的,就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包括環境損害,但因銀行或者銀行控制的任何人員的過失所直接導致的除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責任。

9.2供應商應就任何因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或者供應商的其它過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訴訟、程序、請求或者要求而使銀行承擔的所有損失、成本、費用和責任對銀行進行補償。

10.符合法律、衞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應商承諾產品和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指示、技術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判決或者不時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應商進一步保證

(a)在交付之前,進行所有必需的測試和檢測以確保所有產品的設計、製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根據供應商的使用手冊進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並且不會對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該等產品的人或者該等產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對環境構成危險。

供應商將向銀行提供與產品使用相關的設計和測試信息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風險;

(b)採用合理的技術提供所有產品或服務,並盡合理的義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會對任何人或者環境產生健康或者安全風險,且符合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c)所有包裝、容器以及相關單據上均清楚地標明相應的內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險品,則按照所有相關法律的要求標註顯著和適當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應商保證,如果其得以進入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供應商將遵守銀行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指示。

11.知識產權

11.1供應商承諾,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會損害中國境內或世界其它地區任何既存的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其他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

11.2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任何因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的侵權產生的所有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義務。

11.3如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圖紙、規格以及其它相關資料是由銀行提供的,則前述資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應歸銀行所有。

供應商必須在良好的條件下保存該等資料。

供應商應僅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並在銀行要求時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完畢時(兩者中較早者)將資料(包括原件和所有複印件)退還給銀行。

11.4供應商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於供應商所有。

12.終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任何一方權利或者救濟的前提下,一方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訂單:

(a)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並且在收到守約一方書面違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能進行補救;或者

(b)進入破產程序或者進行清算,或者被申請停止營業或者被接管人或者執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資產;

12.2如果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被接管、合併、併購或者絕大部分投票控制權發生其它形式的變化,則銀行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本協議(供應商無權得到任何補償)。

12.3銀行提前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即可終止本協議,銀行無須對該等終止承擔任何責任,供應商也無權就該等終止索要任何違約金和賠償金。

12.4本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已享有的權利或者已承擔的義務。

13.轉讓及轉包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將不得讓與或者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者將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轉包。

如果供應商就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了轉包,則供應商仍應如同該等轉包行為未發生一般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諾就其因訂立本協議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取得的與另一方經營和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書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擔保密義務。

14.2供應商不得對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進行拍照。

14.3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除非為簽署或履行本協議之目的,供應商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協議。

14.4本第14條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15.爭議解決

任何由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16.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17.通知

17.1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均應用中文或者雙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書面的形式做出,通過郵寄、專人或者特快專遞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電傳或者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所列的地址或者聯繫地址,並且:

(a)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郵件投遞之日後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如果通知由發送者向境外地址發出,則在郵件投遞之日後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b)以傳真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送達的,在擬接收方確認完全接收後視為送達;

(c)以快遞方式送達的,交付時視為送達。

18.生效

1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協議一式份,銀行執份,供應商執份。

18.3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協議與附件中的任何條款發生衝突或有不一致之處,則本協議正文中的條款效力優於各附件中的條款。

銀行(簽章):供應商(簽章):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