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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告范文(通用6篇)

通告2.53W

车辆通告范文 篇1

尊敬的各位业主:

车辆通告范文(通用6篇)

岁月如梭,斗转星移,不知不觉中您已入住普田花园近二年时间,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物业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信赖,由衷的祝愿您合家美满,幸福安康!我司自接管普田花园小区以来,全体员工深感荣幸,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公司坚持"精心管理,全心呵护",全面落实"服务工作永无止境"的工作理念,物业管理处一直在为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而努力,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某些服务环节仍需要完善和改进。为了不辜负全体业主的信任,共同创建一个和谐、舒适、安全文明的社区,使您的物业保值、增值,我们将一系列服务举措加以解决或完善,现告示如下:随着小区车辆日益的增多,为了服务和方便业主,更好地保障您的财产及车辆安全,规范小区的车辆管理,请停放车辆时配合以下几点:1、加强并完善管理措施,加装小区各人行通道和车辆刷卡系统,将大门人行通道改为单边进出,有效控制外来闲杂人员,对小区进行限时出入,确保小区宁静与和谐。2、强化车辆管理,对小区内所有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出入刷卡管理,对电动车统一指定位置充电与停放,确保车辆的安全,外来车辆一率禁止驶入小区3、请大家车辆出入门岗时主动出示您的停车卡,刷卡出入(卡与车辆车牌号相符);门岗值班人员将进行核实,希望广大车主给予支持和理解; 4、如果您月卡设置的车辆已更换,请您到服务中心进行更新;月卡丢失或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请到服务中心补办新卡;车辆进出一卡一车, 5、车辆停在小区内请务必车、卡分离,关好车窗、如有车卡丢失,及时打电话到服务中心,以便对该车辆进行控制。6、办理月卡车的车主请在月卡到期前及时到服务中心充值,月卡到期未能及时充值一律按临时卡收取,为了方便出入管理,请及时进行续费手续。办理车辆停放卡的管理规定1、办理车辆卡:卡押金30元一张,如不使用请将卡退回管理处,保证卡能正常使用退回押金。2、办理月租为130元/月的车主请将车辆停在地面有空余停车位。3、办理月租为130元/月的车主请将车辆停在室外,(若车主停在室内车库的,,办理月卡时一律按10元/月收取管理费),请各位车主自觉遵和谐社区离不开您的支持与配合,谢谢合作并祝各位住户生活愉快!

物业经理朱大良编辑

20xx-8-31

车辆通告范文 篇2

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规范车辆停放及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为进一步整洁城市容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市中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城区主要道路的车辆停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区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停放在规定范围。重点规范光明路(东外环至西昌路段)、青檀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解放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文化路(东外环至西昌路以及东湖公园周边路段)。二、机动车在城区主要道路上需要停放时,须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位或沿街单位专设的场地停放,其他地点一律禁止停放。三、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及摩托车不得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需停放时,应放在指定的场地或停车架上,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四、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均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禁止闯红灯。五、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路口、场所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初次违法停车者,予以口头警告;两次以上者,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六、非机动车辆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擅闯红灯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在路口协助对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管理不少于20分钟的,可抵扣罚款处罚。敬请沿街经营业户、驾驶员及市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特此通告。

市中区交通局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xx年八月

车辆通告范文 篇3

根据xx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决定对xx新区区域内道路进行提标整治及绿化品质提升,在施工期间禁止车辆停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路段:五四大街、西关大街、通海路、海晏路、桃李路。

二、施工时间:自4月19日至5月20日。

三、具体要求:施工期间车辆禁止在车行道及人行道区域内停放,过往车辆与行人需自觉遵守现场交通标志,服从现场人员管理,若有违反,将依法采取拖移等方式予以处理(特殊车辆除外)。

特此通告!

西宁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西宁市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9日

车辆通告范文 篇4

尊敬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近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业主反映部分业主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小区的服务品质,而且极易造成交通堵塞或车辆丢失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中心虽多次与相关业主沟通但收效甚微,在此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1、请购有私家车位的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权属车位上;

2、请勿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3、为了您的出行方便,车辆停放时车头统一朝向通道;

4、为了您爱车安全,请勿将停车卡及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

物业服务中心

X年X月X日

车辆通告范文 篇5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必须在站点停靠,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道路拥堵或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移违法停放机动车。

四、请广大驾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二〇xx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xx市公安局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车辆通告范文 篇6

为确保市区凯旋路在拓宽改造施工期间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xx年2月24日起至凯旋路拓宽改造工程结束,凯旋路(民主路至北海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禁止任何车辆停放,原施划的停车位一律取消。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拍照、罚款,并拖移车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xx年2月23日