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独生子女费新规定
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后,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重庆市独生子女费新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居民和职工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规定
(一)奖励金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户口和居住地均在长寿区行政区域的农村居民和职工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
2.从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3.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独生子女证)。
4.当年1月1日前已退出育龄期(即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及其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独生子女父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
以下特殊情况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确认对象:
1.未婚生育子女的人员,已缴清社会抚养费,且办理了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但未发生生育或收养行为。
3.夫妻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子女的,另一方属于本次奖励金发放对象。
1980年8月4日开始有明确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前,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颁布实施前其生育的子女已满14周岁的,不受“办理了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限制。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
1.符合以上四个基本条件的居民在退出育龄期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一次性领取300元的奖励金。
2.凡符合以上四个基本条件的失业(下岗)后未再就业的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下岗)时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已经一次性补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不再申领,失业(下岗)时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未一次性补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以失业(下岗)时其独生子女年龄为界限(在岗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由原单位负责,按已申领对待),不足300元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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