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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 侵權被判擔責

購買房屋後,強行停電、停水、換鎖趕走原承租人,造成他人損失,被人告上法庭。10月12日,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邱楠繼續履行郭燕山與邱芳所籤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恢復該店的通電、通水及賠償郭燕山的經濟損失4000元。

買賣不破租賃 侵權被判擔責

XX年7月,郭燕山與邱芳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由郭燕山租賃邱芳所有的位於縣建材市場店房經商,租賃期限4年。合同簽訂後,郭燕山履行合同交清了全部租金。XX年1月,邱芳之兄邱楠到郭燕山店內,以該店房邱芳已轉讓給他為由,要求郭燕山從該店房搬出,郭燕山則以租賃期限未到為由拒絕搬出,雙方為此發生爭吵,邱楠則強行將該店面進水管、外接電線路拆除,還將自己所有的一部汽車停靠在店門口,致使該店停電、停水、汽車阻塞店門而無法正常經營,造成郭燕山的經濟損失,郭燕山則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燕山與邱芳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未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該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郭燕山與邱芳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被告邱楠以其購得該店房為由,採取不正當手段,妨礙原告郭燕山的正常經營,造成原告的損失,實屬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要求與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