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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通用3篇)

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 篇1

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

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通用3篇)

發包方:

分包方:

一、庫庫標實際成本分析

庫庫標水穩(%水泥)實際發包單價為每平米元,單價含%税金,含甲供水穩料元方,含%水泥約元方。

則分包方攪拌、場內運輸、攤鋪、碾壓、養護費用為:

注:該分包單價包含分包方的管理費及利潤。

二、市場價格分析

吉懷項目(%水泥)水穩發包單價為元每平米,材料價格為元每平米,則分包人工機使費為元每平米,換算為元方。

包含原材料採購、進場、攪拌、運輸、攤鋪、碾壓、養護等,不含税。

包含分包方管理費、利潤。

三、測算價格分析

攪拌元方,攤鋪、碾壓元方,參考吉懷項目考慮運費元方,進出場費約元方,管理費%約元,利潤%約元,單價合計(元方)。

包含攪拌、場內運輸、攤鋪、碾壓、養護等。

四、綜合單價分析

綜合勞務單價(元方),包括攪拌、場內運輸、攤鋪、碾壓、養護、管理費、利潤等。

路面黑色單價分析

一、測算價格分析

攪拌元方,攤鋪碾壓元方,進出場費約元方,管理費%約元方,利潤%約元方,單價合計:元方。

二、勞務單價分析

黑色路面勞務分包單價元方,包含攪拌、攤鋪、碾壓、設備進出場、管理費、利潤等,不包含場內運輸費。

發包方:

分包方:

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 篇2

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關鍵詞:國有企業,監管,法律事務,現狀分析,建議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簡介:摘要:隨着我國經濟體系的架構不斷完善,對於管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的條款也在不斷完善中。

現時代法律事務對我們國有企業的發展有着重大的規範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於近年來國有企業缺乏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很多國有企業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以及貪污腐敗的問題。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關鍵詞:國有企業,監管,法律事務,現狀分析,建議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簡介:摘要:隨着我國經濟體系的架構不斷完善,對於管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的條款也在不斷完善中。

現時代法律事務對我們國有企業的發展有着重大的規範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於近年來國有企業缺乏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很多國有企業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以及貪污腐敗的問題。

本文就將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進行分析並提出建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內容:

摘要:隨着我國經濟體系的架構不斷完善,對於管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的條款也在不斷完善中。

現時代法律事務對我們國有企業的發展有着重大的規範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於近年來國有企業缺乏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很多國有企業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以及貪污腐敗的問題。

本文就將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現狀及措施;

引言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國有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國有企業不斷深入改革。

我國與各國之間的合作不斷增多,國有企業的發展應該得到法律的規範管理,才能增強企業的實力。

國有企業作為我國的經濟支柱企業,支撐着我國經濟的發展,若我國的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將不利於我國經濟的穩定,因此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重視法律事務的管理。

加強法律事務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企業才有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傘,才能在經濟的的大船裏穩步前行。

一、法律事務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現狀

(一)國有企業缺乏法律顧問人才

在我國國有企業,不論大型小型都會設立法律部門作為監管企業的保護傘[1]。

但在設立法律部門的時候,由於企業對於法律顧問人才的重視程度不高,企業缺乏專業性人才,並且企業需要的人才不僅僅是需要精通法律知識,同時也要熟知企業運營管理,而企業由於沒有完善薪酬制度來吸引人才,往往招來的人並沒有足夠的法律與企業管理知識來處理國有企業的事務,這樣在審批文案或監管企業內部文件時就容易出現偏差。

(二)國有企業對法律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隨着我國法律法規條款不斷完善,對國有企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兩者應相輔相成才能發展的越來越好[2]。

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國有企業對於法律事務的管理重視程度不高。

雖然國有企業有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但國有企業在進行經濟建設或重大決策時,很多都沒有事先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核

企業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核,先前就沒有明確責任就實施方案,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時候,再尋找相關的法律來解決處理,這樣就容易出現一些法律糾紛,再尋求補救就已經太晚了。

(三)國有企業內部法律監管不到位

法律部門在國有企業中充當的角色地位不高,沒有足夠的權威性,法律事務部門對國有企業監管權限就無法得到保障。

並且在國有企業管理運營中,企業沒有明確責任,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容易出現一些推諉的現象。

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中,缺少法律監管,人員職責不明確,也容易讓一些部門鑽了空子。

並且在企業實施決策時,雖然有基本合同簽署,但在合同條款的訂立以及變更上,並沒有規範的法律體系做參考。

內部企業事務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批或監管,也容易在後續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

沒有法律的監管與保護,國有企業就難以壯大發展[3]。

二、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改革措施

(一)培養法律顧問人才

國有企業的發展對我國經濟有着重要的意義。

由於缺乏法律人才的基底,在國有企業現狀中普遍存在法律事務人才普及率不高的現象,並且企業招聘的法律事務人員缺少專業性。

企業薪資制度不夠完善,這樣容易出現人員流動,企業對於法律事務人才的匱乏就顯而易見了,因此在企業運營的過程中,要實施法律事務的監管就應重視法務人才的培養,聘請專業的法務人才來監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以及企業運營知識的培訓,不斷更新信息,企業僱傭的法務人才才能處理日益複雜企業事務,國有企業的法律事務監管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二)提升法律部門的權威性

由於國有企業對於法律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夠以及法律部門職責不明確,有些企業甚至都沒有建設法律部門以及法律專員。

企業在進行決策時沒有將法律部門列入在內,這樣在決策時,每條明細出現問題或不符合法律條款時就無法及時的更新修改。

在決策時沒有法律的支撐,沒有法律論證,這樣缺少法律風險防範,就容易與企業的發展出現衝突。

因此,國有企業在實行就決策時,應先通過法律部門的審核,在進行會議決策時,法律部門列入在內。

在會議召開的過程中,有涉及到不規範的法律條款時應進行法律論證環節,確定是不合理的條款再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修改訂正。

只有重視法律部門的作用,才能提升法務人員的地位。

(三)國有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監製

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是缺少法律事務的管理,並且在合同制度的訂立上缺乏規範。

企業在進行決策之前,可以先提前擬一份,然後送到法律部門審核,法律部門將不規範的條款進行標註,在決策會議上舉例論證,再結合議員的意見修訂條款,並訂立出一份規範的合同。

合同條款訂立完整之後,應將項目內容,會議記錄以及相關的案例進行整理記錄在案,制定一個國有企業的法律知識庫,上傳到文庫,這樣以後再涉及相關的案子,就可以查閲之前的案例進行參考。

三、結語

國有企業的發展少不了法律的監管,只有法律的保駕護航企業才能穩步前行[4]。

因此,企業應加強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優化企業的內部監管;明確法律部門的職責,提升法律部門的決策權以及權威性;完善獎勵機制,吸引人才,培養法律與運營管理雙結合的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保障,國有企業才能不斷得到規範。

參考文獻

[1]張文鎖,馬建強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構築依法治企體系——淺談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天津經濟,20__(9):44-46

[2]吳亞捷國有企業法律管理現狀與風險防範中國商論,20__(20):30-31

[3]鄂毅淺述新公司法對國有企業現代治理結構的完善經濟管理:全文版:00254-00254

[4]黃建莊淺析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提升策略工業:00257-00257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

本文就將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進行分析並提出建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本文內容:

摘要:隨着我國經濟體系的架構不斷完善,對於管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的條款也在不斷完善中。

現時代法律事務對我們國有企業的發展有着重大的規範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於近年來國有企業缺乏法律事務的規範管理,很多國有企業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以及貪污腐敗的問題。

本文就將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現狀及措施;

引言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國有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國有企業不斷深入改革。

我國與各國之間的合作不斷增多,國有企業的發展應該得到法律的規範管理,才能增強企業的實力。

國有企業作為我國的經濟支柱企業,支撐着我國經濟的發展,若我國的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將不利於我國經濟的穩定,因此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重視法律事務的管理。

加強法律事務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企業才有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傘,才能在經濟的的大船裏穩步前行。

一、法律事務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現狀

(一)國有企業缺乏法律顧問人才

在我國國有企業,不論大型小型都會設立法律部門作為監管企業的保護傘[1]。

但在設立法律部門的時候,由於企業對於法律顧問人才的重視程度不高,企業缺乏專業性人才,並且企業需要的人才不僅僅是需要精通法律知識,同時也要熟知企業運營管理,而企業由於沒有完善薪酬制度來吸引人才,往往招來的人並沒有足夠的法律與企業管理知識來處理國有企業的事務,這樣在審批文案或監管企業內部文件時就容易出現偏差。

(二)國有企業對法律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隨着我國法律法規條款不斷完善,對國有企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兩者應相輔相成才能發展的越來越好[2]。

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國有企業對於法律事務的管理重視程度不高。

雖然國有企業有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但國有企業在進行經濟建設或重大決策時,很多都沒有事先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核。

企業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核,先前就沒有明確責任就實施方案,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時候,再尋找相關的法律來解決處理,這樣就容易出現一些法律糾紛,再尋求補救就已經太晚了。

(三)國有企業內部法律監管不到位

法律部門在國有企業中充當的角色地位不高,沒有足夠的權威性,法律事務部門對國有企業監管權限就無法得到保障。

並且在國有企業管理運營中,企業沒有明確責任,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容易出現一些推諉的現象。

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中,缺少法律監管,人員職責不明確,也容易讓一些部門鑽了空子。

並且在企業實施決策時,雖然有基本合同簽署,但在合同條款的訂立以及變更上,並沒有規範的法律體系做參考。

內部企業事務沒有經過法律部門的審批或監管,也容易在後續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事件。

沒有法律的監管與保護,國有企業就難以壯大發展[3]。

二、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改革措施

(一)培養法律顧問人才

國有企業的發展對我國經濟有着重要的意義。

由於缺乏法律人才的基底,在國有企業現狀中普遍存在法律事務人才普及率不高的現象,並且企業招聘的法律事務人員缺少專業性。

企業薪資制度不夠完善,這樣容易出現人員流動,企業對於法律事務人才的匱乏就顯而易見了,因此在企業運營的過程中,要實施法律事務的監管就應重視法務人才的培養,聘請專業的法務人才來監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以及企業運營知識的培訓,不斷更新信息,企業僱傭的法務人才才能處理日益複雜企業事務,國有企業的法律事務監管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二)提升法律部門的權威性

由於國有企業對於法律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夠以及法律部門職責不明確,有些企業甚至都沒有建設法律部門以及法律專員。

企業在進行決策時沒有將法律部門列入在內,這樣在決策時,每條明細出現問題或不符合法律條款時就無法及時的更新修改。

在決策時沒有法律的支撐,沒有法律論證,這樣缺少法律風險防範,就容易與企業的發展出現衝突。

因此,國有企業在實行就決策時,應先通過法律部門的審核,在進行會議決策時,法律部門列入在內。

在會議召開的過程中,有涉及到不規範的法律條款時應進行法律論證環節,確定是不合理的條款再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修改訂正。

只有重視法律部門的作用,才能提升法務人員的地位。

(三)國有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監製

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是缺少法律事務的管理,並且在合同制度的訂立上缺乏規範。

企業在進行決策之前,可以先提前擬一份,然後送到法律部門審核,法律部門將不規範的條款進行標註,在決策會議上舉例論證,再結合議員的意見修訂條款,並訂立出一份規範的合同。

合同條款訂立完整之後,應將項目內容,會議記錄以及相關的案例進行整理記錄在案,制定一個國有企業的法律知識庫,上傳到文庫,這樣以後再涉及相關的案子,就可以查閲之前的案例進行參考。

三、結語

國有企業的發展少不了法律的監管,只有法律的保駕護航企業才能穩步前行[4]。

因此,企業應加強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優化企業的內部監管;明確法律部門的職責,提升法律部門的決策權以及權威性;完善獎勵機制,吸引人才,培養法律與運營管理雙結合的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保障,國有企業才能不斷得到規範。

參考文獻

[1]張文鎖,馬建強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構築依法治企體系——淺談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天津經濟,20__(9):44-46

[2]吳亞捷國有企業法律管理現狀與風險防範中國商論,20__(20):30-31

[3]鄂毅淺述新公司法對國有企業現代治理結構的完善經濟管理:全文版:00254-00254

[4]黃建莊淺析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提升策略工業:00257-00257

《法律事務對我國國有企業監管方面的現狀分析及建議》

路面水穩基層單價分析書 篇3

國際借貸合同解釋與分析

(一)概述

國際借貸是指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國際借貸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國際貸款和發行國際債券。而本書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國際貸款。國際貸款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立體不同可分為官方貸款和民間貸款,而依貸款期限長短,可分為長、中、短期的國際貸款,而依有無擔保又可分為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國際貸款,等等。

(二)國際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而對於銀團貸款合同來説,是越來越多被採用的形式,這也是由於國際貸款數額往往很大,風險也大,獨家銀行很難有此能力所致。因為這種形式要牽涉到許多銀行,所以其合同訂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1)選擇牽頭銀行,即借款人選定牽頭銀行後,交給其委託書,以便牽頭銀行據此安排貸款,這種委託書要明確這只是一種商業建議,而非正式要約,因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牽頭銀行接受委託後,就徵求其他銀行以便其參加到該國際借款行為中來。(3)牽頭銀行把願意參加貸款的銀行召集起來,組成經理集團,以便籤訂國際貸款合同,而以後的操作程序就與前面一致的國際貸款合同的簽訂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條款介紹:

1.貸款的金額與貨幣?這是貸款合同首先必須明確的問題。尤其要注意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對本國銀行向外國政府、銀行或企業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數額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國。在此條件下,雙方可根據能力及需要協商確定貸款的貨幣及金額。

2.貸款的使用?關於貸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舉方式列出。一般來説,由於貨幣是可替代物,很難保證貸款不直接或間接地被用於其他目的,所以這一條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譽來保證的。當然各國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數國家都規定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否則貸款合同無效。

3.貸款的提取?這是要求貸款方履行的重要條款,其中重點在於提款通知和提取貸款。前者通常都規定借款方提款任何一筆款項時都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方。並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數額、銀行賬户等內容。而後者主要涉及提款地點,在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提款地點一般都規定在貸款使用幣的所屬國。這樣做,既利於貸款人發放貸款,還可避免有些國家要求貸款人必須以當地貨幣發放貸款的法律規定。

4.貸款的償還?一般國際貸款的償還方式主要有:(1)到期一次償還,用於那些貸款期限較短,數額不大的貸款;(2)分次等額償還,並且規定期,在此期間只與付利息期滿後償還本金;(3)逐年等額償還,這種方式無寬限期的規定,從第一年就開始償還本金。一般來説第二種方式在中、長期貸款用得較多。

5.貸款的利率?國際貸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前者多為短期貸款所採用,而中、長期貸款因期限長,且市場利率變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動利率。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確定隔多長時間就根據市場利率變化情況調整一下貸款利率。

6.陳述與保證?該條款是指借款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承擔合同義務的合法有效性及與借款有關事實作如實説明並保證其真實性。實踐中,這一條款是貸款人決定是否給予貸款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這類條款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關於借款人的法律事項的陳述,主要説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簽訂合同的權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並可執行等等。二是關於借款人的財務和商務狀況的陳述及保證。這主要通過借款人對其賬目沒有重大負債以及無重大違約等情況來體現。

7.約定事項?這一部分條款的範圍比較廣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來説,都是貸款人為保證資金的安全而設置。約定事項主要包括:(1)消極擔保條款,即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他不做該條款所列的事項。訂立這一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資產為另一債權人設定物權擔保,而且這樣也可間接限制借款人舉措新借。(2)平等地位條款或稱平等比例條例,是借款人承諾使貸款人和與其他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相同的地位,根據平等的原則按比例受償。這一條款往往與消極擔保條款同時使用。這兩個條款都是為了維護原貸款的人的地位,不致同一為新貸款的出現而遭歧視。(3)關於財務方面的約定事項。其作用是監督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這一條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須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借款人應保持最低資產淨值,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具體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發、資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