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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二)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科學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二)

根據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貝爾格萊德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長期經濟、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為一方,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為另一方(注)(以下簡稱雙方),本着發展科學合作的願望,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代表南斯拉夫科學藝術院、塞爾維亞科學藝術院、斯洛文尼亞科學藝術院、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科學藝術院、馬其頓科學藝術院、黑山科學藝術院以及科索沃科學藝術院。

??第一條

??雙方支持各自所屬的科研機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之間在共同感興趣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進行學術考察、交流經驗等科學合作。為實現上述科學合作,雙方一致同意按對等的原則互派人員,每年各為三十人周。

??第二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講學和專業諮詢。

??第三條

??雙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共同研究和業務進修。

??第四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參加各自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和其他重要的科學活動。

??第五條

??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派遣方最遲在他們動身前三個月將詳細的訪問計劃寄給接待方。

??訪問計劃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位、職務、專業、派出單位和擬訪問單位的名稱、派遣時間、停留期限及懂何種國際通用語言。接待方收到計劃後,應在六週內對所提計劃予以答覆。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後,派遣方應在派出人員抵達接待方前十天將其準確抵達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條

??雙方支持在本國科學雜誌上發表對方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寫的學術論文;支持圖書館和其他科學組織之間,在可能範圍內,直接交換書刊、資料、圖書目錄、複製照片和顯微膠片、科技影片,以及種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時,應尊重對方的要求,如擬發表這些成果,應徵得對方同意。

??第七條

??財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人員到接待國首都或委員會所在地的往返旅費和行李超重費,由派遣方負擔。在接待國的住宿、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城市間的交通、陪同人員(翻譯)、文化活動和在訪問期間染病或負傷的醫療等費用,由接待方負擔。接待方按級發給訪問人員的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

??一級(院士、所長或相當人員)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二級(其他人員)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以當時雙方國家銀行分別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

??派遣方將在所派人員的訪問計劃中通知生活費的等級。

??二、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人員在接待國停留期間所做的講演、報告和所寫的論文,除雙方另行商訂外,均不付報酬。

??三、根據本協議第二條邀請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的全部生活費用,由邀請方負擔。

??四、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員的費用按本條一款規定辦理;業務進修人員的全部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五、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邀請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的生活費用,應在邀請書上註明財務規定。

??六、雙方在本國雜誌上發表對方的學術論文的稿費,均不付外匯,稿費由發表方的有關單位代為保存。稿費只限在發表方國內使用。

??七、根據本協議第六條交換的書刊、資料、圖書目錄、複製照片和顯微膠片、科技影片,以及種子、苗木等,除雙方另行商訂外,均不計算費用。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補充。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限。如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後失效。

??第十條

??雙方每隔三年在北京或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所在地舉行一次會議,檢查本協議的執行情況,並就檢查情況雙方簽署會談紀要

??本協議於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代表錢三強

(簽字)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科學藝術院委員會

代表米哈伊洛·阿波斯托爾斯基主席、院士

(簽字)

標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