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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起诉状范例

凡是有控诉权的公民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刑事起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最新刑事起诉状范例

最新刑事起诉状范例1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xxxx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最新刑事起诉状范例2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xx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xx年至xx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xx年8月至xx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