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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及煤運企業税收管理工作意見

煤炭企業是我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隨着全市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結束和復工復產進程的加快,煤炭行業將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為了進一步加強税源控管、優化納税服務,強化對兼併重組煤礦和煤運企業的税收徵管和納税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煤礦及煤運企業税收管理工作意見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税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艱鉅性和緊迫性。各單位要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及煤運企業税收管理的領導,將每一户煤炭企業的税收徵管服務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員,明確職責,協調配合,一抓到底。

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廣,税收管理難度較大,國税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有關涉税問題,協調工商、地税、煤炭、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積極配合開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強税收管理

隨着煤炭企業的兼併重組和核算體制的改變,也帶來一些新的税收問題和管理風險,應引起各級國税部門的高度重視,積極實施税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全面加強税源控管。

(一)明確徵管範圍,規範户籍管理。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和隨時瞭解兼併重組煤礦的復工復產、工商登記、註冊地點、資產重組、核算模式等情況,根據税收政策規定,明確徵管範圍,及時辦理税務登記、税種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全面規範户籍管理。

1.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為法人企業的,如果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不超過25%的,其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税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11〕120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税〔XX〕1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由企業所在地的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2.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為法人企業的,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大於25%的,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税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發〔XX〕103號)第二條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税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11〕120號)的相關規定,其投資者中,凡“原屬於國家税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於地方税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原屬於國家税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低於地方税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國家税務局徵管的企業和地方税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3.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為分支機構的,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税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11〕12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2011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税徵管部門相一致”。

對於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強日常徵管,減少税收流失。各級國税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兼併重組煤炭企業的税收徵管責任,牢牢把握税收工作主動權。一是對已停產關閉的待整合煤礦要督促其儘快辦理税務登記註銷手續。在註銷環節一定要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結合煤焦領域反腐敗鬥爭對整合煤礦近年來的納税情況進行税收稽查、清算,決不能將其隨意轉為失蹤納税人進行非正常認定;二是要加強被整合煤礦的發票及防偽税控設備管理。凡關閉、出售、被兼併、重組需註銷税務登記的煤礦,原有發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規定繳銷空白髮票及防偽税控設備;三是嚴格固定資產進項發票抵扣管理。由於煤礦規模和採煤條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礦所上綜採設備的型號和套數不同,基層税收管理員一定要實地查驗綜採設備購置情況,嚴格掌握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規定的進項發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層税源管理部門要分税種、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礦呆欠和陳欠税金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納税人欠繳税金的原因及生產經營現狀,科學評估納税人清欠能力,對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繳納欠税的企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舊帳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憑證管理,嚴格税前扣除。從2011年起,各級國税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税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税發〔2011〕114號)的要求,對煤炭生產運銷企業購進貨物和接受勞務,凡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財務憑據的,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四)開展納税評估,防止税收轉移。煤炭資源整合後,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一律按要求取消炮採上綜採。原來通過火工品等耗用指標進行納税評估的做法已不適應新的煤炭採掘方式,税務部門必須通過認真細緻的調查測算,建立新的納税評估指標體系和確定評估預警值,全面開展納税評估工作。同時,跨省、跨市煤炭集團對我市煤炭生產企業的兼併重組,必將帶來財務核算體制上的變革。如果市區外新的辦礦主體改變原來的產品銷售格局,統一煤炭銷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轉移。各單位必須深入瞭解煤炭企業整合後的資本構成、營銷模式和財務核算方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關聯企業税收轉移。

三、切實優化納税服務

煤炭資源整合對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保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税部門應全力支持和服務全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大局,切實搞好納税服務工作。

(一)公開税收政策,開展納税輔導。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納税服務理念,把納税服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時、準確、全面的將有關兼併重組和煤炭運銷的税收政策和規定向納税人公開,防範税收風險,降低納税成本,使納税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通過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輔導或上門輔導的方式,為納税人講解税收政策規定、釋疑解惑。針對納税人在税務登記、一般納税人認定、政策執行、納税申報、税款繳納、財務核算、發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潛在風險和税務部門在納税評估、税務檢查中發現的常見不遵從問題和傾向,及時向納税人作事前提醒預警,告知納税人予以糾正,主動幫助納税人提高遵從度,防範和降低税收風險。

(二)開通“綠色通道”,提高辦税效率。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納税服務體系,為兼併重組企業開通“綠色通道”,認真落實首問責任、限時服務、延時服務等各項服務制度,堅決防止和避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通過“一站式”服務、“一窗式”辦税及時為重組後煤礦辦理税務登記、一般納税人認定、領購發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據兼併重組後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合理確定領購發票種類、版別和數量,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用票。要依託信息化手段,積極推行網上辦税、自助辦税,切實提高辦税效率,方便納税人辦税,營造良好納税環境。

(三)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個性服務。各級各部門要把落實税收優惠政策作為規範執法、依法徵税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各項税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做到應免盡免、應抵盡抵。廣泛宣傳和認真學習落實《納税人權利和義務公告》,根據煤炭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制度和辦法保證納税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結合税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税收管理員的作用,為納税人提供分類服務、個性化服務,幫助納税人解決兼併重組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各類涉税問題。

四、加強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是一件事關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事,也是一項複雜且極具挑戰性的工作。只有在進行細緻深入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到情況清、底子明,才能對症下藥、有的放矢,真正做好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中的各項税收管理和納税服務工作。同時,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税收政策落實、涉税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有政策而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故意刁難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要通報批評並嚴格追究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以實際行動支持全市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