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卫生厅、地区卫生局党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及《自治区卫生厅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田地区卫生局党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三条 凡涉及卫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县委、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有关卫生系统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年度计划、改革举措。
(四)卫生队伍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的奖惩,人才引进等。
(五)上报县委、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七)涉及职工住房、晋升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重大人身伤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九)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室领导干部的任用。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及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四)职工的年终考核。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二)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和家属区的装修、改造、维修等修缮工程项目。
(三)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单项支出及对外捐款、赞助等大额资金的使用,经总支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上会议题由支部委员提出,书记与副书记协商确定。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党政主要领导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重要干部任免决策之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研究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在讨论议题时,首先由主要领导报告情况。会议主持人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每位委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认真予以考虑。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决议。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 凡前次党支部会议做好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支部委员1人动议,会前须经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集中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由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表决的结果。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与委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议后,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委员要及时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决策的实施并督促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未向领导及时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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