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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