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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精選3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篇1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精選3篇)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等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當核驗乙方的經營資格,並建立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督促乙方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需建立銷售台賬)。

(二)甲方應當建立確保食用農產品安全衞生的市場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還應當配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本款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款,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三)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並按有關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負責抽查檢測和管理。甲方應將抽檢結果及時告知乙方,並在市場公示欄上予以公示。對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置。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進行檢測的,以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結果為準。

(四)乙方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甲方有權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方對其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或者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禁止乙方入場銷售。

(六)甲方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乙方使用。銷售憑證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提供方式由雙方約定。(本項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七)甲方有權禁止並處置乙方銷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售的食用農產品。

(八)發現乙方已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告知買受人,積極消除隱患。

(九)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銷售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監督。

(十)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並有權向乙方追償。

(十一)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交納合同保證金 元(人民幣)等手續後,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乙方在該市場銷售,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規則,並接受甲方監管。

(二)乙方保證自己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用安全、質量合格,不銷售假冒偽劣、摻雜摻假、有毒有害、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禁售的食用農產品。乙方進入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前,應當向甲方出示並保存所售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四)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乙方銷售畜禽及其產品,應當從定點的屠宰場或批發市場進貨,並應查驗供貨商攜帶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外省市出產的產品還應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運入證明、接受防疫檢查合格和車輛消毒證明。乙方應保證進貨的確認單和其他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並將單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五)經甲方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複檢,但乙方須預付複檢費用,複檢合格的,返還複檢費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買受人出具銷售憑證。(本項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五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第三條 合同解除

甲方收到乙方退場請求並依法終止入場經營(租賃)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  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違約方違約金等費用後,按"多退少補"原則,結清保證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上市的食用農產品應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盡禁止、檢測、管理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

(二)乙方偽造、擅自塗改產品單證或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不符的;乙方出售摻雜使假以及國家明令禁售產品以及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不合法食用農產品的,除承擔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外,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三)乙方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規定,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不合法,或經甲方、政府部門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告知;

2.銷燬經檢測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

3.禁止來路不明或來自非合法渠道的產品轉移,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要求乙方作出書面檢討,並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檢和組織銷燬、處置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的實際費用;

6.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7.收取違約金;

8.暫停營業   天;

9.單方解除進場經營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但不免除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四)甲方濫用前項權利,採取不適當方式處理,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其他約定

第七條 附則

甲方選定合法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和檢測工作規程,以及雙方簽訂的營業場所租賃合同或進場經營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其他通訊方式:           其他通訊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進入園區交易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有權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條 甲方實行銷售准入制度,乙方進場交易應當向甲方進行登記,辦理銷售准入證,並交納農產品質量保證金。

農產品質量保證金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內交納。農產品保證金達不到約定金額的,乙方應當在______________日內補足差額。

甲、乙一方或雙方不再經營,甲方應當在30日內退還乙方名下農產品質量保證金的餘額。

第三條 乙方對每批進入園區交易的農產品應當具有原產地證明文件及合法機構出具的合法質量檢測報告,經甲方核對無誤的,可直接進場交易。

第四條 不能提交農產品原產地證明文件及合法機構出具的合法的質量檢測報告、乙方堅持要在甲方園區內交易的,甲方有權指定合法檢測機構對乙方的農產品取樣檢測,樣品由乙方無償提供,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一)若抽檢合格的,准予進場交易;

(二)若抽檢乙方銷售農產品有害物殘留異常,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出售與轉移,並先行封存;

(三)若複檢後,確認乙方銷售農產品有害物殘留超標,由甲方監督乙方自行將其銷燬,所有銷燬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四)乙方銷售的農產品檢測出有害物殘留超標,發現首次,甲方將予以警告並公示(在場內電子顯示屏上顯示);發現第二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休業整頓,一月內連續發現三次,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場內經營資格並責成退市,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若對園區檢測報告及處理有異議,可以向甲方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條 乙方有義務對被檢出有毒有害物的農產品進行追根溯源,及時與產地通報檢測結果,必要時應立即停止經銷該產地的貨源。

第六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例行檢測中,一個月內連續兩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經營資格,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每一超標品種罰款叁仟元。

第七條 例行抽檢的費用及罰款從農產品質量保證金中支付,農產品質量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條 乙方經銷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經營資格,並予以退場處理:

(一)農產品不具有原產地證明或檢測報告,乙方不讓檢測的;

(二)不交納農產品質量保證金的或連續______________日未交納保證金差額的。

第九條 國家農產品有害物檢測標準修訂後,甲方有權修改或增補本合同書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公佈或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方有權將乙方經營信息記入檔案並對外公佈。

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取被記錄的信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篇3

醫療醫用耗材產品質量保證書

醫療醫用耗材產品質量保證書1

為了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確保器械質量,保障雙方的共同利益,維護消費者權益,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簽訂以下質量保證協議:

一、甲、乙雙方必須是證照齊全的合法經營企業,即具有藥品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醫療器械註冊證等必須的證照。甲方必須提供器械購銷人員的法人委託書及委託時限、身份證複印件,以便乙方備案。

二、供貨方保證經營的器械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器械標準(is013485)。貨品內、外包裝及説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甲方向乙方所供貨品在包裝上必須符合醫療器械的質量要求,包裝牢固,符合儲運運輸要求,而乙方的儲運條件應符合醫療器械所要求的條件,貨品交付後如因儲運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收到甲方發運的貨品,應及時驗收,如發現貨品缺少、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處理。

五、乙方在經營或使用甲方提供的醫療器械中若發生質量問題,應提供詳細、確定的質量信息,並積極配合甲方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確認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有效期: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日期:?日期:

醫療醫用耗材產品質量保證書2

為確保醫療器械的質量,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我方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確保產品經銷操作規程的'有效性,並對所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向你們作如下承諾:

1、我方所從事醫療器械銷售具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

2、我方所提供的醫療器械符合質量標準,全部為合格產品;

3、我方所提供的醫療器械均提供規範的售後服務;

4、我方一旦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將及時通知你們並採取相應的召回等處理措施,以確保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5、本質量保證書長期有效。

_________醫用設備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