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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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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杏石路30號。

股份合同4篇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永軍,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藍曉東,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中新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翠微路2號院內實驗樓411-412房間。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克雲,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該公司宿舍。

委託代理人張春雨,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該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視光盤公司)與被告北京中新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聯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原告金視光盤公司委託代理人張永軍、被告中新聯公司委託代理人張克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金視光盤公司訴稱:XX年8月至XX年1月期間,中新聯公司委託金視光盤公司加工光盤。金視光盤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光盤加工任務,中新聯公司應支付加工費總計 285 032.75元,其中母盤加工費254 900元,光盤加工費30 132.75元。雙方簽署款項確認書後,中新聯公司支付了200 000元加工費,又於XX年12月22日支付了50 000元,在款項確認書籤訂後,雙方抵消貨款150 000元。至今中新聯公司尚拖欠加工費共計85 032.75元未支付。故金視光盤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新聯公司:1、支付光盤複製加工費85 032.75元;2、賠償利息損失,從XX年4月1日開始計算至XX年4月1日,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金視光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1、欠款確認書,證明雙方存在加工關係及中新聯公司的欠款數額。

中新聯公司辯稱:確認書的數額是屬實的,但是確認書的時間與金視光盤公司的數額的不相符。支付的50 000元與抵消的150 000元,數額也是屬實的。我們欠金視光盤公司的錢是按照加工費抵消的,還有82 560元應該抵消,所以欠款應該是2473元。關於違約金,由於金視光盤公司的損失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存在損失賠償的問題。

中新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1、款項確認書,證明中新聯公司欠金視光盤公司的加工費用,且該費用可以從金視光盤欠中新聯公司的加工費中抵消。2、價值82 560元的加工訂單,證明此訂單應該是抵消中新聯公司欠金視光盤公司的加工費。

雙方當事人對於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對原告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證據1款項確認書,被告中新聯公司認為款項確認書的日期與內容與中新聯公司提交的不符,中新聯公司提交確認書中寫明欠款可以抵消。本院認為,該確認書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二、對被告中新聯公司提交的證據1款項確認書,原告金視光盤公司認為其中正文的是後填的,不是金視光盤公司所填。本院認為,雙方各自提交了打印內容一致的款項確認書,並加蓋了公章,應該認定打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於該證據中“甲方可以光盤製作費抵頂以上欠款(乙方委託甲方加工的)”的內容,與原告金視光盤公司證據1不符,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故本院對此手寫部分的內容不認可。

三、對被告中新聯公司提交的證據2加工訂單,原告金視光盤公司認為無法證明其與本案的關聯性,且沒有原件可以核對。本院認為,該證據為傳真件,並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無法與原件核對,故不予採信該證據。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XX年9月至XX年1月期間,金視光盤公司與中新聯公司存在加工承攬關係。金視光盤公司履行合同後,中新聯公司尚有部分加工費未付。XX年3月30日,金視光盤公司與中新聯公司共同簽署款項確認書,確認合同總貨款為285 032.75元,中新聯公司尚欠金視光盤公司加工費235 032.75元未付。

以上事實還有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金視光盤公司與中新聯公司存在加工承攬關係,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存有實際履行行為,所設立的加工承攬關係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確認有效。

金視光盤公司交付了定作物,中新聯公司已與金視光盤公司共同簽署的款項確認書,確認了中新聯公司的欠款數額,中新聯公司應該在款項確認後予以付款。中新聯公司未按確認書支付加工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金視光盤公司請求支付加工費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中新聯公司提出由於金視光盤公司的損失是不存在的,因此金視光盤公司認為不存在損失賠償的問題一節,本院認為,中新聯公司存在遲延付款的違約行為,造成了中新聯公司資金利息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對該抗辯不予認可。

金視光盤公司僅請求XX年4月1日至XX年4月1日之間利息,屬於自願放棄權利的行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中新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加工費八萬五千零三十二元七角五分及利息損失(自二οο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οο七年四月一日止,以未付加工費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中新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零五十元(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中新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謝 東

審 判 員  崇 儉

代理審判員  邢玉明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瀾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同範本股份合同(2) | 返回目錄

範例一

s股份有限公司與y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同(新設合併)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總經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總經理。

上述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合併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併後,新設公司名稱為: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 s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5000萬元,負債總值10o00萬元,資產淨值 5000萬元,y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8000萬元,負債總值8000萬元,資產淨值10000萬元,兩公司合併後資產淨值為15000萬元。

3.新設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為15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5000萬股計5000萬元,發行股票後,新設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 20o00萬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萬元,佔資本總額25%;

原y公司持股10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50%;

新股東持股5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25%;

4.原s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5調換;原y公司發行股票5000萬股,舊股票調換 x公司股票按1:2調換;新發行的5o00萬股x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併時間為1993年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併提供一切方便,並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及時辦理交接,為雙方合併成立新公司鋪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

1992年10月20日

附:雙方合同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格,註明由xx會計事務所提供。

範例二

w股份有限公司與z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同(吸收合併)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總經理。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盧xx,職務:總經理。

上述當事人就雙方公司合併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公司合併後,公司名稱為: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原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0000萬元,負債總值7000萬元,資產淨值3000萬元;z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5000萬元,負債總值4000萬元,資產淨值1000萬元;現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淨值為4000萬元。

3.現w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為4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1000萬股計1000萬元。發行股票後現w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原w公司持股3000萬元,佔資本總額60%;

原w公司持股1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20%;

原z公司持股1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20%;

新股東持股1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20%;

4.原w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1:3調換;原z公司發行股票XX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2:1調換;新發行的1000萬股w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本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0月30日前。

6.w公司和z公司合併時間為1992年1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併提供一切方便,並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z公司應及時辦理財產、帳冊和文書移交,為雙方合併順利進行鋪平道路。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xx

1992年9月5日

附:雙方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由xx會計事務所驗證。

企業股份轉讓合同股份合同(3) | 返回目錄

本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方簽訂: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據此,雙方達成以下條款:

1.釋義

除非協議另有所指,以下詞語和語句在本協議及各附件具有以下的含義:

1.1 “轉讓”或“該轉讓”指本協議第2條所述甲、乙雙方就_________股份所進行的轉讓。

1.2 “被轉讓股份”指依據本協議,甲方向乙方轉讓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1.3 “轉讓成交日”指依本協議3.1款的規定,雙方將轉讓的有關事宜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或在股份託管機構辦理完畢轉讓手續並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之日。

2.股份轉讓

2.1 甲方依據本協議,將其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計______股及其依該股份享有的相應股東權益一併轉讓給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讓上述被轉讓股份,並在轉讓成交後,依據受讓的股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3.成交

3.1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當就該轉讓的有關事宜要求公司將乙方的名稱、住所、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甲方應就該轉讓已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的事實向乙方出具書面的證明。如公司的股份已進行了集中託管,則雙方應當在股份託管機構辦理完畢轉讓手續並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

3.2 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_______日內不能辦理完畢前款規定的成交手續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拒絕支付轉讓價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應款項,則甲方應將乙方已支付的款項退還乙方。

4.價款支付方式

4.1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轉讓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份的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4.2 支付方式

4.2.1 自甲方出具其持有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證明之日起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

4.2.2 乙方於轉讓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5.補充付款及其它費用

5.1 如果_________公司獲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同時按照經證監會批准的_________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説明中顯示的淨資產額的______%高於_________元時,差額款項作為乙方向甲方支付該轉讓的補充付款。

5.2 乙方於_________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依款確定的款項支付予甲方。

5.3 乙方依前款規定支付補充付款時,應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款項作為對甲方為_________公司上市而支出的各項費用的補償。

5.4 雙方依5.3款所確定的補償費用,在本協議簽訂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作任何變更。

6.董事的委派權

6.1 從轉讓成交日起,乙方享有對_________公司的董事委派權。

6.2 甲方保證乙方可向_________公司委派叁名董事,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權利。

6.3 甲方應依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確認董事人選的變動。

7.聲明、保證和承諾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聲明、保證和承諾:

7.1 甲方已合法地成為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全權和合法擁有本協議項下被轉讓的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份,並具備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

7.2 甲方承諾未以被轉讓股份為其自身債務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7.3 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行為不會導致任何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簽署的合同、協議或單方作出的承諾、保證等。

7.4 甲方已取得簽訂並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權或許可。

7.5 甲方承認乙方系以以上聲明、保證和承諾為前提條件同意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7.6 以上聲明、保證和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後將持續全面有效。

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的行為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實際可行的補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9.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0.一般規定

10.1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不得變更。

10.2 本協議項下部分條款或內容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10.3 本協議中的標題,只為閲讀方便而設,在解釋本協議時並無效力。

10.4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0.5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公司股份合作合同範本股份合同(4) | 返回目錄

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傳真/電話:

乙方:四川省精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金牛區九里堤南路99號4-2

法定代表人:李培園

傳真/電話:028-85575637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宜(賓)---慶(符)一級公路bot項目聯合開發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項目概況

1、 項目名稱:新建宜賓至高縣慶符一級公路

2、 項目概況:高縣對外交通運輸主要依靠公路,現有的宜高路是省道s206的一段,技術標準為二級,路面為水泥路面,現有交通量已達到8000輛/日,目前該公路的技術狀況已不能滿足高縣、筠連兩縣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隨着儲量達30億噸的筠連煤田的開發,每年新增運輸量近1000萬噸,新建宜慶路的要求十分緊迫。

3、 建設性質:新建

4、 建設內容:新建宜慶路全長41.52公里,公路等級為一級,路面寬度為20-22.5米,中型橋樑2座,中型隧道2處。

5、 建設工期:全部建設工期預計為2年

6、 投資估算:總投資6.72億元(高縣交通局xx年核定)。

7、 市場效益分析:估算公路建成後年過路收費收入達0.9億元,投資回收期為9年。國民經濟內部效益率19.37%,大於社會折現率12%。(據測算xx年通行量達8674輛/日)。

二、合作事宜

1、 合作性質:股份合作,甲方以現金(匯票)2億人民幣、乙方以現金(匯票)400萬人民幣注入作為前期啟動資金。

2、 成立項目公司:待雙方資金(匯票)同時到位宜賓指定銀行時,待取得高縣政府相關人員授予業主權書面承諾後,立即成立項目公司,雙方所佔股份比例為甲方60%,乙方40%,董事會成員派出為甲3乙2,董事長由甲方代表出任,總經理由乙方人員出任。

3、 分工協作:

甲方

乙方

政府關係協調

項目財務管理

建設工程管理

建成項目管理

日雜事務管理

4、 人員管理:項目公司聘用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或雙方推薦,原則上推薦人為被推薦人的工作情況負責。乙方負責本項目公司所有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5、 利益分配:項目收益按項目公司股份比例分配。

三、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保證落實本項目前期資金2億人民幣(匯票)的合法、真實,監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監督項目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及管理,同時負責本項目建成後的管理工作。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四、違約責任

雙方在本項目前期合作中,甲方保證相關票據的真實、有效;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各方如在本協議項下條款發生違約,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200萬元整,同時撤出投入資金,終止本協議。違約金從雙方前期注入資金中扣除。

五、其它

1、 乙方承擔甲方前期資金貼息款,以月息2%進行日計,直至該項目取得首筆資金收入為止(含施工保證金),貼息款歸甲方所有,由乙方從前期投入的400萬資金中支付。

2、 在取得該項目業主權後,雙方投入的前期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不得撤出,僅用於支付項目相關費用。

3、 本項目正式開工後,雙方均可落實項目後續建設資金,原則上選取成本最優之後續資金。

4、 雙方所簽署之後續詳細協議及成立項目公司章程均按本協議項下條款為準,各方不得隨意擅自修改。

5、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籤蓋章後生效。如因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後無法解決,可上訴至各自管轄地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四川省精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籤代表: 籤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標籤:合同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