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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運輸承運合同(通用3篇)

設備運輸承運合同 篇1

甲方(託運人):

設備運輸承運合同(通用3篇)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為止。

二、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四、乙方須按照運單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五。元,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及開具全額運輸費用之日起 日內甲方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六、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繫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並交給收貨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設備運輸承運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無錫華光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運以下貨物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運輸內容:

1、貨物名稱: 重 量:

2、到 達 地:

3、運輸總價(含運輸貨物保險費):_______ 大 寫:

二、付款方式:

1%

2、運完付3%為質保金,視收貨單位設備款支付情況按比例同步支付。

三、運輸要求:

1、每批貨物發運前,乙方至甲方開具產品發運單(一式五聯),後至甲方倉庫提貨,提貨完畢後在產品發運單第三聯(成品庫)簽收。

2、乙方隨車帶產品發運單前二聯,其中收貨單位聯交收貨單位驗收用,回單聯經收貨單位簽收後返回。本合同貨物全部運完後憑回單結算運費。

3、乙方接到甲方運輸通知後,須在半個工作日內到甲方開具產品發運單並最遲在兩天內到甲方指定的倉庫裝車發運,並及時通知收貨單位做好接貨卸車準備工作。若乙方逾期裝車發運,必須徵得甲方

同意,否則需支付500元/天違約金給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遲裝車發運,則乙方必須於次日裝車發運。否則甲方有權收回該批貨物的發運單,自行組織該批貨物的發運,所產生的運輸費用在乙方運輸總價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時發運而引起收貨單位投訴,造成甲方信譽損害及經濟損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責任,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甲方有權中止雙方的運輸合同。

4、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損壞均有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在運輸前針對本合同承運設備向保險公司投保設備價格__萬元的10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甲方倉庫到合同指定到達地交貨後10天止。

6、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乙方發生的環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存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 年 月 日

設備運輸承運合同 篇3

承包單位: (以下稱甲方)

租賃單位: (以下稱乙方)

安裝單位: (以下稱丙方)

甲方租用乙方塔式起重機 台 項目安裝使用。為了加強起重設備安裝、附牆、頂升、拆除作業以及相關方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其作業順利進行,促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確保不發生傷亡事故及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的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本施工項目中甲方租賃乙方設備的合同範圍內另簽訂本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本協議與起重設備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中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相關內容,以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能夠安全生產。

一、甲乙丙三方義務和責任:

1、甲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1、甲方指定的設備安裝地點滿足設備的安全作業要求。在特殊環境中使用時(作業區內有高壓電路、管道等),甲方應採取符合規範的防護措施。

1.2、甲方負責製作設備安裝基礎,並承擔製作費用;基礎製作必須滿足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中的相關規定,否則出現的與此相關的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1.3、甲方負責安裝承租設備專用的動力電源設施,安裝地點電源配置的技術安全標準應完全滿足設備的使用要求。

1.4、甲方負責作業區域警戒線的拉設工作,甲方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乙方、丙方在安裝、頂升、拆除期間與其他施工隊伍交叉作業的協調工作,並派現場安全員進行現場監控,禁止非安裝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1.5、甲方在使用設備期間,有權對設備的合理使用和設備操作司機納入現場統一管理。對不服從現場管理或操作技能不能滿足現場使用要求的司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3日內進行調換。

1.6、 甲方人員不得拆卸所租乙方設備的任何部件和隨機附件;否則,如因甲方原因導致設備損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1.7、對乙方、丙方提供的設備備案證(加蓋產權單位公章)、安裝單位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及作業人員資質進行審驗,甲方留存複印件,複印件上需加蓋安裝單位紅章。

1.8、對丙方執行設備安裝、頂升、拆除的方案進行審核

1.9、對丙方在甲方施工作業範圍內的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1.10、由甲方主管安全的人員向乙方、丙方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乙方、丙方應在作業前進行班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措施,讓每個工人在教育記錄上簽字。

1.11、甲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負責領導、組織、規劃、檢查、處罰及監督教育等相關具體活動事項。

1.12、甲方有權對乙方、丙方在安裝、頂升、拆除作業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甚至要求其停工整頓。

1.13、嚴格審查乙方、丙方作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禁止無執業資格人員進場作業。

1.14、乙方、丙方使用的輔助機械設備等要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2、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2.1、乙方出租的設備必須符合建設部第166號令中規定的設備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各種隨機證件及技術資料齊全,以滿足設備使用和安全備案要求。同時應保證整機技術安全性能良好,設備附屬裝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滿足機械設備安全使用要求。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將由乙方全部承擔。

2.2、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出租設備的有關安裝基礎製作技術資料,並提供技術指導;協助甲方製作設備基礎。與丙方一起負責對設備基礎質量進行驗收。

2.3、設備附牆作業前,乙方提供附牆埋件,乙方所製作附牆埋件應滿足塔吊工作對埋件的受力要求。附牆框必須為原廠製造,附牆杆的加工必須符合原塔吊使用的力學要求。否則,由於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4、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配備足夠的設備操作人員,(單個司機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操作證上崗,(若乙方操作人員無證上崗,每發現一人,乙方需繳納違約金20xx元);乙方需主動提供司機操作證原件供甲方備案使用,並指定一名操作人員作為機長,負責設備的管理維護。乙方應約束所配司機服從甲方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或操作技能低下不能滿足施工需求的司機應按甲方要求3日內給予更換。否則,由於人員不足、操作技能低下、司機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5、設備使用期間出現故障由乙方負責維修,如乙方確認設備需要停機維修時,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後方可安排修理,乙方不得隨意停機(所出現故障影響設備安全使用時除外)。

2.6、乙方應將設備的安全作業要求、有關安全技術數據、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通知甲方,以便共同管理設備的安全使用。

2.7、乙方應定期對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不定時的在作業間隙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以確保設備安全、正常使用。

2.8、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創建文明工地活動;檢查和創建活動期間,屬乙方設備本身的問題由乙方負責整改,並承擔相應費用,不屬於設備原因而發生的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

2.9、完成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就設備安拆和使用所提出的要求,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2.10、乙方如將安裝頂升、拆除等作業項目委託有合格資質的丙方專業作業隊。則必須在事前書面通知甲方,並將委託安裝合同、安全作業協議、委託安裝單位作業資質,作業人員上崗證等資料報甲方審查備案。

2.11、乙方必須向甲方出具提供真實的與乙、丙雙方簽訂的就工程所在地安拆承包合同和安全協議。

2.12、乙方負責提供給甲方和現場監理設備安裝、頂升、拆除隊伍所取得的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對甲方所租賃設備相應等級的安裝、頂升、拆除、維修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範》進行作業,對每次作業質量和作業過程的安全生產負責。

2.13、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及甲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必須由甲、乙方的安全員和技術員對丙方的作業人員在現場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禁非丙方人員進行作業,同時填寫書面記錄。

2.14、乙方對所委託安拆頂升作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管理責任。

2.15、乙方必須設專、兼職安全員管理人員,負責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助甲方工作。

2.16、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種合理要求、各項法規、制度,不得違章辦事和作業,乙方應落實崗位責任制,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17、愛護保護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誌及勞保工具、設施器具,並做到使用勞動用品符合規定的要求。

2.18、服從甲方管理人員及上級檢查人員的指揮、管理和檢查,遵章守紀。

2.19、對甲方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提出自己合理、正確的意見和充足的理由。

3、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3.1、丙方必須提供給甲方、乙方和現場監理設備安裝、頂升、拆除隊伍所取得的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對甲方所租賃設備相應等級的安裝、頂升、拆除、維修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範》進行作業,對每次作業質量和作業過程的安全生產負責。

3.2、丙方需編制專項的安裝(拆卸)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及審核需由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完成並簽字。丙方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的技術交底,要求並督促作業過程嚴格按方案作業。乙方負責設備的安裝、頂升、拆除等作業,應按安全管理規定,編制準備好作業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現場監理審批後,告知安監站備案。作業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過的作業方案執行。作業完畢或中間休息,作業隊負責人必須詳細檢查設備的所有安全裝置是否正確調試滿足安全要求,如當天未完成全部作業項目,則必須採取可靠技術措施(如開關箱上鎖、拆除關鍵部件等)並懸掛警示標誌,避免設備在無安全裝置保護的狀態下,被錯誤使用造成事故。乙方作業人員違章造成的事故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3.3、丙方執行設備安裝、拆除或者加節前必須按規定,安排有作業資質的作業隊進行,同時執行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符合作業資格的上崗證方可參加作業,否則不得參與作業。作業前必須完善作業方案的編審報批工作和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做到讓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簽字確認明瞭作業內容、技術要求和崗位職責。作業過程中應約束作業人員佩帶安全防護用品,按章操作。否則,丙方承擔200元/人.次的違約扣款。作業完成後,必須出具由安裝單位作業負責人簽字認可的設備自檢合格報告,告知甲方共同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3.4、丙方負責與乙方一起對設備基礎進行驗收。

3.5、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及甲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必須由甲、乙、丙方的安全員和技術員對丙方的作業人員在現場進行安全交底,嚴禁非丙方人員進行作業,同時填寫書面記錄。記錄甲方項目部留存。

3.6、丙方對所受委託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管理責任。

3.7、丙方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行業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嚴禁安排無證或所持證件規定專業與作業內容不符的人員上崗,若甲方發現丙方安排無證作業人員進行操作,丙方應承擔200元/人·次的違約金。

3.8、丙方必須設專、兼職安全員管理人員,負責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助甲方、乙方工作。

3.9、丙方人員應主動接受甲方的進場安全教育,遵守甲方、乙方提出的各種合理要求、各項法規、制度,不得違章辦事和作業,丙方應落實崗位責任制,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若丙方人員違規作業,丙方應承擔500-1000元/次的違約金。

3.10、愛護保護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誌及勞保工具、設施器具,並做到使用勞動用品符合規定的要求。

3.11、服從甲方、乙方管理人員及上級檢查人員的指揮、管理和檢查,遵章守紀,若丙方人員不服從甲方、乙方的管理,丙方應承擔200元/人·次的違約金,甲方、乙方違章指揮除外。

3.12、對甲方、乙方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提出自己合理、正確的意見和充足的理由。

3.13、丙方每次更換和調動人員,必須事先向甲方通報,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若丙方未經同意,擅自更換和調動人員的,丙方承擔200元/人·次的違約金。

3.14、丙方不得使用(含租賃)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機具和設備。

3.15、丙方的作業人員需購買工傷保險。

3.16、丙方在每次設備安裝、頂升完成後,應按規定進行自檢,並調試合格。

二、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因工重傷或死亡事故,由甲方牽頭,甲乙丙三方參加,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2、甲方違章指揮、不按照要求健全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組織施工,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3、乙方不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違章作業、冒險進入施工禁區及損壞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組織施工,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乙方、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4、丙方不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違章作業、冒險進入施工禁區及損壞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組織施工,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乙方、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5、由於甲方主要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經濟賠償。由於乙方、丙方主要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乙方、丙方承擔事故責任及承擔由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事故對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

三、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亦按規定正常執行,如果三方還有其它條款,甲、乙、丙三方可協商解決。

2、有新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時,以新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為準。

四、補充條款:

1、本協議與在此項目施工所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2、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所租賃設備拆除運輸出甲方施工現場後本協議自行解除。

本協議一式陸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保存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