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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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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通用20篇)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xx〕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屋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屋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监管、工商、信访、人民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市、县,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4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2

安徽出台意见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落实休息休假权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体系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强化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让企业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 加班费要依法足额支付

“督促企业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严格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

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加强劳动安全保护

根据《实施意见》部署,我省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引导职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还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职业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生产和操作规范,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规范企业裁员用工、就业诚信档案将逐步建立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企业用工诚信和劳动者就业诚信档案。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年普遍覆盖

《实施意见》还规定,将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雇佣外国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3

安徽出台意见促进经济发展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八部分30条,内容包括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持有效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等方面。

促进消费升级 带薪休假制度将落实

为大力促进消费升级,《意见》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等。

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意见》明确,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助企业节省成本 暂时困难企业可缓交保险费

为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意见》要求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今年,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公租房惠及非户籍人口 改善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

根据《意见》,我省今年将深化住屋制度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意见》提出,“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屋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屋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对于拥有一套住屋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屋条件再次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购买住屋的,最低首付比例将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屋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屋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屋,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今年全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

根据《意见》,今年,我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重大项目。《意见》明确,对20xx年、20xx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xx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此外,今年,省财政还将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xx”“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享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意见》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根据《意见》,20xx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政策资金向创新创业倾斜 2亿元投向个人创业贷款贴息

据悉,20xx年,我省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将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4

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屋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屋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屋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屋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屋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屋城乡建设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资质等级中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消防等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屋城乡建设厅;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余的资质类别由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业绩审查等相关事项,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存企业资质申报资料。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屋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屋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人员及业绩审查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应通过住屋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2.技术职称人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录入系统;中级职称人员由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系统。

(二)企业业绩

1. 申请住屋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2.申请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系统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中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编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系统内无业绩,申报企业应填报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由负责初审的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中,在本市无业绩的,由初审部门直接委托业绩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业绩核查意见(“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在省内无业绩的,应通过安徽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向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屋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除外)。协查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查部门应将协查意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市(直管县)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开展核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给予激励支持;对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5

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8号),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三保障一兜底”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保障政策

(一)资助参保

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xx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二)基本医保

1.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各地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

2.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封顶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3.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

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三)大病保险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四)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五)政府兜底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六)其他规定

慢性病及重大疾病范围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执行。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贫困人口就医转诊,应执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的规定。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内容继续执行普通人口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本方案已有规定的除外),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保障范围。其他需要提高补偿待遇的,由各地另行规定。

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贫困患者年度内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含各地另增的医疗保障项目),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资金分别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及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

(二)资金结算

1.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

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定期结算。

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各地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知当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及民政部门取回医疗机构以及本机构垫付款的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保存,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及民政部门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按要求规范实施。

(二)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方案,准确解读综合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管理。各部门、各医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进行合理施治,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6

安徽出台实施意见 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

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关于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就业脱贫工程、加强贫困劳动者职业培训、提高贫困人口社会保险水平、引导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提升贫困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等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具体来说,在实施就业脱贫工程方面,我省将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强化劳务对接协作,拓展贫困劳动者就业空间,帮助40万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在加大职业培训方面,将大力实施技能脱贫培训,开展技工教育脱贫行动,使每个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者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确保至少掌握1门致富技能;在提高社保水平方面,将引导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实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在强化人事人才支撑服务方面,将持续落实向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干部队伍能力水平;在提升就业和社保公共服务能力方面,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882.69万人、3429.31万人、1627.62万人、442.02万人、533.83万人、510.63万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87.74%、100.86% 、101.39% 、101.85% 、101.1% 、102.74%,全面超过序时进度。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工作,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草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及配套政策;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按时足额为“老字号”人员发放补助,截至9月底,我省累计为53.84万名“老字号”人员发放生活补助28.66亿元。 我省还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启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对按企业费率缴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人均伤残津贴达到2696元、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985元。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7

镇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xx〕15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依法治安,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镇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准确运用法律条款项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改进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各项制度。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不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实施动态监管。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现20xx年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力争20xx年底前100%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镇直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龙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和联系挂钩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每月主持研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会议不少于1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每年听取联系挂钩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镇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辖区内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力组织推进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并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作为镇直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并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20xx年扩大到规模以下企业。所有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报送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镇直有关单位(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安全生产履职和“一岗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作为主要负责人,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自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七)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配合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工矿商贸一起死亡1-2人以上事故、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市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将提级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由市政府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备漳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九)实施重点监管执法。镇直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重点排查梳理本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装卸等高危企业分布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近五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镇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依法倒查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按照每季度暗查暗访不少于1次的办法,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并通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转换关系。

(十三)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xx年年底前龙海市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建立权责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和工作流程图,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并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强化执法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颐、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严格履行计划的批准和备案,切实做好计划的上下衔接,避免执法计划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省执法平台配置的处罚流程、办理时限、裁量基准、重要文书等要求,全部依托该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自建执法平台的单位或系统,要按照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于20xx年10月底前实现与省执法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当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

(十八)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处罚的单位、处罚种类、处罚事由、违法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50”热线及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影响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健全和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争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生产协管员。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必须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二十一)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和信息平台等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十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法治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管能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监管执法装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xx〕84号)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用车。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港尾镇人民政府

年12月3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8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xx大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不断推进平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握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以“安全隐患治理年”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为载体,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和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全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同统计口径)实现“三个零增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达到考核要求,继续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

二、主要工作措施

围绕上述目标和思路,今年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宣教工作,进一步营造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结合实施“五五”普法教育,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消防、建设等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活动,抓好日常宣传和“安全生产月”等各类集中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违法案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继续抓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支持配合大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及时反映倾向性问题。

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道路交通驾驶员、建筑施工、危化品从业等高危行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安全诚信和安全道德实践活动;依法开展对企业培训教育工作的监察执法,进一步推广建筑业民工学校,确保全县从业人员得到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推进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坚持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一岗双责”领导体系;坚持通报、例会等日常督查制度,加强动态指导管理,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探索实行村级安全协管员工作量化考核,确保县、镇区和村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到位。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要在三方面下功夫:一是推动责任制全覆盖,突出抓好中小企业和村以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改变这一层面安全生产薄弱状况。二是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责任制落实要与建立实施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相结合,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三)完善分级治理机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增强“治理一个隐患,避免一起事故,增加一分安全”的信心。健全政府和企业两级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长效机制,完善县、镇区两级重大隐患评估建档、社会公示、挂牌督办和考核等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确保安全运行。持续开展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心下移,扩大检查面,提高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报送基层重大隐患,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和制度化,加强整改情况跟踪。

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推进“除隐患、降事故、保平安”工作”:

道路交通以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为目标,落实“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危险路段)“三加强”(责任制、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措施,重点整治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国小生接送车等安全隐患,继续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

消防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为核心,重点抓好小服装、小化工、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和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整治,杜绝“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

工矿商贸安全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等为重点,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治理,严密事故易发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生产备案制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加强矿山开采作业的监督,进一步建立高新技术支撑的开采系统;深化机械、厂内机动车、造纸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实现生产过程中“人、机、物、环境”的有机协调。

建筑施工安全以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抓手,加强对机械设备、支模架搭设、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到岗到位等情况的督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等各类事故发生。全面实施建筑工地标准化活动。

水上交通和渔业捕捞要继续开展制止船舶超载运输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三客一危”(客船、客渡、违法搭客和危险品运输)和危险品装卸码头的监督管理。深化“平安渔业”建设,加大沿海捕捞渔船的登船检验率,查处“三无”渔船,加强对渔船适航性和安全设备配备检查,防止非法载客和超载等引发事故。

特种设备以提高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监控工作,严厉打击安装、修理和使用等环节的非法行为。

其他各行各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集中开展不少于二个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本行业和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发展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大力发展社会化监管网络。加强村级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工作规范化和管理能力提升。依托安全生产合作组和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宣传教育等活动,年内在所有镇(区)推行安全生产合作组模式。同时发展建筑安全协管员队伍,强化农村义务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完善事故防范体系。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职责落实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充实安监机构专职人员,加大专项经费保障力度,开展交警中队和专职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坚持作风建设,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战斗力和服务基层的水平,增强小企业和农村消防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能力。

(五)改善安全基础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加大安全投入。建立资金多方筹集机制,加快全县危桥、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等危险部位的整治,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和布局,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有效保障安全投入,依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抵押金,完善安全设施,引进安全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推进规范化建设,继续坚持开展安全生产ABC分类管理、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高危行业、建筑行业达到全覆盖,完善基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基层基础工作面貌;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基础管理,堵塞监管漏洞。

严格行政审批和许可,从源头上控制新事故隐患产生。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特种设备等在人、机、物、环境方面的安全资质审核认定,加大行政审批前的审查力度,对已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取消许可等措施。加大审核发证责任倒查和追究力度,遏制新的事故隐患产生。

(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围绕“隐患整治年”活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推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扩大监察执法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部门执法职能,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检查频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推进执法工作;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死亡和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全面开展镇(区)委托执法。通过对镇(区)安监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执法委托工作。加强对镇区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上下紧密配合的执法新格局。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强化大局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机制

进一步发挥安委会、道路交通委员会、防火委的综合协调作用,统筹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完善部门间通报、会商等工作机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层监管网络的指导监督,确保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真正得到落实、见到成效。

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化“一书一卡一委”活动,更好地推进“平安企业”和“安全生产青年示范岗”创建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创新载体加强联动,动员更多的企业和职工投身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中。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安全论证、咨询服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

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层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风险预警预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指导督促镇(区)按照相关编制导则,完成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规模以上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编制工作,实现预案全覆盖。提高应急资源装备水平,开展应急教育和演练,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年月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9

体育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丰富旅游、文化产业内涵,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丰富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在大力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推进体育产业新发展,体育彩票销售快速增长,体育旅游市场培育与开发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显现。围绕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目标,我省体育产业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xx〕43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体育惠民方针,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完善

体育功能、提高体育整体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活动场所,提高全民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培育和开拓体育市场。完善政策措施,广泛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体育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改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着力培育体育产业市场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提升体育产业内在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初步形成体育经济发展的产业基地、产业带。

——促进体育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协调互动发展。充分利用我县得天独厚的气候、地理条件,以中国云南高原体育基地建设为主轴,积极加强体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促进体育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协调互动发展,拓宽体育产业发展空间,努力形成具有永平特色体育产业发展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科学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市场体系;努力培育一批市场主体,做到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形成以全民健身服务业和重点,多业并举、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体育产业新格局;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阶段目标:

20xx年—20xx年,打牢基础阶段。整合体育产业资源,提升体育产业内在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体育产业步入发展快车道。培育形成多样性、多层次、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体育消费产品。基本形成多元投资体育产业体制和全民广泛参与体育消费机制。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统计体系。体育产业内部结构趋于合理,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期间,力争体育及有关产业总产值、增加值年增均增长5%左右。

20xx年—20xx年,巩固提升发展阶段。体育市场投资及消费主体进一步成熟,体育消费市场不为扩大,全民体育消费水平显著增加,一批现代体育企业成为体育市场主体,形成特色鲜明、在省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体育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体育产业法规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较为完善。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明显提高。

二、发展重点

结合我县实际,突出特色,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领域:

(一)体育健身服务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大众体育健身消费。紧密结合我省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一批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县(市、区)、一批旅游小镇、一批旅游特色村、一批国家森林公园、一批旅游

休闲度假类重大项目”的机遇,推进体育产业进入“五个 一批”开发建设。进一步开发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加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力度,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功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的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我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市场开发、推广。

(二)体育旅游。协调推进体育与旅游等有关产业互动发展,不断创新体育、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引导体育旅游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我省旅游文化产业优势,以旅游业为依托,强化体育产业与旅游、文化产业互动与互补。抓住我省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机遇,推进体育产业进入服务业规划和旅游产业“五个一秕”项目规划。加大力度开发网球、登山、攀岩、探险、定向运动、自行车、民族射弩等各具特色的体育旅游项目。充分发挥我县户外运动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经营活动,不断提升体育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积极开展体育特色旅游、全民健身旅游、赛事专线旅游、民族民间体育旅游等服务。

(三)体育竞赛表演业。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运作。支持各乡镇根据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社会各界承办或以冠名、特许、指定、专营等方式赞助体育赛事;积极引进和举办大型体育竞赛表演,大力培育和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激活体育竞赛表演市场;逐步建立竞赛中介机构和竞赛经纪人制度,带动有关传媒、广告、赞助等行业发展。

(四)体育用品业。利用我县资源条件和区位优势,抓住我省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重大机遇,大力发展健身绿色健康营养食品,积极承接省、州内有关产业转移,培育一批体育用品销售企业,创立本省知名品牌产品。

(五)体育彩票业。不断研究探索我县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健全销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彩票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措施

(一)加强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体育产业的综合协调作用,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手段管理体育,把体育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体育工作全面发展的重点工作内容来抓实抓好。

(二)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会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加快有条件的体育经营事业单位的改制进程,加大体育项目市场化动作力度,促进体育逐步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调整体育产业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财政资金重点投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体育教育、体育科研和难以产业化的竞技体育项目。发挥体育产业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电子信息等有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有关业态发展。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xx万元作为全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参与体育设施改造、建设和经营,参与兴办各类体育竞赛、健身娱乐、体育培训、信息咨询等经营性实体,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新格局。

(四)完善和落实体育产业税费优惠政策。

1.认真落实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新兴体育项目的经营,以及新办独立核算体育经营企业和租用体育设施从事体育服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2.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体育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安置体育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及下岗人员兴办的体育健身服务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和有关税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训练、竞赛、科研、教育以及直接为群众健身服务等公益性体育设施、承担国家培训优秀运动员任务的训练基地,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凡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出资举办面向青少年的业余体育俱乐部和兴建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规定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广告费支出,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7.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8.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xx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0

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安徽实施“健康脱贫”工程

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的实施意见》,以“一个确保、三个围绕”为重点,努力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悉,今年4月,视察安徽时强调:因病致贫、因残致贫问题时有发生,扶贫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在医保、新农合方面给予更多扶持。为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健康扶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在完善兜底措施上下功夫。结合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精神,出台《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的实施意见》。

划定个人自付费用“351线”,确保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健康脱贫目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xx年底,贫困县(市、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xx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意见》划定贫困人口就医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上限,即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

围绕“怎么保”,着力构建“两降四提一兜底”的综合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两降四提一兜底”为关键举措,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两个下降:降低贫困人口参保交费负担。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xx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补偿起付线。

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慢性病病种在30种(组)基础上,由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常见慢性病门诊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二是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际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四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一个兜底: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再扣除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围绕“怎么治”,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服务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要在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二是开展签约服务。贫困县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三是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四是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同时,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对口帮扶机制,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

围绕“怎么防”,着力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1

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村改居”是在我国现行城乡两元体制下,加快中小城市扩张、加速近郊农村向城市融合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到城乡体制转换、集体资产改制等重要问题,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在当前缺乏成熟经验、没有成套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村改居”工作的推进难度较大。从理论上说,“村改居”应该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从经济结构、村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发展到城镇水平或者接近城镇水平的条件下,自身产生了从政治体制到经济体制都渴望变革过度到城镇社区的需求,政府因而取消原来已不适应需要的行政村建制,设立社区。然而我市的情况有着与众不同的地方,我们面积少、农业比重低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开展“村改居”工作有着特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20xx年末市政府统计数据来看,我市共有农村人口约58.02万人,占总人口141.76万人的40.93%;而从同一时期我市各产业的从业人员分配情况来看,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为20.48万,仅占总从业人数112.30万的18.24%,农业户口比例和农业从业人口比例存在着巨大的冲突,“村改居”工作势在必行。但是从目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推进的步伐比较超前。我市“村改居”工作是从20xx年初拉开序幕的,20xx年6月市政府下达了厦府〔20xx〕148号《关于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各区即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村改居”工作,于是各村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先行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完成“换牌”后再开始考虑解决解决经济体制问题。这样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了,经济基础却未能平稳过渡,在集体资产改制等方面遇到了许多复杂的问题。目前岛内21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了撤消村建制和设立社区的工作,岛外集美区等也有部分村完成“村改居”的换牌。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市“村改居”工作已经迈开了较大的一步,但也面临重重阻碍,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改居”工作缺乏全市统一的专门领导机构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主要由各区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于其他的政务较多,各区在这个方面的工作实际上也都下放到镇(街道)具体实施运作,在指导上明显的力度不够。参与这项工作的一些市相关职能部门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还没有完成“村改居”的岛外村庄上,而对已经完成改制的社区基本没有再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村改居”后各社区怎样适应新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们一些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这块工作的指导太少了,好象换完牌子就算是完成改制工作,接下来具体的工作指导就不是他们的事了。此外,市委、市政府对“村改居”的宣传力度方面也不够,没能及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村改居”的宣传,村民思想观念转变不过来,几千年积累的小农意识使他们对市委、市政府的许多工作不理解,对方针、政策的了解也往往比较片面,这使“村改居”工作的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二、“村改居”工作完成后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畅。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新建社区,缺乏实质性举措,运行机制基本还按原来的村“两委”体制。大多数改制后的社区认为,“村改居”对他们来说,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平时的工作安排、落实,重大事情的决策等,还都依照原来的办法通过“两委”讨论进行。新社区职责不清,功能模糊,社区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混乱,“社区”不象“社区”,“村庄”不象“村庄”,“经济组织”不象“经济组织”。此外各社区之间明显保留原来的各自为政,与我们在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社会资源共享等方面的需要不协调,对社区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许多新社区居民认为,“村改居”总的来说没有让他们享受到改制工作应该带来的条件改善,倒是现在冠以居委会的名称之后,增加了不少工作,使他们的负担加重。

三、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是当前“村改居”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

由于涉及到原村民的实际利益和今后的收益分配及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又没有出台统一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目前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在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都“卡壳”了。市政府于年初下发了厦府〔20xx〕5号批转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村改居”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然而该文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许多村民认为它只有一个框架性的宏观意见,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体制改革这一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也没有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落实,而是只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逐级向下安排,且提供的几种改制方式都不太符合农村实际,村民觉得难以按这些模式开展。街道和社区的具体工作人员面对复杂的矛盾就更难以拿出改制的具体方案,一方面受专业技术知识的限制,另一方面因为各村情况相差太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基本上是“一村一政”,对户籍迁移、生老病死、计生优惠政策、“出嫁女”权限界定等等关键问题意见难以统一,使集体资产量化遇到极大的麻烦,股东资格界定难以进行,而股东界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又可能影响稳定大局,因此都觉得非常棘手。此外,就算集体资产量化问题解决了,这些资产又该怎么处理?如果全部以钱物的方式分配了,无异于“杀鸡取卵”,村民以后的生活出路怎么办?如果成立一个经营性经济组织,村民们又对谁来经营管理这个经济组织才能放心?而且,要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所得税等税费支出是“村改居”之前所没有的,因为按文件规定,村委会的经济组织可以免征所得税,现在如果要从集体资产中增加这块支出,村民们一时也难以接受。种种复杂情况使得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成为“村改居”改革到位遇到的真正“瓶颈”,根本无法按照文件要求在20xx年底完成。

四、“村改居”让原“村民”就业更加困难。

随着“村改居”工作的逐步推进,岛内的工厂逐步外移,“禁猪令”、“禁渔令”等各项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政策法规使原来的“村民”就业更加困难,养殖不允许,耕田没有地,现在身份的置换又使他们到工厂打工也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所在地的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都会认真看看,应聘人员是不是“村改居”的居民,如果是则委婉拒绝,因为“村改居”后,居民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工”的身份了,如果录用他们,就得按城镇居民的身份来对待,那么企业为他们付出的保险等福利费用将会是“农民工”的三倍以上,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来考虑,企业当然会毫不犹豫的说“不”!市委、市政府于20xx年4月曾经联合下发厦委〔20xx〕22号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提供了相当多的政策倾斜,然而“村改居”后这些“村民”已变成了“居民”,就不能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此外,失地“居民”的就业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大问题,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生计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一直以耕地为基础生存方式的他们一时难以适应转化成了“居民”身份的生存方式,没有文化,没有技术,他们缺乏在城市竞争就业和生存的基本技能,如果仅仅靠“低保”维持生存,那么他们将不可避免的沦为新的“城市贫民”,给我们的城市增加沉重的负担。

五、“村改居”社会保障工作配套措施不完善。

如果说“村改居”对农民能有吸引力的话,最大的诱惑应该在于他们转变成居民身份后,能享受到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保障。事实上,对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区来说,这个方面的工作远远不足。在“村改居”之前,我市农村推行的是由民政局牵头,各区、街具体实施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在执行当中政策多变,比如原来按投保条款的约定,符合条件的村民每月每投20元的保险费,60岁后就可领到90多元的养老金,可随着利率的调整,保险条款又几次调整,后来变成了交20元只能领40几元的养老金,收益越来越低,使许多农民怨声载道,对参加这个保险不感兴趣,希望能通过这次“村改居”在养老问题上真正有个依靠和保障。然而,“村改居”工作在社会保障上却没有带来什么改变,直到今年9月,我市出台了厦府〔20xx〕198号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在实际执行当中却还矛盾重重:一是第一第二档的距离拉的太大,如果按第一档一次性缴费19008元,则到时只能领到205元每月,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能随利率上升而增加,如果按第二档一次性缴费37660元,则相当多的人员无力承担这笔费用;二是早期征地农民的补偿款标准极低(最低的甚至不到现在补偿标准的1/40),且仅有的一点钱已投入其它用途,现在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一次性缴费;三是地少人多,补偿款有限,而缴费标准又偏高,对许多收入偏低的已征地农民来说难以承担,而新征地人员则认为缴交额占据了大部分的补偿款,难以接受;四是未征地人员或未达到规定年龄的失地人员无法参加保险,只有等到征地或年龄到了的时候才能参加,有些居民认为不公平,同样是一个“村改居”居民,他们的社保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六、改制后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依然落在社区身上。

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路灯、环境、卫生、绿化、水电等应纳入市政管理统一范畴,经费应由政府参与解决,然而目前的状况是,改制的社区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经费支出几乎还是由社区自行承担。社区必须按原来的要求强制成立巡逻队来保障综治工作,经费每年需要数万元支出,有些大的社区这块费用甚至达到四十万;社区内的道路建设和自来水基础网管建设等,有的地方改制后依然投入十几万甚至数百万的费用;辖区内的卫生管理,以蔡塘社区为例,每年投入达八十万元;很多新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村财进行补贴,有些岛外的社区,甚至工作人员的全部工资福利都由村财自己承担。如果说政府因为这些新建社区处在过渡期,尚有遗留的集体资产,那么他们仅有的那些共有资产要拿来支付到什么时候?过渡期完了是不是这些费用都由政府承担?这些村民们关心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一个规划,该承担起的责任就应该承担起来。否则现在许多居民产生不满情绪,认为“村改居”本来是政府提出的要求,本意是为了改善和发展农村,可现在生活条件没有明显改善,反倒是要农民自己掏钱来搞“村改居”,负担可能比原来还重,“与其这样,倒不如不改”。

七、“村改居”后社区干部待遇无法按文件落实。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局五部门于20xx年3月联合下发厦民〔20xx〕31号《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意见(暂行)》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内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岗位工资为:书记、主任600元/月;副书记、副主任400元月;委员300元/月。从文件上看,社区书记或主任的待遇,如果不计算奖金,应该是领取统一的1400元/月的标准。然而快两年了,这个文件到现在也没有执行。目前我市各区的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是不统一的,以社区书记、主任为例,思明区部分街道改革后有一定的提升,有些达到1600元/月;湖里区是按1100元/月的标准,岛外的有些社区才按900元/月的标准。就算在同一个区,不同的街道下属的社区,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思明区有的是1600元/月,有的1450元/月,有的才1050元/月。“村改居”的社区,有的街道允许村财进行补贴,有些则不允许村财进行补贴。这些现象使一些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性受到打击,他们认为既然同样是社区,工作辛苦程度也都差不多,待遇应该是相对等的。

“村改居”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农村发展到城镇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项能让广大农村居民最终能收益的举措。由于缺乏现成的成功经验,在开展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走一些弯路,但关键的是我们如何从工作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条适合我们实际情况的思路和方法。针对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这项工作:

一、 市委、市政府应高度重视“村改居”工作,切实加大履行领导、监督和指导职能的力度。

当前我市的“村改居”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遇到的问题还非常多,市委、市政府应及时肩负起领导的职责,带领各区稳步推进“村改居”工作的进程。一方面要进一步做好还未改制的其他农村的改制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已经完成“村改居”改制社区的后继指导工作。建议:(一)成立由市领导负责的专门领导机构,从体改办、民政、农业、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有效运作起来,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村改居”各项工作,确保领导组织体系完整到位。(二)领导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总结一年来“村改居”试点工作的经验,出台全市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村改居”方案,各区在此方案下细化实施,避免各区、街各自为政,引起群众相互比较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稳定。(三)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观念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特别是承担“村改居”工作任务的党政工作人员,要自觉形成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识,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四)开展“村改居”社区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教育。针对新社区与原来村建制的不同,应把对改制后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统一安排和部署,并这项工作作为政府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细化指标,确保“村改居”后社区工作者能按新社区工作的要求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五)加大“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多对村民宣传正面的工作,让他们较全面了解到“村改居”将给自己带来的种种益处;媒体在宣传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农民们能得到实惠的方面多报些,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则尽可能少一些。

二、 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村改居”工作,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革新思路。

从目前的改革情况来看,改制工作大部分的问题没有解决,各新建立的社区只是将“牌子”换了换,实际的运作机制还停留在原来行政村的建制模式,彻底打破这种旧机制,及时处理“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迫在眉睫。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推进改革力度:(一)建立适应新社区需要的“两委”工作机制,抓紧时间将“两委”的职能明确化。经济职能应单独剥离开来,通过集体资产改制解决经济管理的职能问题,社区“两委”的职责应该是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而不应该再承担经济的管理运行等职责,目前的这种状况实际上与“政企不分”是如出一辙,如果再不加紧改制,将出现的结果是经济也管不好、社区服务也做不好,整个新社区成了“四不象”的尴尬局面。(二)尽快解决基层组织名称变更及相关手续衔接等工作。村“两委”撤消后,应尽快出台文件规定原村级组织的名称如何进行变更,特别是原集体资产的名称变更,如产权证等,应明确规定除工本费外,各权证办理部门不得再收取交易税费等任何费用,让更名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各部门对基层各组织更名后的衔接工作也要做好,避免出现“村委会”已经不存在了,可还有些部门只认“村委会”公章的现象。(三)加强“旧村”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要使“村改居”工作真正到位,必须使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政府应在规划上优先考虑这些“村改居”的地块,加大“旧村”改造的力度,通过征地等方式使客观依然存在的“农村”自然消亡,逐步过渡到城镇。应落实政府文件精神,对征地预留10%和15%的村发展规划土地应直接在每个村明确地独立规划出来;对确实已征完,没有土地的村,可采取异地补偿的方式,通过地块价格差异测算出补偿地应补给的面积,将所有无地的村这10%集中在其它地区,统一规划,规模发展。(四)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临时机构应肩负起使命,及时处理“村改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当前因“村改居”工作的开展,农村的房屋批建工作已暂停,可是不少“村民”居住的房子是危房,现在想翻修或新建却没有办法,遇到台风天气的时候很可能会发生事故,给我市带来安全隐患;又如“旧村”改造中征地拆迁工作存在许多矛盾,村民上访现象屡禁不止;还有许多村民对政府的政策法规有误解,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等等。象这类问题,应有一个相应的政策和机构来协调处理。(五)对我市尚未进行“村改居”的地区,如翔安等地,如果要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建议先进行集体资产改制,待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经济基础实现平稳过渡之后,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步到位地撤消行政村,挂牌设立社区,以避免出现挂牌后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再遇到村民的各种利益方面的矛盾难以协调。(六)如政府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借鉴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对“村改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用。这样可以彻底改变土地性质,立刻实现了从征用向征收过渡的阶段,将土地收归国有,加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也能更有效的遏止违章建设。

三、 集中力量解决农村集体资产改制问题。

集体资产改制是当前“村改居”工作的“瓶颈”,如何正确开展这项工作关系到稳定、改革发展和“村民”利益等问题,可以说是“村改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应该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建议集中力量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该问题:(一)抓紧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这项工作我市各“村改居”社区已经逐步开展,但基本上以各村为主独立进行,由于各村财务管理较不规范,统计口径也有差异,各村的清产核资工作资料可能存在不精确的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这项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存量记录真实可靠。(二)妥善处理好资产量化问题。关键是界定资产所有人股东资格问题。由于存在“生老病死”、“出嫁女”、“户籍迁入迁出”等各种情况,这个问题最为复杂,也是“村民”最为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各村“村规民约”不一样,有时还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建议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台统一的规定,以某一时点为界限(比如实行“村改居”的时间)来界定所有人资格,在这一时点上村委会户口本的花名单在册的村民为资产所有人,享有股东资格。建议: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应享有股东资格;“出嫁女”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应享有股东资格;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规定可享有份额的,应予认定。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三)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从岛内的21个行政村的具体情况来看,当前我市实行“村改居”的村集体,资产构成都较为简单,基本上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两部分构成。由于村民对资金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疑虑,加上市场风险防范确实十分困难,而他们最关心的又是今后生活保障,多数村民希望在集体资产改制上多考虑能向保障方面倾斜,建议将集体资产中的流动资金(即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剥离出来,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由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代管,专款用于支付村民“土地换社保”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每个村民可以享受的储备金总额根据量化的资格测算后确定,专款专用,不得领取现金。(四)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扣除流动资金后,剩余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店面、办公楼等设施)总额就可作为总股本金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的载体。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社区)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上述支出。在税收上政府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予以该经济组织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如5年内免税、8年内减半等,扶持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管理组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职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在经营中不断成熟和发展壮大起来,在政府给予的优惠期限结束后平稳过渡到完全公司化运作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发挥企业的市场个体作用,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六)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仍承担一些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村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市政府进行组织登记和制发股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

四、政府应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

“村改居”后,新建社区的居民跟其他城市居民是一样的身份,理应享受到市政公共设施给他们带来的各种便利。因此,摘掉“村委会”的牌子之后,市政府各级部门对原来由村负责的市政建设、治安管理、消防等社会事务,应按照城市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增加投入,逐步达到中心城区的管理要求。建议:(一)制定政府对“村改居”财政投入的长期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将“村改居”工作需要投入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村改居”完成改制后,应逐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最终达到“财政主体,村财补充”的目标。应制定财政投入计划,确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财政投入和村财支出的比例和运行中将采取的比例变化,及如何过渡的总体时间表。考虑到市财政能力有限,而“村改居”的社区又还有一部分公共集体资产,建议这一块工作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集体、运营行业部门各投入一部分的模式来进行,比如水改、电改,可由财政、集体、水务集团或电业局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投入,道路建设则由市政投入一部分,这样从政策上明确各方职责,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改造难的问题。(二)社区日常管理经费,可借鉴当前我市某些成功的“村改居”社区经验,推行物业化管理。政府可出台“村改居”社区管理规定,允许“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的标准向居民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论常住人口还是暂住人口,根据居住面积进行收费,以“收”抵“支”,减轻财政在这方面的长期负担。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社区的各项公共管理支出,不得挪为他用,更不得支付给社区工作人员。(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有一个全市统一的标准,参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落实,经费应全部由财政负担。特别对于“村改居”的社区,除财政支付的经费外,村财是否可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政府应明确规定。

五、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统一的“村改居”医疗保险制度。前一阶段我市农村地区推行的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改居”后原来的行政村已无法按这一模式进行,“村委会”过渡到“居委会”后需要与之适应的新模式。目前各区也已经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但采取的方式不太相同,各自为政,且从内容来看,保险金额限额低,品种较为单一。以思明区为例,新居民能选择的档次只有一个,即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承担25元,每年能报销的医疗费限额1万元,抗大病保险报销每年限额5万元。这些限制使居民更多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议出台全市统一的“村改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某一家符合资格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接全市的“村改居”医疗保险业务;选择的保险业务品种可以多样化,体现多缴费多收益的原则。

(二)完善“村改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运行存在早期征地村民得到的补偿少,一次性起征费用起点高、未征地人员无法参加保险等问题,建议结合集体资产改制工作出台我市“村改居”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划分。对社区居民按早期征地人员、新征地人员和未征地人员进行划分,不同身份人员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2、测算颁布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应缴交的不同标准。早期征地人员的缴费方式按其征地时间,根据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计算出当时的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出与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比例,再考虑物价上涨等其他综合因素,由专业人员测算出应缴交的一次性保费占现行《暂行办法》的比例,从而颁布统一的《早期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时间对应表》,不同时间被征地的人员缴交不同的比例,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可借鉴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补贴不足部分,财政予以补贴的具体做法),合理解决早期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3、缴费方式应多样化。新征地人员的缴费方式可根据参保人员的需要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付款两种,明确规定不同的方式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考虑利息等各种因素,分期付款人员缴交的总额将大于一次性付款,且必须连续缴费,如中断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应允许未征地人员可按新征地人员的标准提前参加养老保险。对“村改居”后还保留一部分土地的人员老说,征地是迟早的事,而参加养老保险也是必要的事,在政策上应允许他们参保,是否真的参加,则由他们自主决定,这样可以满足一部分想参加保险的未征地人员的需要。

六、 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政府应根据“村改居”的实际情况,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一)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就业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居民就业观念。让他们认识到从“村民”转变为“居民”后,思想不能在停留在原来的农村意识中,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就业的竞争行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为生存和就业打好基础。(二)鼓励和支持“村改居”所在办事处和居委会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兴办工业及三产项目,发展多元经济,引导居民创业。特别是被征地的居民,手里有了一定的资金,需要的是如何进行投资的专题讲座和相关信息,办事处和居委会可根据居民的需要组织一些相应的知识讲座和信息交流活动,建立一个适应居民投资创业的平台。(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村改居”社区应及时建立劳动服务站,建立劳动力就业信息库;职能部门对“村改居”居民开展免费的劳动技术再培训,通过培养他们掌握在城市谋生的一技之长,实现自我独立,不再需要政府救济。(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安排“村改居”居民就业。应允许“村改居”居民继续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待遇享有厦委〔20xx〕22号文中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有效解决企业因“村改居”居民身份带来的劳动成本增加而不原雇佣原“村民”的问题;卫生保洁、门卫等公益性事业岗位优先考虑“村改居”居民;在招工中一些简单的岗位,如保洁、看卫等,对“村改居”居民的学历要求应适当放宽;等等。总之,让农民变成居民后也能更原来一样顺利就业。

七、 关于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文件已出台了不少,但是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还有待加强。(一)许多文件颁布了之后没有落实。本文前面已经提到不少,比如厦委〔20xx〕22号文《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规划建设时岛内预留10%、岛外15%的土地用于村经济发展的规定,这些规定村民都非常欢迎,但目前很少有行政村落实了这些地块,有些村甚至地都已经要征完了,这10%还看不到踪影;而个别村真正想办法按要求运作了,村原来政策中承诺要给予的税费减免又成了“纸上空谈”,不予兑现,如湖里某村发动村民按10%的规划在村预留地上建起了汽车城等经营项目,杂按规定申请免收“土地配套费”的时候却遭到拒绝,被告之“没有接到通知”。(二)有些文件的制定过于宏观或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如厦府〔20xx〕5号文中关于“村改居”村集体经济的改制模式提供的能让村民选择的三种方式都存在许多弊病,村民都不能接受;又如厦府〔20xx〕198号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存在本文前面提到的许多问题,执行也将遇到阻力。(三)有些文件没有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追加补充规定,使许多好的政策法规不能继续执行。如厦委〔20xx〕22号文《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村劳动力就业方面就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措施,可是“村改居”后村民因身份转化就不能再享受;又如厦府办〔20xx〕080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20xx)综117号《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原村民的医疗保险起到很好的效果,受到村民普遍欢迎,然而“村改居”身份转变也使他们不能享受原来的医保制度,各区不得不根据各自情况分头制定相应政策。由于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我们建议:(一)政策法规的出台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避免颁布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执行难。(二)落实相关文件,保证文件执行的严肃性。既然已经出台的文件,就应该按要求执行;如果有些规定确实违背客观事实,无法执行,则该废止的必须及时废止,并做好解释工作,树立政府“信实践诺”的形象。(三)对重大改革引发的各种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原有政策法规的相应修改或补充调整工作,确保好的方针政策能得以延续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2

为加快发展食用菌产业,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xx〕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树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市场主导、企业带动、农民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采取“基地布局园区化、原料生产工厂化、菌种生产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销售加工专业化”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食用菌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加快培育栽培基地,逐步走出一条“种养产业+食用菌产业”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道路,推动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20xx年培育食用菌工厂化龙头企业1个,建立标准化栽培生产基地1-2个,生产食用菌菌棒500万个,栽培食用菌菌棒500万个。以高台县智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新坝镇、南华镇、骆驼城镇各落实香菇栽培试验示范基地5亩,企业同基地农户签订栽培合同和产品订单,进行香菇栽培加工销售的试验示范,为发展壮大全县食用菌产业提供有效借鉴。到20xx年,全县培育3个以上食用菌栽培经营主体,发展5个以上食用菌栽培基地,食用菌栽培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年栽培各类食用菌菌棒3000万个,年产鲜菌(菇)2200万公斤以上,总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扩大发展规模。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创新“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以祁连山沿山冷凉地区的新坝镇为重点区域,发展中低温型草木腐食用菌,利用夏秋季的低温优势进行生产,辐射带动其他镇发展壮大食用菌产业。

(二)强化质量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菌生产标准,突出抓好食用菌产地环境检测、投入品质量监管、菌种质量检验检测、生产过程记录、产品质量追溯及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健全县、镇、基地三级检验监测体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培育营销队伍,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营销大户、中介组织和加工企业的作用,健全完善促进食用菌产品营销的政策体系,为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龙头企业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将分散的栽培户组织起来,形成“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食用菌产业经济联合体;引导和鼓励食用菌栽培户组建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品增值空间。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提高食用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利用民间资金、工商资本投资发展食用菌精深加工、新产品研发,针对不同区域人群研发不同口味、不同类型的食用菌产品,逐步向即食食品、休闲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生物制品等延伸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食用菌菌渣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充分利用菌渣生产动物饲料、育苗基质、有机肥等。力争到20xx年全县食用菌生产所需培养料基本实现专业化生产和菌料循环化利用。

(五)创建名优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创建食用菌名优品牌,到20xx年,创建省级以上食用菌名优品牌1个、认定食用菌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2个。鼓励支持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到国内外参加各类产品推介会、交易会、展销会,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提高我县食用菌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食用菌产业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和贫困户精准脱贫的重点产业来抓。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财政、工信等单位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的食用菌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镇、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食用菌产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区域特色和脱贫攻坚的重点产业来抓,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食用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食用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全县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拉动作用,重点对在本县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及科研实验推广的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栽培户等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奖励扶持,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壮大。20xx年,县政府将从支农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食用菌产业发展,推动食用菌产业快速布局,扩大规模。

1.扶持建设食用菌设施棚室。

①对新建日光温室、钢架大棚栽培食用菌的,每座日光温室以实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每座钢架大棚以实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xx0元)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②对在蔬菜产业园外连片新建30座以上(含30座)高标准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发展食用菌的,每座日光温室(60m×9m)补助5000元;每座钢架大棚(60m×9m)补助20xx元。优先解决供水、供电、通路等配套设施。安装自动卷帘机的,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③在日光温室、钢架大棚配套层架式设施发展食用菌的,享受20xx年县委一号文件奖励扶持政策。

④对新建连体钢架大棚(5亩以上)并配套层架式设施发展食用菌的,每座连体钢架大棚奖励资金5万元。

2.扶持发展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从事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企业,按照《高台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和《高台县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办法》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优先向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倾斜。

3.扶持发展食用菌栽培农户。对在日光温室或钢架大棚(1亩以上)发展食用菌(香菇)的农户,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企业和农户签订食用菌生产和产品收购合同,企业提供菌棒,回收合格产品。农户按规程和标准生产食用菌,按订购合同交售合格的食用菌产品。

(三)加强科技支撑。加强与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在菌种选育、高效栽培、菌棚建造、菌渣利用、加工工艺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为食用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升食用菌产业的科技贡献率。

(四)加强人才培育。加强食用菌产业实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业务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食用菌产业发展技术队伍,指导食用菌栽培农户按市场需求、菌种特性生产、加工销售食用菌。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营造加快发展食用菌产业的舆论氛围,宣传食用菌栽培设施建造、菌种生产、栽培管理、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等信息和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典型企业和农户,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加快发展食用菌产业,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品牌化营销,提升食用菌产业化发展水平。

(六)加强监督考核。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创新食用菌产业发展模式,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延伸食用菌产业链,开展食用菌产品的精深加工和高端产品研发,提升食用菌产业的经济效益。相关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食用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县督查考核局把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各镇发展食用菌产业的检查考核力度,促进食用菌产业加快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3

根据《黑龙江省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方案》、《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意见》和区委、政府小城镇建设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统筹全镇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镇化作为促进区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不断释放城镇化在扩大内需中的巨大潜力。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工促农、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打破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打破农场与地方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可持续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共享现代文明。

二、总体思路

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核心,以规划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以配套政策为保障,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六个一体化”。围绕打造西岗子小城镇(2万人口规模)、构筑中心村(西岗子村、坤站村、曹集屯村)、建设新农村(1个示范村,4个试点村)。

三、工作重点

重点抓好西岗子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形成互促互动的城乡发展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科学制定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全镇体系规划及中心镇和重点建设的新农村规划,做好一个城镇、三个中心村(西岗子村、坤站村、曹集屯村)和五个重点建设的新农村(坤站村、曹集屯村、东岗子村、西沟村、杨树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20xx年度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乡镇路网建设。计划完成1.3公里白色路面,由于镇内1.3公里断头路年久失修,一直没有硬化,严重制约了城镇的交通、运输,阻碍了经济发展。五月份开始实施此项工程,预计10月末可完工。

2、加快公用设施建设。利用镇东侧1200平方米闲置地带,建立休闲广场一座,安装健身器材,为居民提供休闲场所,丰富群众业余生活。

3、加快亮化工程建设。根据城镇规划发展和需要,西岗子镇今年计划安装路灯44盏,安装后可覆盖主街,解决夜间行人安全问题。

4、加快自来水设施建设。西岗子自来水设施多年没有更换,整修,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五月份计划修建泵房一座,

更换部分管道。

5、加快绿化工程建设。为彻底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改变镇容镇貌。西岗子镇决定在主街两侧进行绿化。

(二)推进产业、人口聚集

1、产业向园区聚集。建立产业发展集中区,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产业向园区聚集。突出重点产业,形成产业优势,依托镇资源、区位、环境、人文和产业基础,确定镇产业发展重点。利用交通便利条件,在镇东北侧建立物流集散基地一处,缓解黑河市物流压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民就业。加大土地流转规模,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现代化。

2、人口向小城镇和新农村聚集。发育产业吸纳人口聚集。通过扶持建设龙头企业,大力培育有地域特色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吸收中心镇和新农村农民进入企业,增加人口规模。大力发展城乡第三产业,鼓励社区服务、家政服务、餐饮、商贸流通等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农村人口进入镇务工,扩大城镇规模。大力发展农技、种子、农资、农机、防疫等农牧服务业,增强人口聚集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工作方案,优先规划和建设中心村,撤并小型村、缩减自然屯、拆除空心村、迁移深山村,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

(三)整合公共社会资源

1、加快教育资源整合步伐。通过走访、调查。西岗子镇利用

国小空地建立幼儿园一处,解决入托难的问题。

2、推进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镇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镇卫生院配套功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医疗水平。镇医院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基础配置和医疗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参合率达100%。

3、完善其他社会服务体系。统筹组建镇村社区,实行平台共建、资源共享,集中为农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处理解决社会综合管理各项事业。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以城镇建设规划为平台,加大对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发挥以点带面示范作用。加快农村有线电视数字化平台建设,不断扩大数字电视入网率。加强农村综合文化站、农村休闲广场建设。

(四)推进城乡管理体制建设

1、健全城乡就业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用工信息、教育培训和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对城乡失业人员和不充分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就业扶助体系和制度。统一城乡就业政策,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转为城镇户口后的居民可安排公益岗位、享受创业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相应政策。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心镇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探索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统一镇医疗保险制度,对由农业户口申请登记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医疗保险方面享受城镇相应人员同等待遇。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

3、加强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创新型、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和“三个代表”责任区等活动,推广“专业合作组织+支部”、“协会+支部”等多种模式,建立实体型、产业型党组织,探索建立乡村社区党组织。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公益性设施建设。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推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把区域城乡一体化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镇党委、政府委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成立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政府副镇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村屯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西岗子镇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唐广海、秦铁峰;副组长:纪永华梁伟、石伟;成员:夏学成、李志超、韩雪奇。办公室主任:郝华。成员单位:卫生院、电业所、城建所、中国小、各村屯。职责任务:按照省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确定工作思路、指导原则,制定推进措施。统筹协调领导帮建工作。指导各专项推进组开展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

(二)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加强公共财政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投入和引导。设立县级财政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口部门上级资金支持,增加社会性关键项目和非建设性项目投入,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农村公共事业等项目,确保区域城乡一体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齐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推进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全镇区域城乡一体发展化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村屯特别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城乡居民对城乡一体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以城乡一体化的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和力量配置,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战略中去,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区域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氛围。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是推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内涵要求,是新阶段七里河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破解“三农”问题和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难题的根本出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早日实现建设现代中心区的奋斗目标和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必须坚持繁荣农村与发展城市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凝聚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促进城市资源向农村倾斜、城市产业向农村延伸、城市服务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分工合作、三产融合、梯度跟进、均衡发展的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带动”的区域发展战略和市委“1355”总体发展思路。按照“一中心、两加快、三推进、六突破”的基本思路,实现“城区面积翻一番,农村人口减一半”总体设想。在工作中突出以规划为龙头,以基础设施为保障,以产业发展为动力,以科技项目

为支撑,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着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村面貌,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城乡社会互通融合,城乡居民共享现代文明。“一中心”,就是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城市功能,突出旧城改造,按照现代化大都市的标准,加速推进现代中心区建设。“两加快”,就是加快彭家坪新区和“三滩”新城区建设,使“两区”成为七里河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龙头,率先实现城市化。“三推进”,就是依托国道、省道沿线整体实现城镇化的思路,在水磨沟、西果园沟和黄峪沟三线强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业小区建设,促进沿线人口向城镇集中,生产向二、三产业集中,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六突破”,就是坚持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力求在基础设施、产业培育、减少农民、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六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达到八个一体化,即“统筹城乡规划,推进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统筹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统筹要素配置,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统筹社会管理,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统筹民生建设,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一体化;统筹党的建设,推进城乡党建工作一体化;统筹组织保障,推进城乡领导机构一体化”。最终实现城乡融合,达到全面协调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解决五大问题:一是城市框架的拓展问题。坚持“西展南伸”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城市规划路建设为龙头,以各类网线延伸为辅,以集中连片开发为主体,不断扩大中心城区规模,把城市框架向西扩展、向南延伸。二是旧城区的改造问题。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和成片改造的原则,包装、运作并引进一批大的整体开发项目,加快老城区的商业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尽快让旧城换新颜。三是坪台区的发展问题。加大对华林坪、五星坪、晏家坪、兰工坪等坪台区的改造力度,消除大面积的平房区和老厂区,彻底改变坪台地区的陈旧落后面貌。四是城市功能的完善问题。加快完善市政设施,以路网建设为龙头,尽快配套各类城市网线,不断提高中心城区的综合服务能力。五是城市品位的提升问题。坚持山、水、路、桥、楼“五位”齐抓,硬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五化”并进,塑造高品位的城市形象。

(二)做到四个加快: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快。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两区”主要规划道路建设,尽快将“两区”发展的框架立起来。全力搞好水、电、气、通讯、排污、供热等配套建设,为全面开发打稳基础。二是在主导产业培育上加快。在彭家坪,围绕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紧运作城区大企业“出城入园”,定向引进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带动大规模的投资聚集。在“三滩”,围绕金融和商贸业加紧引进金融机构、公司总部、高档宾馆、商场、写字楼等项目,落实文化艺术中心、体育中心、世纪广场等项目,精心打造“三滩”新城区。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上加快。在完成现有7个城中村改造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彭家坪7个村的改造,积极推行农村宅基地的整合开发,使彭家坪和“三滩”的所有村全部进入城市化发展轨道。

四是在城市化速度上加快。通过5-20xx年努力,“两区”规划面积20.75平方公里全部实现城市化,辖区3.8万农民整体转化为城市人口,建成主业突出、基础完善、崭新靓丽的城市新区,整个七里河城区面积将增加一倍,达到40平方公里以上。

(三)推进三个建设:一是推进小城镇建设。重点扶持已经形成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城镇优先发展,对旅游资源丰富的阿干镇着力建设为旅游服务型城镇,对城市近郊的八里镇和西果园镇着力建设为商贸服务型城镇,对装备制造业发达的彭家坪镇着力建设为现代工业主导型城镇,切实把我区四个镇打造为上承中心城市、下带广大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平台。二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将阿干镇、八里镇、西果园镇等乡镇优先纳入新农村建设盘子,近郊村依托城市发展三产、旅游、休闲为主的城郊型经济;中心村整合土地、人口和产业,逐步扩大优势产业经营规模;纯农业村发展特色种养殖,切实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三线周边23个村全部完成新农村建设。三是推进工业小区建设。近两年,我区西果园镇大力开发荒山、荒沟,先后整理开发土地20xx余亩,建成了王家坪、晏家坪、周家山等工业小区,已初步形成规模。今后,继续沿三线扩大土地整理开发规模,力争再造土地5000亩,再建10个工业小区,加快三线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5

安徽省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精神,大力实施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到20xx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到20xx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户家庭农业经营收入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确定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结合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农业特色资源优势,选准贫困村农业主导产业和贫困户脱贫产业,积极推进“一村一品”。优先扶持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加强品牌创建。依托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特色农产品资源,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相关服务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

1.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专业村。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优先开展发展专用品牌粮食试点,并在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上给予倾斜安排。支持粮食专业村实施“双千工程”(亩收千斤粮、亩增千元钱),推行粮食+经济作物的耕作模式,推广稻鸭共育、稻鱼共生。支持粮食专业村实行农牧结合、以种定养发展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各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示范村、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在31个贫困县、3000个贫困村,在绿色增产关键技术物化补贴上给予重点倾斜。

2.支持发展蔬菜生产专业村。支持贫困村发展蔬菜生产,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日光温室、大棚等设施蔬菜,皖南及皖西山区贫困村重点发展夏季高山蔬菜、食用菌。对于贫困地区蔬菜生产专业村、带动贫困户发展蔬菜生产和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实施蔬菜标准园项目。

3.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村。支持贫困村发展生猪、家禽、牛羊养殖和兔、蜂等特色品种养殖,皖南、皖西南草场资源优势区域贫困村发展肉牛、肉羊养殖。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村开展绿色低碳循环生猪生产模式攻关,重点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村推进村内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帮助与粮食生产专业村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对接,构建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生猪大县奖励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生猪养殖专业村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补贴、生猪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等,优先安排在畜禽养殖专业村。

4.支持发展水产养殖专业村。支持水面资源条件较好的贫困村发展大水面生态友好型渔业,科学确定品种结构和密度,在财政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安排。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开展池塘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先安排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渔业财政项目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健康养殖配套设施。

5.支持发展茶叶、水果、中药材等生产专业村。支持皖南、皖西茶叶主产县贫困村发展茶叶生产,优先安排茶产业绿色增长模式攻关示范;帮助推广无性系茶园,开展低产茶园综合治理,实施茶园绿色防控,优先支持茶叶标准园创建。支持水果产区贫困村建设水果、中药材等生产专业村,帮助推广新优品种、绿色高效栽培技术,优先支持水果标准园创建。

6.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专业村。支持林区贫困村依托林业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打造木本油料、毛竹、苗木花卉、名特优经济林等特色基地。支持专业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优先安排林下经济和低产林改造等林业项目。大力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和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村贫困户林业致富技能。

7.支持发展休闲农业、森林旅游专业村。支持在水果、茶叶、渔业、林业、人文历史等特色资源丰富和生态优美的贫困村,以及城市、名胜景区、自然生态区、森林公园周边的贫困村发展休闲农业、森林生态旅游。指导专业村兴办农家乐、开心农场、开心菜园、采摘园、休闲垂钓基地等,兴建森林旅游景区(点),创建“森林旅游人家”。支持专业村休闲农业、森林旅游基础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建设,兴建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加强休闲农业、森林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休闲农业、森林旅游讲解员、导览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示范带动能力。加大培育、引进、扶持与贫困户密切相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增强发展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农业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完善贫困人口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力争每个从事农业产业的贫困人口均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生产的农产品均有稳定出路。

1.扶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化联合体,推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实现产业联结、要素联结、利益联结。贫困地区各级示范联合体的评选办法,要有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指标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给予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

2.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贫困地区本土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外地龙头企业。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xx〕38号)规定条件的贫困县招商引资龙头企业,优先给予奖补。贫困地区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给予优先评选,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3.扶持农民合作社。指导贫困村特别是其中的“一村一品”专业村创办、引进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贫困户参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示范合作社的评定支持力度,每个贫困县每年增加1个省级示范社指标。贫困县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合作社评定,要把吸纳和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作为重要指标。支持贫困县开展“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试点”。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试点的合作社,要吸纳所在地贫困户加入。

4.扶持贫困户创办家庭农(林)场。指导有能力的贫困户选择合适的产业自办或联办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把贫困户家庭农(林)场作为技术服务的重点,并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示范联合体、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要积极吸纳贫困户家庭农场,并加强指导服务。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向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

5.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贫困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乡镇“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贫困村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发展合作服务组织、服务型企业、社会服务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太和县、宿州市埇桥区先行开展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与经营性服务体系融合发展试点,其他贫困县要在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开展探索,提高为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养业的服务保障水平。支持贫困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农信农机农艺融合试点,农机购置补贴优先满足贫困人口需求,国家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资金优先向贫困县倾斜。

6.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开展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调查摸底,逐村建立发展台账,实施精准支持。制定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村盘活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物业、创新服务。指导贫困村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支持贫困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政策,政府建立的投融资和担保平台要对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给予服务倾斜。

(三)整合项目资金,放大扶持效应。

1.加强项目资金整合。以贫困县为主体,整合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发展、水利、林业等项目资金,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国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小农水项目县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各类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林业发展项目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统筹支持贫困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种养业发展。省、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管。

2.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省级涉及农业发展的项目以及来源于中央和省级的涉农转移支付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到市、县(市、区)的,要将贫困情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合理确定权重,向贫困地区倾斜;竞争立项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各市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县倾斜。各县(市、区)安排项目资金时,要给予贫困村、贫困户、带动贫困人口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或倾斜安排。省、市涉农部门要按照31个贫困县、39个非贫困县、没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的顺序,制定本部门优先、倾斜支持项目资金的具体办法。

3.创新实施扶持政策。贫困县要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具体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执行)。支持贫困户直接参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的可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等项目。针对贫困村特色种养业项目和农民合作社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推进政策森林保险,鼓励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保险,积极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支持贫困村农民合作社依托特色种养业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逐级分解落实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本级扶持措施。县级作为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扶持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承担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牵头单位职责,并认真落实本部门扶持措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二)制定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清单,明确补助标准。乡镇要结合自身优势产业资源,围绕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特色种养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贫困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一村一品”实施方案,对贫困户因户施策,制定帮扶措施。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组织下设立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协调小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调度会,实现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扶持措施落地。各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系统内的对接机制;省、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承担的扶持措施,排出时间表,按时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加强督促调度,帮助解决问题,推进措施落实;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提出需求、反映问题;每年年底,贫困县农业、林业部门要将本地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市农业和林业部门。

(四)强化考核激励。将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农委、省林业厅要把本系统扶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的绩效管理。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6

各县、区住屋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屋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xx〕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住屋城乡建设厅有关换证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要求

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xx〕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建筑业企业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xx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换证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按安徽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xx〕253)规定办理。

(二)住屋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通过住屋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与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我委汇总后上报省住屋城乡建设厅。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住建部将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本企业资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资质信息无误后,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住屋城乡建设部网站,填报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采集表》,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通过平台上传《申请表》和《采集表》扫描件,省住建厅负责审验、打印证书。

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通过平台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情况说明表》(附件2)扫描件,由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实修改。

(四)市住屋城乡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参照上述省住屋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办理。各县、区住屋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基本信息受理、审核、上报,市住建委窗口打证、发证。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所在县住屋城乡建设局修改、完善后,方可申请资质换证。

三、有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住屋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已发文件《六安市住屋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六建工函〔20xx〕401号)中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内容不再执行。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7

安徽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xx-12-25 皖政[20xx]120号 安徽工资业务服务中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xx〕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9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凉委发〔20xx〕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台账。一要加快组建专家组。以抽调业内专家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家组。二要加快风险识别和评级,厘定两个风险清单。成立专家组后,要立即着手安全生产风险识别评级工作,全面彻底识别和明确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并根据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评级,厘定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和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三要加快建立风险管控标准,构建两个风险管理台账。以安全生产风险清单为导向,逆向清理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州行业实际,对清理出的风险逐一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和管控程度、标准,建成系统化、科学化、具体化、程序化、标准化的管控体系,形成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和每个企业或相关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台账。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一要理定监管责任清单。以风险管理台账为导向和主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厘定党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厘定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厘定行业监管责任清单,全州范围内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厘定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二要建立监管责任落实机制,构建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对清理出的责任,要逐一制定科学化、具体化、流程化的落实和监督制度,建成规范有序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形成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库。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整理全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形成较完整的全州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落实信息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逐步推进其他各项工作。在抓好前面三项任务的同时,要逐步推进《指导意见》中“一条主线、三个机制、五个流程、四个保障”其他各项工作,条件成熟的要抓紧落实,条件不成熟的要加快创造条件推进落实。

三、具体分工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快推进各地、各行业领域、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本县市党政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行业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州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立道路建设,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通航水域客货运输企业、港口作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安监局。牵头负责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水务局。牵头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和水库、水电站、县域电网、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河道采石采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规建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建立教育系统(主要包括学校、校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建立殡葬设施设备、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敬老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国土局。牵头负责建立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环保局。牵头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农牧局(农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台账。

——州林业局。牵头负责建立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文广新局。牵头负责建立文化影视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卫计委。牵头负责建立卫生系统医疗废弃物、放射诊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工商局。牵头负责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质监局。牵头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旅游局。牵头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建立食品药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国网凉山供电公司。牵头负责建立水电站大坝、电力可靠性和重要用户供用电等安全管理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各县市政府。负责建设本县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逐一建立本县党政领导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州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协助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政府建立涉及本单位职能职责的行业领域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要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本县市、本单位推进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务必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

五、考核奖惩

州安委会将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增加目标中的权重,严格逗硬奖惩。州推进小组和州委、州政府目督办对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党委、政府建设领导和监管责任体系情况和州级相关部门风险管理台账、行业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严格安全生产约谈、追责等相关制度,确保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凉山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6月19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9

为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安全指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工作,提高双基建设和质量标准化水准,切实保证安全运输,搞好生产服务,根据党教发29号文精神及安全文化建设需要,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目的意义

安全整治活动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是深化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切入点,要把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对待,认真解决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解决突出问题、落实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该项活动使全队各项工作呈现新起色,实现新突破。

二、 指导思想

重点排查,预防为主,深挖隐患,整治为先

三、整治目标

1、抓教育、抓培训,职工素质明显提高;

2、建制度、建网络,安全管理周密严谨;

3、抓好质量标准化,促进双基建设,各类隐患排查、小故障排除率100%;

4、不违章操作,不违章驾驶,各工种人员具有规范的操作技能;

5、全年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运输事故。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运行管理

1、 从7月份起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及周运输计划,整顿运输秩序。

2、 强化跟班。每班设运行、维修跟班队长各一名,强化责任靠前管理。

3、 严格交接班。实行车辆交接牌制度,确保车况完好,杜绝机电事故。

4、 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整治考核奖罚制度》、《流动红旗竞赛奖罚制度》、《双基考核奖罚制度》

5、 规定管理人员抓三违指标,并严格落实责任,考核落实。

(二)安全教育

1、 编制学习计划,每周一期。按付班长以上人员和一般职工的顺序依次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各类操作规程和典型的运输措施。

2、 每人设立专用的学习记录本。每人每周学习笔记不低于1000字,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字数不够的重新学习。

3、 每周日进行闭卷考试,得分少于90分的重新学习。

(三)质量标准化

1、 划分包括候车点在内的卫生区责任人,严格交接班。

2、 实行每班刷车制度,出现一次群众举报或内部检查出现问题,罚责任人50元。

3、 车外观及车况质量保持动态完好,不达标的不准交接。

4、 每月15日为达标日,将所辖范围内的积水、多余附着物及停运车辆全部清除,并完善班后会牌板及车辆管理牌板。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扎实有效,队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活动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组 长 :

成 员 :

六、保证措施

1、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等有效形式,组织职工深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学习各级领导关于安全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我矿我队的安全形势,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我要安全、我为安全”的良好的整治活动氛围。

2、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层层建立安全承诺制度,要求职工向班组、班组向区队逐级承诺。跟班队长要指导班组通过切实可行的载体和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落实整改目标。

3、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现场考核。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突出关键问题和安全重点,定期明确整改内容,注重从细小之处抓起,有针对性地做好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现场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4、注重相互配合,坚持防微杜渐。党政工团要围绕“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劳动纪律”等安全工作重点,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指标,全面实施“三违”查究制度,举一反三地开展反事故斗争。同时,重视贯穿于班前点名到班后签字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重从快处理,并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确保全队实现安全生产。

年月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2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屋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屋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屋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屋、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屋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会考和大学联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屋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屋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屋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屋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屋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屋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屋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屋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