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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精选5篇)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篇1

何谓贿选,顾名思义,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即在选举中竞选者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在国外的公职人员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中,普遍存在着选举过程中的民间资金的支持,特别是在发达国家,选举费用惊人,没有足够的民间资金的支持,想获得选举胜利是难以想像的。这些人一旦上台便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使自己曾经对提供赞助支持的投资者回报的诺言得以兑现。这种竞选中民间资金的介入是否属于贿选呢?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应该属于贿选。因为,其一,贿选的主体应当是竞选者,贿选的对象是选举代表和选民;而民间资金对选举的渗透则相反,是民间资本对公共权力的寻租。其二,贿选的方式呈多样化,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可以是现实利益,也可以是可期待的利益;而民间资本向公共选举的渗透的方式是金钱。其三,贿选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民间资本对选举的渗透行为不一定违法。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精选5篇)

从宪法学意义上讲,我国有两类选举,一类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一类是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我国目前存在的贿选也主要表现为公职选举中的贿选和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贿选两种。从实际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研究贿选不能忽略自治组织的选举。

在中国近几年大量发生的贿选案件中,一个令人非常痛心的现象是人大代表或选民常常被蝇头小利所贿买,有些地方在选举中甚至出现代表或选民被全部收买。有人惊呼,这是中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失败和悲哀,认为中国目前民众的素质和教育程度不适合进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选举。这一观点并无新意,似乎在上个世纪的中国即有人提出,认为中国“民智未开”,在这样一个社会不可能推行民主政治。按照这一观点,我们必然首先开启民智,然后才能向民众灌输民主。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上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不考虑民情实行过度的民主必然会导致民主的“癌变”,贿选即是这一癌变过程中产生的顽症。如果该论点成立,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目前搞普遍的民主选举的时机仍不成熟,中国几十年来的民主选举的法律实践是超越历史阶段的,是失败的。果真如此吗?经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宪法学者蔡定剑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能不能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而扩大直选最大的阻碍来自一种先验观点: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素质太低,搞不了民主选举。但大量调查表明,民主选举与公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老百姓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他们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民主,什么是选举制度,但他们知道什么样的选举他们应该参加,什么样的选举他们不愿意参加,这种热情和追求不是因为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可见,不能以民众素质为借口来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和中国建国以来的民主选举实践。就公务人员产生的机制而言,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就意味着中国应恢复传统的举荐制、科举制,甚至军功制、世袭制。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有人认为,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有选举必然就会有贿选。纵观世界民主选举史,贿选一直延续至今。在古希腊的乡村选举中,候选人宴请选民已成为一种习惯。在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曾记载候选人如何向选民贿选。在16、17世纪贿选更是盛行。在意大利,马基亚维利向李奥十世建议:如果选举结果不如您的意,就让人们得到表面的选举,用收买选票……的办法,扰乱选举的结果。在德意志,弗兰西斯一世和查理五世为争取皇帝头衔,彼此用装满金银的钱包混战。在近代中国,有曹锟贿选大总统。在当今各国,贿选丑闻更是不绝于耳[1]。从选举发展的历史看,贿选早已存在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然而,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多党制的关系制约和选举制度的精心设计以及选举经费法制化,鲜有贿选丑闻;而贿选往往频频发生在选举制度诞生的初期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的缘由令人深思。但这一现象表明,民主选举制度并不必然产生贿选,认为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必然产物的观点有待商榷。可以说,贿选现象与民主选举制度密切相关,民主政治为贿选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在专制制度下,在世卿世禄的官僚任用体制下,不可能存在贿选。但民主选举制度只是使贿选成为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不能认为有民主选举制度必然有贿选。在民主政治体制下,需要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会产生贿选。

贿选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从东西方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在选举制度发展的初期,贿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当代贿选多发生于东方。这具有深刻的文化背景。东方民族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社会关系中特别强调道德教化,而忽视法律规制。主张“德主刑辅”,突出的是礼对于法的支配和法对礼的服从,中国古代的法早已被淹没在礼教的汪洋大海中。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所谓法律是舶来品,中国古代法律应称为礼法或者伦理法律[2]。这一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社会是一个家国一体的身份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被定位于这一伦理亲情社会的某一角色。在这一伦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靠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而是身份的尊卑和人情的亲疏。现代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东方文化传统没有改变,虽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真正支配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这些明规明令,而是“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没有成文甚至不能成文,但却得到普遍的践行。这一潜规则的决定力量即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身份关系和人情伦理。而人情伦理关系的维系是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为纽带。因此,在选举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来融通关系也就成为正常现象。

贿选是政治行为的经济化。选举制度是各国宪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基本价值追求是实现公共参与和民主政治,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而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了依赖于选举制度本身的程序设计,还在于选举过程不受利益集团的影响甚至少数人的操纵。然而,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资源完全可能不择手段谋求公共权力,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活动”。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在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而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贿选是一种权力寻租,即贿选者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公共活动。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对选举不可避免的影响。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其根本的原则就是追求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选举中有人完全可能运用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衡量法则来支配自己的选举行为。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贿选基本绝迹,但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贿选又死灰复燃。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也必然会把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因此,转型期人们的政治参与理念普遍高涨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经济实力、地位上升较快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实力派人物,极其想在政府或人大中谋求一席之地,以维护或争取自身或本集团的利益和要求[3]。这是贿选得以产生的经济上的原因。

我国贿选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弊病。如果选举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只是走过场,选民或代表不能决定选举结果,选民或代表就不会对选举有民主热情。当选民或代表不再关心选举结果的时候,或者说,当选举过程徒具形式,当原有的选举规则已经没有意义,人们会接受一种新的游戏规则,一种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等价交换。事实上,在我国民主选举实践中,大多数选举是不存在贿选的。如在一些村民选举中,村民的选举热情特别高涨,村民真正想选一个致富的领头人,而且村民通过选举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人想贿选,也没有市场。所以说,防范贿选的根本是实现选举过程的真正民主。然而,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的运行机制中存在着不民主或不够民主的因素。如在我国的许多地方人大代表中,大多数代表都是“组织内定”的,群众联名提名产生的代表少。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人选却无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也会导致他们诉诸各种非法途径,包括贿选。在选举方式上,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正职领导的选举中,大多采用等额选举的做法,在副职领导的选举中,虽然实施差额选举,但差额数量很少,而且很少的一名或几名被安排等待被“差”掉的候选人只是组织上安排的甘愿作分母的陪衬。这种选举实际上把代表当成了选举的工具,让代表们失去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代表,很容易被收买。

此外,一般认为,部分人大代表、选民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贿选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的人大代表中,代表多是兼职的,缺乏作为代表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业务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人大代表理应是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来行使决策权的群体。因此,能否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构,关系到国家权力部门能否发挥自己的应尽职能和民主政治的良性运行。实际上,选民或代表投票选举的过程是其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博弈,从根本上说,选民或代表选举的理想结果是一个正直的富有公心的公共权力人物的产生,这是选民和代表的长远利益的寄托。可是一旦现行的政治环境和制度设计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或者说当选民或代表选举时看不到自己将来利益的实现,他们可能会很实际地接受眼前的利益,甚至连小恩小惠都不拒绝。因为,在我国目前的选举中,代表往往不能真正地表达民意,甚至有些选举只是走过场。这就造成了选民或代表参加选举但却漠视选举。20xx年美国总统大选,部分穷人为了几个面包,出卖了对国家的忠诚,甚至在网站上公开拍卖选票。出卖选票不是穷人的权利,而是由于对政治选举的漠视而进行的无奈的选择[4]。在我国一些贫困地区的村民选举中,村民被贿买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只是为了得到几元钱或一盒烟。能不能把这单纯地归咎于农民的素质太低呢?实际上最深层的原因是选举制度本身及其运行机制存在着弊病。如果选举徒有虚名,选举结果对村民没有任何意义,那么村民自然将选举视为儿戏。参加选举就当是赶一次大集,去了不用花钱却可以得到好处,何乐而不为呢?诚然,选民或代表较低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也是贿选得以产生的外部条件,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选举制度和机制上的原因。

因此,完善选举制度是治理贿选最直接和最根本的途径。

首先,要实现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为此,要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办法,还权利于选民,代表或公职人员候选人多数由选民产生,减少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往往是由领导确定的)。按照我国选举法,一定人数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目前在我国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但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这种自下而上的真正反映民意的独立候选人少得可怜。我国选举制度运行机制实际上很多方面都限制了独立候选人的产生。为此,在选举法的框架内,应当通过制度设计积极鼓励独立候选人制度的实施。另外,还应当规范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条件,减少代表资格的诸多限制性条件,使选民能够更主动地参与到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而且要加大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在各类选举中应广泛运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差额选举中,应当增加差额候选人的数量,让选民或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其次,要实现选举程序的规范和有序。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答问甚至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见解和设想,给他们以公正、平等的展示机会,从而不但使选民对候选人尽可能有广泛深入的了解,而且能增加选举的透明度。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贿选。

第三,加强对贿选的法律惩治。贿选者之所以敢于贿选,在于法律对贿选的规定过于宽泛,对贿选的处理过于轻缓。如,在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关于人大代表参与贿选的犯罪量刑的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贿选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贿选的制裁具有片面性。选举法对运用暴力、威胁、欺骗和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的惩治有专门规定。但这种惩罚主要是针对贿选者的,而对参与“贿选”的其他人员和接受贿赂人员的处罚则无明确规定。这实际上纵容了贿选行为。由于对这些人的法律制裁过轻,以至于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个误解:参与贿选和接受贿选不算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就导致接受选举贿赂的人有恃无恐,从而为贿选的蔓延提供了土壤。为此,应当通过修改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加大对参与贿选和接受贿赂人员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贿选。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篇2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一起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其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贿选的核心媒介是钱。花钱能办各种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还主导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深刻影响了社会最高游戏规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金钱挡在政治之外。这是一项崇高原则。

反腐败,无疑是“”后最惹人眼球的国家政务焦点。无论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广度,还是标本兼治、治标为先的反腐策略,种种迹象显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成为中央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中共中央曾用三个“依然”来形容腐败形势,即“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际上,自“”之后,在腐败存量越来越大的现实下,持续以高压姿态打击腐败已经成为执政党必然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来、严起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激发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要坚持事业为上,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我们党就一定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深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警醒、引以为戒,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最坚决的态度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用最坚决的态度净化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以此为契机,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汇聚力量,扎实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早日重振雄风,决不辜负党中央的关怀和重托,决不辜负全省人民的信任和期待。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篇3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贿选”,可以看出在选人用人中歪风邪气盛行。个别地方拉票贿选成风,一些领导干部一度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凌驾组织之上,干部能不能上、什么时候上由个人左右,不尊重组织的决定,人为干扰组织的决定。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既破坏了权力公正性,又侵蚀了以人人平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

同志强调:“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必须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管党治党,关键在人。择好干部,有利于我党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地位,才能更好地造福于人民群众。因此,务必要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选拔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好干部。

首先加强教育,夯实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其次深化改革,完善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做到民主推荐、公开考试、公平竞争的要求,不简单的“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凡提必考”,认真调查,全面衡量干部的考绩与实绩、口才与口碑、临场表现与一贯表现,倾听民意,选出重实干、重实绩、百姓认可的好干部。最后强化监督,用监督来震慑和警示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注重事后检查变为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督察为主动防范,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篇4

为进一步抓好抓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学习教育的成果推动德阳“五个走在前列”和“一高两率先”目标的实现,按照德阳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6月1日,我市召开了“争做‘两学一做’的表率、争当狠抓落实的先锋”大讨论动员会,决定在全市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双争”大讨论。

开展“双争”大讨论,要深入思考德阳市委关于全市发展“三个为什么”的严肃提问,即:同顶一片蓝天,为什么我们阴雨绵绵?同踩一片热土,为什么我们裹足不前?同唱奋进之歌,为什么我们跟不上节奏?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主人翁意识,反思自己认识到不到位、干劲足不足、工作做得好不好,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找出来、把信心和力量聚起来。

记者从动员会上获悉,“双争”大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六问六反思”。一问理解德阳“五个走在前列”和“一高两率先”目标定位深不深、落实有没有力、效果好不好,反思是否具有无私无畏有志向、敢于担当的勇气。二问能不能做到用心谋事、真诚待人、自立标杆、遵规守矩,反思是否具有心正身正底线牢、敢于担当的底气。三问能不能亲力亲为,智慧果断,多想一想、悟一悟推动全市中心工作的方法举措,反思是否具有心灵手巧有魄力、敢于担当的锐气。四问是否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反思有没有坚持大局意识、全局观念。五问能不能抓住重大项目落地、民生工程实施、重要工作推进的关键和重点,反思有没有坚持紧盯问题、咬定目标。六问有没有钉钉子的精神,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反思有没有坚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作风。

据了解,此次“双争”大讨论,将聚焦“六问六反思”,精心组织,创新推进,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深入讨论、开展承诺、狠抓落实等各项工作。其中,学习教育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10日,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个人自学、集体研学、专家讲学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强化绵竹使命担当,服务德阳发展大局”的理念共识,争当先锋、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讨论时间为6月5日至7月14日,要围绕“六问六反思”,分“大德阳理念如何树立”、“发展的大思路如何形成”、“抓发展的大举措如何制定”、“推进工作的大力度从何而来”、“强化绵竹使命担当,服务德阳发展大局”五个专题深入开展大讨论,研究讨论如何破解“三个为什么”,形成助推德绵同步发展的思想共识、方法措施和具体成效。

7月22日前,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结合学习教育和开展讨论的情况,重树信心、再鼓干劲,郑重作出承诺。

根据要求,各单位要把“双争”大讨论的成果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狠抓落实的实际行动,将开展比学赶超大竞赛,弘扬正气、树立标杆,持续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干劲;开展工作落实大督查,对全市各单位践诺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将正反两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开展立说立行大整改,将大整改贯穿于“双争”大讨论整个过程,边学边改、立行立改,促进办事效率提高、工作作风转变、履职能力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确保“双争”大讨论落到实处。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篇5

按照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体部署,机关第一党支部要求党员干部学习“四对照、四反思”。我们XX局第一时间组织局内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四对照、四反思”,积极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四对照、四反思”即:对照理论思想,反思政治意识和党性修养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党章党纪,反思遵纪守法和发挥模范作用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民声,反思工作作风和执政能力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先进先辈,反思精神境界和作风养成方面

工作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不够,工作方法较简单,深入基层和社区调查研究不够,对全区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不够深入,致使全区信访工作整体水平不够理想;三是群众意识不强,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够。

虽然经常做群众工作接待上访群众,但群众工作的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如:对待一些智障和精神异常的上访人时,表现不耐烦、急燥等现象。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主要靠打电话和听汇报,不够全面系统,联系群众不广泛,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及时不全面,对信访人思想状况和信访人生活情况了解不全面。这些都是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学习“四对照、四反思”就要落实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对于查摆出的实际问题,今后我更应当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要进一步加强信访知识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真正把学习到的信访知识运用到解决信访问题的实际上;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正践行“为党公忧、为民解难”的工作宗旨。应该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