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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合同4篇

本文目錄義務合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房屋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有以下義務:

義務合同4篇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合同法)第217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租賃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當及時通知、並妥善保管好租賃物。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撤毀、改變租賃物的現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2)承租人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物轉租他人。同時,(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現實生活中的“二房東”現象有悖於合同法的規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但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當然,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入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向出租人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屆滿或一方違約而致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並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規定,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原狀。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正常使用並盡妥善保管義務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對租賃物合理的老舊和磨損進行賂償。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了改裝或改建,那麼承租人座予恢復原狀。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義務合同(2) | 返回目錄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 信息披露義務。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貸款人瞭解其資信情況的需要而提供的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活動。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義務。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約使用借款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條來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在《貸款通則》中對於貸款人的權利的規定,貸款人有權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貸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提供借款義務,應該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貸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義務合同(3) | 返回目錄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但不得扣押)

3、勞動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時間)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勞動者的義務條款,包括工種、崗位和工作的數量、質量等)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法定的勞動標準之一,是勞動者履行義務應當從事工作的時間;休假是指帶薪休息)

6、勞動報酬(勞動者的權利和單位的義務)

7、社會保險(主要是單位法定義務,包括登記、申報、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單位的法定義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勞動法》17條規定7項法定條款,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項。勞動合同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終止,不能再自由約定;勞動紀律有專門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違約責任不能隨便約定,只有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2項才能約定違約責任。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所負有的義務,是其所享有的權利的代價,又是實現對方相應權利的保證。因此,各條款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 ,還可根據不同的情況訂立約定條款,以更具操作性。

房屋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義務合同(4) | 返回目錄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説,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

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説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衞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衞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主要説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

轉租行為會影響出租人的權益,一般不允許。如果允許轉租,雙方應商定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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