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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整改通知书(精选3篇)

通知2.81K

财务整改通知书 篇1

关于财务专项检查整改通知

财务整改通知书(精选3篇)

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高校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鄂教财函【20xx】136号)精神,学校对20xx年、20xx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请各单位督促相关经办人、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票据违规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范围

1、报销过程中票据内容不真实的票据,如:超市、商场用原始小票换取的增值税发票。

2、报销附件不全的报销事项;

1)办公用品、维修费等无明细单;

2)会议费、培训费无会议(培训)通知;

3)接待费四要素不全。

3、与报销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整改要求

1、假伪票据 :

1)从原超市、商场换回原始小票;

2)按报销票据金额全额退款。

2、附件不全的报销事项:

1)补齐附件;

2)若不能提供附件、附件不全的,退款;

3、与报销项目无关的支出,退款。

三、整改方式及时间

1、整改时间:财务处从即日起至27日(周六、周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安排值班人员受理整改业务。

2、整改实行销号制。逐笔核查、问题整改后都要到财务处值班人员处登记、销号。

3、退款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请在财务处值班人员指导下填写退款明细单及现金缴款单;

2)经办人持现金缴款单将退款存入学校门口中国银行的学校账户;

3)经办人将银行盖章确认后的现金缴款单交回财务处值班人员登记销号。

学校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武汉科技大学;

账 号:570357550

开户行:中行青山支行

财务整改通知书 篇2

财务资产清理整顿通知书

为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各局、各单位财务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本着“先清理再完善”的工作思路,摸清各单位财务资产状况,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清理对象和内容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是:各局、各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各专业办公室、各事业单位、各中心(站、所)。主要内容是:财务收支情况、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干部津补贴兑现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管委会成立财务资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同志任组长,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纪工委副书记、财政局局长、农村工作局局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等同志为成员。

财务资产清理整顿工作专班由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财政局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从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抽调,具体负责全区财务资产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检查、清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方法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7 月7日-7月15日)。各局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单位财务资产清理自查工作,按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做到逐项清理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各单位“一把手”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7月15日前,各局各单位要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清理检查阶段(7月15日-9月15日)。组成清查工作组,结合各单位自查自纠报告,进行全面核实检查。对于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清理工作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全面整改阶段(9月15日-9月30日)。针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决策部署提供依据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单位部门财务管理较乱。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财务资产清理整顿工作,把其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2、严明工作纪律。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单位主动纠正、及时整改的,原则上不予追究;对在自查自纠中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消极应付,不予配合的,纪工委给予诫免谈话,诫免谈话仍拒不配合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的,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加强制度建设。针对财务资产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加强建设、重在持续”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财务整改通知书 篇3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8号),我厅组织检查组于*年6月30日至7月11日,对你所*年度和*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年3月13日,你所出具的“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31,642.50元,未进行盘点,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为32,226.06元,未进行函证,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26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646,212.02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165,600.3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及替代程序,未获取或编制账龄分析表,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26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7,334,088.3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实施实地检查程序,未查阅资本支出预算、相关会议纪要,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二)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经抽查,*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哈密市骁麒矿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正文中“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不规范。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规定。

(三)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年3月13日,你所出具的“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39,242,290.51元,在工作底稿中标注“受时间及客观条件,企业未提供函证及借款合同,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见与工作底稿意见不一致。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

1.*年3月5日,你所对“新疆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24号),留存的审计报告有明显的改动痕迹。经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新万鹏审字〔〕第024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留存的审计报告与发出的审计报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验资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万鹏验字〔〕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时,验资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未约定收费金额,验资报告上无注册会计师签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五)验资收费”和第二十二条“验资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1.*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新万鹏验字〔〕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被验资单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未获取法人股东出资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三、保持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

你所股东代黎民,出资5,000元,出资比例1%,经核实现为昆仑银行吐哈分行鄯善石油支行行长;股东李根平出资2,000元,出资比例0.40%,经核实现为国投新疆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述两名为挂名股东。按照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5名股东的要求,已达不到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和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规定。

四、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

*年1月至*年5月,你所共出具审计报告195份、专项审计报告43份、验资报告78份,经查实:有121份审计报告、39份验资报告业务收费低于或高于指导价20%以上。

违反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费〔20xx〕1942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年1至12月,你所从“管理费用”预提劳务费155,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当期未作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责令你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一)对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在两个月内辞去挂名股东人员,并按照规定补充缺失的股东,同时将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三)对未按标准收费的问题,要求你所今后严格按照《*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收费标准控制在上下浮动20%以内。

(四)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责令你所依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补缴税款31,000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区财政厅

*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