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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通告(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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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通告(精选20篇)

交通事故通告 篇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相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工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领域)起数及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双下降。但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进入4月份以来,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相继发生3起亡人事故,个别事故存在不安定社会因素。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为迅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近期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区共发生工矿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领域)6起,死亡5人。

1.2月27日,渭塘镇的苏州市麟达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2.3月5日,太平街道聚金路的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3.3月15日,苏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对渭塘商业城采光顶棚破损玻璃进行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4.4月8日,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华润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5.4月20日,渭塘镇西湖工业园的品立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6.4月22日,阳澄湖镇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以上几起事故的发生,再一次暴露出部分板块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安全投入,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违章违规冒险操作现象依然存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剖析事故原因,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我区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举一反三,强化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迅速扭转近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势头,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按照企业“未达标抓基础、小微抓全面、三级抓巩固、二级抓创建、一级抓示范”的思路,有序推进,抓好质量;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抓安全生产工作意识和能力,提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工艺、重点岗位、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安全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监管,改进完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本质安全。四是加强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五是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资料。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教育”。

(二)切实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一是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承担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强化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严厉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证无照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三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与治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一些无法得到有效管控的事故风险源,尽快扭转我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四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落实网格化监管,做到监管范围的全覆盖。严格落实专职网格协管员,配齐人员,配足装备,落实责任,加强培训,打造一支过硬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一旦发生事故,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各板块要按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的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行政问责力度,严肃查究基层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以隐患问题为向导,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敢于动真碰硬,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切实扭转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相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4月22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2

~年7月10日下午1时20分许,龙游县境内320国道虎头山大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车号为浙he0971从龙游---志棠的农村客运中巴车撞上大桥中间隔离的石碑标志,造成单方面翻车事故,当时车上14名司乘人员全部受到伤害,其中有2人死亡,1人年纪约十三四岁;12名受伤人员中7人伤势较重,5人轻伤。

该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县交通局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实夏季行车的安全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希全体司乘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现时季节高温天气,昼长夜短,晚上个别驾驶员休息不好,导致第二天开车注意力不集中,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关键;全体司乘人员要注意休息,晚上集体宿舍一律不准打“红五、麻将”,22时前必须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确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间隔较长的车辆,司乘人员要抓紧时间休息,运行中司乘人员感觉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能疲劳出车。

二、高温天气易使人出现烦躁情绪,引发个别驾驶员开“斗气车”,从而发生驾驶失控,出现交通事故;因此全体驾驶员必须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三先”,严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规定,按标志、标线运行。暑期学生放假,经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过村庄、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儿童突然窜出,天气炎热,农民早出晚归,早上或傍晚时分,公路上骑摩托车、自行车人流增多,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前方车辆上下客时,注意上下车乘客动态,慎防从车前车尾冲出。以确保行车安全。乘务员要经常注意驾驶员的情绪,发现驾驶员有 “斗气”情绪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三、着重抓好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公司机务科要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油路和电路的检查与养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要对车辆电路私自进行改装,预防因私自加装的附属电器设备短路引发的车辆火灾现象发生。要对所有车辆的轮胎进行一次核查,凡磨损严重的一律更换。

四、要进一步严格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全体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运行的“三检”工作,所有车辆夜间回场后,要认真进行车辆例行检查。早上第一班到达县城,必须进站门检,凡未按规定进站门检的,一律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罚。严禁发生“病车”上路现象。

五、要经常检查车上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有效,发现已经过期,要及时报告更换;不要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品,尤其不要在驾驶台上放置塑料打火机,以防止其高温下自爆自燃;

六、乘务员要严格把好危险品检查关,杜绝危险品上车。要做好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车辆起步、弯道、路面较差路段,(特别是底本路段)应时常提醒乘客站好、坐稳、拉好扶手,密切注意慎防乘客头手伸出窗外,严格把好车门关,做到车未停好不开门。下车时应提醒乘客注意来往车辆,谨防乘客自行打开车门下车因而发生旅客伤亡事故。

交通事故通告 篇3

XX年7月10日下午1时20分许,龙游县境内320国道虎头山大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车号为浙he0971从龙游---志棠的农村客运中巴车撞上大桥中间隔离的石碑标志,造成单方面翻车事故,当时车上14名司乘人员全部受到伤害,其中有2人死亡,1人年纪约十三四岁;12名受伤人员中7人伤势较重,5人轻伤。

该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县交通局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实夏季行车的安全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希全体司乘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现时季节高温天气,昼长夜短,晚上个别驾驶员休息不好,导致第二天开车注意力不集中,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关键;全体司乘人员要注意休息,晚上集体宿舍一律不准打“红五、麻将”,22时前必须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确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间隔较长的车辆,司乘人员要抓紧时间休息,运行中司乘人员感觉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能疲劳出车。

二、高温天气易使人出现烦躁情绪,引发个别驾驶员开“斗气车”,从而发生驾驶失控,出现交通事故;因此全体驾驶员必须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三先”,严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规定,按标志、标线运行。暑期学生放假,经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过村庄、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儿童突然窜出,天气炎热,农民早出晚归,早上或傍晚时分,公路上骑摩托车、自行车人流增多,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前方车辆上下客时,注意上下车乘客动态,慎防从车前车尾冲出。以确保行车安全。乘务员要经常注意驾驶员的情绪,发现驾驶员有“斗气” 情绪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三、着重抓好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公司机务科要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油路和电路的检查与养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要对车辆电路私自进行改装,预防因私自加装的附属电器设备短路引发的车辆火灾现象发生。要对所有车辆的轮胎进行一次核查,凡磨损严重的一律更换。

四、要进一步严格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全体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运行的“三检”工作,所有车辆夜间回场后,要认真进行车辆例行检查。早上第一班到达县城,必须进站门检,凡未按规定进站门检的,一律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罚。严禁发生“病车”上路现象。

五、要经常检查车上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有效,发现已经过期,要及时报告更换;不要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品,尤其不要在驾驶台上放置塑料打火机,以防止其高温下自爆自燃;

六、乘务员要严格把好危险品检查关,杜绝危险品上车。要做好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车辆起步、弯道、路面较差路段,(特别是底本路段)应时常提醒乘客站好、坐稳、拉好扶手,密切注意慎防乘客头手伸出窗外,严格把好车门关,做到车未停好不开门。下车时应提醒乘客注意来往车辆,谨防乘客自行打开车门下车因而发生旅客伤亡事故。

交通事故通告 篇4

事故通报

~年7月10日下午1时20分许,龙游县境内320国道虎头山大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车号为浙he0971从龙游---志棠的农村客运中巴车撞上大桥中间隔离的石碑标志,造成单方面翻车事故,当时车上14名司乘人员全部受到伤害,其中有2人死亡,1人年纪约十三四岁;12名受伤人员中7人伤势较重,5人轻伤。

该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县交通局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实夏季行车的安全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希全体司乘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现时季节高温天气,昼长夜短,晚上个别驾驶员休息不好,导致第二天开车注意力不集中,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关键;全体司乘人员要注意休息,晚上集体宿舍一律不准打“红五、麻将”,22时前必须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确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间隔较长的车辆,司乘人员要抓紧时间休息,运行中司乘人员感觉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能疲劳出车。

二、高温天气易使人出现烦躁情绪,引发个别驾驶员开“斗气车”,从而发生驾驶失控,出现交通事故;因此全体驾驶员必须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三先”,严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规定,按标志、标线运行。暑期学生放假,经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过村庄、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儿童突然窜出,天气炎热,农民早出晚归,早上或傍晚时分,公路上骑摩托车、自行车人流增多,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前方车辆上下客时,注意上下车乘客动态,慎防从车前车尾冲出。以确保行车安全。乘务员要经常注意驾驶员的情绪,发现驾驶员有“斗气”情绪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三、着重抓好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公司机务科要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油路和电路的检查与养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要对车辆电路私自进行改装,预防因私自加装的附属电器设备短路引发的车辆火灾现象发生。要对所有车辆的轮胎进行一次核查,凡磨损严重的一律更换。

四、要进一步严格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全体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运行的“三检”工作,所有车辆夜间回场后,要认真进行车辆例行检查。早上第一班到达县城,必须进站门检,凡未按规定进站门检的,一律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罚。严禁发生“病车”上路现象。

五、要经常检查车上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有效,发现已经过期,要及时报告更换;不要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品,尤其不要在驾驶台上放置塑料打火机,以防止其高温下自爆自燃;

六、乘务员要严格把好危险品检查关,杜绝危险品上车。要做好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车辆起步、弯道、路面较差路段,(特别是底本路段)应时常提醒乘客站好、坐稳、拉好扶手,密切注意慎防乘客头手伸出窗外,严格把好车门关,做到车未停好不开门。下车时应提醒乘客注意来往车辆,谨防乘客自行打开车门下车因而发生旅客伤亡事故。

交通事故通告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xx年8月11日,山东省淄博市和湖北省宜昌市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11日8时23分,一辆号牌为山东N90876号的变型拖拉机(核载1.08吨,实载7.74吨),沿山东省淄博市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北山路与博沂路交叉路口时失控冲入路口,先后与由北向南方向正常行驶的鲁CG1836号公交车、鲁CB9518号大客车等车辆发生碰撞,共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8月11日15时20分,湖北省宜昌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MW热电联产项目在生产调试过程中,高压蒸汽管道突然破裂,致使540℃的蒸汽大量外泄,击碎中控室玻璃窗,造成中控室内21人死亡、5人烫伤。

事故发生后,,马凯副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强调安全生产切不可麻痹大意,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承诺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密落实暑期和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对暑期高温、汛期灾害性天气带来的挑战和历年8月份事故多发的特点保持高度警惕,对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需求不旺影响的停工复产高危行业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持高度警惕,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增强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管控风险、排除隐患,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按照“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各项部署,加强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和技术状况检查,重点排查本地区改装车辆的安全性,严肃查处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非法改装行为,依法严罚超载超限、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活动。要强化电力工程生产调试前安全准备工作,全面检查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做好试运行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设备可靠运行。要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运行特别是涉及高压、高热、有毒等重点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控预警,严防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要加大矿山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三防”检查和尾矿库安全巡查力度,严防淹井透水、溃坝漫坝事故发生。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重点排查临山临水营地、工棚、仓库、临建设施以及高空作业设备设施的风险隐患。城市建设运行和消防、油气输送管道、冶金、旅游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全力处置事故,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典型事故,要切实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查处及时、追责到位,并加大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性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用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大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安全宣传,广泛进行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的提示、警示,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暑期及汛期高温、闷热、潮湿的特点,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生产作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知识和初起险情应急处置等常识技能,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各类企业要广泛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警示动火作业、客车驾驶、高温高压设备操作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增强排查消除隐患和事故险情应急处置的能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年8月12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6

关于我市近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据统计,截止10月底,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379起,死亡59人,同比分别上升19.18%和下降24.36%。但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我市境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已突破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20xx年10月1日14时左右,国道105线1174KM+270M(舒城县五显镇内)处,一辆车牌号为皖NTK266号起亚牌轿车与一辆车牌号为皖N2816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迎面相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

20xx年11月2日14时25分左右,六安市城区淠河路(景观带管理处西侧100米)处,一辆车牌号为皖NFT209号小型轿车与一辆车牌号为皖NZ186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县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措施不力;二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三是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尤其是对私家车、7座以下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不够落实,责任不明确。针对以上问题,按照市委、常务副市长王胜和市委、副市长付新安指示、批示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xx届三中全会和“两节”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的易发性和危害性,在近期内要认真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专题研判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制订落实有关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切实把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冬季冰、雪、雾等恶劣气候,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防范事故发生。一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对今年以来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等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尚未治理或者治理不彻底的,要在年底前检查督导完毕,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要求,联合对运输企业安全运行状况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运输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安全隐患突出、整治不力的运输企业。对重点营运车辆安装和使用GPS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GPS监控平台24小时值守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警示车辆驾驶人,严防发生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要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尤其是事故易发、多发、重要路段和重要时段,切实加强对机动车超速、超载、客车超员、非法营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城乡公交车、渣土车、拉砂车、水泥罐车等的安全监管,切实规范营运秩序。三要做好应急职守和预警预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职守制度,制定恶劣天气道路交通事故防范预案,完善相关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提前分析预测恶劣天气警情;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督促公路经营管理部门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宣传提示服务,及时发布应对恶劣天气采取的交通管控、分流等工作信息,提前做好交通诱导,确保不发生因恶劣天气导致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一次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会议等有效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及时召开各类运输企业、机动车业主、驾驶人员会议,深入学习道路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典型事故案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群众、家庭、自己高度负责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

四、落实责任,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监察、安监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或明查暗访,对工作组织有力、事故明显减少、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辖区内交通秩序混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从现在起,凡本辖区再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1月8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7

第14届亚洲跳伞锦标赛暨国际跳伞公开赛将于10月15日至23日在我市举行。为确保大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比赛期间,对阜城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xx年10月13日早7时至16日22时,东起涡阳路、沙河路,西至南京路、北起北三环路、南至淮河路之间的区域和道路,实行机动车辆分单、双号的限制通行措施,即:10月13日、15日,禁止机动车尾号为双数的车辆通行;10月14日、16日,禁止机动车尾号为单数的车辆通行。其中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军队、武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执行任务的车辆不在禁止之列。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月十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8

经市政府批准,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定于10月19日(星期日)举行。届时,将有55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名运动员分别参加全程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比赛。比赛起点均设在天安门广场内,全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半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知春路西口以东300米处。

具体比赛路线为:

由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东侧出发向东进入天安门广场东侧路,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西长安街、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三里河路、车公庄西路、玲珑路、蓝靛厂南路、蓝靛厂北路、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海淀南路、知春路、学院路、学清路、石板房南路、科荟路、林萃路、北五环路南侧辅路、奥林西路、北辰西路、大屯路、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外环路至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玲珑塔西侧到达比赛终点。

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及比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比赛期间将对部分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10月19日7时55分开始至比赛结束,下列时间、道路除公共电、汽车和持有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专用证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将分时、分段禁止通行:

1. 7时55分起,由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南口(不含)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至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北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和正义路。

2. 7时58分起,由南池子南口(不含)经西长安街(东向西方向)至复兴门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和平安大街。

3. 8时10分起,由复兴门桥经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双方向)、三里河路(双方向)至二里沟路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二环主路、莲石路和西三环路。

4. 8时18分起,由二里沟路口经车公庄西路(东向西方向)、玲珑路(东向西方向)至慈寿寺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直门外大街。

5. 8时35分起,由慈寿寺桥经蓝靛厂南路(南向北方向)、蓝靛厂北路(南向北方向)至火器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三环路和西四环路。

6. 8时50分起,由火器营桥经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至稻香园桥(不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主路和万泉河路主路,非机动车可由人行道通行。

7. 8时55分起,由稻香园桥经海淀南路(西向东方向)、知春路(西向东方向)至学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远大路和北三环路。由知春路西口(不含)至知春里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由双榆树北路通行。

8. 9时10分起,由学知桥经学院路(南向北方向)、学清路(南向北方向)至林大北路东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万泉河路和京藏高速公路。

二、10月19日当天,比赛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停止堆放各类物品,避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三、比赛期间,行经比赛沿线各交叉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交通民警和工作人员指挥,沿比赛路线行驶的公共电、汽车在不影响运动员比赛情况下,可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交通管制路段恢复社会交通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比赛情况决定。

五、比赛沿线单位和广大市民请提前安排好绕行路线,以免影响出行。

请社会单位和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年9月30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9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本通告自20xx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20xx年七月九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0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1

各县市区交通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交通局,贺家山运管所,市直交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常交传电〔20xx〕7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成了以局党组成员、联合工会主席彭德友为组长的检查组于4月26日至5月13日对全市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运行良好

在这次检查中,检查组重点抽查了3个车站12台客车,3处渡口4条渡船及1处桥梁,从检查情况看,我市交通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主要特点:一是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完善了“一岗双责”制,各县市区结合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分别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人,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二是各单位强化了对客运站的管理,加强了对汽车客运站旅客进站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加大了对进站车辆的安全例检力度,严格执行了安检不合格不发班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施工企业的监管,认真落实防触电、防坍塌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二、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1、安全宣传气氛普遍不浓。绝大多数客运站场没有按要求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单。

2、部分车、船经营业主没有按要求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如桃源兴隆街渡口桃客011船救生衣没有按要求摆放;津市新洲渡口渡船5号救生衣没有按要求摆放。

3、个别车站出站登记及三品检查流于形式。如桃源黄花井车站车辆发班不登记;石门车站安全检查有待进一步加强。

4、个别单位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贯彻不力。如鼎城区有些文件资料不齐全;汉寿县隐患台帐建立不规范。

三、整改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交通系统的重要大事,积极谋划,周密部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2、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各单位要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责任确定到人到具体岗位,使整改不留死角。道路客运站场要重点把好进、出关口,加大危险品的查堵力度;要抓好营运车辆的安全例检,确保安全性能良好,真正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配足消防、救生设备;要结合实际、全面推行桃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各单位一定要扎实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治、非法生产经营打击、高危行业专项整治,特别要狠抓高危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

交通事故通告 篇12

20xx年10月12日公司驾驶员黎某驾驶公司车队8号车(川E27971)在合渝路密溪沟道路处,因占到行车与邓某驾驶的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碰撞,造成邓某(小客车驾驶员)和李某(小客车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黎某付全部责任。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损失由公司承保的太平保险公司定损38856.00元,车辆在东风日产4S店维修已恢复,维修费已由公司垫付。我方车辆保险定损1187.00元,目前两车均已维修完毕投入运行,两车维修费用等该案件结案后保险赔付。事故两伤者由公司垫付人民医院住院费120xx.00元,因二伤者对后期保险赔付误工费有异议,将提起法律诉讼,所以案件无法结案,等案件结案后保险确定赔付。该起事故的发生,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但从该事故也暴露出车队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依然还很严重,出于公司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处罚方法的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该驾驶员自进入公司以来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均不错,而且对公司的工作安排能自觉执行,对所驾车辆的保养也能自觉做好,所以公司车队拟给予事故驾驶员黎平给予以下处罚:

(一)、扣除黎某10月份“安全文明奖”300.00元(已扣除)。

(二)、对黎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对黎某处以罚款1000.00元。(三)、对黎某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及处以“留用查看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于该起事故,希公司驾驶员引以为戒,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或对车队安排的工作推诿、拖沓的驾驶员和车辆,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检查及有关管理部门抄告发现的公司所属驾驶人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将从严处理。

公司车队

12.13

交通事故通告 篇13

悬赏通告:

20xx年11月11日19时13分左右,在伊川县水寨镇乡政府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 向东逃逸,肇事车辆为银灰色王菱之光面包车,后视镜脱落,车辆前部损坏。有知情者请与伊川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联系,提供有价值线索破案者,奖励伍万元整(5000元)

联系人电话:

张警官 

董警官 

固定电话 0379-68366122

伊川县交警大队

年6月28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4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参改单位:

经研究,全区各参改单位可依据《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延委办〔〕108号)精神,自x年1月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直部门列入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由原渠道自筹,在交通费中列支。请各参改单位严格按照区人社局审定的在职在岗人员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xx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x年3月17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6

关于事故及违章情况的通报

各部门、车间:现将近期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情况通报如下:一、20xx年7月17日下午15:20分,苏C·T5575丙烯车进入卸车区5#车位进行作业,在卸车过程中,由于流速过快造成车辆出口切断阀关闭,当班卸车孙丛丛、李根未及时巡查发现气相进口还在持续进压,造成车上安全阀起跳,丙烯排放,根据安全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第二章第一条,予以各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部门主任焦安当班期间擅自离岗,监管不力发生责任事故,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四章第二条和第五章第七条,两事并罚,予以扣除8分罚款八十元的处罚。 二、8月16日,市安监局领导来我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公用工程制氮车间停放一辆摩托车,后经查证为二班蒋海亮骑入,对区域管理者汤继军进行通报批评,对违章责任人蒋海亮,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三章第二条,予以扣除3分罚款三十元的处罚。电工闫继光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一章第五条,予以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 三、7月27日,郭凤吉上班期间玩手机,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四章第四条,予以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 五、8月29日上午,当班操作员程增田、赵抗在接卸丙烯时气液相卸车软管均接到位后在只开启气相进气阀未开启液相出料阀的情况下就开启卸车泵由气相进压,进行接卸作业,导致丙烯罐车内压力一度达到2.4mpa,造成安全阀起跳引起排放,此次事故定性为违法操作规程,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二章第一条,予以各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部门负责人焦安监管力度不足,在多次发生类似事件后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聚丙烯分公司

20xx年八月三十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7

为保障东风大道高架桥桥梁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东风大道高架桥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风大道高架桥全日禁止高度3米(含3米)以上车辆通行。

二、东风大道高架桥全段禁止大型客(货)车、农用运输车、三轮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危化品车辆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月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18

公诉机关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盲,农民,住x省xx县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x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x区小营西路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嘻嘻嘻、(男,45岁)撞倒,致王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随即又在逃跑过程中将行人王xzx男,43岁)撞倒,致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被告人再次肇事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死者王是从我的摩托车上掉下去的,没有撞到王。辩护人江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在撞伤王廷财后逃跑过程中将王启撞到,致王启抢救无效死亡,证据不足;被告人到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有所改变,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d于20xxx年1月3日8时许,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倒,致王廷财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褚道振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行人王启(男,43岁)撞倒,致王启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后被告人褚道振在继续驾车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害人王廷财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油漆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褚道振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辩解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其他行人,证人杨连、董文英、许安康未在现场,但未向法庭提交证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对证据亦提出异议,辩称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没有民警签字,不宜作为证据使用,补充勘验笔录没有勘验的时间、地点及勘验的过程,记录不完整,故缺乏真实性。从本案证据分析,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间具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d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之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事故通告 篇19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作如下通告:

一、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做到车不越线、人不斜穿。

二、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有效,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行驶时须走机动车道,在划分有快、慢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货车和大型客车必须在慢车道上行驶,摩托车必须在慢车道上右侧一米范围内行驶。

三、城区主要道路及人行道上禁止任何车辆(含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临时停放时,必须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有序停放。公共汽车和中巴车上下乘客时,必须进站并且在道路右侧50公分范围内停靠:“的士”车上下乘客时,必须在站内及准停区紧靠道路右侧50公分范围内停靠,并即停即走。

四、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禁止在城区规定的范围内鸣喇叭和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

五、城区范围内禁止非机动三轮车、轻便三轮车和二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严禁自行车搭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载物时,严禁载运超重、超长、超宽及超高物资,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禁区管理规定,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六、行人须走人行道,横道时应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严禁翻越道路隔离护栏。

七、交通民警必须全力以赴,加强管理,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章行动,并严格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和责任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六日

交通事故通告 篇20

交通违法违章通知书

编号:0026515 机动车

所有人(单位): 中州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有的车号为 FE3642 车型为 客车 的机车,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 50 分,在 森林公园停车场 路口(段).,因 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违法行为。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携带本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及时到 中州市莲花区交通执法大队 接受处理。违法查询电话: 0371---677885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xx 年 10 月 26 日

特别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的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