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及办理《档案保管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查阅、转递、保管和使用行为,保证职工档案完整真实和精练使用,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字[2002]24号文件通知要求,在我县实行《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企业保管职工档案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取得《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资格并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的劳资(组织、人事)职能机构保管,没有取得职工档案保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保管职工档案。
二、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统一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专用职工档案袋(盒)、档案卷皮(夹)、档案目录、分类彩页。档案抄写、填写及手续要完备,统一使用钢笔、毛笔、碳素笔书写。
三、企业职工档案保管单位和代管机构,必须完善保管职工档案软、硬件设施,建立专用档案库房,使用专用铁质档案柜,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立卷、归档、查阅、转递、保管使用、登记、统计和保密制度。
四、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依法管理档案,严格完善管理手续,查阅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查阅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对需归档的材料要认真加以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工整。档案内容不得涂改,对私自涂改档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于11月20日前到我局劳动科办理《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办证时收取工本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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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及办理《档案保管许可证》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查阅、转递、保管和使用行为,保证职工档案完整真实和精练使用,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字[2002]24号文件通知要求,在我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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